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公开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 通用要求
第三条 第十九条
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 基本要求
应当真实 不得有虚假夸大 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
效果的内容, 并符合下列八项要求 :
现有法规的缺陷
由于现行的《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原 第三十三条)没有对扩大宣传,暗示疗效做出 明确的界定,卫法监发[2003]41号文《卫生部关 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使各级卫生 监督部门在处理此类违规案件时无法界定和评 判,严重影响了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 和严肃性。
(三)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消书)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 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 治疗效果。
卫法监发[2003]41号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第十条 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 标签/铭牌应标注内容
产品名称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 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消毒器械说明书 应标注内容
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 “消毒级”字样 消毒方法 消毒批号/消毒日期、 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第十三条 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 应标注内容
产品名称 主要原料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卫生湿巾标签及说明书 禁止标注内容
消毒、灭菌、除菌 药物、高效、无毒 预防性病 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 无检验依据的
-抑/杀微生物类别 -抗(抑)菌作用 -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
.
抗(抑)菌剂标签及说明书 禁止标注内容
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 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 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 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 无检验依据——使用剂量及对象、抑/杀微生物类别、
.
第十三条 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 注内容
–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 使用日期;
– 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 卫生湿巾还应标注:
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使用方法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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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用品主要原料标识要求
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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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产品名称要求
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 及其以上产品名称
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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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禁止标注内容
卫生巾(纸) 卫生湿巾、湿巾 抗(抑)菌剂产品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消毒剂 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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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巾(纸)等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 内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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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到企业 重点抽检内容 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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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框架
总体原则 必须写什么
–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 – 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最小销售包装标签、说明书 – 部分产品的特殊要求
不可以写什么 每个项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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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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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1、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 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 剂应标注“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 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2、具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 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 注。 3、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 (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 4、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 质激素”等等。 [批准文号] 系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 年份)第XXXX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 、“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如:(1996)×卫消准字第XXXX号
• 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 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 毒”等)。 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 书写要求”的规定。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 )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 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 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 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 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 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 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 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 病的治疗效果。
卫法监发[2003]41号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 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有抗菌作用的,应进行杀菌试验, 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 的杀灭率大于或等于90%的,可在产品 标识中标明“有杀菌作用”字样,产品 名称可称为“抗菌洗剂”。
卫监督发[2005]208号文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 围的通知 对于已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 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制剂、口罩和避 孕。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 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 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 品备案文号等。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 (一)消毒剂 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 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消毒产品的分类
取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 注意: 1、企业的卫生许可仍然要; 2、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进⼀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监督⼯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可从我委⽹站“综合监督”栏⽬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卫⽣计⽣委2014年7⽉3⽇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产企业、进⼝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单位进⾏卫⽣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消毒产品⽤途、使⽤对象的风险程度实⾏分类管理。
第⼀类是具有较⾼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于医疗器械的⾼⽔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肤黏膜消毒剂,⽣物指⽰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物。
第⼆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品。
同⼀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风险类别进⾏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监督能⼒建设,保障⼈员配备,合理配置⼯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作经费纳⼊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监督时,适⽤本规范。
第⼆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六条省级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制订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作制度、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根据消毒产品分类监督情况,确定年度消毒产品卫⽣监督重点⼯作内容;(⼆)组织实施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进⾏指导、督查;(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消毒产品⽣产企业卫⽣许可;(四)开展消毒产品⽣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抽查;(五)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监督抽检;(六)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违法案件;(七)按照《健康相关产品⽣产企业卫⽣条件审核规范》的规定,负责新消毒产品⽣产能⼒审核及采封样;(⼋)负责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作;(九)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监督⼯作任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卫监督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就《规范》内容组织监督员认真学习贯彻,提高消毒产品监督执法能力。
同时,要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规范》的宣贯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要求修改、完善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申报新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2006年5月1日之前生产的消毒产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其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
2006年5月1日起生产的消毒产品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四、为便于企业执行《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部组织起草了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将对部分地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联系人:房军联系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一、卫生巾(一)绒毛浆/纸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二)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PE打孔膜(三)PE膜二、卫生护垫(一)绒毛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二)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三、纸尿裤(一)绒毛浆/纸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二)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PE打孔膜(三)高分子吸收树脂(四)PE膜四、纸巾(纸)、餐巾纸、面巾纸、卫生纸(厕所用纸除外)混合浆/纸浆/木浆五、一次性纸质餐饮具(一)纸板/纸浆/木浆(二)PE膜/石蜡(三)所使用的防水防油化学物质名称六、湿巾(纸)、卫生湿巾(纸)(一)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干法纸(或称无尘纸)(二)与标签说明书中所宣称功能相对应的添加剂化学名称。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在中国境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容已包括说明书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时安全有效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本规定所指标签包括最小销售包装和其他包装上的所有标识本规定所指说明书是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图案等说明性资料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及本规范要求不得标示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二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剂型型号批准文号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三产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四国产产品执行标准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六产品应采用中文标识七定量包装商品用净含量表示八产品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九委托加工的产品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实际生产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第四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第五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六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消毒使用字样第七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剂型规格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消毒使用字样第八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七生产日期八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第九条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第十条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型号规格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第十一条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经消毒的卫生用品在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有消毒级标志第十二条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经消毒的卫生用品还应标注消毒方法消毒级字样消毒日期有效期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第十三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中草药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中草药名称隐形眼睛护理用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的全成分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达到90以上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达到90以上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抗抑菌剂不得宣传消毒作用用于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第十四条抗抑菌剂隐形眼睛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抗抑菌成份及含量中草药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中草药名称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作用的还应注明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执行标准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五条一个消毒产品禁止使用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产品名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标签及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六条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一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杀/抗/抑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等内容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杀/抗/抑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等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等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特定部位及破损皮肤粘膜名称中禁止标注疾病名称疾病症状及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人体特定部位名称等内容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产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五消毒剂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等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特定部位名称中禁止标注疾病名称疾病症状及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人体特定部位名称等内容第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中各项标注内容要按照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要求书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由卫生部负责解释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产品名称1 消毒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及本规范要求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消毒剂的产品名称如牌皮肤黏膜消毒液牌戊二醛消毒液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消毒器械的产品名称如牌RTP-50 食具消毒柜牌YKX-2000 医院被服消毒机牌CPF-100二氧化氯发生器卫生用品产品的名称如牌隐形眼镜护理液牌妇女用抗菌洗液牌妇女用抑菌洗液等 2 多用途或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牌消毒剂或牌消毒机器表示3 同一个消毒产品禁止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名称 4 不得标注本规定禁止的内容如下列名称均不符合本规定药物卫生巾消毒湿巾抗菌卫生湿巾湿疣外用消毒杀菌剂白斑净灰甲灵鼻康宁除菌洗手液全能多功能护理液全功能保养液和速效杀菌全护理液剂型型号消毒剂抗抑菌剂的剂型如水剂片剂粉剂凝胶酊剂等消毒器械的型号如RTP-50 型等抗抑菌剂的剂型禁止标注抗抑菌栓剂固体皂剂如抗菌卫生栓抑菌皂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1 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戊二醛 2.0 2.2 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 50.0 W/W 也可用g/L 表示具有抗抑杀微生物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全成分及杀菌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用化学名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注2 对于植物类矿物类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3 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有效成分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批准文号系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奈暮?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 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 号委托加工的应标注受委托方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和委托方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如1996 卫消准字第XXXX 号执行标准对于国产产品系指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GB15979 Q/HJK001等可不标注标准的年代号杀灭微生物类别1.应按照现行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杀灭作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杀灭作用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99可标注对化脓菌有杀灭作用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可标注对病毒有灭活作用对手的各项消毒指标检测合格可标注对经手传播的传染病有预防作用或标注可预防手部感染对大肠杆菌杀灭率90 可标注对媒介中引起细菌性腹泻的肠道致病菌有抗菌杀菌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率50 可标注对媒介中引起皮肤感染的化脓性球菌有抑制作用如根据消毒产品的特定用途需要标注对现行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指示微生物以外的特定微生物具有杀灭作用的应由取得检验资质认证的实验室按照现行消毒技术规范检测原则对特定微生物进行相应的杀灭试验达到消毒要求的方可在说明书中标注对其具有杀灭作用2.禁止标注由非微生物引起的疾病疾病症状如牛皮癣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 3.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如尖锐湿疣病毒非典病毒等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基础本项目的内容既要尽量详细又要有较高的可读性及可操作性应明确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方法二种以上的用表格表示2 消毒剂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作用对象作用浓度用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和配制方法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用于粘膜的消毒剂应标注仅限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消毒使用字样例如戊二醛消毒剂的使用范围适用于金属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使用方法使用前加入本品附带的A 剂碳酸氢钠充分搅匀溶解再加入附带的B 剂亚硝酸钠溶解混匀消毒方法用原液擦拭浸泡消毒物品20min 45min 灭菌方法用原液浸泡待灭菌物品10h 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必须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3 消毒器械应标注作用对象杀菌因子强度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如食具消毒柜的使用范围餐饮具的消毒保洁使用方法将洗净抹干的食具有序地放在层架上按电源和消毒键指示灯同时启亮作用一个周期后消毒指示灯灭表示消毒结束4. 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一次8-12 天为一疗程或遵医嘱等使用范围禁止标注用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如防御性传播疾病适用于鼻粘膜功能受损而导致的急性鼻炎等可有效防止感冒加重等注意事项1.本项内容包括产品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对于使用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戊二醛消毒剂的注意事项置于阴凉通风处密封保存经处理后的物品须用无菌水冲净后方可使用本品经 A 剂调节pH 值后可连续使用二周配制时应带橡胶手套使用中如消毒液溅上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对醛过敏者避免使用本品为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在通风良好状态下使用食具消毒柜的注意事项本产品只适用于耐热温度150 以上的玻璃陶瓷不锈钢食具的消毒食具应洗净抹干后方可进行消毒消毒时食具间应留有间隙消毒结束后约30min 方可开门取食具以免烫手注意用电安全2.注意事项禁止标注与药品类似的用语如本品仅供肛周及肛肠内使用肝肾功能不全等忌用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生产日期应按XXXX 年XX 月XX 日或20050903 方式表示保质期有效期应按X 年或XX 个月方式表示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或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批号形式由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应按请在XXXX 年XX月前使用或有效期至XXXX 年XX 月等方式表示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本项内容应标注消毒器械产生杀菌因子的元器件的使用寿命或更换时间使用寿命应按X 年或XXXX 小时等方式表示生产企业及其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致委托生产的需同时标注受委托加工单位的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其名称和地址同样要与被委托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一致所标卫生许可证号对应的卫生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且被许可生产项目或种类要适用于该产品。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功能和质量是对消费者有关的重要问题,因此,合理安全的使用消毒产品必须遵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制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正确使用消毒产品,预防和化解消毒产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确保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条要求生产、销售企业遵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出厂时,须附有消毒产品标签,其内容应涵盖消毒产品的品名、生产厂家、批号、贮藏期及有效期等。
第二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消毒产品名称及用户标识;2、消毒产品规格型号;3、消毒目的及频率;4、消毒产品含有物及有效成分;5、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6、消毒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变化;7、存储和贮藏条件;8、保质期及有效期;9、退换货规则;10、生产厂家信息;11、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条生产企业必须把所有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按照标签的技术要求翻译完成,贴上消毒产品的外包装,并做好检查和管理工作,保证消毒产品使用满足使用要求。
第四条销售企业和经销商应保证消毒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拥有完整的标签说明书,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消毒产品的消费者能够看到标签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以此保障消费者正确使用消毒产品。
第五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信息应当定期更新,确保其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便消费者得到正确的使用指导,使用消费者能够对消毒产品有充分了解,以便正确使用。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是为了引导和管理消毒产品的使用,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消毒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保障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方应共同维护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实施,遵守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使用品,其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而标签说明书是消费者购买消毒产品时必看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制定相关标准要想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规范管理,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标准和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改进和完善。
这份标准应该能够清晰地规定标签说明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标签大小和字体、语言要求等,以及有关标签设计、印刷、使用和销售的操作规范。
二、加强监管制定好相关标准之后,就需要加强监管。
这里的监管不仅仅要求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还要求厂商和消费者参与其中。
对于厂商来说,他们有着对于产品质量的最大责任,如若发现出现一些问题要及时纠正,保证每一瓶、每一包、每一件产品都能够达到标准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标签印刷质量的检查和管理,保证标签符合标准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不能够出现设计或印刷错误。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告、投诉电话等方式来及时反馈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或对消毒产品标签上的信息进行核实。
有时候,不少消费者在购买消毒产品时并不知道如何正确运用和处理,这时,就需要加强针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掌握正确的使用、处理和安全知识。
三、完善管理模式标签说明书管理,不仅是对标签内容的规范,也涉及到整个消毒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
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模式,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售后等环节中都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
厂商应当建立起一套有关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生产、印刷、仓储、销售、售后等环节各自的职责和操作规范,从而才能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符合标准规定的、优质的消毒产品和说明书。
总之,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消费者从选购到使用全过程都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和引导。
只有从标准的制定、加强监管到完善管理模式的建立这些方面,才能够同样实现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和标准化管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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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毒器械包装标签 应标注内容
(最小销售包装除外)
❖ 产品名称和型号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 生产日期 ❖ 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 运输存储条件 ❖ 注意事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 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 标准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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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执行标准标注基本要求
➢ 消毒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 规定
➢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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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杀灭微生物类别标识基本要求
条查处。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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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 制定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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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消毒器械说明书 应标注内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国卫监督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7月3日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 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பைடு நூலகம்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勺,可标
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勺,可标注 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勺,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
注意事项;
(八)执行标准;
(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 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 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八条 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 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 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519)

第七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 应标注内容
产品名称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
疾病症状
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
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 等
第十七条 产品名称要求
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
禁止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 抗(抑)菌字样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 书禁止标注内容
卫生巾(纸) 卫生湿巾、湿巾 抗(抑)菌剂产品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消毒剂 消毒产品
卫生巾(纸)等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禁止标注内容
消毒产品分类及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西安市卫生监督所:王小青
1
消毒产品分类
内容
2
消毒产品标签 说明书管理规 范
3
消毒产品案例分析
Part 1
消毒产品分类
有关概念
什么是消毒产品?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 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 品。
杀灭微生物类别标识基本要求
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进行表述
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 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 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 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 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在中国境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容已包括说明书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 号

第九条 消毒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 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 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验项 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 2)。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 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 和毒理试验。
第十三条 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消毒剂、抗(抑)菌指标、理 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 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 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 等;
第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 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 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 品检验活动。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 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 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 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 验。
5
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
pH 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 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 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 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 再做。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 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 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 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 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2.23
•【文号】卫政法函[2004]317号
•【施行日期】2004.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
(卫政法函[2004]317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消毒管理办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4]1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如果经销商违规宣传,可以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三、我部同意你局对《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39号)第三点“关于消毒产品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使用过渡管理规定”的理解,即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及其宣传内容必须合
法,如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即使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尚在有效期内,仍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介绍模板管理规范》之欧阳科创编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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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八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剂型、规格;(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十三)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九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七)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八)运输存储条件;(九)注意事项。
第十条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七)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八)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型号规格;(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第十三条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主要原料名称;(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八)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执行标准;(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还应注明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
第十七条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及其以上产品名称。
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样。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一)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
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
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消毒、抗(抑)菌作用,以及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
(五)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无检验依据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等内容。
(六)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第十九条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卫生湿巾:特指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的有杀菌效果的湿巾。
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90%,如标注对真菌有作用的,应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保持1年。
消毒级卫生用品:经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处理过并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规定消毒级要求的卫生用品。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
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产品名称]1、产品商标已注册者标注“##®”,产品商标申请注册者标注“##TM”,其余产品标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