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溯及力内容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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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的溯及力概念、原理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本文将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框架展开论述。

二、刑法的溯及力概念及原理1. 溯及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实施后,对实施该法之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换言之,就是法律是否可以追溯到过去的行为并对其进行约束和制裁。

2. 溯及力的原理刑法的溯及力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给予刑法一定的溯及力。

这需要依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法律的目的和效果、法律是否为人们提供了足够的预见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三、刑法的溯及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刑法溯及力的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溯及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使法律具有连续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2. 刑法溯及力的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法溯及力的案例层出不穷。

例如,对于某项新刑法的实施,是否对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溯及力,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这些案例对于我们理解刑法的溯及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刑法的溯及力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1. 存在的问题虽然刑法的溯及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过于频繁地改变法律可能使公民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降低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将过多的溯及力赋予刑法,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审慎对待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2. 解决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立法的预测性和透明度,使公众对新的法律规定有足够的了解和预期。

其次,对于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刑法溯及力、追诉时效的精华都在这里了

关于刑法溯及力、追诉时效的精华都在这里了

关于刑法溯及力、追诉时效的精华都在这里了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据此,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理解适用时需要注意:第一,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包括上诉和抗诉案件,但不包括再审案件。

第二,对于继续犯,即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新法。

(高检《关于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例如,玩忽职守犯罪,作为不作为犯,在犯罪成立之前即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玩忽职守行为其实是直处于持续状态的。

因此,适用结果发生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适用行为时法是一致的。

(《刑事审判参考》第46 号案例)第三,对于连续犯,即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生效后的,或者新法实施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无论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有无变化,只要新法旧法都认为犯罪,适用新法。

(高检《关于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四,对于适用禁止令、限制减刑等相对从重处理规定的,即使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也适用新法。

(高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对于累犯的刑法适用,后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的,除未成年人外,适用旧法;后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的,适用新法。

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对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适用,适用新法。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二、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三、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

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原则: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

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

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

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适用的效力。

这一概念在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原则及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刑法的溯及力理论基础刑法的溯及力,是基于法律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则。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应当对所有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无论行为发生在何时。

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时,刑法应当具有溯及力,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刑法的溯及力也是保障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保障。

如果刑法没有溯及力,那么法律的适用将变得混乱无序,无法为人们提供明确的预期。

三、刑法的溯及力适用原则1. 从新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过去的行为适用新的刑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2. 禁止事后法:这一原则强调在行为发生后不得制定新的刑法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3. 前后一致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新的刑法规定与旧的刑法规定相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已经发生的行为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刑法的溯及力具有理论基础和适用原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往往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新的刑法规定往往会对旧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导致溯及力问题更加复杂。

最后,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五、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首先,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解释和认定机制,确保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引言在法学领域中,溯及力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刑法的适用范围和时间,并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刑法的溯及力进行名词解释,探讨其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

一、溯及力的定义溯及力是指法律、特别是刑法在生效后对过去的行为或事实进行追溯适用的能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一种法定的能力,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新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行为。

二、原则与适用范围1. 这个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它只适用于刑法。

在民事法律领域,一般是不允许溯及力的。

因为溯及力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使用既往不适用的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法律不确定性和违背法治原则。

2. 溯及力的适用范围通常有三种情况。

a. 最有利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有利于被告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律变更后对被告有利的规定可以追溯适用。

这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变更不会导致被告的处罚加重。

b. 最严格解释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对被告不利的规定。

当法律出台后,某些新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过去的行为变为违法行为,溯及力的适用为起诉犯罪行为奠定了法律依据。

c. 规定性适用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特定的法律规定。

一些法律可能明确规定其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例如特定类别的犯罪行为或严重犯罪行为。

三、争议与实践问题尽管刑法的溯及力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1. 法律不确定性:溯及力的适用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当法律可以追溯适用时,被告很难预计他们的行为是否会成为违法行为。

这对于法律的公平性和援助程序的效率都带来了挑战。

2. 过去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变更后,一些行为可能从合法变为违法。

这引发了如何处理过去违法行为的问题。

当法律变更后,是否应该对这些行为进行起诉或制定特殊规则来处理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3. 立法意图的解释:溯及力的适用还会引起立法意图的解释争议。

例如,当法律出台后,更早的行为是否应该视为违法并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个涉及行为者知识和意图的问题。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裁判的效力。

这直接关系到法律的社会公信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效力,以及刑法的基本功能能否得到有效的发挥。

本文将围绕刑法的溯及力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基本原则、应用情况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刑法的溯及力的重要性1.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刑法具有公平、公正的特性,而其溯及力正是保证过去违法行为能够被追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2. 维护法律秩序:通过追诉过去的犯罪行为,可以有效遏制潜在犯罪者的行为,警示社会大众,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

3. 促进刑法的发展与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总结刑法的不足和缺陷,对刑法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刑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三、刑法的溯及力的基本原则1. 从新从轻原则:即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时,应适用新法。

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2. 从新原则:即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更为严格时,原则上应适用新法。

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和处罚,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四、刑法的溯及力的应用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溯及力常表现为对新出台的法律和规定的应用。

一方面,这需要对法律和规定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包括法律的目的是否与原罪责相同或相近、法律规定的变化是否会对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等;另一方面,需要考虑行为人在案件发生时的行为特征以及预期,这包括其主观意识和可能期望的行为结果等因素。

这需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五、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在应用刑法的溯及力时,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过于严格的溯及力可能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过于宽松的溯及力则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具有适用的效力。

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和预测性。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法的溯及力,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原则及实际运用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法的溯及力的理论基础1.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只能对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对于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基础,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核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法律的滥用和随意性。

三、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原则1. 从新从轻原则从新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时,应当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2. 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新从宽原则在溯及力问题上,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如果新法对于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有更为宽容的处理,应当适用新法,以体现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四、刑法的溯及力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判断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这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尽可能地明确规定,以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 司法实践的困难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刑法的溯及力的判断往往存在困难。

这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

五、完善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地明确规定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以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应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以便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

2. 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科学的审判方法和标准。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对刑法溯及力的理解与思考。

二、刑法的溯及力理论基础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确定刑法的溯及力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当行为在刑法生效时已经被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时,才能对该行为进行追溯。

2. 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是指在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不应受该法律规定的约束。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刑法进行溯及适用。

三、刑法的溯及力实践分析1. 案例一:新法对旧案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新制定的刑法可能会对旧案产生影响。

例如,新法加重了对某类犯罪的处罚力度,那么在新法生效后,是否可以对旧案进行追溯适用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宜轻易对旧案进行追溯适用。

然而,如果新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且旧案的处罚明显不符合新法的精神,那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追溯适用。

2. 案例二:刑法修订后的溯及力问题当刑法进行修订时,往往会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删。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刑法的溯及力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宜对刑法修订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然而,如果修订后的刑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且修订内容不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那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追溯适用。

四、对刑法的溯及力的思考与建议1.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在确定刑法的溯及力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

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溯及力(3篇)

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溯及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刑法领域,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溯及力的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刑罚的适用以及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在其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指新法生效后,对于新法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新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处理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矛盾。

三、刑法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刑法溯及力适用时,应当以旧法为准,但新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可以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依法原则严格依法原则,是指刑法溯及力适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四、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1.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新法。

2. 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新法。

3. 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更严重犯罪的,不适用新法。

4. 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较轻犯罪的,可以适用新法。

五、刑法溯及力存在的问题1. 法治观念不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刑法溯及力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未能充分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

2. 法制环境复杂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部分地区法制环境较为复杂,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存在一定难度。

3.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在刑法溯及力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适用标准。

六、完善刑法溯及力的对策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司法人员对刑法溯及力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确保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充分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

2. 优化法制环境加大对法制环境的整治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刑法溯及力的适用。

对刑法溯及力及新《刑法》第12条之探讨

对刑法溯及力及新《刑法》第12条之探讨

对刑法溯及力及新《刑法》第12条之探讨作者:陈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刑法溯及力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刑法的施行及其保障人权、保护社会功能的发挥。

首先介绍了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三个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然后进一步分析了关于刑法溯及力的各种原則,最后对新《刑法》第12条展开了深入的具体探讨。

关键词刑法溯及力时间效力刑法理念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33-02刑法溯及力是刑法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刑法的适用和其保障人权、保护社会功能之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若适用,刑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笔者拟针对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的相关原则以及相关的法条进行探讨。

一、理论争鸣:关于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三个学说这里存在三个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肯定说即肯定刑法应当溯及既往,理由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德国学者宾丁将规范与刑法加以区别的思想。

他认为,犯罪行为所违反的不是刑法本身,而是刑法背后的规范,但该规范在刑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着,因此,适用事后法并没有损害行为人的预测可能性。

二是日本学者宫本英修等人的新法比旧法进步的思想。

既然在旧法之后制定新法,表明新法比旧法进步,理应适用进步的新法,而不能适用落后的旧法。

对这种观点,张明楷教授给予了有力抨击。

其一,规范内在于刑法之中,而不是独立于刑法之外。

就禁止自然犯而言,可以认为在制定刑法之前就存在与刑法规范内容相同的规范,但不能据此否认刑法之中存在规范;就禁止法定犯而言,制定刑法之前还不一定存在与刑法规范内容相同的规范,相反,是刑法制定出了规范。

所以,不能将规范与刑法本身分开。

宾丁的观点实际上只承认刑法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否认刑法也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

其二,对新法比旧法进步的观点要作具体分析。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02.5.1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刑法溯及力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章介绍了刑法溯及力的内涵以及世界各国及地区以及我国处理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贝岵{简要论述了不溯及既往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价值内核进行探讨,认为不溯及既往原则体现了现代刑法对人的权利与自由的着重保护。

矗一7一第二章主要讨论刑法溯及力问题所涉及法律规范的范围,重点探讨理论界争议较大的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u‘白。

/提出在涉及补充规范变更的场合应适用有关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并认为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时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章从有利于行为人法律的选择角度出发,就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12条中的“不认为是犯罪”和“处刑较轻”提出作者的看法,认为应综合影响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各方面因素来决定有利于行为人法律的适用。

第四章讨论了刑法溯及力中特殊形态的犯罪——主要是继续犯、连续犯和牵连犯的法律适用,即继续犯和连续犯应当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而牵连犯的法律适用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五章对法律变更的效力能否及于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问题进行探讨,并从维护“从旧兼从轻”原则和犯罪行为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否定刑罚执行法律的变更具有即时执行的效力。

,卜7一关键词:刑法溯及力法律变更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口“+一~‘_∥。

…t-l……∥。

AbstractInthisdissertation,theauthordiscussestheretroactiveeffoCtofChineseCriminalLaw,combinedwiththeoriesandpracticesoftheretroactiveeffectinotherforeigncountries.Firstly,theauthorintroducesgeneralprinciplesoftheretroactiveeffectinsomecountriesandregions,andalSOthatinChina.耵1entheauthorexploresrelationshipbetweenthePrincipleofaLegallyPrescribedPunishmentforaSpecifiedCrimeandthePrincipleofNewLawsNOtRetroactivetoPastActs.TheauthorthinksthatthelatterPrinciplepaysmuchattentiononthefreedomandrightofthepeople.Inthesecondpart,theauthorprobesintothescopeofnormsrelatingtotheretroactiveeffectofC甾DeseCriminalLaw.z由eauthorthirtksthatjudgesshouldapplyArticle12ofCriminalLawwhencomplementarynormsofblankcriminalnormsandcriminaljudicatoryexplanationschange.Inthefollowingpart,theauthordiscusseswhatkindsoflawsaremostbeneficialtodoers.AsfarasourcountryiSconcemed,thatis,howtOunderstand‘‘notdeemedasacrime”and“issubjectedtoalighterDumshment'’inArticle12ofCriminalLaw.TheauthorthinksitiSallthefactorsaltogetherthattodecidewhatkindsoflawsaremostbeneficialtodoers.Inthefourthpart,theauthorreckonsonhowtoapplyretroactivelawstOcontinualcrimes。

法律溯及力案例分析(3篇)

法律溯及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溯及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法律溯及力,即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于法律溯及力问题的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法律溯及力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溯及力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甲省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乙因琐事与被害人丙发生争执,将丙打成重伤。

案发后,乙主动投案,并赔偿了丙的医疗费用。

乙的行为符合自首、赔偿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019年10月,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五年。

2020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对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法规定相较于旧法,加重了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乙不服一审判决,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溯及力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溯及力问题1. 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我国,法律溯及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处罚效力;(3)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适用效力。

2. 法律溯及力的适用原则我国法律溯及力问题,遵循以下原则:(1)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从旧法规定处罚;但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从新法规定处罚;(2)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从新法规定处罚;但旧法规定处罚较轻的,从旧法规定处罚;(3)从旧原则:新法对旧法所涉及的事件、行为、关系等,从旧法规定处罚。

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2篇)

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当时的法律还是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如何处理新旧法律之间的冲突。

这一概念在刑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公正、法律稳定以及人权保障。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的定义、原则、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的定义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在审判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还是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如何处理新旧法律之间的冲突。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溯及力的对象:即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受新颁布的法律调整。

2. 法律溯及力的范围:即新颁布的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

3. 法律溯及力的适用:即如何处理新旧法律之间的冲突。

三、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旧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新颁布的法律对该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则应当适用新法律。

2.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旧的法律对该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则应当适用旧法律。

3. 罪刑法定原则:即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四、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的适用范围1. 犯罪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对于犯罪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 犯罪行为发生时未适用的法律:对于犯罪行为发生时未适用的法律,应当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3. 犯罪行为发生时新旧法律冲突:对于犯罪行为发生时新旧法律冲突,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

五、刑事案件法律溯及力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于2010年犯抢劫罪,根据当时法律,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5年,新颁布的法律对抢劫罪的处罚有所减轻。

此时,甲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分析: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的法律规定,即甲的刑罚为有期徒刑5年。

案例二:乙于2010年犯盗窃罪,根据当时法律,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新颁布的法律对盗窃罪的处罚有所加重。

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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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我们在进行法硕考研的时候,小伙伴们一定要把刑法复习的重点知识点了解清楚。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

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的法律溯及力(3篇)

刑事案件的法律溯及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过去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在刑事法律领域,法律溯及力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的法律溯及力展开论述,探讨其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相关争议问题。

二、法律溯及力的理论基础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新法不得溯及既往地适用于旧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2. 人权保障原则:法律溯及力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

溯及既往地适用新法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不必要的惩罚,损害其尊严和自由。

因此,限制法律溯及力有助于保护人权。

3. 法律稳定性原则:法律的稳定性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

频繁地变更法律溯及力规则,会导致法律的频繁变动,影响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

三、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溯及力规定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

四、法律溯及力的司法实践1. 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对于刑法修正案,通常情况下,新法不溯及既往。

但是,如果新法对被告人有利,可以适用新法。

2.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适用司法解释。

3. 地方性法规的溯及力:地方性法规的溯及力问题,参照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处理原则。

五、法律溯及力的争议问题1. 新法对旧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适用:这种情况下,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新法应当具有溯及力,以保护国家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新法不应当具有溯及力,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法的溯及力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法的溯及力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法的溯及力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法的溯及力”,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刑法溯及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法溯及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法溯及力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刑法溯及力是指某项刑事法律规定的效力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追溯到规定实施之前的某一时期。

刑法溯及力主要涉及到法律追溯性原则、法律适用时效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保障期限原则等法律原则的相互关系。

在实践中,刑法溯及力在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受到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影响,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时间和限制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新情况下的适用问题,如互联网领域的犯罪问题、跨国犯罪问题等,更需要对刑法溯及力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以及现实问题等方面,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溯及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具体来说,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理论探讨:分析刑法溯及力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探讨刑法溯及力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提出我们对刑法溯及力的认识和看法。

2.法律适用:针对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探讨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适用限制等问题。

3.现实问题:对刑法溯及力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考量和研究,包括刑法溯及力的追溯时间、追溯对象、追溯事实、证据收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涉及到跨国犯罪、互联网犯罪等新情况下的适用问题。

4.案例分析: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刑法溯及力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日后的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刑法溯及力相关的理论、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力求达到全面、深入、客观的研究成果。

具体研究步骤如下:1.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法律文件、学术论文、专业书籍、案例分析等。

2.分析和梳理已有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研究成果和理论思考,探讨刑法溯及力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和历史演变等问题。

3.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分析和比较,探讨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适用限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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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溯及力内容精析
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
今天跟大家聊聊刑法的溯及力。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注: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但是,也存着一些哪怕新法重,也依然用新法的情形,这些情形由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17法硕考试分析只在第7页罗列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现,考虑到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问题的解释中可能会考察的条款摘录如下,请备考考生关注: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注:上面标蓝的字体组合起来作为回答“为何新法重却还用新法”这个问题的要点)
另外,《在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
第一,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新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应当适用新刑法一并进行追究。

第二,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生效后或者在新法生效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且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新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新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此外,在学习刑法的溯及力时,还需考生掌握下面两句话:
第一,审判时刑法发生变化,只要生效判决仍未作出,应按照从旧前从轻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来适用。

第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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