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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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 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 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 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 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 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 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涵义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 人和单位。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 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社会团体等。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证券法第74条)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 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 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明示、默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定。
19、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黄光裕是国内最大的家电连锁超市国美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曾多次排 名胡润内地富豪榜首位。2008年3月,黄光裕因涉嫌中关村和三联商 社股票操纵及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调查,2008年11月被北京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刑事拘留,此后该案一直受到有关媒体和社会各方的广 泛关注。2010年5月18日和8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分别简称北京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分别 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 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 收个人财产2亿元,其中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 亿元;认定其妻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并处罚金2亿元;认定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行 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亿元;认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和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 500万元、12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司法机关对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案作出的最严厉的刑事处罚决定。
26、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包括显著影响公 司收入、利润等);其中, 对价格有显著影响, 是指通常情况下, 有关信息一旦公开,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 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 或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 波动。对于上述条文的技术性认定, 可以结合专家委员会或证 交所的有关意见。 27、同时具有价格敏感性(即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和非公 开性等两项性质的信息。 28、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种类内幕信息。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 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 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 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行为评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涵义和范围 三、 内幕信息的涵义和范围 四、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 五、内幕交易的防控 六、典型案例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以及获悉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 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 证券欺诈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涵义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 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 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
(二)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法第67条和75条)
南京市经委主任内幕交易案 2009年9月,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及其在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妻子陈巧玲因涉嫌江苏 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淳陶瓷)股 票内幕交易,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9 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务会议免去刘宝春南京 市经委主任和江苏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2010 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宝春内幕 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 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这 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 内幕交易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内幕信 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 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 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 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三)内幕信息的适用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的前述事件, 也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
法律后果。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 止。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行为做 出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了内幕交易 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针对内幕交易 行为也规定了内幕交易罪。2010年5月,《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开发布,对内幕交易 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1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包括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 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 17、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建立内幕交易防控体系; 2、制定信息披露管理规程; 3、加强员工培训; 4、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案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案,是中国 证监会2006年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 “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受到证券市场有关各 方的广泛关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和3月对该案作 出一、二审判决,认定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弟董德 伟及其同学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4年和1年9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元和100 万元,其违法所得2284万元和100万元上缴国库。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 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 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 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 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7Leabharlann Baidu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知情人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前述1-7项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 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9、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 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10、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