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认定办法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内幕交易,又称内线交易,指的是某些内部人士(如公司内部职员、高管、监管机构成员等)利用他们拥有的未公开信息(如公司报告,重大发展计划等)买卖股票,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由于内部人士拥有的是特殊的机密信息,内幕交易可以使得内部人士赚取高额利润。
然而,由于内幕交易使得内部人士赚取暴利,因此一般而言,它被视为不公平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要求,具有欺诈和腐败的嫌疑。
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规均明确规定:内部人士在交易股票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特定信息,以便有利地操纵股票市场或获利。
因此,如果被发现存在内幕交易,股票交易所会对参与者予以严厉处罚。
此外,内幕交易也会对股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内部人士利用特定信息买卖股票,这将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并可能使得市场失去公正性和流动性。
此外,内幕交易也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不利的影响,进一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对于内幕交易,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防止市场出现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在发现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以便追究其责任。
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会定期对市场进行监管,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另外,投资者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发生内幕交易。
首先,投资者应减少对单一股票的关注,并多关注市场行情。
其次,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应对股票信息进行深入了解,以便获取客观信息,防止受到内部人士利用特定信息影响的影响。
最后,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法规,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它既会给参与者带来高额收益,又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以防止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违法。
投资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做好充分的功课,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监管机构 以及监管 制度
监控技术
实行“司法和行政 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体; 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 相配合”的模式 法律诉讼和自我监管薄 道德操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弱;存在“行政情性” ;实行“同股同利”
完备的软件监控系 监控技术比较落后;停 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加强对网 上披露的信息分析 统;实时查处非法 留在经验基础之上 行为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 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ABOUT 老鼠仓
SOMETHING
老鼠仓(Rat Trading) 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 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 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 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 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 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是内 幕交易的一种形式。
中美监管机制对比
美国 法律的健 全程度 监管对象 中国 展望 起步早;操作有效 起步晚;监督与市场难 细化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性高 以互动;漏洞大;过于 教条;规定不健全 保证中小投资者的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监管目标主要定在保护投资者 利益,建立一个有 对资源优势进行问接的 利益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 效的强势市场 保护 且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
2010年,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4月13日, 耿佃杰买 卖大成股 份股票 8月9日, 李际滨、 黄文峰买 卖粤富华 股票
4月19日, 马中文、赵 金香、马忠 琴、党建军 买卖S*ST光 明
6月23日, 辽河纺织、 由春玲、赵 利买卖辽源 得亨股票
11月19日, 上海北孚(集 团)有限公司、 秦少秋、倪锋、 柳驰威买卖ST 兴业股票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 年 10 月 9 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罚金 210 万元。许春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刑法151条第3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一条新增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这类犯罪对象,原罪名已不适合。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
犯罪客观要件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行为类型。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
2.犯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泄露信息买入卖出证券成交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透露内幕消息导致非法获利十五万以上,导致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的等。
对于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分子,法院判刑的标准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到七年。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有哪些?1、利用信息谋取利益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2、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浅析我国股票市场的异常交易现象
研 究 异 常 交 易 的 意 义
随着全 球金融 市场 , 特别 是股票 市场 的发展 , 尤其 是新兴 转型 市
场 经济 国家股票市场 的建 立和运行 , 金融市场 中出现 了大量的传统 理
论 无法解 释 的“ 金融 异常现 象” 如股 票价格 的异 常波动与股 价泡 沫 、 , 股价 对市场信息 的反应 不足与反应过度 、 格罗斯 曼 一斯蒂格 利茨悖论
规规定 的异 常交 易 ;2 投资人频繁开立 、 () 撤销账 户的行 为 ;3 事 、 () 高级管理人 员 ; 行人控股 的公 司及其 董事 、 发 监事 、 高级管
投 资人短期交易行为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变更 指定赎 回银行 理人员 ;由于所 任公 司职务可 以获取 公司有关 内幕信 息的人
4权 证 : 证交易 实行价格 涨跌 幅限制 , . 权 涨跌 幅按下列公 交 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 证券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等 。 在此 式计算 : 权证涨 幅价格 = 证前一 日收盘价 格+ 标 的证券 当 日 权 ( 基础上 , 还包括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或在 内幕信息形成 中起 涨 幅价格一 的证券前一 日收盘价 ) 15 行权 比例 ;权证跌 决定 、 标 × 2 %× 批准等主要作 用的人及其配偶 、 有共 同利益关系 的亲属 , 幅价格= 权证前 一 日收盘价格一 标 的证券前一 日收盘价一 的 以及发行人 、 ( 标 上市公 司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
( ) 能对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信息披 露前 , 1可 大 等证券欺诈 行为的案件 审理和 民事责任 的调研 , 认真听取各界 () 2 以同一身份证 明文 件 、 营业执照或其他 有效证 明文 件 法 解 释 。 开立 的证券账户之 间,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 为对手方 的交易 ; 券账户之 间,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 互为对手 方的交易 ;
内幕交易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名词解释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是指拥有未公开的有价值的信息的人员,因其受到的信息而参与股票买卖,从而获取不同于其他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认为非常不公平,因为它给普通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不公平。
在全球范围内,内幕交易都受到许多国家的法律管制。
最常见的管制有两种:一是禁止的,二是允许但对行为产生法律和经济后果的。
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涉嫌内幕交易,可能会被指控犯罪。
有时也会开展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市场禁令,也有可能被永久禁止参与证券交易。
允许但有法律和经济后果的管制,包括一些国家对交易者完成内幕交易后,对其对同一股票实施“内幕交易税”(short swing profit)的要求,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将通过内幕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归还给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涉及到三方:发布未公开信息的人、获取该信息的人,以及未获取这些信息的投资者。
发布未公开信息的人有可能是企业内部的高管、经理人、分析师或财务审计人员,也可能是法律咨询人员,还有可能是其他和公司有联系的人员。
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也叫做内幕交易者,包括与公司有关的人员,拥有未公开的有价值的信息,如即将公布的重大收益信息等。
内幕交易者可能会利用这些未公开的信息,以获取不同于其他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还有普通投资者,他们都是没有内部信息的投资者,他们在参与股票交易时,只能根据已公布的公开信息来进行决策。
从以上描述看,内幕交易是指拥有未公开的有价值的信息的人,因其受到的信息而参与股票买卖,从而获取不同于其他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这种行为会给市场带来不公平,并受到不同国家的管制,比如禁止、索赔或征收内幕交易税等。
内幕交易涉及三方:发布未公开信息的人、获取该信息的人,以及未获取这些信息的投资者。
而发布未公开信息的人有可能是企业内部高管、经理人、分析师,也有可能是其他和公司有联系的人员。
内幕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有效保护上市公司的财务公正,帮助上市公司避免受到不公平的投资者的伤害,以及避免因内幕交易引发的重大变更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内幕交易是指利用特定信息进行交易的一种金融行为。
这类行为是一种被禁止的非法交易,它利用公众未知的信息进行交易,获得不正当的经济收益。
在国外,内幕交易一般指以藏匿和利用投资者未公布的重要消息为基础的非法交易行为,而在我国,一般指以未经相关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批准的企业内部秘密信息为基础的非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本质是一种操纵市价的行为,其目的是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以更低的价格买入,或者以更高的价格卖出证券,以获得不正当的经济收入。
相关信息有可能来自未公开的报表、未公开的审计报告、重要往来、重大事项。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熟悉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就可以利用它以更高或更低的价格买卖证券,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收入。
因此,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灾难性事件,具有很大的损害性。
对内幕交易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有关部门已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
其中包括实施证券市场管理规定,对发生内幕交易的当事人进行严厉惩处,及采取其他的技术措施,以抵制内幕交易行为。
有关部门不但宣传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也让投资者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内幕交易,以及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样投资者才能明白自己不应该参与这种行为,也不应该接受这种未经授权的金融行为。
内幕交易的影响力很大,因此有关部门不仅针对其进行相关的打击,而且还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如实施证券市场管理规定,及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内幕交易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虽然内幕交易是一种非法行为,但如果能够细心观察,及早发现,可以大大减少这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所以,市场参与者要学会辨别,以便于及时有效地消除市场上可能发生的违规操作。
同时,他们也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道德观念,以便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行动来抵制内幕交易,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1 — 7
《 于公安 机 关管 辖 的刑 事案 件立 案追 诉 标准 的规 定 上已经脱 离了资本市场实践操作的基本现实 。 关 ( )》 ( 二 以下简称 《 经济犯 罪追诉标准 ( )》 )第 二 同时 ,三 次 交易 、其 他情 节严 重等 空 洞 、兜 底 的 3 条 的规 定 , 《 5 内幕交 易犯 罪解释 》仅将 《 济犯 罪追 规定在实践 中根本无法执行 。以 《 经 内幕交易犯罪解释 》 诉 标准 ( )》中的 “ 次 ”内幕 交易 行 为具 体化 为 规定的 “ 二 多 三次交易 ”为例 ,基 于证据获取与证 明责任上
“ 三次 ” ,并 没有对 内幕交 易犯罪 “ 情节严重 ”的各 项 的现实难度 ,证券期货犯 罪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涉案人员针 指标进行实质性优化。 对 特定的证券或者期货交 易品种 实施一次 内幕交易行 为
笔 者认 为 ,上 述 内幕交 易 犯罪 “ 节严 重 ” 司法 已经异常 困难 ,证 明三次 内幕交 易行为近乎不可能 。再 情 解 释标 准无 法 实现 刑法 规 范对 资本 市场 金 融产 品交 易 以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为例 ,证券期 货犯罪 司法解释
D :03 6 /i n1 0 — 7 02 1 . . 3 oI .9 9j s .0 8 5 5 .0 0 0 1 . s 2 4 0
一
、
内幕 交 易 犯 罪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关 犯 罪 这一 内幕交 易犯罪情节 中的核 心难题作 出了规定 。
应 当看 到 , 由于我 国证 券期 货 犯罪 司法 实 践长期 以来 对 内幕交易犯 罪 “ 情节严重 ”标 准设置不甚合理 ,
2 1年 8 0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分析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果。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且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要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持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可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该信息尚未公布或尚未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2.进行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的买入、卖出、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等行为。
3.利益追求: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以谋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具有投机性和非法性。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公开重要信息范围内买卖、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盗取或者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加大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分析尽管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问题。
首先,内幕信息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其次,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侦破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刑事制裁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相对较轻的刑罚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法释[2012]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内幕交易监管介绍(陕西-西安)--投教部
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
◆不超过3倍的罚款。 ◆对证券公司,暂停营业1年、撤销注册登记。 ◆雇主或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要长很多。
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应当建立预防内幕交易的有关制度。 ◆泄露信息者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奖励制度,对举报、提供线索人士给予奖励。 ◆扩大私人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提高故意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授权SEC协助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来调查、查处跨境内幕交易案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 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 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 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件。
美国其他法律
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欧盟
◆1989年欧共体《禁止内幕交易指令》。 ◆2003年欧盟《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指令》
。 ◆欧盟立法者通过两个指令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法定定义、基本
类型、认定标准和合理例外四个核心制度,是成员国国内立 法转化的依据,为成员国国内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设立了最低 标准,是欧盟法院对成员国提请的对内幕交易案进行初裁的 法律依据。
广东股民陈宁丰称,在陈建良内幕交易的同时,即2004年6月21 日-29日,他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他认为,陈建良内幕交易 的行为导致他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 金及利息)9383.68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监局均派员观摩、旁 听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破坏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国家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进行解读,并介绍其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及禁止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并确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
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禁止内幕消息的获取和利用: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给他人。
2. 禁止非法获利:公司内部人员不得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利益。
3. 禁止内幕消息的泄露: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罪,可以被判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相关罪名。
2. 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我国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财产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的价值十倍以上确定。
禁止内幕交易及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及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公司的公平、公正、透亮的运营环境,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内幕交易和内部交易行为的发生,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定义•内幕交易:指相关人员利用其知晓尚未公开的紧要信息,进行股票、债券、衍生品等交易行为,从中获利或回避损失的行为。
•内部交易:指公司与其相关人员之间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资产转让等。
第二章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第四条信息保密责任相关人员需对公司的紧要信息保密,不得将未公开的紧要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包含本身的亲属、伙伴、合作伙伴等。
第五条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晓的未公开紧要信息进行股票、债券、衍生品等交易行为。
•相关人员不得提示、建议、帮助他人进行利用未公开紧要信息的交易行为。
•相关人员在取得紧要信息后,应当立刻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预先披露规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与相关人员有关的紧要事项。
•公司应定期披露其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并确保全部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该制度。
第三章内部交易管理规定第七条内部交易行为的限制相关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占用公司的资产、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进行内部交易行为。
第八条内部交易审批程序•内部交易需经公司的审批批准,相关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申请,并供应必需的相关资料。
•公司应设立特地的审批机构,对内部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透亮。
第九条内部交易披露规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与相关人员进行的内部交易行为。
•相关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其与公司进行的内部交易行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内部交易管理与监督•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内部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应加强对内部交易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矫正违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发生。
内幕信息法律法规和案例(汇编)
内幕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除了会受到证券主管部门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着详细规定。
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证券法》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导语: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它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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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认定指引(试行)
二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四指导性文件,供csrc使用。
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
内幕人的认定
五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csrc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四)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内幕信息的认定
七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信息;
(三)csrc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授权而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csrc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授权而认定的重要信息;
(五)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九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显著偏离、显著波动,可以结合专家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认定。
十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十一内幕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csrc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十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
(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十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行为包括:
(一)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二)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1.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
2.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三)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十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本指引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其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
六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本指引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在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认定其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十五以单位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
单位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内幕交易中起决定、批准、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内幕交易中具体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十六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由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个人私分的,应认定为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十七个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内幕交易的,或者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内幕交易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十八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内幕交易行为。
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
十九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市场参与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市场操作的,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为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
(三)经csrc许可的其他市场操作。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的证券交易活动不构成内幕交
易行为:
(一)证券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
(二)行为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
(三)为收购公司股份而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行为;
(四)事先不知道泄漏内幕信息的人是内幕人或泄露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五) csrc认定的其他正当交易行为。
违法所得的认定二十一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买卖证券获得的收益或规避的损失。
其不正当利益,既可以表现为持有的现金,也可以表现为持有的证券。
所称持有的证券,是指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所持有的证券。
二十二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内幕交易行为终止日、内幕信息公开日、行政调查终结日或其他适当时点为基准日期。
二十三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可参考下列公式或专家委员会建议的其他公式:
违法所得(获得的收益)=基准日持有证券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
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累计卖出金额-卖出证券在基准日的虚拟市值-交易费用。
前款所称交易费用,是指已向国家交纳的税费、向证券公司交付的交易佣金、登记过户费、及交易中其他合理的手续费等。
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