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税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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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大类有28个税种,:

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4)关税;

(5)资源税;

(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7)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

(1)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xx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

(1)房产税;

(2)xx房地产税;

(3)xx土地使用税;

(4)车船使用税;

(5)车船使用牌照税;

(6)车辆购置税;

(7)契税;

(8)耕地占用税;

(9)船舶吨税;

(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

(1)xx维护建设税;

(2)印花税;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土地增值税;

(5)屠宰税;

(6)筵席税;

(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机械租赁税收

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7%)、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3%)、水利基金(

0.06%)、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1%)、印花税(

0.1%),其综合征收率为

7.71%。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税收不可忽视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企业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大项目大工程的赶工建设,使得推土机、挖土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重型吊机以及大型送料设备等施工机械因其经济、快速、高效已逐渐取代人工劳动成为建筑工程作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但是,由于这些大型建筑工程机械价值大、专业操作性强,作业时间短,一些规模小的建筑工程单位采取租赁的办法进行建筑施工。这个租赁市场十分广泛兴旺,而恰恰这一兴旺的市场是我们税收的死角。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中,作为基建工程税收的延伸,施工机械租赁税收问题正成为一个新的税收漏洞。以25吨以内的起重机为例,按每工时台班费平均1000元计,单台起重机年应纳税额就在5万元左右,而这些税收,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流失。之所以造成流失,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施工机械租赁的流动性大、时间短、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对其日常的税收管理存在“四难”:

一、税源难监控。由于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基建工程项目众多。以本分局为例,目前在建超过亿元的大项目就有近20个,而参与建设的大大小小建筑施工企业达300多户,而这其中多多少少都存在施工机械租赁的现象。但施工机械租赁情况不象建筑施工企业搞施工一样,有明确的施工场地,到现场一看就可以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而施工机械租赁则是非常隐蔽,对税务人员来说难以分清是自有还是租赁,且施工机械租赁项目众多,因此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很难发现这些租赁情况,导致税源得不到有效的监控。

二、信息难掌握。建筑施工机械有很强的流动性,租赁期一般都很短,几天或十几天,最多一、两个月,并且大多数都是无证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税务机关来说,对这种“短、频、快”的项目,往往是在租赁结束后才得到信息,而此时施工机械经营者已拿钱走人,无处找寻了。

三、金额难确定。建筑施工机械种类繁多,如起重机就有塔式、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自升式、叉式等等,每一种又有不同的型号,每工时台班费也因型号不同由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对税务机关来说很难区分这些设备,遇到不如实提供租赁金额的经营者,税务机关往往无法确定其价格是否真实准确。如实行核定征收,也会因种类多无法区分而不能准确确定其工时台班费,使得核定依据难以令人信服的,引起争议。

四、税收难征缴。由于施工企业普遍认为机械使用费是工程预算总额的一部份,已在总造价中纳税,机械租赁部分只是自己的一个分包工程,无须再纳税,而无视机械租赁和工程分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致使自用与租赁混淆,造成机械出租方偷税。另一方面,建筑施工机械一般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租赁结束后直接拿钱走人,也不开发票,税务机关知道后也无处寻找,不能及时征缴。

之所以造成上述几个难点,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政策不明了。企业对自用和租赁税收认为都是一种税,在工程总额中已完税了,不用再缴,混淆了建筑安装业和租赁业两个税目间的差异;

二是监控不力。由于缺少调查了解,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规模不清楚,不了解施工情况,使得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很难得到,造成工作的被动,不能及早与租赁单位取得联系,纳入正常征管,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三是管理不到位。目前管理都是加强对正常户管企业的管理,而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则只要正常缴纳建筑营业税就行了,导致一些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帐目混乱,白条现象严重,缺少必要的预防措施。

必须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要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力度。一方面要让建筑施工机械业主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及时主动完税;另一方面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完整账簿,准确区分承租与自用行为并取得相应的发票,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二是强化施工企业税收责任。加强对承接大型工程的施工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和使用发票致使机械出租者税收流失的,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促进施工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对施工机械租赁税收实行源泉征收。

三是加强税源调查。对施工企业多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其经营规模和资产状况,了解是否存在机械租赁情况,及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中,实行跟踪管理。对施工机械业主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建立施工机械税源控管台账并根据基建工程状况对其实施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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