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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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XX违法违规执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XXXX,
被反映人:
被反映人:
反映事项
一、第一被反映人XXXX及其六名交警违法违规执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严重侵犯反映人合法权益,对其身心及经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第二被反映人XXXXXX作出的X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完全忽略第一被反映人的过错及其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事实与理由
一、XXX年XX月XX日第一被反映人违法违规在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XXXXXX处违法违规拦截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反映人儿子XXX所有并乘坐的由其司机XX驾驶的晋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当天上午正常行驶在该路段,但第一被反映人却突然出现在道路中间拦截其车辆。由于第一被反映人没有在来车方向一定距离设置减速提示等标牌,并且该路段属于下坡、事故多发路段(在X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道路情况的认定中可以证实),再加上第一被反映人在东西向道路以及南北向道路已经拦截了众多车辆(均为运煤大型货车),已经将道路造成了一种不适宜通行的状态,因此第一被
反映人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过错行为最终致使晋XXXX车与晋XXXX 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导致晋XXXX车乘车人XXX当场死亡及驾驶人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反映人执法六名交警企图逃离现场,但被当事人相跟的其他几辆车的人员阻拦下来,没有逃离成功(后附视频、照片予以证实),并且这几名交警没有积极报警处理事故和抢救伤员,而是坐视不理,逃避责任。经第二被反映人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仅仅XXXXX车驾驶人X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于第一被反映人的违法违规的过错行为只字未提,而且根本没有列第二被反映人(或者其所属违法违规执法的警员)为事故的当事人,此种行为实在有失公允、官官相护,让人难以信服。事故发生之后,第一被反映人虽然一直没有明确承认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其通过一系列的言语和行为(后附视频、录音予以证实)已经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正是如此,第一被反映人才与死者XXX家属进行了四次协商,并且第三次协商是第一被反映人主动找到我本人进行协商,协商期间第一被反映人提到本次执法区域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我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通过其他方式对我进行弥补、开除本次违法执法人员等自认其违法违规的内容。
二、第一被反映人超越其管辖范围违法违规执法。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发地XXXXX的执法管辖权属于第二被反映人,第一被反映人是没有任何管辖权的,但第一被反映人不知以何名义、为何目的强行上路拦车。可以肯定的是第一被反映人的执法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的,这一点从事发后第一被反映人准备驾车逃离现场和多次与我协商等事件中可以予以证实。另外本起事故中拦车执法的是第一被反映人,而处理事故的却是第二被反映人,据此也可以肯定本区域执法管辖权属于第二被反映人XXXX。
三、退一步讲,即使第一被反映人对此区域拥有管辖权,但作为专业的交警部门,在道路上临时执法,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任何警示标牌,也没有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可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存在重大过错。《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第一被反映人在本起执法行为中,完全没有遵守上述规
定,拦截地点选在临近十字路口的地方,而且是一下坡路段,事故多发区,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且十字路口东西向和南北向同时拦截车辆,已经造成交通堵塞。综上所述,第一被反映人作为专业的交警部门,其应该对上述事项完全了解,但其却置之不理,完全置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最终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四、第一被反映人执法过程及程序存在重大过错。第一被反映人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出示其执法证、着装标志不明显、没有佩戴警号,事故发生后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恢复交通,而是慌忙驾车试图逃离现场。第一被反映人的这一系列行为一方面严重有违其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也证明其本次执法行为是无权执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事故发生后,我曾与第一被反映人进行过四次协商,这四次协商过程完全可以反映出第一被反映人知道此次事故为违法执法,并希望与我协商解决,害怕此事被公开处理。第一次我去被反映人处寻求说法,被反映人处的一名交警亲口说此事不属于其单位管辖范围,后又找到第一被反映人处的XXX教导员,教导员告诉我们大队长不在,他会如实向大队长反映。第二次我去反映情况,当时第一被反映人处的XXX大队长、XXX教导员、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秩序科科长都在场,他们答复我对其正在进行调查,让我等消息。第三次协商是XXX大队长主动找到的我,当时在XXXXX进行的协商,XXX书记当时也在场,大队长亲口说,其负责为我重新
划分事故责任,我方车辆承担70%,对方车辆承担30%,让我考虑一下。第四次XXX大队长多次打电话让我过来协商处理,我过去后,大队长再次予以让步说,如果重新划分责任仍然无法弥补我损失的话,他想办法通过其他方式对我进行弥补,至于违法拦车的交警,其是一临时工,我大不了将其开除了,让我考虑一下行不行。第一被反映人的一再退让、不断催促协商解决的这一系列行为已经反映出第一被反映人的害怕理亏心里,否则如果其执法行为合法合规,是不可能和我这一平民百姓委曲求全的解决问题的。(后附部分录音证据)
六、第一被反映人的上述一系列违法违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第二被反映人完全没有予以考虑,直接将全部责任划归我方车辆,再加上协商过程中XXX大队长承若为我重新划定责任,不免让人想到第一被反映人与第二被反映人滥用职权、官官相护,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第二被反映人XXX作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应依法认定第一被反映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第一被反映人在本次执法过程中,存在超越管辖、执法过程存在重大过错、事故发生后严重失职等一系列过错行为,如果没有第一被反映人的这一系列违法过错行为,本起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其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第二被反映人没有对此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