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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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与案例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案例

2004年初,王先生应聘进入某外贸公司做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多久外贸公司并入某电子技术公司,从公司角度来讲是一件大事,而员工感到的变化是除变更劳动合同以外,总经理还是原来的总经理,工作还是原来的工作,工资也是原来的工资。

虽然对于每个月近8000元的工资王先生颇感满意,但在工作中经常与总经理发生争执。6月初,在又一次不愉快争执后,现电子技术公司总经理也就是原外贸公司总经理提出要王先生辞职,并表示公司可以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6月中旬,王先生与公司总经理签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先生同意按总经理要求主动辞职,并做好工作移交;公司则除支付6月份工资外,另支付王先生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于6月底工作移交结束后支付。

签好协议,王先生当天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也签字同意。到6月底,王先生将工作移交报告交给总经理,当去领工资时只拿到6月份工资和退工单。另5个月工资说要等一周后拿。过了一周,王先生去拿补偿工资时,却被告知当初和总经理签订的协议无效,因当时这位总经理还不是电子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

王先生不服告到区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费用。

区仲裁委查实,现电子技术公司和外贸公司原是两个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贸公司并入电子技术公司。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于2004年

7月8日变更为现总经理,但在2004年5月,电子技术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原章程进行修改,确认电子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原外贸公司的总经理。所以在6月份,这位总经理的身份已是现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给王先生

5个月的补偿费用。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定是以董事会决议日期为准还是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其实,用人单位在时间确认上打了一个擦边球。公司董事会在5月份就已经做出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确认原外贸公司总经理为现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7月工商局登记注册。从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效力上讲已经在5月份生效。工商注册时间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只是履行法定手续。所以,公司总经理与王先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应视为是有效的公司行为。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李某是某公司职工,199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劳动强度,减少李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李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李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李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李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于1999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李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某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李某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李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李某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李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

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本案的李某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李某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李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规定,即“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应发补偿金

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

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给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

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

成协议:

1.依照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10年,本人标准工资260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2600元整。限仲裁

调解书生效之起,15日内付清;

2.仲裁处理费200元,双方各付100元。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

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

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

偿。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

通知

穗劳计字〔1998〕1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现就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 0〕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范围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的依据。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绝对额的,按约定工资绝对额作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因工资调升,未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的,应以该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

费。

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合资、合作等企业中由中方派出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助费计算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或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应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计发;计算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

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

四、停薪留职的职工,可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

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五、借出外单位的职工,借出单位在借出时应与职工签订《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按计算期内借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六、承包经营的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没有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按所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七、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以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该职工下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下岗前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有明确计算标准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

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

【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正文】

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10日)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

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

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员工法律法规常识及安全意识试卷

员工法律法规常识及安全意识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A、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D、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_。 A、接受继续教育 B、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C、取得职业职务 D、取得执业职称 5、《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_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A、劳动纪律 B、劳动安全教育 C、劳动事故处理 D、劳动安全卫生 6、劳动者在工作中,行为是不正确的。 A、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和改善工作条件 B、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C、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 D、发现火灾后首先向上级主管汇报,没有立即拨打119报警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卷及答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卷 姓名:_____部门_____岗位_____分数:__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60分) 1、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________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百 B.二百 C.三百 2、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存储和使用场所设置()装置 A、防爆、报警 B 通讯、报警 C、通风、报警 4、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的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A、1 B、2 C、3 5、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里单独存放,实行()收发、()保管制度。 A、双人、一人 B、一人、双人 C、双人、双人 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和销售实行()制度。 A、许可 B、登记 C、审批 7、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公安消防 B、安全监督 C、工商行政 8、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的()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保卫部门负责人 B、安全部门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9、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制度。

A、审查 B、审批 C、登记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A、安全技术说明书 B、安全使用说明书 C、安全技术合格证 1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 A、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B、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C、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2、从事一般性高处作业脚上应穿()。 A、硬底鞋 B、软底防滑鞋 C、普通胶鞋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2、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3、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讲课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法治,追究事故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 5、“五落实五到位”即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明确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6、HSE(健康、安全、环保)对应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 7、HSE管理的核心是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 8、HSE管理的目的是事前预防,过程控制,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HSE目标。 9、实施HSE管理:责任在领导,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岗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判断题及答案--70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1.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2.《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3.《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7.法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是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来划分的。() 8.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9.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劳动法》。() 10.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 制度化、法定化。() 11.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停止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12.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此 合同无效。()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1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7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8.《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 一大突破。( ) 1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知识题库150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知识题库150 1. 标示类别是什么? [单选题] * 2. 标示类别是什么? [单选题] *

3. 标示类别是什么? [单选题] * 4. 标示类别是什么? [单选题] * 5.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选题] *

6. 安全生产法的方针是? * [单选题] * 7. 消防法的方针是? * [单选题] * 8. 职业病防治法的方针是? * [单选题] * 9.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单选题] * 10. 班组每个成员对任何的违章指挥都权制止。 [单选题] * 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 [单选题] *

12. 公司目前作业哪些危险品种类? * * 13. 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属于? * [单选题] * 14. 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 [单选题] * 15. 现场作业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你的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也可直接上报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 [单选题] * 16.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单选题] *

17. 以下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是() * 18.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有() * 19.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 20. 新员工进入企业,应当对他们进行“三级教育”三级是() * 21.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doc 1页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科: 安全科 课程名称安全生产法规 学 时 分 配总学时: 4 讲授: 2 课程类别必修课( ) 选修课( ) 公选课( √) 实验: 授课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授课班级课堂讨论: 任课教师艾金连职称习题课: 1 选用教材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 材机动: 1 教学目的要求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教学 重点难点重点: 1.法律基础知识 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难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参考 书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 审阅 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授课章节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学习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水平。 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 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2.犯罪的构成 教学难点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教学方法讲述、案例相结合、引导式提问 教学手段板书、多媒体

教学过程时间分配 教学内容学时数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0.5学时第三节犯罪构成 教学过程设计 首先对常考知识点作出解析,指导学员将教材的重点难点作好记录,结合考试题库的习题巩固知识点,而后引用事例加强理解。 实验 思考题及作业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教后感 学员积极性较高,学习兴趣较浓,接受能力很强,对此次 学习机会较重视,较珍惜。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教学内容教提示法及备注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注:只有立法机关 一、法律的概念经过立法程序制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认可的法,才有实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施保证,而群众组 织,社会团体的文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件,不具有国家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制力的保证,不属(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不能成(3)法以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测试的试题和答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测试的试题和答 案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测试的试题和答案》的内容,具体内容:在生活中,安全生产是国家首要任务之一,而对于生产机构来说,安全生产是促进生产机构发展的一种方式。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测试卷,希望对你有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测试卷选... 在生活中,安全生产是国家首要任务之一,而对于生产机构来说,安全生产是促进生产机构发展的一种方式。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测试卷,希望对你有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测试卷选择题 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_____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A. 防止和减少 B. 控制 C. 预防 D. 降低 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______________。 A. 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B. 地方性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C. 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 D. 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各种安全生产规章

3.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从涵盖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 _________个类别。 A. 11 B. 7 C. 9 D. 8 4.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 _________,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A. 所有工作 B.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C. 工厂和矿山企业 D. 所有人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次,其中第四十二条中的"_________"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A.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B.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C. 防止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 D.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6. 以下选项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的是_________。 A.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C.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7.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 A. 2002年11月1日 B. 2002年10月1日 C. 2002年12月31日 D. 2003年1月1日 8.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_________。 A. 关键 B. 方向 C. 范围 D. 方针 9. _________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

法律风险防范及涉法案例分析

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与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名师简介】张美中教授 中国资深纳税筹划专家,经济学税务专业硕士,经济学财政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培训师、中国税网首席特约纳税筹划专员、《前沿讲座》节目的“在WTO体制下的中国纳税筹划”、中国企业卫星数据传播中心《纳税筹划师》节目的主讲人和特聘专家。多次应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中央党校、国家会计学院、清华大学以及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总裁班、上海交通大学总裁班、湖北襄樊笑坤总裁班等国内著名财经类院校的邀请重点讲授纳税风险管理专题。 2000年至今独著或合著27本财务与税收专业书籍,在财政研究、涉外税务、中国税务报、经济学消息报、中国财经信息资料、海峡财经导报、税收与市场调查和纳税方法研究等财经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达60多篇。 【课程部分内容】 一、纳税风险类型及规避机理 二、纳税风险的管理 (一)、企业纳税风险概述 (二)、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三)、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一般原则 1.风险观念原则 2.基础环境建设原则 3.事前控制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 5.制度与流程建设原则 (四)、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步骤 1.改善企业纳税风险控制环境 2.建立纳税风险预测与控制系统 3.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监控实施效果 (五)、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管理形式与管理方法 1.纳税风险检验法 2.纳税风险评估法 3.纳税风险预警法 4.纳税风险控制法

(六)、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操作流程 1.建立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或专职岗位 2.制定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目标及制度 3. 检测企业纳税风险 4.评估企业纳税风险 5.预警企业纳税风险 6.控制企业纳税风险 7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三、控制纳税风险最有效手段-----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 1.企业注册地的筹划 2.企业性质的筹划 3.扩张形式的筹划 (二)、企业融资环节纳税筹划 (三)、投资环节的筹划 1.投资区域的筹划 2.投资行业的筹划 3.投资方向的筹划 (四)、企业采购环节纳税筹划 1.不可抵扣项目 2.不可抵扣项目 (五)、销售环节纳税筹划 1.销售佣金的筹划 2.销售方式的筹划 3.销售退回的筹划 (六)、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环节纳税筹划 (七)、企业产权重组环节纳税筹划 四、企业主营收入及其它收入稽查要点与策划应对 1.销售货物收入稽查要点和常见风险; 2.提供劳务收入稽查要点和常见风险;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复习题及答案【2020年最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复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___。( A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___起施行。( C ) A.2002年9月1日 B.2002年10月1日 C.2002年11月1日 3.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___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C ) A.农药 B.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 C.城镇燃气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_____。( B ) A.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B.限期改正 C.停产停业整顿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于___的安全生产活动。( A ) A.生产经营单位 B.道路交通 C.水上交通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___。( C ) A.管理 B.监督

C.综合监督管理 D.监督管理 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___。( D ) A.管理 B.监督 C.综合监督管理 D.监督管理 10.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 ___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 A.100 B.200 C.300 11.《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___,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C ) A.审批和管理 B.认证和监督 C.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___,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C ) A.审批 B.评价 C.领导 13.《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应当及时予以___。( B ) A.处理.解决 B.协调.解决 C.监督.解决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建设法规《建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解析

专业资料 建设法规《建筑法》 附: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一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二、 1.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WORD完美格式下载可编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一)基本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法律风险提示讲课稿

法律风险提示 (一) 最近公司发生几起合同诉讼案件,透过这些案件,发现我公司在合同订立、履行、证据保全等方面风险防控意识薄弱,措施欠缺,根据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要求,提出以下建议: 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案例:浙江玉环县永隆机械公司与我公司建立事实买卖合同,双方无书面合同。我公司通过传真给永隆机械公司发出《临时补货通知单》,写明先款后货,交付地为绵阳高新区,永隆公司根据该《补货通知》将部分货物运输到我公司,现尚有9万余货物至今未交付。目前永隆公司已停产,人去楼空。为挽回损失,我公司先向合同履行地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高新区法院以无书面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传真件的《补货通知》系我公司单方面的要约且为复印件,在未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为绵阳高新区,故而不予受理我公司的起诉。 我公司继而向被告住所地浙江玉环县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初步审查,认为,我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是我公司单方面的传真复印件,无被告的签字或盖章,付款证据承兑汇票无法看到对方收到了货款,在被告不到庭且其代理人明确不认可交易关系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我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收集证据,与法院协调沟通中。 评析:上述案例,由于所有交易,双方无纸质文件、函件、运输

单据,除运输行为和银行承兑付款外全部通过传真完成。传真件内容主要是我公司向对方发出的要约(订货通知),银行承兑汇票由我公司通过EMS快递给对方,背书转让后款到对方账户。因此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主要为传真复印件,EMS快递单、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复印件,无对方向我方要约进行意思表示的函件或回执。纵观本案材料,法院的不予受理和对我公司主张事实产生怀疑,有一定证据和法律上的原因。首先从合同成立来看,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而无另一方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或则另一方以行为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虽可视为合同成立并履行,但并不能说明双方就价款、交付地、质量、数量、管辖权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所以上述案例中,法院无法明显、准确的确认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或争议管辖地达成了一致意见;其次从证据的效力来看,复印件证据的证明效力和真实性不如原件,在没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或者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内心判断和确认。上述案例,就付款事实来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邮寄承兑汇票的EMS 快递单,无法直接证明对方收到了货款,尚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对方收到了邮寄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且款到对方账户。如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两家法院对此案的态度,同时提醒我们今后要更加重视书面合同订立和有效证据的收集、固定。 法律顾问提示: 1、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标的、价款、数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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