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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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建设用地性质 旧城区 新区
襄阳古城区 樊城旧城区
襄阳区旧城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用地 低层 ≤40 ≤1.2 ≤40 ≤1.2 ≤35 ≤1.1
多层 ≤30 ≤1.7 ≤30 ≤1.7 ≤28 ≤1.6
中高层 / / ≤28 ≤2.2 ≤25 ≤2.0
高层 10-18层 / / ≤25 ≤3.5 ≤22 ≤3.0
18层以上 / / ≤22 ≤4.0 ≤20 ≤3.5
办公用地 低层 ≤40 ≤1.3 ≤40 ≤1.3 ≤35 ≤1.2
多层 ≤40 ≤2.0 ≤40 ≤2.5 ≤35 ≤2.2
高层 / / ≤35 ≤5.0 ≤30 ≤4.5
商业用地 低层 ≤45 ≤1.3 ≤45 ≤1.4 ≤40 ≤1.3
多层 ≤45 ≤2.0 ≤45 ≤2.8 ≤40 ≤2.5
高层 / / ≤45 ≤5.5 ≤40 ≤5.0
工业仓储用地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

置的临街多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
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2
高层 中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 30 25 20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中高层 30 25 13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 18 15 13 18 15 13 15 10 6 13 9 6
低层 18 15 13 18 15 13 13 9 6 9 6 6
备注: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第十六条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

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3
高层非居住类建筑 多层非居住类建筑 低层非居住类建筑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居住类建筑 25 20 20 18 13 9 13 10 9
中高层居住类建筑 25 20 13 18 13 9 13 10 9
多层居住类建筑 18 13 9 12 9 6 10 6 6
低层居住类建筑 13 10 9 10 6 6 9 6 6
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七条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4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 20 15 20 13 13 9 9 9 9
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 9 9 9 6 6 6 6 6 6
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

,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道
W≥40米 城市次干路
25米< W<40米 城市支路
15米< W≤25米 W≤15米
H≤24米 8 6 5 3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0 8 6 5
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2 10 8 8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后退最小距离按表5减半,并不小于3米。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6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路
W≥40米 城市次干路
25米< W<40米 城市支路
15米< W≤25米 W≤15米
H≤24米 12 10 8 5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12 10 8
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15 12 10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执行。
③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
表7


居住类建筑 非居住类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纵墙 多层及以下 0.6 9 / 6
中高层 0.45 10 / /
高层 0.3 13 0.2 9
山墙 多层及以下 / 5 / 5
中高层 / 7 / /
高层 0.15 9 / 7
备注:当建筑高度>100米时,高度每增加1米退界距离增加0.1米。
第二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
2、国道两侧各30米;
3、省道两侧各15米;
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条 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

第四节 建筑景观控制
第三十一条 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55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三条 建筑体型、体量、色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主次

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的住宅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建筑立面设计应平面化,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各道路。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及唐白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夜景亮化应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

第五节 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8
用地名称 用地分类 绿地率
旧城区居住用地 ≥30%
新区居住用地 ≥35%
公共设施用地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35%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 ≥20%
市政用地 ≥30%
注:①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②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③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
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


六节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三十九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9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住宅建筑 一类居住区 车位/户 1.0 1.0
二类居住区 车位/户 0.5 2.0
办公建筑 市级机关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0
普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2.0
商业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8.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6
旅馆 三星级及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
三星级及以下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2
市场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
批发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8.0
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5
影剧院 省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3.0 15.0
普通影剧院 车位/100座 2.0 15.0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3.0 20.0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1.5 20.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0
交通建筑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4.0 4.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 4.0
游览场所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 40
旅游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0 /
学校 高中、技术学校 车位/100师生 0.8 40.0
初中 车位/100师生 0.7 60.0
小学 车位/100师生 0.5 20.0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1.0
工业 工厂、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10.0
备注:① 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
② 办公建筑、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建筑等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第四十条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绿地率: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1米的非居住建筑。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1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100米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7、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不含公共设施的纯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中含公共设施的,其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
10、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1、点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12、单层厂房(仓库)
指1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厂房(仓库)。
13、多层厂房(仓库)
指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厂房(仓库)。
14、高层厂房(仓库)
指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厂房(仓库)。
15、建筑间距:
相邻建筑外墙之间最近点的水平距离。
16、建设用地界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建设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17、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8、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9、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20、建筑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1、规划区:
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2、居住类建筑:
指住宅、各种类型公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和疗养室等国家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附录二 面积、高度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计算规则计算,对于各类建筑及地下室层高不足2.2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等代征的城市公共用地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3、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制定的保护规划执行。
(3)除第(1)(2)条以外的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
①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② 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③ 坡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

、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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