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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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襄政发[2002]13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2.10【实施日期】2002.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

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加大执法力度。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郄英才2018年6月6日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有序建设及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者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发改、经信、规划、城管、交通、文体新广、行政审批、环保、公安、安监、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动态更新、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管线普查、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综合规划编制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制定管线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财政支持政策。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参与综合管廊等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3815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3815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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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阳城市规划整理

襄阳城市规划整理

第三部分城市发展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概要(2011-2020)1、城市规划范围划定襄阳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规划区面积为 3673 平方公里。

其中以二广高速公路、福银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合的范围加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作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面积 759.5 平方公里。

2、城市发展目标1).协调发展的区域中心2).安全生态的宜居家园3).活力高效的工业新城4).开拓创新的文化名城3、城市发展主要方向:以建设“两个中心、四个襄阳”为总纲,加强区域中心城市职能的建设,提升区域地位,积极落实中部崛起战略.以向东发展为主,向北适度发展,其他方向控制和优化。

汉江以东、唐白河以南地区的用地为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南部襄城片区发展应以调整优化为主;控制二广高速公路以西地区的发展;汉江和唐白河以北地区为规划期内在积极控制的基础上适度发展。

4、主要规划内容及概要1).整合市场资源、整合产业发展空间、整合优化城市空间。

2).提升汽车产业水平、提升城市区域地位。

3).协调经济与环境、协调区域发展和城乡关系。

4).发展城乡经济、创建和谐社会。

经济建设规划:1)走多元化、综合化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步伐,着力构建以汽车产业为主导和龙头,农产品加工、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化工等六大产业为支柱,建材、冶金、化工等原材料工业以及地方特色工业全面发展的新型产业体系。

2)完善和提升中心城市的服务职能,巩固优势服务业,积极发展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等新兴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推动传统服务业体系向现代服务业体系的过渡,打造现代服务业中心。

3)限制污染行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文化建设规划:1)充分挖掘其历史和文化价值,展现城市的文化底蕴;保护自然山水景观,充分利用良好的自然环境本底,塑造山青、水秀、城美的滨江城市空间形象。

2)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提高人口素质、培养创新人才,创建学习型社会,发展现代文化。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襄樊政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区和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不得违背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应配置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及其他要求。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导则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导则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襄政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导则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4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导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实施。

2014年5月9日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导则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控制投资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建设廉政节约政府,营造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导则。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

(二)简约实用,绿色安全。

以既实用又简约为基本设计理念,打造安全、节能、环保、低碳、舒适的绿色建筑。

(三)功能配套,以人为本。

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公共工程配套服务设施。

二、装修工程控制(非布展区域)导则1: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且满足绿色建筑申报的要求。

装修材料满足功能且便于维护,选材上应因地制宜、就近取材、经济适用。

导则2:各类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参考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并按照其下限执行。

导则3:建筑外部装修应在保证建筑设计效果前提下,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宜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若外立面设计发生较大修改,应报市政府审批。

导则4:建筑内部装修,重要部位(如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等)宜采用中级装修;普通办公用房和其它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针对公众开放的部位,可采用中级装修;地下车库和一般设备机房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普通装修或不装修。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00]30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00]30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0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六日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市计委 2000年3月16日)为改进中长期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中长期规划性质、作用和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达到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5号)精神,现就全市“十五”规划编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十五”规划的作用和编制方法“十五”规划是实施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

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充分认识“十五”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十五”规划,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拓创新,在规划思想、内容、方法以及形式上,勇于探索,大胆试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2•【字号】襄樊政办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襄发[2003]24号)精神,撤销襄樊市建设局,设置襄樊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统一协调全市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业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统一协调全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园林、房产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有关落实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或报批,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城市排渍、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及修复工作。

(三)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指导协调城市主要干道、重要景区、街景、重要路段、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及管理,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襄政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多、快、好、省”的原则,优质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襄樊市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所有重点工程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第四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总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

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事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对总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征地、拆迁、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及市财政拨款等重要事项,各分指挥部必须向总指挥部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重点工程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一律送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总指挥部领导研究确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7日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论证。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以调整:(一)无上位规划支撑,取消快速路、主、次干道或降低快速路、主、次干道等级和标准的;(二)违反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减少“五线”或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三)经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的;(四)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分为技术性完善、一般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性完善:(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二)土地使用性质调整符合《襄阳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的;(三)“五线”或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经论证确实无法实施而需变动空间位置,变动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且不降低服务水平、不增加实施难度的;(四)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五)在满足《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提高“黄线”或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六)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调整为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因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其相邻的地块边界确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八)根据有效的证书(包括规划、国土证书),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条件而申请的调整,且调整后规划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九)因规划成果内容不一致,需对规划成果进行勘误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6日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跨县(市)区域规划、下辖县(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跨县(市)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周边重点(乡)镇(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伙牌镇、双沟镇、东津镇、峪山镇,下同)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襄州区所辖一般镇(石桥镇、龙王镇、黄集镇、古驿镇、朱集镇、程河镇、张家集镇、黄龙镇,下同)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襄州区人民政府审批。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46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46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襄樊市市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规的组成部分。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控制性详规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划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规应当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水利、文化、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协助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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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居住类建筑 25 20 20 18 13 9 13 10 9
中高层居住类建筑 25 20 13 18 13 9 13 10 9
多层居住类建筑 18 13 9 12 9 6 10 6 6
低层居住类建筑 13 10 9 10 6 6 9 6 6
表4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 20 15 20 13 13 9 9 9 9
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 9 9 9 6 6 6 6 6 6
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 30 25 20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中高层 30 25 13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 18 15 13 18 15 13 15 10 6 13 9 6
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
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6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路
W≥40米 城市次干路
25米< W<40米 城市支路
15米< W≤25米 W≤15米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2
高层 中高层 多层 低层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建设用地性质 旧城区 新区
襄阳古城区 樊城旧城区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3
高层非居住类建筑 多层非居住类建筑 低层非居住类建筑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道
W≥40米 城市次干路
25米< W<40米 城市支路
15米< W≤25米 W≤15米
H≤24米 8 6 5 3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0 8 6 5
多层 ≤45 ≤2.0 ≤45 ≤2.8 ≤40 ≤2.5
高层 / / ≤45 ≤5.5 ≤40 ≤5.0
工业仓储用地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18层以上 / / ≤22 ≤4.0 ≤20 ≤3.5
办公用地 低层 ≤40 ≤1.3 ≤40 ≤1.3 ≤35 ≤1.2
多层 ≤40 ≤2.0 ≤40 ≤2.5 ≤35 ≤2.2
高层 / / ≤35 ≤5.0 ≤30 ≤4.5
商业用地 低层 ≤45 ≤1.3 ≤45 ≤1.4 ≤40 ≤1.3
襄阳区旧城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用地 低层 ≤40 ≤1.2 ≤40 ≤1.2 ≤35 ≤1.1
多层 ≤30 ≤1.7 ≤30 ≤1.7 ≤28 ≤1.6
中高层 / / ≤28 ≤2.2 ≤25 ≤2.0
高层 10-18层 / / ≤25 ≤3.5 ≤22 ≤3.0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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