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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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胎新政策

按照要求,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会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上启动修改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山东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3、《修正案》中还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彻底解决“办证难”问题,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修正案中,这一条改动较大,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

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

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

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确认。”

4、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

5、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

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原条例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

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

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

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

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

不少于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这两条被删除。

比较>>

旧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修正)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

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

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为避免以留学身份在加拿大非法打工形成“留学垃圾”,加拿大还

制定了相关签证政策:不注册经认可的学校无法申请到学签,获签后如

果中断学业,则可能将被驱逐出境。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014年1月22日上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

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014年1月22日上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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