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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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88-2002)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88-2002)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时间:1988/07/20[标注](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章节]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的安排,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如下:第一章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省人口的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例所称人口指山东省人口,包括外来人口,但不含居住在境外的人口。

第三条条例实施后,经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和批准,可以对全面二孩政策中的部分生育科技技术服务实行收费或者收费补贴。

第二章人口负担第四条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完善人口负担轻重度政策,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条当减轻家庭负担,为全面二孩政策提供必要金融支持。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推出和实施鼓励符合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家庭出生计划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家庭负担的减轻。

第三章人口教育第六条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增强人口教育的意识,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人口教育,促进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等采取有效措施,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基础上,提高人口素质,增强山东人口的生育责任感和生育道德观念。

第七条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期间,制定有关人口教育的措施,推动学校开展有关人口教育的课程教学,加强有关宣传宣讲活动;此外,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应该加强对学生的人口教育,激发其人口健康发展的理念。

第四章育服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努力改善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生育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服务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加强生育服务设施建设,保证妇女足够的生育休养,维护全面二孩政策的规范执行。

第九条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原则下,为母亲和新生儿提供有效的健康保障和护理服务,加强新生儿健康检查和乙肝预防,维护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生育权益。

第五章导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省级全面二孩政策,并组建省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安排、管理、协调、指导各市(州)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济政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

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一)补助发放对象。

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二)经费落实渠道。

1.正常运转企业。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出来没?有木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年月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年月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年月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年月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年月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对,占一孩夫妇的%,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以上。

年月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制定出了适应省情的实施细则。

一、为照顾某些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年分别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规定。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1973年4月23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25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1980年3月31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1980]46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1981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1952291对,占一孩夫妇的87.3%,1982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89.7%,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90%以上。

1980年10月11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鲁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善后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下简称“病例”)的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给予病例及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是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解决病例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确保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经济补偿、伤残救治、生活救助、精神关爱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使病例及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完善措施,分级负责,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中“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病例的诊疗、护理、康复、伤残鉴定、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以及家长误工补助等费用,对《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病例伤残系数进行调整,即:一级乙等病例伤残系数调整为1.6;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1.3、1.2、1.1、1.0;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0.7、0.6、0.5、0.3、0.2。

2012人口计划生育法更改记录

2012人口计划生育法更改记录

2012人口计划生育法更改记录一、背景。

咱们得先聊聊以前的情况。

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那可是有它特殊的时代背景的呢。

在人口快速增长的时期,计划生育政策就像是一个严格的管家,要控制人口数量。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呀,情况就慢慢发生了变化。

在2012年之前,计划生育法已经实行了好多年啦,那时候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

大家都习惯了这种少生优生的观念,但是也有一些新的情况出现。

比如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开始显现,劳动力的结构也开始有一些变化。

二、2012年更改的主要内容。

1. 生育政策方面。

- 在一些地区开始有了政策的微调。

虽然整体上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但是对于特殊情况的考虑更多了。

比如说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在部分地区开始允许生二胎了。

这就像是在严格的规定里开了一个小口子,给一些家庭更多的生育选择。

这可让很多家庭高兴坏了,尤其是那些一直想再要个孩子的家庭。

以前想都不敢想,现在突然有了希望。

- 而且呀,对于生育的管理也变得更加人性化了。

不再是那种特别生硬的管理方式,而是更多地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比如说在审批生育二胎的过程中,手续虽然还是要办,但是简化了很多繁琐的程序,不会让大家跑断腿还办不成事。

2. 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保障。

- 在2012年的更改中,更加重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保障了。

对于那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的奖励更多样化了。

以前可能就是一些简单的物质奖励,像发点钱或者给点生活用品。

现在呢,在养老、医疗等方面都有了更多的优惠政策。

这就像是给这些家庭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知道自己遵守政策是有回报的。

- 特别是在养老方面,很多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赡养老人的压力。

所以在政策更改后,有一些地方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给予更多的养老补贴,或者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这真的是很贴心的改变呢,就像在寒冷的冬天给这些家庭送来了温暖的炉火。

三、更改带来的影响。

1. 家庭层面。

- 对于家庭来说,这次更改让很多家庭的结构有了改变的可能。

2012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

2012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

2012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女工保护/laodongfa/nvgongbaohu/摘要:我国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

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laodongfa/nvgongbaohu/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还有6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找法网小编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山东计划生育

山东计划生育

山东计划生育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人口大省之一。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山东省实行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

山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妇女权益,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通过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可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提高劳动力素质,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合理的人口结构还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其次,山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避免因过多生育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有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

再次,山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控制人口数量,可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提高人口素质和人力资源的质量。

此外,合理的人口规模也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最后,山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可以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合理的人口规模也有利于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

综上所述,山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妇女权益,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6-19 2012年,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着力加强重大疾病防控与食品安全监管,扎实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2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50297个,比上年减少4092个(主要原因是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后村卫生室合并)。

其中:医院2317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26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083个。

与上年比较,医院增加119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5383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157个。

医院中,公立医院13384个,民营医院9786个。

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624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989个),二级医院6566个,一级医院5962个,未定级医院9018个。

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3814个,100-199张医院3488个,200-499张医院3508个,500-799张医院1301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059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3562个,乡镇卫生院37097个,诊所和医务室177798个,村卫生室653419个。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6766个,比上年减少475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0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06个、县(区、县级市)级2808个。

卫生监督机构3088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99个、县(区、县级市)级2633个,另有7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9个其他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

(二)床位数。

2012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72.5万张,其中:医院416.1万张(占72.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32.4万张(占23.1%)。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08【实施日期】2014.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1号)各市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有关单位:2012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 2012 版目录》)发布后,我委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 2012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文件》。

2013 年 9 月 22 日,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对《 2012 版目录》药品进行了省级集中采购。

经过产品申报、资质审核、限价报价、经济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拟中标产品公示、物价部门审核等环节,第一批1065 个中标产品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正式公布。

其中,有 764 个产品可同时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配备使用, 301 个产品仅限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配备使用。

其余批次中标产品也将于近期陆续公布实施。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尽快做好《 2012 版目录》中标药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前期准备工作第一批中标结果公布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 2010 〕 76 号)精神,已代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组织中标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配送企业选择和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

各级。

山东计划生育新政策

山东计划生育新政策

山东计划生育新政策
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山东省计划
生育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山东省政
府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新政策将进一步放宽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
育第二个孩子。

这一举措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
的均衡发展。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二孩家庭的支持力度,包括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提高生育率。

其次,新政策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和指导,鼓励夫妇
合理安排生育,提倡科学育儿观念。

政府将加大对生育政策的宣传
力度,普及生育知识,提高人们的生育观念和意识,引导夫妇树立
正确的生育观念,避免盲目生育和过早生育。

另外,新政策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
全的考核机制,加大对违反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

同时,政府将加
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和
疑虑,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之,山东省新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人口政策,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山东省的人口政策将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全省人民带来更美好的生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8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8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8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鲁政办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8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8号),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和我省提前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我省少数民族散杂居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居)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努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总体目标全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

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民族村居(少数民族人口占50%以上的村居)基本实现“五通”(通公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通互联网)、“六有”(有村卫生室服务、图书室、活动室、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垃圾处理站点),40%以上的民族村建成环境优美、生活富裕、邻里和睦、家庭幸福的生态文明示范村;4个民族镇(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莘县张鲁回族镇、禹城市十里望回族镇和曹县侯集回族镇)全部建成基础设施完备、经济发展领先、百姓安居乐业的生态文明示范乡镇。

201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201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各科室:为更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精神,根据医院管理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一、婚姻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正常婚假为3天)2、申请结婚时需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奖励政策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登记结婚者为晚婚,晚婚假延长20天(合计23假期)。

男女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未达到晚婚假者,不享受晚婚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休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延长产假30天。

4、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并发给一次性奖励50元。

5、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7、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喂奶时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多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发放方式:夫妻双方均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夫妻离异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抚养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对方单位全额发放。

9、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

10、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生育政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山东生养法令批改案 撤销二胎生养间隔成为最大亮点

山东生养法令批改案 撤销二胎生养间隔成为最大亮点

山东生育法令修正案撤销二胎生育距离成为最大亮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修正案》规则:往后,《计划生育效劳手册》处理将实施首接责任制,根绝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两边扯皮;撤销二孩生育距离成为修正案最大亮点。

从1988年出台《山东省计划生育法令》至今,山东省一向履行二孩生育女方需年满30周岁方针。

跟着社会进步和人口计生局势的改变,生育距离方针能够恰当放宽。

高密市人民医院产一科主任王君君介绍,母亲年纪太大了今后,身体各项机能都要下降,那么对母婴的结果都不好,所以说建议母亲要怀孕,仍是挑选一个最佳的年纪段。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丁传英说,撤销生育距离,对山东省十二五后两年和十三五前三年人口出世率有所进步,但从长远看,对全省人口总量不会形成大的影响。

据测算,撤销生育距离首要形成2014年到2018年二孩出世年均添加25万人左右,依照现在千分之七的死亡率,2015年底山东省总人口将为9825万人,契合山东人口“十二
五”规划。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主任温守信介绍,撤销生育距离,对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方针,进步出世人口素质,下降行政法律本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社会调和安稳,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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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来源:(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hy/89110.html)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起诉离婚一般可以上诉几次/hy/619818.html∙新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hy/619817.html∙涉外婚姻登记需要什么资料/hy/619816.html∙离婚调解书可申请强制执行吗/hy/619815.html∙女方没有工作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hy/619814.html∙离婚后双方补签的协议在哪种情况是有效的/hy/619813.html∙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什么时候/hy/619812.html∙婚前赠与和彩礼有什么区别,婚前赠与和彩礼的区别在哪/hy/619811.html∙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哪些构成要件/hy/619810.html∙离婚前写小孩归女方所有的协议在离婚时有用吗/hy/619809.html∙有外遇的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怎样判/hy/619808.html∙诉讼离婚立案到受理多久/hy/619807.html∙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孩子姓名还能改吗/hy/619806.html∙男女结婚要什么证件 /hy/619805.html ∙离婚起诉书能代领吗 /hy/619804.html ∙新2018新婚姻法规定(2018)孩子抚养权一般归女方吗/hy/619803.html∙一方失踪多久能强制离婚/hy/619802.html∙派出所修改婚姻状况需要两个人吗/hy/619801.html∙自己去诉讼离婚可以吗/hy/619800.html∙两人诉讼离婚要多久 /hy/619799.html∙2018离婚多久可以买房/hy/619798.html∙夫妻一方不离婚怎么办/hy/619797.html∙哪些情况下不能办理协议离婚/hy/619796.html∙第一次诉讼离婚要多久/hy/619795.html∙离婚判决书一式几份 /hy/619794.html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何时可以再起诉/hy/619793.html∙离婚诉讼中被告怎么陈述有利/hy/619792.html∙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4岁孩子会判给谁/hy/619791.html∙法院已判不离,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hy/619790.html∙实际中起诉离婚要多久/hy/619789.html∙离婚后无能力支付赔偿金怎么办/hy/619788.html∙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唯一的条件吗/hy/619787.html∙何种情况下可以返还彩礼,何种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hy/619786.html∙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赔偿/hy/619785.html∙离婚诉讼被驳回多久可以再起诉/hy/619784.html∙离婚协议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离婚协议不履行怎么办/hy/619783.html∙男方被判刑期间,女方要小孩的抚养权要怎么做/hy/619782.html∙离婚案件代理费收费标准(2018年)/hy/619781.html∙起诉离婚是否要到户口所在地/hy/619780.html∙离婚法庭怎样来判小孩的抚养权/hy/619779.html∙离婚法庭诉讼要多久 /hy/619778.html ∙变更抚养权到哪个法院/hy/619777.html∙单方起诉离婚书写格式诉讼状/hy/619776.html∙车主是父母,夫妻要离婚车子归谁/hy/619775.html∙在我国一方有婚外情该如何认定/hy/619774.html∙怎么办理网上预约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预约超时怎么办/hy/619773.html∙诉讼离婚房屋过户需要房产证吗/hy/619772.html∙离婚案件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可多分财产吗/hy/619771.html∙如果离婚九岁孩子可以自己选择归谁抚养吗/hy/619770.html∙离婚案能改变传票日期吗/hy/619769.html∙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谁调解/hy/619768.html∙离婚诉讼费交几次 /hy/619767.html ∙最有效的遗嘱该书写格式/hy/619766.html∙离婚后财产纠纷有答辩书,本人不到庭可以吗/hy/619765.html∙在北京哪里办结婚登记,北京结婚登记处具体在哪里/hy/619764.html∙房产证上加名字就算是共同财产了吗/hy/619763.html∙提供哪些证据更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hy/619762.html∙家暴离婚处理指南 /hy/619761.html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可以不出抚养费吗/hy/619760.html∙遗产继承房子之后,房产证上会有继承的字样吗/hy/619759.html∙离婚裁定书如何换离婚证/hy/619758.html∙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hy/619757.html∙离婚时女方应该如何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hy/619756.html∙离婚诉讼可以拖延多久/hy/619755.html∙诉讼离婚法院有权冻结婚前财产吗/hy/619754.html∙离婚案只有代理人出庭可不可以/hy/619753.html∙怎样收集丈夫婚外情证据/hy/619752.html∙关于彩礼的规定(2018)/hy/619751.html∙离婚案件被告方需要向法庭提交什么材料/hy/619750.html∙双方离异都有小孩再婚想再生一个要罚款吗/hy/619749.html∙结婚登记的流程,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形有哪些/hy/619748.html∙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 /hy/619747.html∙结婚时开的单身证明有效期是多久/hy/619746.html∙夫妻感情未破裂不能离婚吗/hy/619745.html∙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hy/619744.html∙诉讼离婚需做什么准备/hy/619743.html ∙异地法院诉讼离婚给离婚证吗/hy/619742.html ∙离婚后户口尚未迁回能买房吗/hy/619741.html ∙女方起诉离婚得多久法院才能判决/hy/619740.html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hy/619739.html ∙离婚后房子网签材料及程序/hy/619738.html ∙诉讼离婚对方不到场怎么办/hy/619737.html ∙家庭暴力可以单方起诉离婚吗,怎么离/hy/619736.html ∙2018新婚姻法离婚立案需要什么/hy/619735.html ∙离婚案件立案后要做什么/hy/619734.html ∙起诉抚养费需要多少钱/hy/619733.html∙离婚恶意诉讼拖延时间怎么办/hy/619732.html∙离婚时孩子多大男方可争抚养权/hy/619731.html∙孩子落户口要结婚证吗/hy/619730.html∙新娘婚后拒同房,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hy/619729.html∙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监督/hy/619728.html∙什么情况离婚女方无法得到照顾/hy/619727.html∙男方在监狱女方起诉离婚得多久判下来/hy/619726.html∙无子女离婚诉讼书写格式/hy/619725.html∙诉讼离婚女方不来法院怎么办/hy/619724.html∙孩子被无抚养权的一方抱走怎么办/hy/619723.html∙丈夫有外遇协议离婚后反悔能到法院起诉吗/hy/619722.html∙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hy/619721.html ∙对方出轨诉讼离婚要多久/hy/619720.html∙孩子五个月离婚,女方会不会得到赔偿/hy/619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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