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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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

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二、生存认证:

1-4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6月和12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

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

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

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五、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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