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诉讼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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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在诉讼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往往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审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案件?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是否超越了职权等问题。

民事诉讼是指非刑事类的诉讼,如离婚、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即个人或机构。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出现交叉案件时,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案件内容有重叠部分。

例如,A公司因为某项行政许可被取消而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但在同一时间内,与B公司因为某项合同纠纷进行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互相关联。

三、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出现交叉案件时,审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案件?1.审理顺序问题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如果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先于审理,行政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民事诉讼的判决造成影响。

因此,对于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应该非常关注。

2.证据问题交叉案件的证据问题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证据的正确性选择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于交叉案件,应该尽可能调查所有证据,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法律适用问题在审理交叉案件时,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应该被认真考虑。

因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和规章不同,因此在处理交叉案件时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与所有当事人相关的。

4.判决问题在审理交叉案件时,审理机关的最终判决非常重要。

在判决中,应采取一些措施,将相关权益的权衡纳入考虑,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

四、总结对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我们应该非常重视。

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交叉案件的问题,应该认真分析,适用合适的法律规定和纪律执行标准,公正地审理案件,使审理结果合乎法律、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五、特殊情况下的审理在交叉案件中,有时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如知识产权侵害引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交叉,或者环境保护问题领域引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等。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探索——《行政诉讼法》的历史贡献和完善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探索——《行政诉讼法》的历史贡献和完善

《 行政 诉 讼法 》 的历 史 贡 献和 完 善
杨 寅


行政诉讼 法 的历史地位和贡献

115 .94年 ( ( 宪法 第 9 条 和现行 18 年 宪法 》第 5 7 92 4条均 规定 ,对 国 家机 关及 其工 作人 员的
违 法行 为 ,公 民有 控 告 、 申诉 和检 举 的权 利 。但 是 ,直 到 1 8 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颁 99

般管辖 权 10 ;距 离 18 0年 7 9年法 国通 过 人权 宣言 20年 。历 史可 以让 我 们沉 思 1 0 2 公 民依 据 行 政诉 讼 法 ,通 过行 政诉 讼 制度 可 以实现 自身权 利 的救 济和保 障 ;司法 机关 可以 .
收 稿 日期 :2 0 一l —2 09 2 5
2000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牟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2 卷第 1 5 期 21 1 0 0年 月
民的 自由、尊严和利益通过该部 法律得到 了尊 重和维护,这一切, 同 《 行政诉讼法 的观念影响和实践需
求 皆有 关联 。 值 此 部 法 律 实施 2 年 之 际 ,本 刊 编发 一 组 文 章 以 示 纪念 , 内容 涵及 《 政 诉 讼 法 》 的历 0周 行
史贡 献 、 行政 诉 讼 与行 政 复议 制度 的 关联 、行 政公 诉 制度 、行 政 诉 讼对 党组 织 的 监督 、 完 善被 告 举证 规 则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何有效设定行政许可,既满足社会需求,又保障公民权利,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概述行政许可设定权,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体现了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中的决策权和裁量权。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状分析(一)现状概述当前,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导致市场活力受到抑制,社会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部分行政许可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问题成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设定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是公民参与度低,导致行政许可的设定往往忽视了公众的需求和利益。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改进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设定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监督和制约其次,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设定权。

内部监督包括建立审批流程、责任清单等制度;外部监督则包括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途径。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未依法行使设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问责。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最后,应加强公民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了解和参与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设立听证会等途径,让公众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和结果,提高其参与度和满意度。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

该规定以过错责任主体为标准将行政许可撤销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因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二是因行政许可机关的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目前理论界对其关注并不多。

本文从揭示当下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人手,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设想。

一、存在问题检视(一)概念混乱1.撤销与注销相混淆。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所实施的一种纠错行为,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行政许可机关的主动纠错行为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溯及既往地失去法律效力。

而不同于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行政许可注销,则是处于行政许可实施整个过程的末端环节,它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处于形式或者实质失效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善后处理,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4项之规定,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引发行政许可注销决定的法律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

实践中,存在诸多将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混淆使用的情况。

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在出现条文所规定情形时,立法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许可证的规定,而不是作出注销许可证的规定。

这一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还存在理解上的模糊。

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必然导致这两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的价值错位。

2.撤销与吊销相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可知,行政许可吊销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剥夺行政许可持有人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对于行政许可持有人而言,是属于一种侵害性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正文)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正文)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正文)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一、引言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手段。

它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与个人权利保护有着密切关联。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行政处罚的定义与种类1.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行为当事人予以惩处的一种行政措施。

2.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作为对违法行为的轻微惩罚,警告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

(2)罚款: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惩罚措施,可以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额外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针对非法获取的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暂停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吊销行政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行政许可证,防止其继续违法经营。

(6)划定责任区限制活动范围:对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划定责任区,限制当事人的活动范围。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权限1. 行政处罚的程序:(1)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在初步认定违法行为后,对相应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听证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3)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审查完相关事实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复议和诉讼: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

2. 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权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合法权力,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特点与问题1. 行政处罚的特点:(1)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无法拒绝行政处罚,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制裁。

(2)行政处罚效果明显: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秩序,能够产生明显的震慑作用。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扮演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确保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角色。

而行政许可设定权则是其基础性的权利来源,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行政效率产生着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研究,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理论基础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即依法设定、依法实施。

2. 权力分立与制衡:通过权力分立与制衡,确保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行政许可设定权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

2. 权力滥用现象: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象,导致审批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3. 监管不力: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3. 监管力度不够: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探讨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探讨

被 行政 主体处 罚的一方 。如果 被处罚 人对行 政处 罚起诉 , 则
受 害人 为权 利关 系 第三 人 ;如果 受 害人 不服 行 政处 罚作 为 原 告起 诉 , 被处 罚人为 权利 关 系第 三人 。( ) 政处 罚 案 则 2行
件 中的共 同被处 罚 人 。如果 只有 一部 分 被处 罚 人作 为原 告 起诉, 么, 那 另一部 分被处 罚人属 权利关 系第 三人 。( ) 政 3行
1 .有 的学 者将 其 归 纳 为 3条 : 1 第 三人 与 本诉 所争 ()
议 的诉 讼标 的具体 行政行 为 有直 接 的利 害关 系 ; 2 第 三人 () 须是参 加 到他 人诉 讼 中来 的公 民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3 第 () 三 人在 法律上 有独 立 的法律地 位 。
三 人 问题 。

确 权案 件 的权属 争议 人 。如果 一 部 分权属 争 议 人不 服行 政 确 权决 定而 向法 院起诉 的 , 么 , 有被 确定 为 权利 主体 的 那 没 权 属争 议人 都属 于权 利关 系第 三 人 ;而被 确 定 为权利 主体 的一方 , 属于义 务关 系第三人 。( ) 则 4 行政裁 决案 件 中 , 制 强 性 补偿 案件 、 偿裁 决案 件 的一方 , 赔 因不服 裁决 而 向法 院起
么 , 一部 分许 可争议 人 为权 利关 系第 三 人 、 许 可人 为 义 另 被 务关 系第三人 。( ) 3 行政 主体征 收 、 征用 土地后 , 又将 土地使
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害关 系 ; 2 相对 于原 告 、 告 而言 , () 被 是与
受到 了被诉 具 体行 政行 为授 益 处分 的积 极 影响 ,或者 参与 了不利 益具 体行 政 行为 ,而 未被 列 为被 告或 不 具备 被告 资 格 , 加 到行 政诉 讼 中来 , 出 自己独 立 诉讼 主张 的个 人 、 参 提 组 织 。具体表 现情形 如下 : 1 行 政确 权案 件 中 , 确定享 有 () 被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其诉讼程序的优化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诉讼程序,对于解决行政争议、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探讨其适用范围、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为简化部分行政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其特点在于程序简化、效率高、成本低,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

简易程序的设立,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行政案件。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案件。

对于复杂、疑难的行政案件,仍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1. 程序简化:简易程序在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均有所简化,以提高审判效率。

2. 效率高:由于程序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周期相对较短,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

3. 成本低:简易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4. 灵活性:简易程序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简单案件,对于复杂案件仍需适用普通程序,导致部分当事人无法享受简易程序带来的便利。

2. 缺乏统一规定:不同地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3. 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简易程序对法官的审判能力要求较高,部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公等问题。

4. 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权利保障不足,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发表时间:2010-1-7 15:25:00 阅读次数:162 所属分类:规范适用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

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

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

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

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以行省略审查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进路黄志胜

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以行省略审查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进路黄志胜

其 他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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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意思表示 ,朱庆育在另一文 中也作 了
(二 )意思表示
详尽 的考证 他引述 了哈腾保尔的介绍 , 1 世纪 意思表示 8
的概 念 自胡果 格 劳秀斯 的 诺言 演化 而来 ,其 首次在制定
的变动 l l 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套用到行政许可或行政 秘 若
许可 申请行为 中,则有张冠李戴之嫌 (二)行政许可 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提 出行政许 可 申请 是申请人与行政机关 建立基 于许 可的法 律上 的关 系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公 司登记 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 的, 撤销公 司登记或 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 , 追 究行为人的责
任 这也是行政机关常持的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 为不能一概 而论 , 需要考察争议双方 的真实 意思 表示 ,审 查签名者是否
获得授权或者得到认可 , 不仅看行为人即时行为效 力 , 更应 看 行为人在事后有无追认或其他行 为足 以推定对前一 行为
律 规定 的程序 和方式操作 , 而不能 自行任意设定 标准 ,若 申
请人不依据法律规定提交材料 , 则需按 行政 机关要 求更正或 补 正, 否则不能实现取得许 可之 目的 由此看来 ,不论 是行政 机关 ,抑或是行政许可 的申请人 , 均不存在 自由意志 法律行为 旨在实现私法 自治 , 依当事人 之意思表示而 由法律赋予一定私法上效果 ,发 生私 法上权利
谅解 对此 , 通常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需对材 料形式作判断 , 不是本人签名一 律认 定为虚假材料 (或隐瞒
(一 )法律行为 在国内著述 中,朱庆育的 法律行为概念 疏证 为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源流进行考证较为详 尽的文章 之一 根据朱庆育的考证 , 自萨维尼确立法律行为的基本含 义 以来 , 但凡出现这一概念 , 德国法学即几无例外地视 之为 根据行 为人意 旨而发生法律效果之行 为 ,并 由此彰示其服务 于私法 自治理念之功能 此等语用格局 ,直至今 日,仍未发生

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

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

第38卷第6期2008年11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Zhejiang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V01.38.No.6NOV.2008DO!:10.3785/j.issn.1008-942X.2008.06.010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胡建淼汪成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08)[摘要]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审查深度。

简称行政许可的审查深度。

是行政许可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着一项许可的赋予与拒绝。

也涉及到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甚至行政责任的承担与行政赔偿。

从深度上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既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审查,履行“把关”之责。

又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把握好适当的“度”。

过度的政府干预不但是一种浪费。

而且还可能超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天然界限;放任式的行政许可管理模式,又不足以真正“防患于未然”,无法有效发挥行政机关的“天然屏障”与“过滤”职能。

然而,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深度,绝不是简单的定性与定量,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许可类型、不同的情形予以区别对待,从而实现行政权与经济自由、个人自由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行政许可;审查深度;规则;重构AResearch011theDepthofAdministrativeLicenseReviewHuJianmiaoWangChenghong(GuanghuaLawSchool,Z^eji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08,China)Abstract:Normally,theadministrationofficeshallreviewalicenseapplicationgeneratedbythecivilian.Thedepthofsuchanadministrativelicensereviewcarriedoutbytheadministrationofficeishereincalled”thedepthofadministrativelicensereview”,whichisthekeyissuetotheadministrativelicense.Itwillnotonlyinfluencetheapprovalordisapprovalofalicensedirectly,butalsobecloselyrelatedtothecontrolofadministrationdiscretion,andeventheadministrativeliabilityandcompensation.Asforthedepthoflicensereview,theadministrationofficeshouldnotonlycarryoutasubstantivereviewtopreventanydanger,butalsorestrainitspowerwithinareasonablescope.Over-interferenceofagovernmentmayresultindestroyingthenaturalborderlinebetweenadministrativepowerandcitizenrights.TheLaissez-faireadministrativelicensemanagementwillnotenabletheadministrationofficetopreventanydangerormakereasonableselections.Thedepthofadministrativelicensereview,however,isn’tasimplejudgment.Itshouldbebasedondifferentlicensesandsituations,SOastoachievemutualbenefitsamongadministrativepower,economicallibertyandpersonalliberty.Keywords:administrativelicense;thedepthofreview;rule;restructure[收稿日期]2008—05—22[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iu.edu.Cn/¥0c[作者简介]1.胡建淼,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2.汪成红。

行政法的热点问题和争议探讨

行政法的热点问题和争议探讨
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在处罚 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 保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还应具有教 育意义。通过处罚,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 规,增强法律意识。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途径
告知制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信息。
深化信息公开的程度
02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主动、及时
、全面地进行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加强信息解读和回应
03
对于公开的信息,应加强解读和回应工作,帮助公众更好地理
解和使用这些信息。
加强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专门机构监 督、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方式。
案例分析:典型处罚案例剖析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某公司因违反环保法规被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严格遵循了处罚 法定原则,确保了处罚依据的合法性 和明确性。同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个体工商户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处 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本案中,行 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告知 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依据,导致当事人 在后续申诉过程中成功维权。这一案 例揭示了告知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03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及其 影响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精简审批事项
通过取消、下放、合并等方式, 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降低企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可 是对 于独 占权 的 赋予 。即使如 此 理解 其 与一 般 的行政 许 可所 于 行政 确认 。 行政 确认 是行 政机 关就 相 对人 的 申请事 项 , 在职权 获 权利 不 同。一般 行政 许可 授 权都 不具 有排 他性 。如采 矿权 、 公 法 定范 围 内 , 法定 程序 , 依 对既 存事 实或 关 系 的认 可 和证 明 。对 司 注册 等 。同 时行 政许 可 的 目的在 于 对社 会 公共 资源 的配 置和 民事行 为给 予 此种 行政 确 认乃 是物 权 行 为的 公示 公信 原 则 的要
利 申请 权或 者专 利权 的 , 当事 人应 当订 立书 面 合 同, 向国 务院 并 专 利行 政部 门登 记 , 由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予 以公 告 。 利 申请 专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知识 产权 行政 行 为 的・质 l 生
知 识产权 中的 行政 行为主 要集 中在 《 专利 法》 《 和 商标 法》 中。 我 国现 行 的这两 部 法律 中 关于 知识 产 权 的行政 行 为及 其诉 讼共
社 会秩 序的 调控 , 不会 直接 涉 及 民事主 体 的个 人利益 。 而专 利 的 求 。
授 予和 商标 的注 册 直接 与 民事主 体 个 人利 益 密切相 关 。所 以与 知 识产 权的 取得 相关 的行 政行 为 不应 该属 于行 政许 可 。
( ) 利撤销 的相 关行 为 三 权
《 利 法》 四十六 条和 《 专 第 商标 法》 四十 一 条 、 四十五 条 、 至 四
行 政认 可则 是 对某 一行 为 J 以确 认使 其具 有法 律 效 力或丧 十 九 条是 关于 专利 的 宣告 无 效和 商标 的 撤销 的规 定 。这 里有 两 J u 失法律效 力 的行为 。是对 已经 存在 的实 然权利 的法律 上 的肯定 , 。 给 其 以权能 的行 使 。但 是 由 于知识 产 品 的可 复制性 特 点使 得 知 个 问题 需 要注 意 。 一是专 利 无效 的宣 告 是一 种依 申请 的行政 行 为而商 标 的撤 销 既可 以依 申请 也 可 以依 职权 作 出 。二是 商标 撤

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8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问题及对策研穷行政法学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目录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n前言 (1)第一章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1)第一节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3)一、未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3)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主体错误 (3)三、诉讼中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 (4)四、具体行政行为定性错误 (4)五、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责任能力认定错误 (4)第二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 (4)一未依据法律法规作出 (5)二.未适月法律的条款 (5)三、未适用法定情节或并罚条款 (5)四、依据的法律规章调解的法律关系不当 (6)五、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己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6)第三节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6)一、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 (6)二、适用程序种类错误 (7)三、未依法律程序送达行政文书 (7)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实施行政行为 (7)五、未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六、未遵守回避制度 (8)七、具体行政行为未采取要式行为 (8)第四节行政越权的问题 (8)一、超越法定职权 (8)二、超越级别职权 (9)三、超越地域管辖权 (9)四、超出法定幅度 (10)第五节行政失职的问题 (10)一、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10)二、消极履行法定职责 (10)三、行政机关部分履行法定职责 (10)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 (11)五、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11)第二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第一节执法人员的原因 (11)一、执法人员的素质 (12)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14)第二节行政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15)一、无法可依 (16)二、行政法规滞后 (17)第三节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18)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19)二、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尚显薄弱 (19)三、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21)第三章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思考 (21)第一节提高行政机关的综合执法素质,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1)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22)二、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4)第二节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25)一、制定行政执法行为制度 (26)二、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7)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7)四、制定行政执法主体制度 (27)第三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8)一、加强人大监督 (28)二、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29)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30)三、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结束语 (32)致谢 (33)主要参考文献 (34)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文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摘要]行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以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如果行政权背离这一目标,必须运用包括诉讼在内的手段予以救济。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为了普遍的公共利益而维护法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的必要性、可行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行政和司法“以不同的方式遵守法律。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所实现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则是公共利益,行政的路标是国家至上原则。

”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极为必要的。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法律监督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体制下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的神圣职责。

检察机关只对法律负责,是法律的守护神,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追求公平和正义为己任,法律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唯一依据和衡量标准。

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如何保障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全社会范围普遍执行、遵守,如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解决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象,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律以及其它法律。

据统计,我国80%的法律规范均是由行政机关执行,政府是主要的执法机关。

检察机关有权而且必须监督并且制约政府执法守法,防范政府行为脱离公共利益的目标。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检察机关对行政的法律监督,并不局限于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的审判监督,还在于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是法治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欢迎阅读借鉴。

1、行政规则与规则行政2、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救济的比较研究3、行政执法裁量权及其行政控制4、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制化5、行政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6、多元时代行政组织法的变革7、信息时代参与式行政的制度供给8、公共行政的社会化与行政法适用空间的扩展9、论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契约行政10、论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11、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研究1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论13、论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的行政赔偿救济1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我控制机制研究15、从行政行为公定力谈行政公正的实现16、从药品行政执法看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17、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界定18、县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践问题研究19、行政契约中的行政特别权及其规范与控制20、浅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21、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证成——行政民主的启示22、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限研究23、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4、试论行政指导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运用25、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基于“非典”后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与实践26、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的现状和思考27、《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项目细分、执行与监督研究28、论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合理性29、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研究30、论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作及行政自控31、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32、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研究33、行政过程视角下行政裁量的控制研究34、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实际地位3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研究36、论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监督制度37、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行政问责研究38、环境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研究39、旅游行政监管中行政指导运用研究40、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41、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救济42、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程序控制研究43、电子警察执法应遵循行政合理性和行政公开原则44、论“运动式”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价值取向45、试析积极内部行政行为在公务员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作用46、论环境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责任47、环境行政中的行政指导问题初探48、论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协力行为49、行政成本的行政法学研究50、对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

《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线上行政许可已成为现代旅馆业管理的必然趋势。

通过线上平台实现行政许可,既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了市场主体的申请流程。

然而,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概述线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核、备案等许可手续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旅馆业中,线上行政许可涉及到企业注册、业务开展等多个环节,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当前,我国关于线上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这给行政机关的审批工作带来了困难,也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

(二)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在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

如何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跨区域与跨部门协同问题线上行政许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地区的协同合作。

如何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流程的顺畅衔接,是当前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线上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法律责任等,为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行政机关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安全。

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

(三)推动跨区域与跨部门协同建议建立统一的线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流程的顺畅衔接。

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结论旅馆业线上行政许可是未来行业管理的重要方向。

针对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推动跨区域与跨部门协同等方面的工作势在必行。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作出许可决定的制度。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功能,其建立和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化进程密不可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也逐渐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的发展轨道。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如部门之间行政许可权限交叉、许可标准不一、许可程序复杂、行政权力监管不力等。

针对上述问题,开展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从学术角度,可以深入探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特征、转型升级的方向与途径、制度缺陷及其改进思路;从实践角度,可以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化的指导思路,推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和持续发展。

二、研究问题1.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是什么?2.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需要变革的原因和方向是什么?3.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是什么?4. 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优化改进路径?三、研究内容和拟解决方法1.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是什么?通过梳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演变历程,深入探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构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

方法:文献研究和理论分析。

2.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需要变革的原因和方向是什么?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探究变革的动因和方向,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出理论支持。

方法:比较分析和理论探讨。

3.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是什么?分析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提供具体的思路。

方法:实证分析和问题分析。

4. 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优化改进路径?基于之前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国外行政许可制度的优秀经验,提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优化改进路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提供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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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诉讼问题的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审议通过,并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同时,这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贯彻实施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对于行政许可的深入探讨直接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性质问题。

对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特许或特权说”、“赋权说”、“解禁说”或“权利恢复说”、“折衷说”、“验证”或、“确认说”、“命令说”、“形式、实质两分说”等。

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而且都从一定层面反映了行政许可的特性。

并且,对于行政许可性质认识应该综合起来进行考察,不能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去试图揭示其性质,这样也不能真正揭示其性质。

另外,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主体采用事前监督和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事前监督和控制,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主体排除在外,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

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行政主体必须支付高额的行政成本,并且承担行政人员利用行政许可权进行寻租的风险。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方式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方式,行政许可被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领域,如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营业执照,环境保护中的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

应该指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行政行为方式,实际上也是一把双刃剑。

从积极方面而言,主要有以下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6)完善和健全的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防腐倡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制度在具有其优越性,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具有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导致垄断和财富的“合法转移”;其二,导致管制者为被管制者所“俘虏”;其三,限制竞争和阻止创造性经济的发展;其四,导致低效率和滋生腐败;其五,导致行政许可的自我增殖和“官本位”思想的强化;其六,导致公众把某些非法行为民俗化、合情化,从而架空法制经济的根基。

正因为行政许可所具有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行政许可作用,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或者消除其负面效应。

这反映在立法方面,就需要立法者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作用,既不能人为地夸大许可作用,也不能忽视或者否认许可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弥补市场缺陷或者社会发育不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立法时应把一些必须通过许可方式规定的事项,纳入到许可的范围,可纳入可不纳入的,尽量不纳入;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如社会自行调控的,就不通过许可来解决,从而减少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干预。

通过行政许可改革,要不断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就是要不断地给松绑,给社会松绑,给它们提供一个相对自由发展的空间。

因为行政许可是禁止的解除,其前提条件是禁止一般人从事该项活动,因此,它是对自由的限制。

另外,行政许可是以禁止为前提,但禁止的目的不是为了禁绝,而只是一种限制,对不符合条件者是限制,但对符合条件者提供良好的环境。

当然条件既包括形式上的条件,也包括实质性的条件。

形式上的条件如对于不同国籍的公民或组织给予不同的待遇,某种行业必须由本国人从事。

实质上的条件,如从事某种行业所必须的能力和资质。

在行政许可领域经常出现,具体实质条件而不具备形式条件的。

随着对外交往,形式条件要求在逐步松动,如目前对内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实际上就是逐步取消这种形式上国籍限制。

二、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对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活动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具有可诉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机关和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没有争议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会有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案件要通过行政许可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哪些行政许可案件应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可以纳入行政许可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实施程序、监督检查、费用等问题,并且今后可能引发行政许可诉讼的重点就是因实施程序问题导致的。

下面就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

(一)可诉行为的界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纳入行政许可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行为,又包括不作为行为。

具体而言,主要是: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还应该举行听证程序,或者对许可证进行变更和延续等。

行政机关如果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不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或者迟延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就可能被申请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不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主要包括:&nbsp... >>; (1)违反申请与受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没有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违反审查与决定程序规定,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3)违反期限规定,不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听证程序规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5)违反变更与延续程序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的;(6)违反特别规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违反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等。

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4、行政机关作出的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5、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 8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三,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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