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期保险项目商户保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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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保险项目商户保险方案

方案设计说明:

根据贵公司要求,我们为商户的运营期风险设计了保险方案:

➢设计依据:贵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对商户的保险要求;

➢财产一切险方案要点:

⏹保险财产:

包括商户的装饰装修、商品货物、自行购置或贵公司提供其单独使

用的设施设备等,商户在投保时应提供投保财产明细;

⏹共同被保险人:

在保单明细表中将贵公司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并使用“放弃代位追

偿权利条款”,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放弃向贵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关联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

⏹免赔额:

考虑到单个商户资产规模较小,发生一次事故损失金额较低,故将

免赔额设定为每次事故元。

➢公众责任险方案要点:

⏹共同被保险人:

在保单明细表中将贵公司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并使用“交叉责任条

款”,明确由于商户责任造成贵公司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保险公

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每份赔偿限额为万元,商户可根据租赁合同对最低保额的要求以及

实际需要按份数投保。

在保险公司和保险条件确定之后,我公司将根据具体条件制作“商户投保须知”,向商户说明保障范围、所需投保数据等问题,协助办理投保手续,并按照租赁合同要求,协助贵公司办理审核保单、收取保险凭证、续保提醒等工作。

蓝色港湾运营期商户保险方案

.财产一切险方案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商户商铺名称)

投保人地址:(商户商铺地址)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地址:.(商户商铺地址)

注:上述各方在本保单项下享有的权益以各自的可保利益为限。

三、营业性质:(商户的经营范围)

四、保险财产地址:(商户商铺地址以及存放保险财产的其他地址,如仓库等)

五、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注:商户应提供保险财产明细)

六、免赔额: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元

七、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八、基本条款:财产一切险统颁条款

九、特别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灭火费用条款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

.重置价值条款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特约承保条款

.盗窃、抢劫条款

十、保险费率:

十一、保险费:(待计算)

十二、保险期限: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付费日期:保险单生效后日内完成支付,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转出即视为实

际支付的履行。

.公众责任险方案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商户商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商户商铺地址)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商户商铺名称)

.蓝色港湾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地址:.(商户商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六号

注:上述各方在本保单项下享有的权益以各自的可保利益为限。

三、营业性质:(商户的经营范围)

四、承保地域范围:(商户商铺地址)及临近区域

五、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最低保额要求以及每家商户实际需求确定)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万

注:每次事故是指不论一次事故还是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免赔额: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元(仅限于财产损失)

七、司法管辖: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八、基本条款:公众责任险统颁条款(版)

九、特别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租用财产条款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服务人员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急救费用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契约责任条款

十、保险费率:

十一、保险费:(待计算)

十二、保险期限: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付费日期:保单生效日后日内完成支付,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

实际支付的履行。

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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