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味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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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味着责任

论文摘要:自由是社会主体自我实现和增进社会共同善的能力。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自由的连带方面是自我负责,承担起与你的自由选择相关的一切的责任。自由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和个人的相互作用才能实现。在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只有用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我们才可以享受更大的自由。

关键词:自由责任价值社会

在人类思想史上,对自由的理解,始终与责任这个核心问题联系在一起,具体来说即是如何在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划出一个行动的范围,既能保证个人的自由行动,又能保护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的权益。肖伯纳所曾经说过“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句话告诉我们,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享受各种自由,享受各种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为我们的自由负责任。

一、什么是自由

对一个人施以强制,就是剥夺他的自由,问题是:剥夺他的什么自由?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个道德家都颂扬自由。正如“幸福”、“善良”、“自然”、“真实”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所以,几乎能够容纳绝大部分的解释。苏格拉底、柏拉图认为的自由是精神上的、内在的自由,他们所重的是个人的意见情欲等束缚限制得解除的自由。康德、黑格尔等德国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是讲求权利或政治自由的基础──实践的或价值的理性。洛克、边沁及穆勒等消极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即为不受强权束缚的外在意义的自由。中国哲学中也存在佛教求真的自由观,道教求美的自由观以及儒教的求善的自由观。

萨特说:“人注定是自由的。”在他看来,自由既是一种祝福,又是一种诅咒,

除了死亡,没有任何方式能逃避它。哪怕在你最不自由的时候。人生只有唯一的一种行动,那就是不断地自由地选择,这样的行动塑造了我们每一个人。因为我们都隐约得感觉到这种自由的存在,同样感受到它的可怕——选择是你的自由,但是你必须承担这个选择的代价和责任。所以大多数人宁愿选择“被他人选择”而逃避这种自由,以逃避这种可怕。萨特的自由其实就是“存在”。

姑且不谈论他的观点的正确与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实现了许多自由,人生自由,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婚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自由是不可或缺的,保障个人自由,也是一件神圣而又重要的事情。穆勒在他论文中表示:除非人们得以按照他们的希望,“按照只与他们自己有关的方式去生活”,否则文明就不会进步,真理也不会显现,因为我们会缺少自由的观念市场;人类的自动自发、原创力、天才、心智能力、道德勇气等,也将无从发挥。社会将会被集体的平庸所压抑。习俗及妥协的习惯,将会造成“才能萎缩”、“心地褊狭”、“性格扭曲”的人类,从而使社会中,任何丰富且多样的东西,都受到遏抑。

按照我们的理解,“自由”这个字眼的意义,就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我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我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是一个能够为我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这些选择的人。

二、自由与责任

人既是自然的存在又是理性的存在,无论对于哪一方,都不是纯粹的存在,他必须受两种法则的支配,那便是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既然人非纯粹的亦是有限的存在,且两种法则支配的领域分别是人的自然性和人的社会性。

自然的人“不得不”遵循自然法则,而在道德实践领域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理性,对自身思想与行为做出自主地选择。也就是说,人类理性可以通过给自己立法——自律——来实现人的自由。这个“自律”就是非任意的意志自由的表现——社会属性的人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的。

这也要求我们,每一个体希望成为自己的主人,就要在理智上自我思考,在道德上自我决断,在行动上自我选择,在后果上自我负责。发现你自己、把握你自己、为你自己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此过程中,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自由的连带方面是自我负责,承担起与你的自由选择相关的一切的责任。换言之,自由的时代也是个人责任的时代,要自由就必须为自由选择的后果负责——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个人责任没有替代品”,此之谓也。

正如以赛亚•伯林在《反启蒙运动》一文中对康德式启蒙的解释:“因为只有那些是其个人行动的真正主人的人,只有在做与不做之间享有自由的人,才能因他们的行为受到褒贬。既然责任必须伴之以选择的权利,因此无法自由选择的人,从道德上说不比木棍或石头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与责任总是相依相伴,离开了自由,责任无从谈起;而没有了责任,自由又是彼此妨碍的。

我们必须承认,个人是通过社会才获得自我实现和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的。社会与个人在实现自由过程中互为前提,相互促进。自由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和个人的相互作用才能实现。社会可以且有义务增进个人自由和社会共同善,而个人有权也有责任参与社会体制的建设。

在这个过程中,责任和自由始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是个人的要求,产生于人的理性本性,想要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某些能力必然要为自己的自由承担后果;另一方面,自由的权利是社会对这种要求的承认,是社会赋予个人的权力,社会就要要求个人的这些自由有助于社会共同福利的发展。某项自由被社会赋予个人的唯一理由,就是因为这样有助于社会共同的发展。

三、自己和他人以及社会的关系

康德说过“人是目的而非工具”。这个观点包括三个方面:1.社会中的每一

个分子,作为人,都是自由的。2.社会中的每一个分子,同任何一个其他的分子,都是平等的。3.一个普通的政体中的每一个分子,作为公民,都是独立的。

人生活在社会中。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个人活动对社会发展产生能动的作用。一切正常的个人总要在社会生活中担负责任,从事这样那样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社会的发展要靠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努力才能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一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社会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人的发展更需要社会提供种种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所有的个人及其集体努力的结果,一切个人活动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整体运动及其发展。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的活动既是一个生命的自然过程,又是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的活动都面临着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关系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是进行个人正常活动的重要条件,又是作出人生自由意志选择的基础和前提。

对于个人,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也就是之前所说的责任的归属问题。普遍意义上的责任强调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即不能伤害他人、社会的利益,如何与人合作互利,为社会做贡献。而自由则强调个人对自己负责,即作为相对独立利益体,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古希腊的箴言曰:“不经思考的生活,不是真正的生活。”现代思想启蒙运动确立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即人在生而自由这点上,具有天赋平等的权利和尊严,无论是国家、政府、群体、个人,良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的创建,都必须建立在对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平等对待之上。也就是说,在启蒙运动中,首先是无分贤愚地相信人皆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自主能力,进而是无分贵贱地尊重每个人的自我思考和自主选择权利,把人从等级秩序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放手让每个人成为自己的大脑和命运的主人。所谓“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全靠我们自己”。

同时,从浅性层面,对了每个个体来说,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人生价值的基本标志。社会生活也是其人生生活的几乎全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总要同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处理好自己与社会、他人之间的关系,承担自己的责任是人获得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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