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业主装修管理办法
业主装修管理办法装修一直以来都是业主关注的热点话题。
作为业主,如何有效管理装修过程,既保证装修质量,又能控制装修成本,这无疑是每个业主都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为此,我们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装修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确装修标准业主要明确自己的装修要求和标准。
这包括装修风格、材料选择、预算控制等诸多方面。
可以先查阅装修案例,参考同类型房屋的装修方案,找到适合自己的装修风格。
同时也要搜集了解当地的装修材料价格,对照自身的装修预算合理安排。
只有明确了装修目标和预算,才能更好地实施后续的装修管理。
遴选优质装修公司选择一家优质的装修公司是确保装修质量的关键。
业主可以先通过网络查阅装修公司的信息和口碑,了解它们的专业水平、服务态度以及以往的装修案例。
可以邀请数家装修公司上门考察,并对比它们的装修方案和报价。
最后择优选定,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全程跟踪监督在装修过程中,业主要全程参与并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提供施工进度表,并定期检查现场施工情况。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并督促整改。
业主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产,避免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验收并返修装修完工后,业主要仔细验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装修公司应当无条件返修直至业主满意。
业主还要注意保修期内的后续维护,及时解决装修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装修质量长期保持。
业主装修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前期策划、中期监控到后期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精心把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装修过程高效有序,最终达到理想的装修效果。
我相信只要业主掌握了这些管理要点,装修必将顺利进行,给您一个理想的居住环境。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办法完整版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办法完整版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装修管理办法。
一、装修申请与审批1、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装修申请,并提交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2、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是否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3、对于符合要求的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处应予以批准,并发放《装修许可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装修施工时间1、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处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下午X点,中午X点至下午X点为午休时间。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下午X点,中午和下午禁止施工。
2、为避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休息,严禁在夜间(具体时间)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施工。
三、装修施工人员管理1、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在胸前。
2、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留宿、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
3、施工人员应文明施工,不得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
四、装修施工管理1、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严禁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梁、柱、墙等。
不得在楼板上钻孔、开槽,不得改变阳台的使用功能。
3、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在装修前必须进行防水试验,经物业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防水层,如造成渗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业主房屋装修管理制度
业主房屋装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环境质量,保障业主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进行装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四条业主在进行装修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业主在装修完工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业主在装修期间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业主装修流程第八条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装修申请,包括装修计划、材料选取等内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装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条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押金,确保在装修过程中不会损害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业主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工程,并通知物业公司安排验收。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十三条如业主的装修工程影响邻居正常生活,需由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业主装修规定第十四条业主进行装修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需保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业主在装修时需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或工人,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业主在装修时需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业主在完成装修后需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小区整洁。
第十九条业主在使用装修材料时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第二十条业主在装修时需遵守小区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建筑结构。
第四章业主装修监督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的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邻里间如有异议,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业主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如发现其他业主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向业主委员会举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等。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加强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1、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装修项目、施工期限、施工人员信息等内容。
2、业主应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剖面图、水电线路图等。
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立面、承重结构等重要部位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业主。
审核通过的,发放《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
二、装修施工时间1、为保证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控制。
正常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
2、禁止在午休时间(X点至X点)和夜间(X点至次日X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三、装修施工管理1、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在胸前。
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留宿。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超重物品,以免影响阳台的结构安全。
严禁私自改变阳台的功能和外观。
4、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经过X小时的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5、严禁损坏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等。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袋装后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不得随意倾倒在小区公共区域。
四、装修材料管理1、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材料。
房屋装修管理制度房屋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房屋装修管理制度房屋装修管理制度规定1.装修申请1.1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申请,申请须包括装修计划书、设计方案、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1.2物业管理公司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申请符合规定,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装修审批2.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装修申请的初审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装修计划书、设计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批。
2.2审批标准包括装修材料的环保性能、装修施工的安全性、装修工期的控制等。
2.3装修审批决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通知业主。
3.施工管理3.1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文件,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
3.2物业管理公司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和审批文件进行。
3.3施工人员需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
4.装修验收4.1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验收申请,需提供竣工图纸、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4.2物业管理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合格的装修工程予以认可。
4.3如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验收。
5.后期管理5.1装修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的环保、安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2业主需遵守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改动或破坏公共设施。
5.3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需要对装修工程进行抽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6.处罚措施6.1如发现业主或施工单位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6.2严重违规行为可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一份房屋装修管理制度的规范,旨在保障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业主利益和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装修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装修工程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
同时,业主和施工单位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装修秩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2002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第 1 页共9 页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与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的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行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的1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为和进行焊接作为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OO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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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为确保XX小区整体业主的根本利益,并对装修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小区施工须接受资质审查,提供:
1、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红印;
2、建设部门颁发的专业许可证;
3、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法人企业技术状况情况表。
同时,要接受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的房屋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二、本小区内装修队实行凭《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和施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要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装修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
14:00——19:00。
超时施工,需提前申请;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如不听从劝阻,将扣留或没收工具;
四、施工队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在接到工程后需办理如下手续:
1、交纳装修押金;
2、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每份交纳工本费10元,押金50元;
3、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每证交纳工本费5元,每证押金50元。
五、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房号内施工,不得乱窜场地,违者管理处有权没收出入证,更不得私下接工程而不办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清运,每天装修垃圾应按指定地方放置,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七、施工队应严格按《住宅装修管理规定》、《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及《XX小区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八、装修完后施工队和业主共同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时交回进场“装修施工许可证”和“出入证”,如有丢失“装修施工许可证”和“出入证”者的,押金将不退。
九、工程完工后,需经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经查验无违章项目(破坏结构、渗漏堵、影响外观),确定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章行为时,予以第一次验收,经过三个月保修期,物业公司进行二次验收,如无出现以上违章项目,物业公司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装修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