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资质申请及审批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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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5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l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2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或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
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2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
1、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
2、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
3、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
4、智能卡系统工程;
5、通讯系统工程;
6、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
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
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9、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10、广播系统工程;
11、会议系统工程;
12、视频点播系统工程;
13、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工程;
14、可视会议系统工程;
15、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
16、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
17、火灾报警系统工程;
18、计算机机房工程。
二、基本流程
1;公司注册(现有公司不符合要求的)
2;寻找挂靠人员;办理人员保险
3;省建设厅领取资质申请表
4;填写资质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装订成册
5;报送建设厅
6;建设厅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材料
7;现场核查
8;领取资质证书
三、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
四、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资质申请受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
1、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报送建管处负责受理,商勘察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2、已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设计资质企业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2)具有施工资质企业的由设计处负责核准,商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设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3、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不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低资质等级证书核准处室负责核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核准处室的厅长审批。
(2)具有相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资质证书年限长的核准处室负责核准,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合格后,报分管核准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3)已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升级或增项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合格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二)资质核准程序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申报和二级以下资质的核准、审批。
各市地建设行政部门按省建设厅、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内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的推荐、二级以下资质初审工作。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实行专家审查制度,负责资质核准处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凡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建管处和设计处按由谁核准分别编号,证书由厅受理中心负责打印并发给申报企业。已具有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新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由原核准处室收回取得原有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提出延续申请,由核准处室商相关处室重新核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由核准处室负责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材料,按建设部建市办[2006]6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规定要求提交。
(四)资质受理时限
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五、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