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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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裁判

国际仲裁是根据1794年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杰伊条约》实施的种载发展而来的,1899年的裁判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以及其他众多国际条约都载有仲裁条款,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拟定了《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国际仲裁可分为两代:第一代是传统的国家间仲裁,第二代是混合仲裁,国家间仲裁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仲裁的制度化,比如2000年建立的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边界委员会和求偿委员会,混合仲裁是国际争端解决方式“静悄悄革命”的产物,这种仲裁涉及国家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争端,特别是商事争端,1979年美国于伊人质危机后建立的美伊求偿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混合仲裁的两个例子。

仲裁是基于当事方同意的法律解决方法,这种同意可以来自一个现有条约,比如专门的裁条约(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①,或者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来自一个临时仲裁协定,即争端发生后当事方达成的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在当事方事先同意依仲裁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争端一方依照有关规定单方面书面请求仲裁庭解决争端被称为强制仲裁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5名仲裁员甚至1名伸裁员组成,除1人仲裁庭(或独任裁庭)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外,多人仲裁庭通常由争端双方各指派1名或2名伸裁员,其余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或双方已指派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予以组成,在强制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争端一方不单独指定或与另一方协议指定仲裁员,则由一个法定的第三方指定如联合国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或者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仲裁员应从精通国际法的公认人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仲裁庭一经成立,在其作出裁决前,其组成应保持不变,如某一仲裁员因死亡、解取或辞职而空缺时,则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程序予以补缺。

除争端当事方议定的程序规则外,仲裁庭有权自己制定其程序规则,在争端方对适用法律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适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分书面和口述两个阶段。书面程序由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仲裁庭有权索取证据和切相关资料,口述程序是双方派律师、代理人或

辅佐人员出庭,在仲裁庭庭长的指导下,各自阐明观点,分析证据,在程序进行中,有时还引起附带程序,包括初步问题程序(或管辖权程序)、请求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或中止程序。

仲裁庭依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裁决,除仲裁协定另有规定外,裁决应附注仲裁员的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裁决构成对争端的确定解决,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除争端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上诉。但是,如果争端方认为裁决意义或范围不明而要求解释,或因发现对裁决有决定作用的新事实而要求修改裁决,可在一定期限内请求解释或复核

(二)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拥有116个成员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依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设立,院址在荷兰海牙。该法院不是一个真正“常设”的法院,只有一个国际事务局作为秘书处书处,常设仲裁法院具备一份由各缔约国选定的至多4名公认的精通国际法,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士组成的仲裁员名单,仲裁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由国际事务局通知缔约国,根据协商从该名单中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①

常设仲裁法院最初是为国家之间仲裁和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提供便利,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个现代化的多层次仲裁机构,为涉及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间或相互之间的争端解决提供行政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在1935年“美国无线电公司诉中国案”中首次将其管辖权扩大到非国家当事方,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联系,是绝大多数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书记官处。

常设仲裁法院自成立以来,为众多争端解决提供支持。2013年它管理的案件达104件,其中8件为国家之间仲裁,62件为投资仲裁,包括2010年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钢矿业公司等三家中国企业诉蒙古的投资仲裁案。通过常设忡裁法院成功解决的争端比如2004年荷兰与法国关于条约解释的争端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的》附件七仲裁法庭

附件七仲裁法庭是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法庭,它是一种具有余性质或备用性质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根据该公约第287条规定

的“咖馆式”强制解决争端程序,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之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如下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附件七仲裁法庭和附件八特别仲裁法庭,如果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种强制程序,除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这种程序。如果争端各方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强制程序或者接受的并非同种强制程序,则应被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由于大多数国家没有作出选择或者所作选择不一致,因面附件七强制仲裁潜在地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国际法院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不同,这是第一次由一个重要国际条约赋予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强制管辖权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附件七仲裁庭由5人组成,争端双方各指定1名钟裁员其余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由争端双方协议指定,如果被诉方不单独或协议指定裁员,提起程序的一可以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定,争端一方启动裁程序需要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这种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的说明并指派1名仲裁员,同时,提起程序的一方还需要满足如下两个实质要件:

(1)争端方之间不存在排除附件七仲裁的协议,这具体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和第282条。根据这两个条款,如果争端当事方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且该协议排除任何其他程序”,或者争端当事方“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则不得提起强制仲裁,在“南方南鰭金枪鱼案”中,附件七仲裁庭裁定,1993年《养护南方南鰭金枪鱼公约》第16条(争端解决条款)属于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强制仲裁的协议。

(2)必须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三个:第一,所提起的争端必须是“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比如岛礁主权争端不属于这种争端;

第二,争端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7条规定的因沿海国行使有关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或群酌决定权以及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引起的争端,或者不属于一国依据第298条第1款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海洋划界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或者这类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

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不属于关于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的争端以及有关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的争端。中国2006年声明,中国政府不接受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所述任何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第298条发表声明予以排除强制程序的争端,只有经争端各方协议,才可以提交这种程序。第三,争端已诉诸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

附件七仲裁承认争端一方缺席程序的事实,并采用不妨碍程序原则,公约第9条规定,如果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

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除争端各方事前议定某种上诉程序外,仲裁裁决具有确定性,不得上诉,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如果对裁决的解释或执行方式发生争议,争端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法庭决定。

自1997年以来,共提起16个附件七仲裁程序,涉及海洋划界、航行、渔业、海上执法环境保护和军舰地位等,第一个附件七仲裁程序是1997年圣文森特·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的加号”案,第一个附件七仲裁庭是1999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日本的南方南鰭金枪鱼案仲裁庭,附件七仲裁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方面的作用显得比国际海洋法法庭突出,它成功解决的端包括2004年上亚那与苏里南之间“海洋边界划界与相关事项案”和巴巴多斯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案",以及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关于孟加拉湾海洋边界划界案"。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就南海争端提起附件七仲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次被提起国家之间仲裁,中国不接受,不参与非律宾提起的有关仲裁。

(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依据1965年《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①建立的,为通过仲裁或调解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设施的一个自主性国际机构,是为便利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而设的一个主要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主要为《华盛顿公约》的约国与属于其他缔约国国民

的投资者之闻的仲载提供程序框架,自1978年开始,它通过制定《附加便利规则》也向《华盛顿公约之外的投资争端提供程序粗架,国际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管辖权有3个条件:(1)争端当事方同意。只有经争当事方书面同意,中心才对提交的案件有管权。因此,中心是一个自性仲裁机构。同意可以通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投资条约给予。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BT都规症将约国方与另一方的国民的投资争端提交中心仲裁。多边投资条约也有类似规定比如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

(2)属人管辖。仲裁程序的当事方必须是《华盛顿公约》的一个缔约国或其国家实体与另一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东道国或外国国民的母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外国国民的母国或东道国是缔约国。因此,投资者不能是东道国的国民。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达成协议,法人可因为外国控制而被视为外国投资者,(3)属事管辖。中心只对由投资所直接引起的法律争端具有管辖权,对政治性、经济性或纯商事性争端没有管辖权。

仲裁庭由争端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仲裁员或任何非偶数的仲裁员组成,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则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或者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和国际法规则。争端一方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不出席或陈述其案情,另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庭处理向其提出的问题并作出判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应子守和执行,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华盛顿公约》规定的解释、修改和取消之外的补救办法。

截至2014年12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共登记495个案件,包括2个中国被诉的案件,即2011年“伊克兰·伯哈德诉中国案”和2014年“安城(Ansung)房地有限公司诉中国案”

二、国际司法

通过国际司法解决国际争端起源于国际联塑1920年成立的席设国际法院(FCU),现在有区域性法院和普遍性法院可以利用,前者如欧洲联盟法院和非盟法院,后者如继承常设国际法院的联合国国际法院①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CJ)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及其规则解决国际争端,院址在荷兰海牙,它只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不能受理私人提交的案件,它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权审判个人(如战犯),②它不是

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其他国际法庭(比如国际海详法法庭)的上诉法院。

1.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籍,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分别选举,在两处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候选人由各国政府委托有关团体提出,候选人“应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当选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得连选连任,中国已先后有五人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他们是徐漠、顾维钩、倪征燠、史久镛和薛捍勤。法官是专职的,不是其国籍国的代表,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亦不得执

(完整版)国际法练习题精选30题(有详解答案)

国际法精选30题(有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两国以黑河为界,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列选项中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是() A. 黑河沿岸及水域分属甲乙两国,且两国对分属本国部分享有领土主权 B. 甲乙两国对黑河有共同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C. 两国渔民可以在黑河上自由捕鱼,任何一国不得限制对方渔民到本国一侧捕鱼 D ?两国船舶只要有明显的国籍标志,即可在黑河上平等自由地航行,但一般不能到对岸港口停靠 ★★2 ?甲国货轮东风”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东风”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 东风”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而穿越我国领海,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 东风”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东风”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 行为则是违法的 D. 东风”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 3 ?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 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 C. 由于海洋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 ?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 审理 ★★ 4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制定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也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现乙 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的大陆架上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的科研钻探行为合法,但是修建人工岛屿非法 C. 乙国建造人工岛屿行为合法,科研钻探非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岀大陆架的主张 D ?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5 ?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 B. 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 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 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答案: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章) ?国家概说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继承 第一节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四要素)(重点)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思考题: 1、台湾是否符合成为国家的四要件? 2、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分治状态,是否构成独立的理 由? 3、台湾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 4、台湾能否以公投方式决定自己的前途?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重点) ?联邦: ?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确定其权限; ?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约束各成员邦公民; ?公民有共同国籍;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 ?国家的联合体; ?机构权力及于成员国; ?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各成员国国民具有自己的国籍 ?(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四)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 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国际法上的专用词汇

国际法上的专用词汇 protectorate (被)保护国 asylum 庇护;避难 forntier region, border region 边界地区 boundary negotiation 边界谈判 status quo of the boundary 边界现状 never to attach any conditions 不附带任何条件 non-aligned countries 不结盟国家 patrimonial sea 承袭海 consultations 磋商 the third world 第三世界 imperialism 帝国主义 200-nauticalmile maritime rights 二百海里海洋权developing countries 发展中国家 dependency 附庸国 plebiscite 公民投票 generally-accept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公认的国际关系原则 joint action 共同行动

normalization of relations 关系正常化 an established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准则 rudimentary cod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国际关系中最起码的准则 international waters 国际水域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国际形势 merger of states 国家合并 national boundary 国界 maritime resources 海洋资源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mutual accommodation 互谅互让 exchange of needed goods 互通有无 détente,缓和 fundamental rights 基本权利 reduction or cancellation of debts 减轻债务负担 Near East 近东 right of residence 居留权 arms dealer, merchant of death 军火商 territorial sea 领海 limits of territorial sea 领海范围

国际公法(正常答案)

2019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题库及答案 1、一国国际不当(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主观要件,是指根据国际法判断一国的的某一行为客归因于国家而构成的国家行为。有属于一国的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的他国所从事的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其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 2、《海牙公约》对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及其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1)规定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有哪些? 答: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序言中明确指出:“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出发,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4、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答: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5、什么是紧追权?其主要规则有哪些? 答:(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而对其进行追赶直到公海并加以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的权利。 (2)追逐必须在外国船舶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才可开始;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得开始紧追;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即告终止。紧追权又可比照上述规定,对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行使。行使紧追权不当而造成被追逐船舶损害时,应予以赔偿。 6、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一、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学者们一般将该项规定的国际习惯论释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二、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7、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答: 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缔约程序)。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四、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8、简述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效力和适用。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1)直接适用方式。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9、简述国家承认的条件、方式及其法律效果。 答:一、(1)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

国际法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责任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1787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1848的瑞士、1815—1866的德国。现今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冈比亚邦联。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享有主权程度) ?1.独立国是指享有完全主权的国家。 ?2.附属国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外交往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1)附庸国是指对内拥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则绝对或者大部分受“宗主国”控制的国家。?(2)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本国外交权和防务权交由保护国,并与保护国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的国家。 ?被保护国不属于保护国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 (三)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是指通过条约承担永久中立义务,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参与任何对外战争或武装冲突,也不参与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条约或行动,同时其他国家承认并保障其中立地位的国家。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现状 我国当今的领土争端问题主要存有于南海和东海,岛屿争端逐渐成为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焦点。南海,在国际上被称为南中国海,因海 洋生物资源丰富,海底蕴藏大量油气资源,导致这一区域成为兵家必 争之地,我国在上世纪就已经在南海划定九段线,确认了海域内诸岛 屿的主权,但因种种复杂原因,我国南海相当一部分的岛屿被越南、 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窃取,九段线名存实亡。不仅仅在南 海存有与诸多国家的领土争端,东海也存有同样的问题,中日钓鱼岛 问题构成了东海区域危机的主要内容,较南海问题而言,钓鱼岛争端 的矛盾更加突出,钓鱼岛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战后,日本窃据钓鱼岛,妄图将该岛据为己有,我国为保护领土完整,一直进行不懈的抗争。一直以来,我国致力于通过政治协商与谈 判来解决领土争端,我们相信在国际法日益健全的今天,领土争端问 题已经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二、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现今国际上所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是先占,即对于无主地的长期有效 占领。很明显,先占成立的前提是该土地属于无主物,如果该地已经 为他国有效占领,则不适用先占。另外,先占的另一个条件是长期有 效的占领,即官方在宣示主权后必须实行有效统治,如果仅仅是短暂 的滞留,则不符合先占原则。如果对我国南海和东海的岛屿争端追本 溯源,我们可以从史料得知,早在明朝时期,中国政府便派遣探险队 登上南海九段线以内的岛屿,对其实施有效占领并宣示主权。钓鱼岛 也不例外,据我国史料可证明钓鱼岛在明朝以前就已经被我国所探索,明代已把钓鱼岛纳入其版图内。另一方面,我们从日本史料得知,在 甲午战争之前,日本特务机构曾派遣间谍到钓鱼岛及其海域周围进行 调查、巡视,同时策划把钓鱼岛划入日本管辖之下,但在一番探查后,日本自己也得出钓鱼岛已经处于清朝统治范围之内,因此日本便打算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 “国际法弱法论”。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

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 “国际法无用论”。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王铁崖认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国际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解决的是国际法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各种不同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道夫为代表。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学术交锋愈加激烈。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在国际的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在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地位 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 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是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 (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受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法泰尔、李斯特、希金斯等。他们从维护

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豍。 持这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固然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视为是个人行为或者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所作的行为。个人的确有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一些条约的条款直接适用于个人,这是事实。但是,这种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其次,总的看来,这些事例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相比,只是少数例外情况。最多只能说个人有某种国际法律地位,但是这当然不等于认为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从根本看来,这些权利是给国家的。个人之所以享有国家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因为他们依国内法所处地位和所担任的职务。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中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利益而在于确保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52784151.html,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作者:蒋圣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蒋圣力(1989-),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摘要】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其功能是解决国际法在时间层面上的冲突问题。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相应地,解决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该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国际法规范;而解决消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则应当是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做出例外的规定。 【关键词】国际法;时际法;法律事实;发生和存续;法不溯及既往 一、引言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1] 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情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3]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

国际法

1.简述国家承认的性质: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 (1)构成说 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 另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经过既存国家的确定,经过承认,被承认国与承认国之间就发生了依附于国家资格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性质。 (2)宣告说 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2.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主要有: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3.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该国保护的其他人(无国籍人和难民)的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 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涉及其国籍国之间可否进行外交保护和第三国如何接受其国籍国的求偿问题,也应遵循受害人持续持续具有保护国实际国籍的条件。 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不要求国籍条件,只要求这类受害人长期居住在保护国,证明其在受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在该国经常居住或有惯常居所。 (三)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7

英国诉法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United Kingdom v.France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法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突尼斯摩洛哥 [审理机关]常设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23年2月7日 [案情摘要]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学理词] 国际管辖国籍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 [法律点] 一国的国籍立法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争端是否纯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件?

[案件背景] 1875年和1856年,英国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 [案件事实]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当事人诉求] 英国政府的诉求:(1)英国政府反对法国总统于1921年11月8日,颁布的两个命令适用于英国人;(2)英国于1875年和1856年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所以侨居在这两国的英国人既不受该两国的法权支配;(3)英国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 法国方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受国际法调整,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 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 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

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两个因素缺一不可。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及证据等因素。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一个专门法律文件来表现国际习惯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在国际实践中成不成为国际习惯不能单独凭某个国家或某个权威来说明,而须寻找各种证据。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①、国家之间的外交

国际法一点问题

一: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原因: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特征: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2承认的作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承认国接受承认对象存在这样的事实。二是表示承认国与承认对象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愿望。3承认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的转移。 领土变更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买卖、割让、交换等)、合并、分离、分裂、独立。 条约的继承(两条规则) 一、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都不继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二、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 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 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板原则”: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债务的继承 首先分清债务性质 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 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恶债: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战争债务) 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 档案的继承(p44) 档案的特性:不可分割、可以复制 继承原则: 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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