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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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甲方:童文萍(受害人之妻)、陈婷(受害人之女)、

陈佳欣(受害人之女)、凌茶英(受害人之母)

乙方:洪晋珊(闽C01583车主)

丙方:赵世淼()

因受害人陈圣初驾驶闽C01583车与赵世淼驾驶车相撞导致陈圣初死亡,陈圣初从2002年开始至2014年5月给洪晋珊打工开车雇佣关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三方确认,乙、丙方共应赔偿甲方人民币万元,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赔偿项目。根据惠州市交警高速公路一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乙方洪晋珊(闽C01583车主)承担万元,丙方赵世淼()承担万元。

二、乙、丙方同意双方保险公司将全部赔偿款直接支付给甲方。

三、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以外,余额由乙、丙方连带赔偿给甲方,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天内一次性付清。

四、除以上赔偿款以外,乙、丙方出于人道主义,自愿额外补偿甲方人民币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天内一

次性付清。

五、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六、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交警备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王某的亲属认为,被告熊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管理人,应当对其雇工在履行职务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遂将被告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六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熊某临时雇佣王某驾驶车辆到外地运输货物的事实清楚。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被告熊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丙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应当退还乙、丙方额外支付的元补偿款,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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