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2023年度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详细版)
2023年度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详细版)目录一、评审原则 (2)二、组织机构 (2)三、申报推荐中、高级教师职务资格的条件 (2)(一)基本条件: (2)(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 (3)四、量化赋分推荐办法 (4)(一)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业绩、贡献评价赋分(40分) (4)(三)年限赋分 (5)(四)群众评议(20分) (5)(五)综合表彰奖励赋分(必须为任现职以来) (6)(六)教学奖励赋分(必须为任现职以来) (6)(七)班主任奖励赋分(必须为任现职以来) (7)(八)教学成果赋分(必须为任现职以来) (8)(九)其他赋分(必须为任现职以来) (10)五、推荐工作要求 (10)六、其他有关事项 (12)(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推荐: (12)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进取精神,以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各项工作健康、和谐发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校职称评定工作导向正确,公平公正,操作可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我校职称评定过程中,政策公平,指标公开,过程公开与结果公开,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
2、适度倾斜原则。
力求向农村薄弱学校、中小学小学科专任优秀教师倾斜。
3、择优推荐原则:结合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综合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二、组织机构镇中心小学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工作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三、申报推荐中、高级教师职务资格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新鲜出炉。
小编了解到,早在2012年,作为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我省就已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新余、上饶、吉安三地列为试点城市。
2013年7月,我省首批31名中小学教师被评为正高级职称,享受等同于大学教授的相关政策。
《评审办法》对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时对教师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进行严格要求。
对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求从教以来必须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
下面小编奉上全文建议亲们收藏哦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中小学教师职称法改革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职称法改革实施方案1. 引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评价教师业务水平和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我国决定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法进行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提高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2. 改革目标2.1 提高评审公平性:建立公正、透明的评审机制,确保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防止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
2.2 科学评价教师能力:根据教师的实际教学表现和教育教学能力,科学客观地评价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发展潜力。
2.3 激励教师成长:通过职称评审制度,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成长。
2.4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通过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推动教师在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不断提升,提高学生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发展。
3. 改革措施3.1 完善评审标准:制定详细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包括教学成果、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师德师风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核指标。
3.2 设立评审委员会:成立专门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教育专家和行业资深人士组成,负责职称评审工作。
3.3 加强评审程序监管:建立评审工作监督机制,确保评审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和公正性,严厉打击评审中的不正当行为。
3.4 推动教师培训和发展:加大对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和专业成长。
3.5 加强信息化支持: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提供全面的评审材料和资料,便捷高效地进行评审工作。
4. 实施步骤4.1 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根据改革方向和目标,结合教师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细则和操作规范。
4.2 建立评审委员会: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委员会成员责任和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3 宣传解读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政策,提高广大教师对改革的认知和理解。
2024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详细版)
2024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详细版)目录2024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 (1)一、评审原则 (2)二、分配指标: (2)1.一级教师8人(其中中学2人,小学(幼儿园)6人) (3)三、评审程序 (3)1.成立2024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3)3.申报与评选办法 (4)四、具体进度安排 (5)五、本方案解释权在实验学校办公室。
(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职评量化考核方案。
一、评审原则1.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原则。
即职评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推荐评审办法公开,个人主要评审材料公开,推荐和评审结果公开,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即个人实事求是的上报,学校实事求是的考核。
4.发挥职评工作的杠杆作用,以职评促管理。
评审推荐工作与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加强师风建设相结合,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促进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分配指标:1.一级教师8人(其中中学2人,小学(幼儿园)6人)1.在乡镇任教满30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不受指标限制申报。
2.在乡村学校连续工作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指标限制。
三、评审程序1.成立2024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职工代表:(临时从教师代表中抽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兼)成员:XXX1.制定并完善《实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细则》报教代会审批。
3.申报与评选办法(1)一级教师由实验学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
(2)小学、幼儿园申报一级教师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方法①初评先由各校组织实施:各校对照人社局、教育局职评文件中有关业绩条件(九选二)、教科研条件(四选一)对有申报意向的教师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核记录中标明符合条件的材料名称。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通过参加是一个合格的教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学教师、高等教师推荐职位竞争,打算雇到合适的人职务等级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符合相应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和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流动在当地的水平。
由学校(单位)和计划招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以校宣言,竞争对手。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背景和意义为了不断提高江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促进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江西省决定进行职称制度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本次试点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职称制度,激励和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教师队伍的优化和专业发展;另一方面,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机制,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给予教师合理的职称晋升机会。
二、评审标准和流程1.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考核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包括教学设计、授课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教育教学研究:考核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教案、论文等方面的质量和数量。
(3)教学管理能力:考核教师在学校管理、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4)师德师风: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素养,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2.评审流程:(1)报名阶段:教师根据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阶段:由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面试环节。
(3)面试阶段:由专家组组织面试,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4)终审阶段:综合考察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和师德师风,形成评审结果。
三、举措和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职称制度的顺利进行和评审的公正性,江西省将采取以下举措和措施: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
2.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选聘有丰富教育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来担任评审专家,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现评审材料的电子化,并提供在线服务,方便教师进行报名和查询评审结果。
4.加强宣传与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让广大教师了解试点政策和职称评审办法,提高教师对职称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
5.加强政策保障: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给予教师相应的职称晋升和待遇提升,并为教师提供合适的专业发展和培训机会。
兰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2〕2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破格晋升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委员从评审委员库中遴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中小学高级教师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教育局提名,报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厅审查批准。
三、副高级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中级评委会成员由15~21人组成。
第七条评审程序一、申报人须在符合《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2020年新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名师资料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江西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
本文就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进行详细说明,以期更好地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和主体1.评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中小学事业单位的教师职称评审。
2.评审主体:评审主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业务能力,并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方面有一定的成果。
评审标准具体如下:1.教育教学经验: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包括教学年限、班主任工作经验等。
2.业务能力: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并能熟练运用教育教学理论和技巧。
3.教育教学成果: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方面有一定的成果。
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参与教育教学项目与课题等。
4.师德表现: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责任感,遵守教育教学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评审程序1.申报阶段:教师通过填写申报表,提交个人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教育教学成果和师德表现等材料。
2.笔试面试阶段:教师需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笔试面试,并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综合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的申报材料、笔试面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综合评审教师的职称评定结果。
四、评审结果及效应1.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将教师的职称评定为副高级教师、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
2.职称享受:教师根据评审结果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和权益,包括职称津贴、职称级别晋升等。
3.职称管理:教师应根据职称管理规定,维护教师职称的合法权益,加强职称的管理和使用。
五、评审监督和评估1.评审监督:评审委员会将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2.评估机制:建立教师职称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教师职称的效果,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是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教育的发展也一直得到了国家的重视。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教育体制和教育方式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其中包括职称制度。
为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江西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坚持实行职称评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2.1 职称评审对象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适用于中小学各类公立学校的教师、教研员、实验员,包括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中小学中级职称评审。
2.2 职称评审的时限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每年6月和12月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评审。
2.3 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格条件、职务条件和职业素养条件。
(1)资格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教育法学等学科学位的;2.本科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为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成果的;3.中专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水平优秀,为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成果的。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师资格证书、高师毕业生的;2.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3.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学科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
(2)职务条件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者,应具有高级教师或者副高级职务,或者相当于高级教师、副高级职务的实际工作年限。
申报中小学中级职称者,应具有教师职务,或者相当于教师职务的实际工作年限。
(3)职业素养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者,应具备以下职业素养条件:1.遵纪守法,讲究道德修养,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和社会的信任;2.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坚持不懈地为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奋斗;3.具备较好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实践素养,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4.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有推动和践行科研成果的历史和现实表现。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安徽省中小学全日制教师职称的评审。
二、评审条件1.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其中:(1)高级中学教师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及以上的教学工作经验;(2)初级中学教师需具备高职及以上学历,有5年及以上的教学工作经验;(3)小学教师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的教学工作经验。
2.注重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教育科研水平,应具备一定的教研成果和教学成果。
3.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审流程1.评审程序(1)个人申报: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评审申请。
(2)学校初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评审阶段。
(3)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教师进行评审,包括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教学等。
(4)评定结果公示:学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教师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5)最终评定: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和申诉处理结果,最终确定教师的职称评定结果。
2.评审时间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评审标准(1)教学业绩:考核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贡献。
(2)科研成果:考核教师的学术论文、教材或专著、科研项目等。
(3)教育:考核教师的教学成果,包括课程设计、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等方面的。
(4)师德师风: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情况,包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等。
四、评审结果与享受权益1.职称评审结果分为三个等级:高级教师、中级教师、初级教师。
2.职称评审结果作为教师的专业职称,对教师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业发展等产生影响。
3.职称评审结果的有效期为4年,评审期满后,教师需重新进行评审。
五、其他1.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开,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同意后行文公布。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பைடு நூலகம்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1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荐第九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引言自2018年起,江西省开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教师职称评审是此项工作的关键一环。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江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审办法。
评审条件师德表现教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现和职业操守。
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要求自己,勤勉工作,能够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教学工作教师应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业绩。
教学业绩应体现在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的效果应该符合教学科研领域的前沿水平。
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要符合中国教育科研网规定的学科分类标准,权威性和先进性较强,取得的效果应该符合教学科研领域的前沿水平。
评审流程评审申请教师应在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内提交申请。
评审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者驳回。
评审材料教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应包括个人简历、任课学科、授课情况、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师德表现等方面。
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或者驳回。
评审考核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核。
根据教师的教学业绩、师德表现和学术研究水平,专家应进行编制评估报告,对教师的评审结果作出建议。
评审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教师的评审结果。
评审决定分为职称升格、职称维持和职称降低三种情况。
评审机构应公布评审决定,并给出理由。
评审结果的效力职称升格教师评审结果如果为职称升格,应发放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审证书,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职称的备案登记。
职称维持教师评审结果如果为职称维持,应给予该教师相应的鼓励和表彰,并记录其职称评审结果在个人档案中。
职称降低教师评审结果如果为职称降低,应该给予该教师相关的处分和警示,并注销其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审证书。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过评定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比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评审程序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市及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
四、评审委员会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市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职称分别按评审权限由市、县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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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
法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文是关于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全文,欢迎阅读!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
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
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
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
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
审
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xx〕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xx〕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