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设部213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4-21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临时设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临时设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一、总则1、随着公司施工领域的不断拓展,先进技术的应用,施工生产中的临时设施在不断地进步和更新.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临时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设施费用开支,确保质量安全受控,依据上级要求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制订。
二、适用范围工程临时设施是指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中定义的内容.如(1)运输便道;(2)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3)临时通信;(4)施工生产(生活)临时供电、供水管线、项目部驻地建设、拌合站、梁场等. 是针对某个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设置的,属于非国家定型、定点生产的构筑物或设备。
三、职责和分工1、临时设施设计、鉴定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临时设施的设计、鉴定必须在各级总工程师组织下进行.2、临时设施(设计、制造实行)项目部和公司两级审批鉴定。
公司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由公司和项目部两级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部门参加,共同核定;项目部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公司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部门参加,共同核定。
3、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审定设施的可行性,是否满足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工艺和规范要求,并对加工制造工艺标准、装备、出厂检验、电器等进行鉴定.4、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审定临时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规定,并对临时设施的使用运转安全进行监督检查.5、项目合同部负责对临时设施费用价格核定.四、公司审批鉴定的范围1、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2、临电设施(5kV及以上的临电设施);3、新建临时驻地设施、工地实验室、拌合站、预制场等。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对“危大工程范围”进行了多处修改。
住建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具体范围如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5篇范文
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5篇范文第一篇: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防范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等多发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我公司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和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在建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重点,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整治;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开发区、乡镇等“四个重点部位”在建工程和易发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等事故部位为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全面推进。
二、整治目标通过整治,强化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行为,改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遏制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重大事故、多发性事故的发生,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成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现场项目经理任组长,施工股、计划股、材料股、车班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施工现场临时项目部,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整治范围施工安全重点检查模板支撑、脚手架、井字架、临边洞口、边坡、基坑以及施工现场围挡、临时设施等易发高处坠落、坍塌、倒塌、机械伤害事故的危险源部位。
五、整治内容和要求施工安全生产方面:1、开展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教育及检查高处坠落是历年来造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各单位要认真开展“高处坠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住建部37号令、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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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文件内容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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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文件内容介绍
建办质【2018】31文件内容介绍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第一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一、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二、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版、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施工。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科审查批准,签名盖章扣方可实施。
五、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六、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时依据工程项目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项目部执行,安全科负责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七、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的费用和使用材料,都应切实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八、专家论证审查:(1)公司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公司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二篇:19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建质[2009]87号文+建质[2004]213号文+87号文与213号文对比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关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若干解释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系指两台以上设备的抬吊作业以及使用拔杆、抱子、台灵架等土 法吊装的作业。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含其它架 种)。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使用时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的)。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代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 求的专家组成(相关专业特指岩土、爆破、起重、隧 道以及水下等)。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 论证会(含参建各方企业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 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 修改完善的指导(非指令)意见。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 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 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 建质[2004]213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临时设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临时设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一、总则1、随着公司施工领域的不断拓展,先进技术的应用,施工生产中的临时设施在不断地进步和更新。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临时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设施费用开支,确保质量安全受控,依据上级要求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制订。
二、适用范围工程临时设施是指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中定义的内容。
如(1)运输便道;(2)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3)临时通信;(4)施工生产(生活)临时供电、供水管线、项目部驻地建设、拌合站、梁场等。
是针对某个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设置的,属于非国家定型、定点生产的构筑物或设备。
三、职责和分工1、临时设施设计、鉴定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临时设施的设计、鉴定必须在各级总工程师组织下进行。
2、临时设施(设计、制造实行)项目部和公司两级审批鉴定。
公司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由公司和项目部两级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部门参加,共同核定;项目部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公司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部门参加,共同核定。
3、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审定设施的可行性,是否满足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工艺和规范要求,并对加工制造工艺标准、装备、出厂检验、电器等进行鉴定。
4、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审定临时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规定,并对临时设施的使用运转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项目合同部负责对临时设施费用价格核定。
四、公司审批鉴定的范围1、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2、临电设施(5kV及以上的临电设施);3、新建临时驻地设施、工地实验室、拌合站、预制场等。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关键节点风险控制解读
第二章 前期保障
• 本条是借鉴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 行办法》(建质[2010]5号)的相关规定
• 5号文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 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 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二章 前期保障
【解析】 • 本条是关于编制危大工程清单的规定,是本规定的
亮点,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 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 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的延伸。
第二章 前期保障
• 一是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责任延伸 到建设单位的组织责任上。
程定义和专项方案定义、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 制度、专项方案与论证、专项方案编制主体、专项 方案内容、企业审核与签字、专家论证会、专家组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历史沿革
• 成员、论证内容、修改完善、重大修改、方案实施 、技术交底、专人监督和监测巡视、验收、监理规 划和监理细则、现场监理、专家库、专家条件、专 家及专家库管理、处罚、细则。
• 全文仅有8条: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定义和范围、方案编制与审核、应 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专家论证审查 、制定实施细则、解释权。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历史沿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 建部 建质[2009]87号)
• 全文25条,两个附件。 • 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
• 全文共9条,危大工程范围、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专 家论证会参会人员、专家论证内容、专项施工方案 修改、监测方案内容、验收人员、专家条件、专家 库管理。
建设部建质2004第213号文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文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06月02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内容编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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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八条 •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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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 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
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
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
市建委200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管理工作要点(京建施〔2005]1171号) 规定: • 以下部位施工方案须组织专家论证: 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 坑深度大于与地 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工程施工;地下 暗挖工程穿过即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铁路、河道的工程施工;高度超过8米或 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施工;跨度超过 18米的钢结构吊装及钢结构施工用承重脚 手架施工;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 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 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 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 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 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建设部2004(213号)文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更多、更全建筑工程资料尽在 /? spm=0.0.0.0.kNef3l (专项及论证)
•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更多、更 全建筑工程资料尽在 /?spm=0.0.0.0.kNef3l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 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 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 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 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 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
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
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
•
市建委200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管理工作要点(京建施〔2005]1171号) 规定: • 以下部位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地下暗挖施工;深度超过1.5米的沟槽 土方施工;人工挖扩孔桩施工;脚手架、 卸料平台、水平安全网搭设与拆除施工; 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 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 脚手架、电动吊篮的安装、提升、拆除施 工,起重、吊装施工。
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 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 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 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 其复杂的工程。(不得随意更改方案)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 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 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
更多、更全建筑工程资料尽在/?spm=0.0.0.0.kNef3l
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 更多、更全建筑工程资料尽在 /?s pm=0.0.0.0.kNef3l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 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