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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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建房[1992]500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2.07.28
【实施日期】1992.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28日建房〔1992〕500号)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通称专营公司),要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全国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建设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地方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一级的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
书。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若干个国营专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开发任务,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中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其经营范围。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公司,经建设部审批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