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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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展企 业 的信用 情况 和参 展房 地产 项 目的合 规情 况 。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不 良记 录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和 不 具 备 预
( 售 条件 的商 品房项 目, 销) 不得 参加 展销 活动 。
地产 信用 档案 体 系 。 地产 企业 及其 执 ( 业 人 员的 房 从)
严处理 。
( 整顿规范 房地产 交易秩序, 于维护 消费者 一) 对 合法权益 。 稳定住房 价格, 促进房地产 市场持续 健康 发展 , 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 地房地产、 各 发展改革 、 价格 、 工商管理部门要从 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和 落实科学 发展观 的高度出发, 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 切 院的决策部署 上来, 持深化改革 和加强法 治并举 、 坚 坚持整顿规范 和促进健康 发展并重 , 加强制 度建设 . 加大对房地产 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 努力 营造 主体诫信 、 行为规范 、 监管有力、 市场有 序的房地
同。 房地 产 开发企 业在 制 定商 品房销 售合 同格 式条 款 时 , 得免 除 自己责任 、 重购 房人 责任 , 排 除购 房 不 加 或 人合 法权 利 。 品房 预 ( ) 合 同示范 文本及 格 式条 商 销 售 款应 在订立 合 同前 向购 房人 明示 。 地产 管 理部 门应 房 易法 律 法规 宣 传活 动 , 导消 费者 依 照法 律法 规 维护 引
部门要按照 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 格把好商品房预 要 的审 查. 严 杜绝 虚假广 告和其他违法 违规广告 。 未 对 售许可关 房地 产开发企业取得 预售许可证后 , 应当 取得预售 许可证发布 预售广告 的, 诺售后包 租、 承 返 在l O日内开始 销售商 晶房 。 未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 本销售 的, 告中有关房 地产项 目名称、 积、 广 面 价格 、 证的项 目, 房地产 开发企业不得 非法预售 商品房 , 也 用途 、 位置 、 周边环 境、 配套设施 等内容虚假 违法 的, 不得 以认购 ( 包括认订 、 登记、 号等) 收取预定款性 由工商、 选 、 发展 改革 ( 格) 房 地产管理部 门依照 僦 市 价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1.01•【文号】建房[1993]559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税收征管正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1993年1月1日建房[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群众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决定对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开展全面检查的指导思想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房地产开发过热,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事业单位炒卖房地产、偷漏税收的现象严重。

这些问题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既看到房地产业发展的成绩,也正视存在的问题。

当前要着力把全面检查工作抓紧抓好。

通过检查,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纠正房地产市场中不规范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新秩序,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检查范围包括所有中、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

检查的内容是:1.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有关法规,以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号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条件和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一、房地产宏观管理篇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二、土地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规划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商品房质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议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授权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代部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的函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建设部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和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四、房屋拆迁基本政策篇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五、住房改革基本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布关于住房资金的筹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发号文件和国办发号文件,加强配合,共同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房地产税收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节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年月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局、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七、涉外房地产篇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2.10.31•【文号】•【施行日期】1992.10.31•【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31日)为适应当前改革开发的新形势,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并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好事。

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现将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可根据需要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大单位以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设立分公司。

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全国性的公司。

地区性的公司和现有全国性公司设立分公司,从严审批。

二、军队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财务、成本、价格等管理法规,按照军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是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经批准可发挥自身优势参加地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或独自开发经营。

经批准可与外商及国内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开发经营。

四、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土地,经批准可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出租;开发的房屋和设施,经批准可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出售、出租。

五、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社会出售的商品房,可由公司管理,也可由购房单位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

六、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冠用军队名称和番号,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七、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总后勤部统一组织领导。

房地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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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第29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第29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16日建房字第29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经规划确定的土地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

城市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或指定资质等级一、二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土地成片开发,依照规划平整场地,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设施,以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完成成片开发后的土地,可由城市政府结合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

县及县级市指定资质等级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成片开发任务的,须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建住房[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9•【文号】建房〔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8月19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法[1991]798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1.11.21【实施日期】1991.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法[1991]798号 1991年11月21日)现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建房[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二十八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候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

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建房[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

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

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3•【文号】建房[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房地产中介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来,房地产中介市场迅速发展,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仍存在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违规“群租”、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等突出问题,亟待清理整顿和规范。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7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条例》《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条件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程序,质量和保修管理以及转让、预售、销售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法规。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我部编写的《条例》条文释义即将出版,并将在近期举办《条例》学习骨干培训班。

请各地注意安排释义等辅导材料的学习,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届时参加培训学习。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房[1988]170号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房[1988]170号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8日建房〔1988〕170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

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

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

这对理顺城市建设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房地产交易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城市要抓紧组织建立房地产交易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包括: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4.对房地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及权属转移手续。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修订)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修订)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13•【文号】建住房[2000]200号•【施行日期】200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0〕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

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

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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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建房[1992]500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2.07.28
【实施日期】1992.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28日建房〔1992〕500号)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通称专营公司),要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

全国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建设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地方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一级的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
书。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若干个国营专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开发任务,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中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其经营范围。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公司,经建设部审批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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