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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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在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岗位职责、考核及培训等方面探讨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培训社区工作者是服务社区居民的专业人员,因此,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社区工作者培训是必要的,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1.1 培训内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社区管理、服务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社区管理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包括组织协调能力、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培训。

1.2 培训形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可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授课、在线学习等形式进行;实践培训可以通过实地实训、岗位实习等方式进行。

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是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职责,以便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1 居民服务社区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的需求调查,提供居民满意的服务,增进社区居民的福祉感。

2.2 社区管理社区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社区治安巡逻、环境整治、矛盾调解等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2.3 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工作者还应承担社区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他们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度。

三、社区工作者考核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品质和履职水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3.1 考核指标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指标应包括服务质量、工作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具体的评估标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

3.2 考核周期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周期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职责定位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治理、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和进步。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范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居民评议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与福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享受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供学习时间和学习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晋升路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支持其参与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章辞职辞退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所在社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等原因,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七章组织保障与支持第十八条社区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承担着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工作者,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制定并实施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二、管理制度1.招聘与选拔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与选拔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相关职位的空缺应及时发布,并通过面试等方式来评估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确保选人适岗。

2.培训与发展社区工作者应接受系统的培训,提高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社区治理法律法规、冲突处理、协商能力等。

此外,还应提供发展机会,鼓励工作者进一步学习和提高自我素质。

3.岗位职责社区工作者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处理居民投诉、组织社区活动、宣传政策等。

通过明确责任范围,确保工作者专注于工作职责的履行。

4.工作纪律社区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如工作时间、着装要求、言行举止、工作记录等方面。

特别是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要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和口碑。

5.信息报告社区工作者应及时将工作信息报告给上级或相关部门,如每日工作记录、问题汇报、安全情况等。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助于上级及时了解社区状况、解决问题,并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三、考核实施细则1.考核指标与权重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包括多维度的指标,如工作成效、居民满意度、工作纪律、社区安全等。

各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并在事前对工作者进行明确说明。

2.考核周期与频次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间由社区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除了年度考核外,还可以进行季度或半年度的中期考核,以便及时评估和调整工作者的工作进展情况。

3.考核方法与流程考核方法可以包括绩效评定、工作记录审核、居民满意度调查等。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成果应通过数据和案例加以证明。

考核流程应透明公开,包括评定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等。

4.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奖励或惩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多项工作,对于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和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设置应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包括社区管理岗、社区服务岗、社区治安岗等。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应当明确规定,确保社区工作者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三、招聘与培训。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对新入职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社区管理制度、服务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工作内容,快速适应工作环境。

四、考核与激励。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对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管理规范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作纪律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六、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理。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可能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安全第一。

七、结语。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管理与规范关乎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社区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社区管理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为社区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行为和工作流程,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等。

1.3 社区工作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2.1 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居民信息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监督等。

2.2 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

2.3 负责社区安全工作,包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

第三章行为规范3.1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无私,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3 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隐私,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4.1 社区工作者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4.2 对于社区居民的诉求和建议,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3 定期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5.1 社区应定期为工作者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2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外部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引入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

5.3 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为优秀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6.1 建立公正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6.2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6.3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社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7.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的聘用、考核、培训、绩效评价和待遇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工作岗位上从事社区建设、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公务原则,发挥社区工作者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五条沈阳市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公开招聘和聘用合同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公开招聘时,应公示招聘岗位、职责要求、任职条件、薪酬待遇等信息,并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待遇、劳动保障、工作期限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聘用合同一般为固定期限,但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转为长期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期满后,聘用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并及时与社区工作者进行面谈。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条沈阳市社区工作者应定期接受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薪资调整、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区工作者进行反馈,并提供改进意见和培训机会,帮助其提高工作业绩。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三条沈阳市社区工作者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应多样化,帮助社区工作者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可以包括集中培训、外出学习、在线学习等形式,以满足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学习需求。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六条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评价应客观公正,以工作业绩为主要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区工作者反馈,并采取奖励或激励措施,鼓励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还可以作为升职、晋升、选拔优秀人才等方面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保障第十九条沈阳市社区工作者享受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工作年限、绩效评价等因素,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服务职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群人。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管理,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准则,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幸福生活。

二、职责和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协助和支持。

他们应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了解他们的需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

2. 社区工作者有权利在社区内设立办公场所,进行工作。

他们应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包括办公设备、文件和信息。

3. 社区工作者有权力发表与社区服务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应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行为准则1. 社区工作者应以公正、公平、客观和专业的态度对待社区居民。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参与任何违法、不道德或有损社区利益的活动。

2.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社区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他们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且应尊重社区居民的自主权和自由意愿。

3.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他们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请求和反馈,并与居民保持良好的沟通。

4. 社区工作者应与其他社区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保持合作、协调和互助的关系,共同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发展。

四、管理机制1. 设立社区工作者管理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

该组织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区代表组成,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2.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心理支持等。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基层工作,负责解决公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提供必要的服务。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和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探讨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社区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具体管理制度如下:1. 入职与遴选社区工作者的入职必须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遴选程序。

招聘条件包括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道德品质和才能。

遴选程序包括面试、笔试和背景调查。

2. 岗位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a. 了解并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b.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各种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c. 组织并推动社区居民参与各项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d. 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解决社区内部矛盾和纠纷;e. 整理和报告社区工作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 工作时间与考勤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需要加班的情况下,需提前向上级报备并获得批准。

社区工作者必须按时上下班,并进行考勤记录。

4. 规范行为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a. 尊重居民,对待每位居民都应友善、耐心和尊重;b. 保守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擅自泄露;c. 维护社区环境的整洁,及时上报维修和保洁工作;d.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e. 服从上级指挥,服从组织安排;f.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与工作有关的机密信息。

二、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执行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实施细则:1. 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奖励优秀者,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表现不佳的工作者,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进行帮助和培训。

2. 培训与提升社区工作者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
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施行日期】2024.08.0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4年8月9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等部
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8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2.《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1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3.《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
(2007年7月1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4.《沈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5.《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6.《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7.《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9【实施日期】200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规范社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在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调整组建的社区委员会辖区。

社区的组织体系由中共社区基层组织、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社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的协调、指导部门;具体负责社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社区组织制度建设。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社区组织应依法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帮助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区应根据成员居住状况设立,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职工家属聚居区和封闭型单元小区社区的设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的名称应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和社区成员的意愿与习惯确定,但一般不得以数字的方式命名。

第六条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提出,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社区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本着以建设特色社区为重点,以抢抓软硬件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社区为民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全面推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稳定等各项工作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一、责任制度。

社区实行支部书记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社区内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各负其责。

二、学习制度。

街道社区办每年在春秋两季最后一个月组织两次社区成员培训班。

社区支部书记组织本社区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将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个半天的学习, 做好学习内容登记,每位成员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重点学习内容写好心得体会。

三、签到制度。

社区人员实行一天两签到制度,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则视为无故不到。

每个月的月底将签到复印件报到街道社区办备案。

四、考勤制度。

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周一至周五上午8:OO--12:00,下午夏季3:00--6:30;冬季2:30--6:00)不迟到、早退,有事采取请销假制度,由社区主任负责管理、登记。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月内超过三天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累计误工一个月视情况劝其辞职;因病请假,超过医嘱时间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连续三个月还不能康复或累计五个月的给予劝退。

对旷工、迟到、早退、挑拨离间同志关系、搞不团结、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做出劝其辞职。

五、请销假制度1、社区成员因事请假每月不超过三次,请假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申请病假住院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视具体情况确定病假时间。

2、直系亲属红白喜事需请假,红事提前申请准予3—5天假期,白事准予一周假期。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3、主任请假一天,包片领导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经包片领导同意,街道办两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社区办备案,程序以假条为准。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社区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是社区和居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办法对于社区的良好运行和居民的幸福生活至关重要。

二、管理范围。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范围涵盖了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奖惩等各个方面。

首先,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其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应当注重实效,提高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再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当以居民满意度和工作业绩为重点,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最后,社区工作者的激励和奖惩应当明确规定,激励优秀工作者,惩罚不良行为,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三、管理原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激励、约束的原则。

首先,招聘应当公开、公平,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

其次,培训应当注重实效,确保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再次,考核应当以居民满意度和工作业绩为重点,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最后,激励和奖惩应当明确规定,激励优秀工作者,惩罚不良行为,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四、管理措施。

为了有效管理社区工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的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以居民满意度和工作业绩为重点;明确激励和奖惩措施,激励优秀工作者,惩罚不良行为,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结语。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区的良好运行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支持,为社区和居民服务。

以上就是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三篇)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三篇)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工作岗位上从事居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社区管理规定,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社区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公开,采取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职称评定、奖惩等事项应在本制度范围内执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按照社区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关心居民需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居民满意度。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社区纪律,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管理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应监督和指导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确保工作高效顺利。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保护居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居民信息。

第三章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由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考核评定分为定性和定量评价,以综合评价结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不称职等等级进行评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将享受奖励性资金、晋升职称和职务辅导等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将进行警告、调整岗位、培训等处罚和约束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社区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报居民委员会审核批准。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二)一、工作目标与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目标是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16.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沈于委办发[2011]34号)

16.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沈于委办发[2011]34号)

中共沈阳市于洪区委办公室文件沈于委办发[2011]34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于洪区委办公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8日(此件发至各街道)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中共于洪区委、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由以下三种途径产生:1.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各街道办事处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2.社区专职干事通过市、区组织的招聘考试产生,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人员可直接参加面试。

新聘社区专职干事要求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教育部网站能够查询和认证)。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3、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4.2014年起,凡没有取得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范文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范文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规范,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包括社工、志愿者、党员等。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目的在于落实社区服务职能、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和管理过程。

第七条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和开展社区活动,提供社区居民的服务和帮助;(二)维护社区稳定和谐,解决居民的矛盾和问题;(三)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四)配合社区管理工作,做好社区信息统计和报表汇总;(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坚守职责,忠诚履行工作职责,以居民服务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当主动发现和解决社区居民的问题,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疑难杂症。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的内部管理规定,保证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和协调社区活动,制定活动计划和安排;(二)调查和收集社区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三)建立和维护社区工作者的档案和信息,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四)协调和解决社区居民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五)协助党建工作,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六)配合社区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和报表汇总。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在执行工作职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和变更工作安排。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其基本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工人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

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一)应聘者申请报名;(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入职要求
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者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社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二、工作职责
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咨询和援助;
2.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 制定和执行社区发展规划,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4. 协调社会资源,服务社区发展需求。

三、工作时间
社区工作者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40小时,采取弹性工作制度,确保社区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工作考核
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将结合居民满意度、工作业绩和团队合作等指标进行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薪酬调整和晋升。

五、职业发展
社区工作者可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包括晋升为社区主任、参与社区发展项目等。

六、维护职业道德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坚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七、离职规定
社区工作者如需离职,需提前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以上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者遵守相关规定,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共同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全员培训实施方案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全员培训实施方案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全员培训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4月8日社区工作会议精神和《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自2011年9月份起,以“沈阳市社区工作者培训网”为平台,充分发挥沈阳大学社区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和网络优势,开展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教育远程研修工作。

特制订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统筹性原则。

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业务管理系统,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确保远程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二)创新性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教育模式相结合,建立新的培训模式,在管理、辅导、考核等方面不断创新的同时,使社区工作者真正成为终身学习的主体。

(三)实效性原则。

集中高校优秀的教育资源,建立科学的管理平台,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辅导妥善解决社区工作者工学矛盾,确保学习效果扎实有效。

二、目标任务(一)通过对社区工作者的全员培训,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的理论水平、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培养学习型、研究型、务实性的社区工作者专职队伍,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适应沈阳市社区建设需要的现代化远程培训制度,形成较完善的现代化教育学习体系,积极探索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的有效运行机制和模式。

(三)完善培训资源的共建共享体系。

依托高校资源重点推出实用性、专业化的培训课程,结合我市社区建设的工作实际研发社区工作者的学习资源,形成沈阳市社区工作者教育资源库。

(四)健全社会要作者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社区工作者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市民政局与社区学院共同认证的《沈阳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培训证书》。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沈阳市社区工作者远程培训工作由沈阳市民政局委托沈阳大学社区学院组织实施。

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在市及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远程培训管理部门,组建管理者和助学导师队伍,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形成四级上下联动、分工合作的网络管理体系。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指受雇于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和解决居民问题的人员。

为了建立有效的社区管理体系,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工作范围和职责1.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安全管理、环境整治、居民调解、社区活动组织等。

2.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包括:a) 负责社区内的巡逻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b) 协助居民委员会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推动社区和谐稳定。

c) 组织、策划和推动社区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d) 监督社区环境卫生状况,参与社区环境整治工作,确保社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e) 接收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协助解决问题。

三、资格要求和选拔程序1.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a)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b)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解决居民问题。

c) 具备一定的法律和心理知识,能够进行调解和引导工作。

d) 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处理相关工作的电子文档和数据。

2. 社区工作者的选拔程序:a) 居民委员会发布招聘公告,征集申请人员。

b) 对申请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评估其能力和适应社区工作的潜力。

c)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并制定培训计划。

四、培训和考核1.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社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b) 社区管理技巧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c) 居民调解和心理疏导的基本知识。

d) 社区服务技巧和沟通能力提升。

2.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实地实训和案例分析等形式,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标准应综合考虑工作表现、居民满意度和专业知识等因素,以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权益和义务1. 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a) 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

b) 获得工作所需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c) 接受居民尊重和支持,享受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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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014年起,没有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

4.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第十二条全市社区工作者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根据市的总体规定,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市定总体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

其休假时间按照从事社区工作实际年限计算。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职期间,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调动或罢免决定。

第十九条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接受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调动或解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

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进行综合确定。

社区工作者的半年、年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居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街道评议应当由区、县(市)及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居民、业务部门评议、互评三种考核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考核主要内容: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可分为优秀、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告诫对象: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2.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3.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4.其它经综合评鉴后,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

确定为告诫等级的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3.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8%的;4.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5.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6.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或连续两年内的四次考核中有两次为告诫的。

第三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应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一年内的半年、年终的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告诫的,取消年终奖励资格,接受专门培训,培训期间适当减发补贴;培训后视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

第三十四条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专职干事均需经过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40课时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专业培训由沈阳大学社区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各区、县(市)和街道办事处均应配合社区学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培训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论处。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退出第三十七条本社区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中应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应建议予以依法罢免: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2.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3.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低保、救助等待遇的;4.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5.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6.存在其它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社区专职干事发生前款问题,不适合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由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四十条社区党务工作者发生问题,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被罢免、解聘、撤职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向社区成员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通报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有十天以上未参加社区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第四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民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

同级政府民政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终止:1.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被依法罢免;2.专职干事被解聘;3.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因所在社区撤消;4.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5.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参加邪教组织;6.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任期届满,在新一届社区选举中没有当选;7.社区专职干事聘任期满没有被续聘;8.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9.专职党务工作者被上级党组织解除职务;10.社区工作者自动离职;11.存在其它应予以终止关系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下发的《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民心网()原文链接:/dept/shfw/view.aspx?id=907839&page=1&tjpd=m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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