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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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永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永川区老体协卧龙分会)。
第二条本会是重庆市永川区广大老年体育爱好者自愿结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团结广大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永川体育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龄工作和老年体育工作方针;
(二)积极发动和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老年体育科学研究;
(四)举办全区域性的老年体育比赛和文体展示活动;
(五)培训老年体育工作业务骨干;
(六)总结交流老年体育工作经验。
(七)组织老年体育队伍参加上级的比赛,开展老年体育文化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个人会员、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企事单位,以及本会认可的其他老年体育组织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年龄60岁以上男性和55 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以及5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批复认可;
(二)个人会员可以口头申请,经单位老体协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在会期间必须遵守纪律、注意安全,若出现任何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因刑事处罚则自行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推荐协商选举的委员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荐协商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或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协商产生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成召开。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积极、勇于奉献,能团结广大老年人参加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确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应报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交 委员会或常务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按单位会员人数,每年每人上 交 1-2 元,其余部分会员单位留用,个人会员每年每个交纳会费
2-5 元 ( 农村会员 2 元、城
市居民会员 5 元) ,向所在单位老体协交纳。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工作业务范围和老体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按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 第三十三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管部门核准后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 务会提出终止决议。 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15 日内,报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