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__省略_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_曹新明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圆园20年第8期一、引言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个为人诟病的现象,即知识产权维权需要付出高昂成本,而相较起来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却十分容易,这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热点。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在不断探索创新。
一方面,立法详细规定了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得利益、许可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四个标准来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又积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以发挥惩戒、警示作用,从而遏制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在立法上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随后,2014年的《专利法草案(送审稿)》《著作权法(送审稿)》也紧接着明文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尽管立法率先肯定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是否合理及正当,学者们的意见却一直无法统一。
反对派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与填平原则的理念不符,给予权利人多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故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妥。
肯定派学者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符合法理,且符合司法实践中加大侵权成本的需求,故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已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但是已有立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不完善。
例如,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侵权人“恶意”侵权或“故意”侵权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但这样规定,不仅使得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条件不一致,而且“故意”或“恶意”的表述也很模糊。
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感到茫然。
如何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的两个基础,然后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难点,并试图提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
作者: 曹新明[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3-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修订
摘要: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
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
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 刘永. 2 论我 国知 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宿州学院学 报, J.
2 5,8. 00
[】 崔玲蛾 . 知识 产权的侵 权损 害赔 偿 制度 【] 法制研 究, 0 , . 3 论 J. 2 48 0 [J 闰曙光 , 4 王安峰 . 浅论侵 害知 识产权 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东 南 J.
根 据我 国 民法 以及 知识 产权 理 论 , 识产 权侵 权 损害 赔偿 通 常包 括 以 知 下 三方 面 的含 义 : 首先 , 是指 一 种权 利 人 和加 害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它
即公 民、 人 和其 他 民事 主体 依法 享 有 的著 作权 、 法 专利 权 、 标权 等 知识 产 商
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企 业法;
2 6 3
中 子商务 . 00. 1 国电 I 1 1 2
要 意 义。
【 关键 词 】侵权 损 害赔 偿 归 责原 则 赔 偿 范 围
中 图 分 类 号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1 ) 一 3 - l 3 0 9 4 6 ( 0 1 2 6 0l 0 l 随着 时代 的进 步和社 会 的发 展 , 识在 现代 社会所 占比重越 来越 大 , 知 与 人们 的 日常 生活也 越来越 联系 紧密 , 信息 社会 要求法 律对于 知识 产权给 予更
还 是过 失 , 不论 行为 人 是否 受 刑事 、 也 行政 制裁 , 应 当就 财产 损失 的多少 均
确定 民事赔偿 的范 围 。 罚性 原则 是指基 于行为 人故 意实施 的恶 意行 为或者 惩 重大 过 失行 为 , 以处罚 行为 人 、 求抑 制 效果 、 追 对受 害 人和 社 会提 供法 律 救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其化解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其化解
李浩榕;邱润根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40)1
【摘要】《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总括性条款的增设,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系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然而,该制度的实际司法运行却面临着主观要件不统一且常与客观要件的判定相重叠、惩罚性赔偿同法定赔偿关系不明、倍数计算出现分歧等多重适用困境。
全面解读“故意”与“情节严重”的具体内涵与认定因素,使法定赔偿重回补偿性赔偿之本位,重塑倍比系数之立法区间,才能更好地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页数】8页(P68-75)
【作者】李浩榕;邱润根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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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
现状审视与完善——基于672份裁判文书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为样本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化建构与司法适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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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注:以下选题方向仅供参考;在确定选题方向后,各位同学应当与指导老师交流,对题目进行调整并加以确定;在参考选题以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指导老师的要求,自行选择确定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
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研究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开源软件与版权保护论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法院相关问题研究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日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制度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制度研究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策略技术标准中“专利池”问题研究Robots协议法律效力分析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对策分析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研究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的法理学思考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论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研究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版权法上的首次销售原则论版权法上的首次销售原则论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论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创意的法律保护论创意的法律保护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论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论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信息技术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对传统版权法的挑战信息技术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对传统版权法的挑战版权作品复制品再销售价格控制的合法性分析版权作品复制品再销售价格控制的合法性分析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冲突与协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冲突与协调论作品的概念论作品的概念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著作权法中的“临时复制”问题研究著作权法中的“临时复制”问题研究著作人身权探析著作人身权探析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研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研究 P2P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著作权法中复制权问题研究著作权法中复制权问题研究建筑作品知识产权利用问题研究建筑作品知识产权利用问题研究论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论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论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论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论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论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字体的著作权问题研究字体的著作权问题研究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论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论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对策研究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对策研究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博客收益分配问题研究博客收益分配问题研究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数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数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论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制度的完善论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制度的完善论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音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在先许可研究音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在先许可研究我国数字电影版权保护问题研究我国数字电影版权保护问题研究古籍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古籍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扩张性管理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扩张性管理论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论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论版权使用费的确定方法论版权使用费的确定方法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论商业方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商业方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剽窃的判断与规制剽窃的判断与规制网络共享与MP3保护保护论表演者权论表演者权信息社会中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信息社会中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论版权代理业务的新发展论版权代理业务的新发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改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论追续权的适用范围——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设计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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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池的价值与应用论专利池的价值与应用建立专利池联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建立专利池联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论专利的先用权论专利的先用权论专利权的滥用与规制论专利权的滥用与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专利复活问题研究专利复活问题研究专利权质押研究专利权质押研究大学专利技术商品化模式研究大学专利技术商品化模式研究中小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中小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价值评估研究专利价值评估研究论假冒行为论假冒行为 论商标的反向假冒论商标的反向假冒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论商标的许可使用论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论商标的合理使用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关键字广告商标侵权问题研究关键字广告商标侵权问题研究论滑稽模仿与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滑稽模仿与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论非传统商标论非传统商标论商誉的法律保护论商誉的法律保护第二含义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第二含义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论证明商标论证明商标论集体商标论集体商标商标权取得制度研究商标权取得制度研究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论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及其完善论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及其完善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和解决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和解决信息网络背景下的品牌建设研究信息网络背景下的品牌建设研究论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论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论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论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商品性状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责任认定商品性状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责任认定从王老吉案看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从王老吉案看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研究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研究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制度中的应用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制度中的应用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国外展会知识产关键字广告权保护措施研究国外展会知识产关键字广告权保护措施研究云计算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云计算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研究基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问题研究基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问题研究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研究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研究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战略分析——以餐饮业为例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战略分析——以餐饮业为例军工转民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军工转民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再制造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再制造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斩落研究研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斩落研究研究低碳经济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构研究低碳经济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构研究论重庆市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与指标体系的构建论重庆市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与指标体系的构建论质押融资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论质押融资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产学研联盟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产学研联盟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国际技术许可与转让趋势研究国际技术许可与转让趋势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研究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重庆市摩托车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重庆市摩托车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研发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研发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技术标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技术标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性思考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性思考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的策略条款的策略美国337条款的应对策略研究条款的应对策略研究论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论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TRIPS 协议与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协议与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TRIPS 协议与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协议与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论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反向工程论反向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研究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究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现状与对策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现状与对策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瓶颈与对策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瓶颈与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全球低碳技术转移与扩散的路径分析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全球低碳技术转移与扩散的路径分析再制造专利纠纷案例分析及其对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启示再制造专利纠纷案例分析及其对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启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践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践分析科技创新政策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的关系研究——一重庆市为例科技创新政策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的关系研究——一重庆市为例 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的知识产权联合战略研究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的知识产权联合战略研究专利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阶段的适宜性研究专利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阶段的适宜性研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战略研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战略研究 高校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高校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侵害了对⽅知识产权的这种情况,对⽅公司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且这个赔偿责任可能还会⽐较严重。
那么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
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产、经营、⼴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为。
侵犯知识产权,有的时候惩罚是很严重的,特别是涉及到⼀些商业活动中,如果公司和公司之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这个惩罚性的赔偿费⽤可能达到⼏百万上千万,在发⽣了侵权⾏为的时候,⼀般都会双⽅当事⼈进⾏沟通。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的,才会采取法律⼿段。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
目前在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
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答案 题库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考试复习资料(一)第一章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法: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填空题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即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为(WIPO)。
2、在WTO当中一共设臵了三个理事会,这三个理事会是(“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3、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或著作权)法等及相关的法规。
三、选择题1、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是(C)A.《巴黎公约》B.《海牙协定》C.《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尼斯协定》2、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分为( A B D)A. 国内保护B. 涉外保护C. 区域保护D. 国际保护四、简答题1、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有哪些?答: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2、目前对世界各国影响最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哪些?答:目前对世界各国影响最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五、案例分析例:某甲觅到一根天然树根,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品,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外观设计权?为什么?答:用天然树根制作的根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
这是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或可复制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第二章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2.专利权客体: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按照专利法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并以最新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现状和问题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1)惩罚性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主要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实力、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但标准仍不够明确。
(2)惩罚性赔偿金额低在实践中,由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较低,对侵权人的威慑效果不够,也难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证明难度大很多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定量计算或证明,因此,被侵权人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往往面临较大的证明难度。
二、案例分析(1)优衣库侵犯涉"鹿晗"商标案2018年,因优衣库公司将"鹿晗"这一商标用于打擦边球,被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虽然惩罚性赔偿金额较低,但在保护知名人士的知识产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山东鸭脖加盟公司侵犯涉"鹿晗"肖像权案2019年,鸭脖加盟公司未经鹿晗授权使用其肖像在广告上宣传自己的产品。
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判决赔偿290万元,其中包括9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在保护知名人士的肖像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能够发挥作用,并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3)蓝球科技侵犯涉"大众点评"商标案2020年,蓝球科技公司侵犯了大众点评的商标权并获得不正当利益,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与非——从法经济学角度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与非——从法经济学角度
解读
胡海容;雷云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否定态度,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侵权秉承了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侵权法传统.然而,一旦将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等因素考虑进来,不仅填补损害功能可能大打折扣,而且预防功能还可能完全落空.引入惩罚性赔偿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剂良方.然而,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总页数】5页(P70-74)
【作者】胡海容;雷云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法经济学角度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J], 邵士博
2.从法经济学角度论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J], 周永强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合理最低价法在工程建设评标中的适用性及实际问题的解决思路 [J], 郭晓旸
4.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合理最低价法在工程建设评标中的适用性及实际问题的解决思
路 [J], 郭晓旸
5.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 [J], 马晓怡;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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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18年第 1期
安徽 电17卷(总第 94期)JOURNAL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ELECTRONICS&INFORMATION TECHNOLOGY General No.94 Vo1.17
【文章 编 号】1671—802X(2018)01—0078—04
摘 要 :知识 产权 法定 赔偿 制度 是在 权 利人 的 实 际损 失 或侵 权人 的违 法所 得难 以确 定 的情 况 下。由人 民
法院确 定 具体 赔偿 额 的一种 制度 。目前 该制 度在 实践 中存在 赔偿 金额 计 算 困难 、法律 法规 缺 乏 可操 作 性和 惩
罚性 赔偿 制 度缺 失 等 问题 。需要 从扩 大 专业人 士在 案件 处理 过程 中的作 用 、细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全 面
一 、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定 赔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现 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知识产权的法律 保 护也逐 渐 成为 社会 关 注 的热点 话题 。知 识 产权 出 现过很多别称 ,例如无体财产权 ,智力成果权与准物 权等。也正因为其无形性 ,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遭受 侵犯时 ,其权利遭受侵犯 的程度与赔偿标准一直是 法学 界探 讨 的热 点 。2015年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颁布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的规 定 》被很 多 学者 认 为是对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进 行再 一 次的细化 ,但同样没有明确当权利人 的权利遭受侵 犯 时具 体 的赔偿 标 准 。其 他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包 括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商标 法 》《著 作权 法 》等均 概莫 能 外 。
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123
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摘要: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归责原则应否和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责任结合在一起,更是争论的焦点,而当争论蔓延到TRIPS协定时,或者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又会涉及到无过错责任是否应该纳入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等等问题。
这种学术认知上的混乱,直接导致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和无所适从。
本文尝试就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若干理论问题发表浅见,以期能够澄清有关错误认识。
关键词:知识产权;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仅涉及侵权损害赔偿1. “侵权”还是“侵害”我国知识产权学界一直将英文的“tort”翻译成侵权行为,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存在一种作为tort上位概念的有关侵权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英文是infringement。
如果我们观察同样是引进英美法律概念来修订自己法律的我国台湾地区,我们会发现,在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存在类似“侵害知识产权”、“侵害专利权”的条文或者表述。
他们正是用“侵害行为”这个概念来对应英美法中的infringement的。
那么侵害行为和侵权行为这两个看上去十分近似的概念有什么样的联系呢?相对应的tort和infringement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总的说来,“侵害行为”是作为“侵权行为”的上位概念而存在的。
“侵害行为”是一个中性词,只要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减损,就形成了侵害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侵害行为都是违法的,合法的那部分侵害行为之所以合法,就在于正当防卫、执行公务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
而在违法的侵害行为之中,也只有“考虑到行为的主观过错问题,或者尽管没有涉及主观过错但是法律特别有规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是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的”。
所以,侵害行为分成两类:违法的和合法的。
而违法的侵害行为又分为涉及主观过错的或者即使无主观过错,但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和不涉及主观过错,法律也无特殊规定的,承担物上请求权责任的侵害行为,与前者对位的法律词汇就是t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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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层论坛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作者简介: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批准号:11&ZD076)的资助,为中期成果。
a国家版权局已于2012年12月18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参见国家版权局文件国版字[2012]10号。
b 2012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报送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c201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建议稿》。
d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7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修改草案审议稿第37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对现行《专利法》第65条修改增加第3款:“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
”e 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数额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引自《补偿性赔偿》,资料来源于:/wiki/%E8%A1%A5%E5%81%BF%E6%80%A7%E8%B5%94%E5%81%BF。
f填平性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
g 掏空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一种,只是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准不同而已。
补偿性赔偿或者填平性赔偿是以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为计算基准的,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或填平。
掏空性赔偿,则是以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计算基准,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将其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非法利益掏出来,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曹新明内容提要: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
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
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法律修订引 言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时期,其主要标志是三大支柱法《著作权法》a 、《商标法》b 和《专利法》c 同时进入修订程序。
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现在提出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和《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稿来看,《著作权法》的修改幅度、力度和强度都是最大的,《商标法》次之,《专利法》则相对比较弱。
其共同点是三者都增加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d 现在,这三个修改建议方案虽然尚未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趋势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第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第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第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文设计。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惩罚性赔偿,是相对补偿性赔偿e 、填平性赔偿f 或者掏空性赔偿g 而言的,是指侵权人给Abstract: Recently, China is engaging i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copyright law and patent law. The provis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are proposed in all of the three revision suggestions in distinctly different ways. This paper makes a research in four aspects regarding the punitive damages, which are the practical backgrou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basic condi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designing.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punitive damages; law revision.4 .高层论坛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h 转引自中原鹿:《我国民法典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资料来源于:h t t p ://w w w.s i n o l a w.n e t.c n /s h e q u /yuanchuang/2003122110651.htm。
iDonald H. MacOdrum Alexandra Steele Stepnanie Chong, Punitive Damages as a Contenious Iss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p-74284309611.html.j 惩罚性赔偿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乃补偿性赔偿,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交易,即不法行为人以一定数量的赔偿额交换等值的受害人的权益。
也就是说,这是以受害人的某种特定权利为标的而进行的未达成合意的一种强制交易。
不法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所支付的总对价仅为部分受害人权利的价值,而非其获取的总价值。
由于不法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大于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权利的价值,使得不法行为人在赔偿之外尚有“剩余”,在不法行为人的全部不法行为与所有受害人之间形成总体上的不平等交易,不法行为人通过其行为在总体上获得“不当得利”。
可见,微观上的补偿性赔偿并不能在宏观上达到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除给予受害人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在损失之外给予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部分。
如果能确定不法行为的成本及预期的赔偿率,在此基础上再确定一个合理的惩罚比例或数额,进而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以使不法行为人在总体上无利可图,甚至获得负收益,那么,这种交易在总体上就是平等的,甚至是受害人在总体上获得剩余的交易。
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所有受该不法行为人损害的人应获的赔偿额,以达到制裁、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
在无利可图,甚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理性的行为人就会放弃其行为。
可见,微观上的惩罚性赔偿在宏观上具有惩罚、遏制理性行为人的功能。
对于非理性的行为人,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惩罚性赔偿,只对其有惩罚性而不具有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是通过以下两方面实现的:第一,通过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受害人获取赔偿的积极性以及不法行为赔偿率来实现;第二,通过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负担,惩罚过去的行为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制未来类似的行为”。
参见《惩罚性赔偿》,资料来源于:/。
kDonald H. MacOdrum Alexandra Steele Stepnanie Chong, Punitive Damages as a Contenious Iss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74284309611.html.l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m社科院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91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96条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转引自中原鹿:《我国民法典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资料来源于:/shequ/yuanchuang/2003122110651.htm。
权利人赔偿数额大于其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或者其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或者按照其他计算损失的方法所计算之数额的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其标志性判例是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 对Huckle V .Money 侵权案的判决,以及美国1784年对GenayV . Norris 侵权案件的判决。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官判决被告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h惩罚性赔偿,不仅对恶意侵权人进行了严厉惩罚,而且还可以威慑其不敢再次实施这种恶意并且严重的侵权行为。
i 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可以阻吓其他人故意实施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利益或者潜在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j 尽管惩罚性赔偿具有这样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但是,许多学者仍然主张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或者掏空性赔偿才是基本的民法原则,给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其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超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缓行或者慎行。
就其性质而言,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私人罚款,是对民事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措施,与私法的补偿性质不相容。
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就会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k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开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先河。
l 另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主持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
m 但是,《民法典》的制定还只是处于草拟阶段,立法机关的审议还遥遥无期。
在此前提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者敢于旗帜鲜明地制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让故意或者恶意且多次反复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次大胆的立法尝试,最后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还需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