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确立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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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视。 ( ) 侵权 损 害 的赔 偿 原 则 一
【】 刘永. 2 论我 国知 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宿州学院学 报, J.
2 5,8. 00
[】 崔玲蛾 . 知识 产权的侵 权损 害赔 偿 制度 【] 法制研 究, 0 , . 3 论 J. 2 48 0 [J 闰曙光 , 4 王安峰 . 浅论侵 害知 识产权 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东 南 J.
根 据我 国 民法 以及 知识 产权 理 论 , 识产 权侵 权 损害 赔偿 通 常包 括 以 知 下 三方 面 的含 义 : 首先 , 是指 一 种权 利 人 和加 害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它
即公 民、 人 和其 他 民事 主体 依法 享 有 的著 作权 、 法 专利 权 、 标权 等 知识 产 商
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企 业法;
2 6 3
中 子商务 . 00. 1 国电 I 1 1 2
要 意 义。
【 关键 词 】侵权 损 害赔 偿 归 责原 则 赔 偿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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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是过 失 , 不论 行为 人 是否 受 刑事 、 也 行政 制裁 , 应 当就 财产 损失 的多少 均
确定 民事赔偿 的范 围 。 罚性 原则 是指基 于行为 人故 意实施 的恶 意行 为或者 惩 重大 过 失行 为 , 以处罚 行为 人 、 求抑 制 效果 、 追 对受 害 人和 社 会提 供法 律 救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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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侵害了对⽅知识产权的这种情况,对⽅公司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且这个赔偿责任可能还会⽐较严重。

那么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
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产、经营、⼴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为。

侵犯知识产权,有的时候惩罚是很严重的,特别是涉及到⼀些商业活动中,如果公司和公司之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这个惩罚性的赔偿费⽤可能达到⼏百万上千万,在发⽣了侵权⾏为的时候,⼀般都会双⽅当事⼈进⾏沟通。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的,才会采取法律⼿段。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单一的赔偿制度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并给予侵权者更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作机制、优势和局限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中,除了侵权者需要支付正常的赔偿金之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机制,减少知识产权侵犯的发生。

与传统的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重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力求使违法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首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它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赔偿制度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该制度也能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

通过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给予为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更多的回报,进一步激发了创新热情,加快了科技进步的步伐。

然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成为一个难题。

标准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标准过低则可能失去了威慑作用。

其次,现行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机制,以确保其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

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而这些企业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应得到更多的包容和支持。

最新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问题探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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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问题探析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恰当的程序保障,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还可能遭遇相关程序上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的问题,长期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社会上普遍存有司法判决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救济不足,对侵权行为遏制不够的印象,也即存在“侵权代价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不论这种印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客观上,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政策层面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视。

如最新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法过程中,均体现了这一动向。

欲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好现有规定,另一方面还需积极探索,进行制度和规则的创新。

这之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多有论者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现实性,以及法理基础、具体规则等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事实上,随着商标法修改决定的生效实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我国已真正建立,成为法制的“实然”.立法的告一段落,恰恰意味着司法的新的开始。

如果说前期有必要关注惩罚性赔偿若干基本问题的话,那么,当这一新生事物既成事实,我们的重心则应转至对其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上。

当前,有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大都仍限于理论范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课题。

虽然尚难以预料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案例的数量,但法官无疑将面对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问题。

由此,正确解读惩罚性赔偿条款,并对其适用条件和方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可能的适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而探索。

一、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条件(一)适用条件的一般分析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补充救济方式,针对的是相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因而宜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归责的基本要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1.1【适用原则】1.2【请求适用】1.3【请求内容】1.4【赔偿仲裁后不宜再行请求】1.5【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第二部分法定要件2.1【法定适用要件】2.2【侵权故意的认定】2.3【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2.4【情节严重的认定】2.5【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3.1【赔偿总额】3.2【基数的确定方法】3.3【基数确定方法的适用顺序】3.4【基数确定方法的选择适用】3.5【实际损失的计算】3.6【侵权获利的计算】3.7【商品单位利润的计算】3.8【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3.9【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的考量因素】3.10【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考量因素】3.11【知识产权的贡献度】3.12【知识产权贡献度的考量因素】3.13【倍数的确定】3.14【倍数的考量因素】3.15【侵害专利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6【侵害商标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7【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8【侵犯商业秘密倍数的考量因素】3.19【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20【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3.21【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内容】3.2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基数的约定】3.23【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4.1【一般规则】4.2【明知的认定】4.3【情节严重的认定】4.4【未履行转通知义务】4.5【未及时终止措施】4.6【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4.7【网络直播带货的侵权责任】4.8【代购的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程序规定5.1【请求的提出或者变更】5.2【一审不提交计算证据的后果】5.3【部分权利人请求】5.4【对权利共有人的一致适用】5.5【针对同一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6【对部分侵权人适用】5.7【针对不同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8【部分适用】5.9【分阶段适用】第六部分适用范围6.1【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严格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管育鹰摘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 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

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 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

鉴于目 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

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严重侵 害知识产权有责任聚合的案件宜在专门法院或法庭以“三审合一”模式解决。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引言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 害,学说理论上将其称为“损害填补原则”,这 也是各国民法的共通原则。

〔1〕因客体的无形性及 其市场价值评估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 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判定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各国司法 实践的难题。

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克服权利人对 “损害”的举证困难,各国除了实际损失外逐渐发 展出另外几种计算损害的替代方式,即侵权人的非 法获益、合理许可费倍数,以及根据前几种计算方 式均难以证明损害赔偿额时采用的法定赔偿(也称 定额赔偿),英美法国家还在立法和判例中针对恶 意侵权的情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我国对侵害知识 产权损害赔偿一般遵循相当于民事损害填补原则的 “全面赔偿原则”或“填平原则”,〔2〕但面对“举 *证难、赔偿低”这一长期困扰权利人、影响知识产 权保护实效的问题,针对恶意侵权引入英美法国家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其威慑和惩戒作用以 加大保护力度,在理论上、政策上、立法上逐渐形 成了共识。

目前我国2〇2〇年颁布的《民法典》以及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均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必要考察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深人 探讨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明确相关规则和裁 判思路,提高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确保立法意图 得以实现。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经i 斋与 法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引入
● 徐楠轩 连 洁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 院
本 论 文受 “ 浙江省 高校 人文社 科重 点研 究基地— — 标准 化与 知识产 权管 理” 资助
l 要 J我 国现行 知识 产权 法 中的补偿 性损 害赔偿 制度 难 以保护 受 害人权 益 、打 击知识 产权 侵权 国外知 识产权 法 中的 惩罚性 赔偿 摘 制度 ,补偿 受 害者的 同时 惩戒侵权 者 ,双 向调 节 遏制侵权 ,值 得我 国借 鉴和 引入 。
定赔偿 数额 。如 《 商标 法 》和 《 著作 权法 》均 规定 权利 人 的实际 损
失或者 侵权 人 的违 法所 得 不能确 定 的 ,由人 民法院 根据侵 权 行 为的
三、我 国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 罚性赔偿 的建议
惩 罚性 赔偿 作 为英 美法 系侵权 责任 法 中的一 项 制度 ,虽 然与 我
法院都 可 以将损 害赔 偿金 额增 加 到原决 定或 估定 的数 额 的三倍 。 ” 《 哈姆 法 》 ( 国商标 法 ) 3 条() 兰 美 第 5 a款规 定 , “ 评估 赔 偿金 时 , 法院 可 以 判决 已认 定 的 赔偿 金 的任 何 数 量 的总 和 , 不 得超 过 该数 但
在 此基 础上 法律还 规 定 了法定赔 偿 ,即权 利人 的 实际损 失或 侵 极 诉讼 ,有 效抵 制侵 权 。 当然 ,赔 偿额 度 的大幅 提 高也 能更全 面地
权人 的违法 所得难 以确 定 的 ,可由人 民法 院根 据侵 权行 为 的情 节 确 保 护受 害者 的合 法权益 ,这 项制 度值得 我 国法律 借鉴 。
件 、公害 案件 以及知识 产 权领 域案 件。该 项 制度近 年来 也逐 渐被 我 量 的三 倍 。”美 国 《 一 商业秘 密 法 》 ( 州 普遍 采用 ) 条a 统 各 第3 款 国 法律 所接 受 , 目前 在我 国产 品责 任 法领 域 已得 到 确认 : 自1 9 b 93 款也 规 定 :“ 果发 生 故 意 或恶 意侵 占 , 院可 责 令被 告 支 付 不超 如 法 年 颁布 的 《 费 者权 益 保护 法 》第4 条创 设 双倍 赔 偿 制 度 以来 , 消 9 经过 十 多年 的发展 ,2 0 年颁 布 的 《 品 安全 法 》和 《 权 责 任 09 食 侵 法 》全面确 立 了产 品责任 法 中惩罚 性赔偿 的地 位 。而 作为近 年来 在 我 国备受 关注 的知识 产权 ,是 否也 需在 法律 中 引入 惩 罚性赔 偿加 以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并以最新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现状和问题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1)惩罚性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主要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实力、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但标准仍不够明确。

(2)惩罚性赔偿金额低在实践中,由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较低,对侵权人的威慑效果不够,也难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证明难度大很多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定量计算或证明,因此,被侵权人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往往面临较大的证明难度。

二、案例分析(1)优衣库侵犯涉"鹿晗"商标案2018年,因优衣库公司将"鹿晗"这一商标用于打擦边球,被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虽然惩罚性赔偿金额较低,但在保护知名人士的知识产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山东鸭脖加盟公司侵犯涉"鹿晗"肖像权案2019年,鸭脖加盟公司未经鹿晗授权使用其肖像在广告上宣传自己的产品。

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判决赔偿290万元,其中包括9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在保护知名人士的肖像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能够发挥作用,并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3)蓝球科技侵犯涉"大众点评"商标案2020年,蓝球科技公司侵犯了大众点评的商标权并获得不正当利益,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本 文 认 为 , 侵 权 领 域 只 要 符 合 前 述 构 成 要 件 , 可 适 在 就 用 惩 罚 性赔 偿 制 度 , 合 同 领 域 , 则 上 也 可 以 适 用 , 要 在 原 但 作 出一 定 的 限 制 。 限 于 以 下 范 围 适 用 : 一 , 意 违 约 , 第 故 如 《 同 法 》 1 3条 第 2款 之 规 定 ; 二 , 重 大 过 失 而 违 约 ; 合 第 l 第 因
N o. 22, 01 2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 1 第 2 期 0 0年 2
论 我 国惩 罚性 赔 偿制 度 的 确 立 与适 用
李 蓁
( 京 市 公 安 局 , 京 1o o ) 北 北 o o o
二 , 由法 院 以 判 决 的 形 式 作 出 , 事 人 不 能 预 先 约 定 ; 是 当 第 三 , 偿 金 是 由 民 事 主 体 向 另 一 平 等 民 事 主 体 支 付 , 非 交 赔 而 给 国家 。
1 2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特 征 .
2 2 惩罚性赔 偿的适 用范 围 .
惩 罚 性 赔 偿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违 反 民 事 法 律 规 定 , 过 法 通 种损 害赔偿 。惩罚 性 赔偿 至 少应 包 括 如下 几 层 含义 : 第

院 判 处 的 由侵 害 人 向 被 侵 害人 支 付 超 过 实 际 损 失 的 金 额 的 法 》 4 第 9条 规 定 的 欺 诈 行 为 就 是 典 型 的 违 法 行 为 。 主 观 故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是 英 美 法 中 的 一 种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适用论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适用论文

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适用【摘要】惩罚性赔偿虽由来已久,但其自产生起就颇受争议。

笔者基于权衡其利弊的前提,提出其适用以及完善的相关建议。

同时分析其于中西方施行的差异以及在各领域的适用状况及注意问题,提出该制度在弥补补偿性惩罚不足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建议该制度应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震慑侵权违约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给原告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它从一产生就有很大争议。

其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在两大法系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对其利弊的权衡,法律界还是各执一词,然而这并不阻碍其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1 惩罚性赔偿的概述1.1存在的合理性(1)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甚至超损失的赔偿功能: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较为全面的赔偿功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该赔偿程度大大超出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程度,因而极大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2)对不法行为人的加重惩罚与遏制功能:从致害人的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给予了其较重的人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再次加害的可能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看,”经济人通过利益的算计,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预期的损失构成了当事人利益算计的价格约束,激励着行为的选择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核算准则。

……当个人侵权行为的预期大于他将同样的时间以及资源用于从事其他合法民事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加害人的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人有可能预期选择侵权。

”可见,该说法即揭示的是惩罚性赔偿是以加大致害人的加害成本的手段来达到遏制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3)对其他行为人的威慑及对不法行为的预防功能:从第三方的角度分析,基于以上对受害人和致害人两方面的分析,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给予了受害人超损失的赔偿,加重了加害人的加害成本,显然对其他试图进行类似不法行为的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很好地预防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1.2弊端(1)受害人方面:由于惩罚性赔偿给予了受害人超出损失的赔偿,因此不免出现受害人滥用此权利的现象。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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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这种赔偿办法不能更加有效地制 止恶意侵权行为; 对知识产权拥有者而 言, 维权的成本也太高, 损害了其创新的 积极性。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将“利 润”改为“利益”, 以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反复强调 全部赔偿原则。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 法解释中明确确定在无法证明侵权人所 获利益时, 可以在五十万以下酌情赔偿。 这一规定, 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对知 识产权人的司法救济数额。我国台湾也 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 得请求法院以侵害情节, 在新台币 1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香港特 别行政区版权法规定了法院在处理侵权 诉讼时, 可根据案件需要增加一种额外 损害赔偿, 它既是对侵权人的惩罚, 也是 对受害人的救助。
[ 作者简介 ] 彭复波( 1973- ) , 男, 重庆市忠县人, 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大学法学院 2006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 民商法学; 彭剑波( 197- ) , 男, 重庆市忠县人, 研究生, 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国际法硕士生导师、国际贸易硕士生导师, 民建 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建广西区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 二) 国 内 立 法 来 看 , 我 国 主 要 还 是 以补偿为主, 但有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趋 势 。《著 作 权 法》、《专 利 法》、《商 标 法》修 改以前, 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是采用 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这种计算方法 非常不科学, 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遭 到很多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的质疑, 这 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
二、知识产权学者对处理知 识产权案件两种观点碰撞
对于广大知识产权受害主体如何进 行赔偿, 理论界主要有补偿性与惩罚性 两种观点。持补偿性观点的学者认为, 侵 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适用全部赔偿原 则, 因为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 基本的赔偿原则, 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 和司法实践的通例。而且, 我国正处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从鼓励
三、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性
( 一) 难控制性。其产生于知识产权 的无形性, 权利人自身难以对其权利像 对 待 物 权 所 采 用 的“ 人 盯 物 ”、对 待 债 权 所 采 用 的“ 人 盯 得 人 ”的 方 法 那 样 严 密 控 制其不受他人侵犯。
(二 )客 体 公 开 性 。 像 商 标 、专 利 都 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任何人都可以 查阅, 已发表的著作在书店、图书馆和档 案馆中供人购买、阅读, 这都是向社会公 众公开的, 给侵权人通过比较取舍, 寻找 最能给其带来非法利益的知识产权客体 提供了便利。特别是网络的发展, 侵权人 获取客体途径更加方便。
2008 年 4 月 ( 总第 88 期)
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NO.4, 2008 ( Cumulatively, NO.88)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 确立与适用
彭复波 1, 彭剑波 2 ( 1.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2.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4)
造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使 用 费 等 收 益 减 少 、丧 失 的 损 失 ; (2 )因 调 查 、制 止 和 消 除 不 法 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 )因侵犯 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 失。
2.间 接 损 失 。 即 指 权 利 人 受 到 侵 害 的知识产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 益的损失, 它属于民法通则第 117 条第 3 款“ 受 害 人 因 此 遭 受 其 他 重 大 损 失 的 , 侵 害 人 并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的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损 失 ”的 范 围 。知 识 产 权 损 害 的 间 接 损 失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处 于 生 产 、经 营 、转 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 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知识产权的间接 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 该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四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适 用 惩 罚 性 赔偿责任的限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
任时需要考虑如下四个因素: ( 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限制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不 告 不 理 ”的 原 则 ,
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须 以原告提出申请为前提, 法院不能主动 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 任。
五、法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 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应考虑的因素
惩罚性赔偿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该类 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 因而不宜用一个 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 但是可以明 确规定一个倍数范围, 如侵权所得利益 的 1 至 3 倍, 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 权。法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 不能凭空 估计, 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综合评判, 尽 可能达到惩罚与和预防的双重功能。那 么, 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最注意哪 些 因 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全 国 部 分 法 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规 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 由人民法院根据 被 侵 权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具 体 类 型 、评 估 价 、 侵权持续时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 害等因素确定。从这些审判实践经验来 看, 在确定赔偿惩罚性数额时也应考虑 如 下 因 素: (1)侵 权 人 过 错 行 为 的 性 质 及 其主观心理状态( 如是否存在故意、重大 过失等) ; (2) 该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对
权利人和 其 他 人 造 成 的 影 响 ; (3 )补 偿 性 法 赔偿的数额; (4) 侵权人因为其行为已经 学
( 二) 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限制 众所周知,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或 过失。因此,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 当事 人的主观状态无论对惩罚性赔偿的成 立, 还是对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都是非 常关键的因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 不仅仅是对被侵权人的补偿, 更在于对 侵权人的惩戒, 因此, 显然适用惩罚性赔 偿责任的范围应限定在那些故意且情节 严重, 有必要予以惩戒的侵权人上。如果 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一切人均适用的话, 则显然会因任意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 范围而形成新的不公平。例如, 如果侵权 因人确实不知有关技术为他人专利, 即 使其主观上因未在专利部件上表明生产 厂商的名称、商标及其他识别标记而具 有被视为制造行为的重大过失, 也不足 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三) 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美国, 惩罚性赔偿广泛的适用于 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 虽然从立法上 看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可以适用于合同领 域( 《合 同 法》第 113 条 第 2 款) , 但 仅 凭 一条规定不能判定惩罚性赔偿可以广泛 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合同领域, 从本质上 讲, 与违约责任相比, 侵权责任的惩罚性 体现得更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 为了弥补当事人一方的损失。因此, 以抑 制侵权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惩罚性赔偿在 性质上更适用于侵权责任。从我国目前 的现实情况出发, 有必要限制惩罚性赔 偿在知识产权合同领域的适用, 将更多 的行为空间留给当事人。而应当首先在 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 度, 并在综合考虑政策、经济等各种因素 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 围。 ( 四) 赔偿损失范围的限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 的计算主要包括两方面; 1.直 接 损 失 。 即 指 : (1 )对 侵 权 直 接
( 三) 高获利性。知识产权的易复制 性给侵权人带来了高额利润, 这一点在 法 律 界 和“ 侵 权 界 ”中 是 皆 知 的 。 对 知 识 产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有限垄断的保 护, 在保持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 适当平衡的前提下, 通过保护来促进科 学技术的发展。因此有条件的, 即对故意 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适用 惩罚性赔偿责任, 并不会破坏作为保护 知识产权前提的上述平衡。
[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补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 赔偿限制
[ 中图分类号 ] D923.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673- 1190(2008)04- 0208- 03
引言
在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 惩罚性 赔偿受到一贯的忽视。实际上, 这种与补 偿性赔偿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一项民 事法律制度, 以其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 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越 来越对当今民法学领域特别是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影响正由英美法系国家向大陆法系 国家延深和扩展, 由侵权纠纷向侵权纠 纷与合同纠纷并重的方向延深和扩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完善的 现代民法理论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局限, 对侵权行为引入了社会评价观念, 在不 少领域中采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我 国 民 事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合同责任( 或产 品质量责任) 方面首开惩罚性赔偿之先 河, 并在随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中 得 到 进 一 步 确 认 。 随着市场规制的进一步加强, 对完善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提 出 了 更为迫切的要求。据人民法院网统计, 知 识产权案件成为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 案 件 , 如 华 为 诉 沪 科 案 、思 科 诉 华 为 案 、 朗 科 诉 华 旗 案 、英 特 尔 诉 东 进 案 、朗 科 诉 索尼案等, 这一逐渐增长的趋势说明了 广大知识产权受害主体维权意识提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8 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2008.04
交易的需要出发,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利 于经济的繁荣昌盛。相反, 一些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制裁不法侵犯知识 产权行为人, 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可以 充分补偿知识产权人所受的损失, 鼓励 更多的人从事智力创造活动; 其二, 从经 济学角度看, 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中, 被告 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是巨大 的。然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谁主 张 , 谁 举 证 ”的 基 本 原 则 , 知 识 产 权 人 很 难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受害人可能人 不愿意为获得并不太高的赔偿金而提起 诉讼。在此情况下, 惩罚性赔偿的运用也 会形成有效的利益机制, 刺激知识产权 人主张权利, 制止他人的不法行为。通过 此项制度可以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 而提起诉讼, 积极遏制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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