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一)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贪污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B. 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C.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D.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 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B. 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都要求归个人使用C.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D.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3. 关于受贿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索取财物的行为,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B. 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C.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D. 未利用职务便利的索贿行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4. 关于行贿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B. 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C. 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成立行贿罪D.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本罪的实行行为B.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说明其财产的来源的,则不能成立本罪C. 本罪判决生效后,即使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财产的来源,本罪依然成立D. 本罪判决生效后,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财产的来源系贪污所得,则应另行对贪污罪进行处理6. 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
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
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A. 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 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 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 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7.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当然这一行为时违法的,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12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1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种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______SSS_SINGLE_SELA 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朋友搞投资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 某财政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D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亲属在该单位就业2.甲为了销售本单位的产品,安排公司监事乙在与某国有事业单位联系销售业务的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0%的比例给该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回扣共计10万余元。
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SSS_SINGLE_SELA 行贿罪B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C 单位行贿罪D 对单位行贿罪3.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
在该局人事任免之际,甲对前来竞聘的乙说:“你如果不给我3万元钱,这个职位就没戏了,我要给别人。
”乙为了获得岗位,只好给甲送了3万元。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______SSS_SINGLE_SELA 甲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B 甲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C 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D 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在利用职权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之后,收到了该单位经理送来的一张购物卡,该经理告知甲卡里面有3万元,有效期是2个月。
甲收下该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里面的3万元也被退回到原单位。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甲不构成受贿罪B 甲构成受贿(既遂)罪C 甲构成受贿(未遂)罪D 甲构成受贿(预备)罪5.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可以是以下哪种?______SSS_SINGLE_SELA 盗窃B 侵占C 诈骗D 抢夺6.下列关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于某是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利用工作之便套出60平方米住房一处并占有使用,但并未办理私有产权证。
关于于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B.构成侵占罪C.构成贪污罪,但未遂D.构成贪污罪,且已经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及完成形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并不限于动产。
于某骗取公有房屋并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仍构成贪污既遂。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2.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
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
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
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3.程某为某国有企业的副经理。
在与另一公司的合作活动时,该公司给予程某存有88888美元的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同时还有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和数额的字条。
后程某变更了该银行卡的密码,并将该银行卡存放于保密柜中,案发后被起获。
关于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受贿罪,且既遂B.受贿罪,但未遂C.不构成犯罪D.贪污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A、国家工作人员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非特殊主体所有人均能构成3、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A、3万B、6万C、10万D、40万4、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A、100万B、200万C、300万D、400万5、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6、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7、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8、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9、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C、200万D、400万10、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1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贪污罪D、受贿罪1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100万D、200万13、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串通投标罪D、挪用资金罪14、招投标过程中,将公司投标低价等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涉嫌构成()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新闻日期:2008年04月17日15:33:42案例1 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铁路局工务段线路工长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付某等人,先后三次从领工区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处盗走39吨,并由付某等人将钢轨予以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 000元。
案例2 2005年7月下旬,高某利用其监管某铁路局工务段京广线高架安装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材料的职务之便,与负责施工的李某预谋取后,通过虚报数字的方法从领料库多领施工用60型钢轨9根,计5.6吨,共计价值16744元。
后高某与李某将废钢轨销脏,获赃款共计13 300元。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高某均是铁路职工,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旧钢轨非法占为己有,但是在定性上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而高某却按照贪污罪做出了处理。
因此,两起案件中对被告人张某、高某的不同处理,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的行为,但也有严格的区别: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军需等,巴基斯坦《1927年防止腐败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败法》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均规定为任何财产;有的规定为公共财产,如前苏联刑法典规定为国家财产、公共财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公共财产或财产,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款、其他动产物品等。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贪污犯罪的对象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私人财物、公债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越来越多。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并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一、案例分析2019年,某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小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立案侦查。
小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小李的背景:男,197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自学会计知识,入职某旅游公司始于2000年,先后担任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等职务,担任总经理近三年。
公司为某外资旅游公司,年营业额近亿元,人员约800余人。
小李涉案总金额为240万。
小李的犯罪手段:小李个人不具有流财的能力,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追求奢侈的消费品,迫于经济压力,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某外资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之一。
他利用担任总经理这一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
(二)客体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须具备一定的占有性。
如果被侵占的财物为个人所有,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例中,小李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均属单位所有,侵占的客体具备一定的占有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三)侵占构成要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1.引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混淆使用的情况。
因此,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区别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确立这两种犯罪的正确界限,严格依法惩治现象,维护社会正义。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区别2.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犯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武警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教育工作者、医护人员等特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与贪污罪存在本质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侵占,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所寻求的利益不同。
贪污罪是以职务上的便利为手段,谋取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则是以个人的财产为目标,实现个人的不正当占有。
3.界限问题的争议3.1行为态势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态势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有明显贪污特征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工程款项的收受、物品的行贿接受等;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如收受赌资、收受捐款等。
3.2主观要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也存在一些区别。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确的故意,即作出行为时是明知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仍要求他人提供利益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个人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中的主观要件虽然同样需要意图,但其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故意占有、欺骗、攫取、秘匿、毁弃、变卖、转移等。
法律论文题目(仅供参考)
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我国99 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论 BOT 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论适应 WIO 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法理研究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有人说:“人生就像过山车,经历了大起大落,才更能让你懂得人生的真滋味”是.啊!人活着,五味杂陈,需要我们自己慢慢去品。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为侯 某 属 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以贪 污 罪 定 罪 。2 0 06
年1 1月 1 4日 ,向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 抗诉 并 获 市 人
民检 察 院支 持 。 20 0 7年 3月 2 7日 , 开庭 审 理 , 审 法 院终 审 改 经 二 判 , 定 : 判 决 定 性 准 确 , 对 侯 某 出 国考 察 费用 未 认 原 但
责 辑 陈冰 任编
:
公 司组 成 , 章 程 规 定 , 团公 司 设 股 东会 , 其 集 因此 。 公 该 司不 属 于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即不 属 于 国有 公 司 , 某 的 主 侯
体资 格 不属 于 国家 工作 人 员 。
( ) 告 人 侯 某 所在 的公 司 属 于子 公 司 。 独立 的 2被 有
欣 力化 学品 公 司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由天 脊 集 团 复肥 分 厂 承 建 。设 备 制 造 工程 完 工后 。双 方 协 商确 定制 造 费用 为
558 9 9 2元 , 精 细 公 司 6 月 份 分 四 次 付 给 欣 力 公 司
558 元 。 89 2
徒刑 5 。 年
团
侯 职 侵占 某 务 案
目冒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 罪的区别
文 常建党 : ◎
一
、
基 本 案情
二 、 讼 经 过 及 判 决 结 果 诉
被 告 人 侯 某 所在 单位 原 属 山西 化 肥 厂 , 系国有 大 型 企 业 , 企 业 改制 为 天 脊 煤 化 工 集 团有 限公 司 . 后 由四
5 6 22 元 予 以收 缴 。 5 4 .1
邓宝驹案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四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最终邓宝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年。
通过学习对上述案例有以上几点看法。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认定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关于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款是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故本案中邓宝驹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没能以贪污罪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与近似其他犯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二者有诸多相同指出:(1)主观上均为故意。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侵占罪】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
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各个专业复试试题法学院
1、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2、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无敢寇攘、穿窬、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三、论述
1、中华民国立法活动的线索(1912-1947)
第二部分:
外国法制史(30分)
一、单选1分10 个(比较基础)二、多选2分10 个(比较基础)
三、简答10分3个
1、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2、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3、比较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 1、甲乙二人约定抢劫,乙让甲在前面抢,乙在后面抢。甲于是奔向被害人丙,但是内心害怕,于是躲到树后,看着乙抢;乙将被害人丙打倒抢走20000元和存折,但是被群众抓获,丙报警,甲上前求丙放乙,丙没有同意;甲又跑了,但是担心事发,又回到原地等候警察;到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的情节。(15)
05年复试试题
宪法行政法专业复试题目
一、名词解释(4*5)
1、比例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征收 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二、简答(2*15)
1、结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
法的有关内容,简述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
8、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9、为什么现代国家都规定无过错责任?
10、法律思维的特点
1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2、什么是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
13、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05年考研复试试题
法制史复试题
第一部分:中国法制史(40分)
一、名词解释:爰书、律博士、义绝、翻异别勘、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体例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探析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探析职务侵占犯罪是经侦部门管辖的一个常见且高发罪名。
此类案件因涉及一般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保障,相关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非常关心。
实务中,此类案件的主体身份、行为模式、行为对象常常存在诸多争议,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过程中就此类案件属于经济纠纷还是涉嫌刑事犯罪也存在不同主张。
如果不解决好认识问题,就可能造成两方面后果:一方面是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推诿、拒绝,以致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正当的诉讼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是对不构成犯罪的经济纠纷立案侦查,借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重损害被控告、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
我们以一起“经过改编的案例”(去繁就简,主要将我们需要讨论的核心要素纳入其中)为辅助,将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常见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属笔者一家之言,供参考、批评和指正。
甲注册成立A公司后,A公司通过和当地政府签订一项框架协议获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明尚在审批中),当A公司完成框架协议约定的开发、招商业务后,当地政府将土地挂牌价的最高60%作为“补贴款”返还给A 公司,具体返还金额视A公司的开发、招商情况而定。
该60%的“补贴款”折合约5000万元。
乙通过与甲签订协议,收购甲在A公司90%的股权,对上述土地进行开发、招商。
此外,乙此前对甲享有1000万元债权,双方约定土地开发、招商至A公司成功获得当地政府全部“补贴款”后,甲将持有的A公司余下10%股权转移给乙,乙免除甲的1000万元债务作为支付对价。
同时,双方还就预期获得的“补贴款”进行分配,乙固定分得3500万元,超过3500万元的部分归甲所有。
双方还约定,甲不得再对A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限,尤其不能对A公司名下的资产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甲仅为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配合乙完成后续办理当地政府发放“补贴款”事宜。
甲持有的A公司印章即刻交回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作废,乙重新刻制A公司新印章供A公司继续经营使用。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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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一)
内容摘要
本文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述写起,讲了两罪的含义、特征以及处罚程度;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均系故意犯罪,但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后者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构成。
两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财产的行为。
本文对两罪在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阐述和界定。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述
(一)贪污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务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其项公共事务的人员。
此外,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所括三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
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帐目、钱财的
方面等。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入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
(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
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现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职务侵占罪在修订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1998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了侵占罪,修订后的刑法对该条修改后规定为职务侵占罪,该罪与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均系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财产的行为。
两罪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下面试图从犯罪客体即犯罪对象、犯罪主体,以及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阐述和界定。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合而成的混合型经济,还可能是私有财产。
于是就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在“本单位财物”表现为纯粹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究竟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还是以职务侵占罪处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构成贪污罪,即无论财产性质,一律成立贪污罪,并且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已经由单一的公共财产扩大到公私财产的范畴了。
我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符合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但符合第271第1款的,定职务侵占罪,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
因为,从刑法理论上看,由于刑法的强制力最为强烈,刑法的适用解释关系人的自由,财产以至生命等重大问题,因此刑法解释必须符合谦抑性原则。
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谦抑性是指立法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谦抑性已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谦抑主义表现在刑法解释上面,就是指在定罪,适用刑罚的解释中,要采用“紧缩”的态度,以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
具体到现行刑法条文中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对性质近似的职务侵占罪,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的成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
由此可见,若将“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理解为一律构成贪污罪,可能会导致某些宜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被定为贪污罪,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不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因此,对“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理解为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理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则不以贪污罪论处,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