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2020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十条等规定确定。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
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
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三)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按规定向其附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单位向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向非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下权益法转成本法后的现金股利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下权益法转成本法后的现金股利处理作者:何微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0年第3期何微摘要:2016年7月6日财会[2016]12号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本文以甲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为例,对政府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进行研究,探讨事业单位中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而对剩余股权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后现金股利的相关账务处理。
关键词:现金股利;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在事业单位中,日常处理中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较少,当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之后无权参与或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收到现金股利的账务处理更是少见。
所以本文以甲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为例,就政府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后收到现金股利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例:2019年1月1日,甲事业单位支付给乙公司2400万元取得其60%的股权。
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相等,为400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增加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并宣告发放现金股利700万元。
2020年1月1日,因甲单位需要投资另一项目而以1900万元出售对乙公司40%的股权,甲公司剩余的股权为20%,出售股权后,甲单位无权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2021年2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800万元,2022年2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85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一)2019年1月1日甲事业单位购买股权“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采用权益法核算。
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由于甲事业单位收购乙公司60%的股权,有权决定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故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以投资成本初始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贷:银行存款 2400预算会计:借:投资支出 2400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400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乙公司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当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权益法调整,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浅谈政府会计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实务与樣邝浅谈政府会计制度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邹治将摘要:在財政部颁布的9项具体准则中,《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一投资》准则突出了政府会计的财务会计功能,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大变点,且相较于其他具体准则核算内容而言,长期股 权投资核算也是一个相对难点。
本文对《投资》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过程进行了梳理,分别就长期股权投资取 得、持有和处置环节的核算进行了解读和说明,旨在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进一步流程化和条理化,希望本文能对行 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实务工作有所借鉴。
关键词:政府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H 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表》,并于2019年丨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政 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最显著亮点是构建了一个财 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既适度分离乂相互衔接、融权责发生制和 收付实现制为一炉的账务核算体系,这是政府会计的一个重 大创新,但也无疑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一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 政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应遵此处理。
需要明确 的是,行政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有 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发生在事 业单位。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既关系到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 效益效果的衡量和评价,关系到单位事业的长足稳定发展,也 关系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过 程进行解读和梳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从长期股权投资活 动涉及的三个环节人手,以举例的形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 算进行说明。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 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 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3)以 未人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4 >接受捐赠取得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农业会计2019—1〇 gg长期股权投资;(5)无偿调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和四项具体准则有诸多创新和变化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和四项具体准则有诸多创新和变化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并于7月14日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投资》、《第3号———固定资产》和《第4号———无形资产》四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四项具体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项具体准则发布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该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有关通知并明确提出,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此后,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依据《基本准则》,着手起草四项具体准则。
”上述负责人称。
2015年11月,财政部就四项具体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今年1月底,共收到来自中央部门、财政系统、地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87份书面反馈意见。
“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分析和消化后,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论证,并形成了草案。
”该负责人介绍,其后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和财政部相关司局会签,四项具体准则于7月6日正式印发。
据了解,四项具体准则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首先,四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政府会计准则投资试题及答案-单选题
政府会计准则投资试题及答案-单选题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为()。
A、实际成本B、公允价值C、购买价款D、相关税费【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行政单位没有长期债权投资,所以这里的长期债权投资主要就是是指事业单位购买的的()。
A、股票B、衍生工具C、可转换债券D、长期国库券【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行政单位没有长期债权投资,所以这里的长期债权投资主要就是是指事业单位购买的的长期国库券。
3、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
A、财务费用C、投资收益D、营业外收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4、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
A、投资损益B、营业外收入C、管理费用D、财务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5、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原计入净资产的部分结转至投资收益()。
A、营业外收入B、投资收益D、其他业务收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原计入净资产的部分结转至投资收益。
6、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核算。
A、成本法B、权益法C、金融资产D、持有至到期投资【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2号》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非正常消耗的存货记入()。
A.其他费用B.业务活动费用C.单位管理费用D.库存物品A B C D2.专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3.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属于()。
A.历史成本B.重量成本C.公允价值D.现值A B C D4.古董、名人字画发出时用()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5.接受捐赠的存货贷方记入()。
A.营业外收入B.其他费用C.捐赠收入D.其他收入A B C D6.存货计量确认条件的定量条件至少是()。
A.可能B.极小可能C.很可能D.基本确定A B C D7.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记入()。
A.投资成本B.其他费用C.投资收益D.资产损失A B C D8.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贯彻和落实()精神。
A.十八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D.十八届二中全会A B C D9.名义金额入账是()元。
A.1元B.5元C.10元D.100元A B C D10.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突出了()。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公允价值D.历史成本A B C D11.一般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12.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标准是()。
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参与的职能B.投资必须达到控制C.投资必须达到重大影响D.投资方必须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A B C D13.存货发出不能采用的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14.对外出售的存货通过()科目过度。
A.待处理财产损溢B.其他收入C.其他费用D.单位管理费用A B C D15.可能的概率范围()。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2020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十条等规定确定。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
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
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三)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按规定向其附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单位向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向非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6•【文号】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
四项具体准则(修订稿)随堂试题政府会计准则—2016.2017年1月1日B)起正式施行。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A A..1日2016年10月年1年月1日C.201710月1日D固.C.行政单位会计A2.下列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是(B)。
.债券利息收入处理B D.无形资产摊销定资产折旧.事CB.行政单位会计 3.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政府会计的是(D)。
A.财政总预算会计.房地产行业会计业单位会计D15 D.18.4.《政府会计准则——存货(征求意见稿)》共七章(D)条。
A10 B.12 C.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耗用或者储存的资产。
A)5.(D.包装物CA.存货B.材料.燃料其成本按照购入的存货成本加上委托加工的存货成本和其他使存货达到目)的存货,(6. C.接受捐赠A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
.自行加工B.置换C.委托加工D)确定发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A7..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出存货的成本。
A.个别计价法B C.加权平均法D)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8.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存货的(B.初始成本C.账面价值D.残料价值A当期损益。
.账面余额.按照存货类别披露)9.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不包括(。
A.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B其“期初账面余额”.按照存货类别披露其“期末账面余额”C D采用的方法.存货购入时间.固定资产的。
A)10.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不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固定资产的折旧C D B确认.固定资产的取得。
)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规定中规定的固定资产种类的是(11..商标权C D.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A.房屋及构筑物B.图书、档案.经营B A.融资租入12. 因()而持有设备,可以视为单位自己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那么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节概述我国早在1998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这一个体准那么,同时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对投资事项的标准。
新准那么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金融工具〞,将原来一个?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中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局部。
金融工具不单纯是金融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也会涉及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也与金融工具紧密相关。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比方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发行股票,乙公司购置股票,那么该股票是甲公司筹集资金的权益工具,是乙公司的金融资产。
比方甲发行债券,乙公司购置债券,那么该债券是甲公司的金融负债,是乙公司的金融资产。
日常生活中的现金、应收账款也属于金融工具。
第二节准那么内容讲解一、本准那么标准的范围本准那么标准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操纵或重大碍事、在爽朗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碍事以下、且在爽朗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原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本钞票进账。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钞票应分不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1.企业合并概述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投资是企业经营中重要的活动之一,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投资相关的内容,包括投资分类、计量方法和会计处理等。
2. 投资分类根据企业投资的性质和目的,投资可以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持有长期股权资产或债权资产,预期持有期限较长。
短期投资则是指企业持有的可以在短期内变现的证券等金融资产。
3. 计量方法企业对于长期投资的计量方法一般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成本法是指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成本计量长期投资,后续按照成本减值和长期投资收益进行调整。
权益法则是指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持有的股权进行计量,根据分摊利润或亏损来调整投资的价值。
短期投资一般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即按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后续变动需要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4. 会计处理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购买、持有和处置等环节。
企业购买长期投资时,应将支付的购买款项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对于购买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应根据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计量。
对于持有的长期投资,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现投资价值低于成本,应进行减值计提,以反映实际价值变动。
而对于短期投资,企业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在投资处置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将处置收益或损失计入损益表。
投资作为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计量和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投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并选择适合的计量方法。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投资价值和反映相关变动,以准确反映投资的价值和影响。
同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将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以提供准确的经营信息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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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下面为大家介绍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 1 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 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一)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准则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本准则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本准则所称PPP项目资产,是指PPP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该资产有以下两方面来源:(一)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造或者从第三方购买,或者是社会资本方的现有资产;(二)政府方现有资产,或者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PPP项目合同:(一)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二)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第四条通常情况下,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运作的PPP项目合同,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应当适用本准则。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不同时具有本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特征的合同,如建设-移交(BT)、租赁、无偿捐赠等,不属于本准则所称的PPP项目合同,不适用本准则,应当由政府方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不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PPP 项目合同,如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拥有-运营(TOO)等方式运作的PPP项目合同,不适用本准则,应当由政府方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政府会计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1问:某部门因改革需要,按规定将由所属甲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所属乙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请问甲单位和乙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甲单位而言,按规定无偿调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乙单位而言,按规定接受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长期股权投资在甲单位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2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近期获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发生损失。
请问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是否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销?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因此,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无需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
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在何时转销?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政府会计投资准则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政府会计投资准则的比较分析李旭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资金投资发展水平也在日益进步,过去传统的财务投资已经不能适应整个市场经济情况下的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投资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的政策出台使得社会开始逐渐关注以政府作为会计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
本文主要从会计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适用范围、持有、取得以及初值的会计核算等多方面来比较了企业和政府两方面的准则的不同,分析了现代社会企业和政府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为政府和企业的长期投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当前的从理论上促进了企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加快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平稳提升。
关键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政府会计准则;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引言国家工商部门在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颁布的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这个准则的实施对于整个企业投资界来说已经是非常成熟,企业可以在长期股权投资领域的确认、核算方面广泛运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则是在当年的元旦开始正式实施,该准则发布同时规定了政府作为会计审核的主体来参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原因,整个国内社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政府会计制度的基础的这种制度革新相对较晚,起步晚,发展缓慢,所以《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较晚颁布,在2019年元旦正式实施,这些会计投资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财务会计基本核算制度正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找到适合我国发展的新规定,通过对两种投资准则的比较,可以促进政府颁布条例的不断完善和正确实施。
一、两项投资准则的基本概述和比较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所规定的,我们所说的长期股权投资从定义上说,指的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进行实时控制,在重大决定是做出相当的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的合营企业单位进行权益性的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截止2019年10月8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3)政府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财会(2016)12号) (12)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15)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 (20)政府会计准则第4 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 (27)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 (33)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 (4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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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投资一般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券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合并财务报表,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第六条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七条在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短期投资到期收回,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规定处置短期投资,处置价款扣除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
第十条长期投资一般可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券投资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二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三条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应冲减其账面余额。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规定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损益。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通过非现金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不同,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政府会计主体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被合并主体。
(二)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主要体现为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取得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
政府会计主体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主体。
(三)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政府会计主体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主体。
(四)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不同类型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二)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随着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十七条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金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在权益法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政府会计主体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一)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