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专利权纠纷看卖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的抗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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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专利权纠纷看卖方的知识产权
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的抗辩对策
A公司是一家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2010年4月份,A公司与B 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从B商贸公司购买用于矿山爆破的爆破孔气体间隔器数台,设备的生产厂家为C技术发展公司。2010年8月份,A公司与C技术发展公司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告上法庭。D公司要求作为买方的A公司停止使用设备、与C技术发展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等,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是无形财产,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通常称为“载体”。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作为载体的有形物体,存在于载体上的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地随着有形物体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爆破孔气体间隔器,但是,存在于爆破孔气体间隔器上的专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所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质,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实施他人智力成果的,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该怎样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损失呢?
由于我们不可能准确知道标的物是否属于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
我们也没有必要在签订合同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查证标的物是否属于专利产品等,因此,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要求卖方作出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可以表述为:“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就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的权利请求或索赔,如因此而引发纠纷,责任由卖方承担,损失由卖方赔偿”。
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们除在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设定自我保护条款外,一旦牵涉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中,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应诉。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关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涉讼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如买卖合同、对方出具的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并且向法院递交不知道购买的是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答辩状。
通过以上事前在订立合同时设立卖方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预防纠纷的发生,事后一旦牵涉到侵权诉讼中,利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积极补救,就能最大限度的稳定交易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