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专利权纠纷看卖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的抗辩对策

合集下载

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及其解决方案

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及其解决方案

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及其解决方案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专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专利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论文以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为研究对象,从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的层面,探讨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旨在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专利保护、专利侵权、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文:一、专利侵权概述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一些公司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会通过专利侵权等手段获得商业利益,这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损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因此,解决专利侵权问题十分关键。

二、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有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有着相应的规定。

例如,WTO的TRIPS协议规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侵权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三、解决专利侵权的方法1.加强法律规制。

各国可以加强知识产权法规的制订和实施,提高专利保护意识。

2.加强法律执法。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造国际合作机制,以保障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案例1.和美案2007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对中石化城市燃气收购的意向进行评估,发现其使用的天然气轮机设备侵犯了通用电气公司的专利权,于是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中石化公司在赔偿了通用电气4000万美元后解决了本案。

2.三星案2012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地方法院起诉三星侵犯其iPhone和iPad的专利,声称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

此案牵涉到了数十项专利,最终在多次审判和上诉后,三星向苹果赔偿了10亿美元。

结语:专利侵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想遏制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法律法规及执法力度,同时完善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才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展会专利侵权投诉处理及应对

展会专利侵权投诉处理及应对

展会专利侵权投诉处理及应对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10期2017年3月在北京举办的“2017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上,平谷区知识产权局指派执法人员进驻展会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共处理专利侵权投诉纠纷及展会现场假冒专利40余件。

那么,在展会上发生专利侵权或被投诉情况下,参展商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以及被诉侵权是参展企业迫切关心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简要阐述,以供行业内参考。

一、展会期间,权利人发现专利侵权应如何投诉1. 权利人向谁投诉根据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指展会举办地的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等。

但并非所有展会均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如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展会,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才有义务成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因此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展会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如有)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 投诉被受理的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知识产权合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

知识产权合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

知识产权合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知识产权合规是企业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企业名称等。

尽管现在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还是会面临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合规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分析。

一、专利侵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专利权是否有效。

在进行专利授权或使用前,需要先对专利权进行有效性分析,以确定该专利权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发现该专利权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申请无效宣告等,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

2.专利没有清晰的权利范围。

有些专利权可能没有清晰的权利范围,这会使得他人在相关领域开展业务时难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

此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专利权持有人进行交流,了解专利权的权利范围,或通过调查其他专利权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3.专利侵权的具体判断。

如果遇到专利侵权问题,企业必须在评估方案时进行其所在的专利范畴的侵权判断,这需要企业与专利持有人进行联系并进行专利侵权分析。

4.专利侵权后的处理方式。

如果企业被判定为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企业应尽早采取措施,比如修改产品设计、与专利权持有人进行和解、采用许可使用等来解决问题,避免引起诉讼。

二、商标侵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与相关商标相似而无法判断。

有时,商标之间的相似度会非常高,但由于注册机构或法院并不十分依赖相似度分析,这使得判断商标问题非常困难。

此时,企业可以从商标的整体效果、注册地点及注册产品方面等角度进行分析来判断。

2.对复杂的商标权利链的查明。

有时,商标的权利关系会非常复杂,连带其相关的使用范围也会非常广泛,这就使得对其正当性的判断变得有些困难。

此时,企业可以采取查询相关企业的商标资料、查阅网络等方式来查明商标权利链。

3.未经授权使用商标。

在进行经营时,有时企业会无意识到使用了他人的商标,这就可能产生侵权。

在收到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商标或索赔的通知后,企业应尽快停止使用商标,并采取诸如更换商标名称等措施来解决问题。

论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论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论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免除作者:李杉韩阳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1期[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对于该义务的免除,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从其第42条的规定出发,提出并论述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和相应违约责任免除的区分及各自的免除事由。

除双方通过约定免除义务或责任以外,在“买方已知晓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知识产权瑕疵是因为遵照买方指示而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的担保义务,在“买方怠于通知”或“卖方无法控制的障碍”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CISG;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免责[中图分类号]D99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1)01-0110-07引言自从1980年CISG①通过以来,其成员国逐渐增多,对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目前各成员国法院处理国际货物贸易争议的重要准据法之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是有形的货物,通过买卖合同,在卖方和买方之间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这是传统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认识。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这一传统认识发生了改变,人们发现在越来越多的有形的货物上,往往同时承载着无形的知识产权(如生产货物时用到的专利技术、货物的外观设计、货物使用的商标,等等)。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根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对于大多需要完成货物的跨国转移的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来说,其所承担的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针对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变化,CISG明确规定了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CISG 第 42 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分析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分析[摘要]定牌加工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展迅速,为我国的出口创汇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定牌加工中对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了业界许多的讨论与争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各不相同,本文旨在通过对定牌加工行为的认识,从贸易方式角度来讨论。

[关键词]定牌加工;出口;加工;商标侵权[DOI]10.13939/j ki.zgsc.2021.34.1721 问题的提出定牌加工又称作贴牌制造或委托加工,是指加工方根据合同约定,为定做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或品牌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做方,定做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

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问题并非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持续讨论与关注的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讨论都围绕?商标法?展开,对于其中的侵权认定及法律适用产生分歧,各执己见,似乎又各有道理。

其实,笔者认为,对于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认定,应当绕开仅仅围绕?商标法?的框架,通过贸易方式角度加以阐释,或许可以有所收获,减少分歧。

2 贸易方式既然谈到贸易方式,首先需要明晰贸易方式的种类区别。

对于出口贸易来说,有两种根本方式: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一般贸易即通常所说的货物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并收受货物;货物的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不会对卖方的货物生产过程或来源进行干预。

加工贸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中第三条是这样定义的:“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局部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其中,?监管方法?第四十二条分别给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下了定义:“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常见的问题和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妥善处理,可能会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不清晰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是交易的基础。

如果在交易前未能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类型和权利归属,可能会导致后续的纠纷。

例如,对于专利技术,需要明确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对于软件著作权,要确定所涵盖的代码范围和功能模块。

此外,如果知识产权存在共同拥有的情况,还需要理清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实际交易中,有时会出现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主体对同一知识产权主张权利。

这可能是由于职务发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如果在交易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一旦发生争议,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

二、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问题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条件,稳定性则是指其在未来是否可能被无效或撤销。

例如,专利可能因为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而被宣告无效;商标可能因为与在先商标相似、缺乏显著性等原因而被驳回或撤销。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如果购买方未能对所交易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评估,可能会购买到价值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价值的知识产权。

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市场竞争地位。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不准确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准确评估其价值往往具有较大的难度。

常见的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但每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

如果采用成本法,可能会低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为其创造过程中的成本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其潜在的市场价值。

市场法要求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可比的交易案例,但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条件并不具备。

关于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研究

关于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研究

保护科技创新
促进技术转移
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专利权起到关键 作用,保障技术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专利权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确保发明 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02
专利权保护机制
专利申请流程与规定
专利申请
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专利申请,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
质审查。
形式审查
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格式要求等。
实质审查
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保护法律与法规
专利法
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 、授权、保护和管理等事 项。
实施细则
规定了实施专利的程序和 具体要求。
审查指南
指导申请人如何申请和保 护专利。
专利权侵权行为及其防范
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 制造、销售、进口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产品的行为。
测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带来的收益,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权利人。
02
优点
能够反映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激励权利人创新。
03
缺点
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评估结果可能存在误差。
04
专利权交易机制研究
专利权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专利权交易市场发展迅速
随着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专利权交易市场逐渐扩大,成为促进技术转 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
未来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的影响、专利 权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协同作用等。同时,可以采用更加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以提高研究的全面性和 准确性。
THANKS。
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评估与 交易机制研究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货物贸易日益频繁和复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其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成为了国际货物贸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简单来说,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并且卖方要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向买方提供一定的保证和责任承担。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买方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等一系列麻烦,这显然对买方是不公平的。

通过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使交易能够在公平、稳定的环境中进行。

其次,它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有效的权利担保机制,能够增强贸易参与者的信心,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技术研发,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繁荣。

然而,在实际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一个重要的障碍。

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认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在跨国贸易中,对于同一货物的知识产权状态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从而引发纠纷。

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方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卖方货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

卖方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但出于各种原因,不一定会如实告知买方。

这种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此外,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给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带来了困难。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侵权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有时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

国际上,一些多边贸易协定和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做出了相关规定。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为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准则。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却屡见不鲜,给各国企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1、商标侵权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2、专利侵权专利侵权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等。

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如电子、制药等,专利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3、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常见于软件、音乐、影视作品等领域。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或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翻译等,都构成著作权侵权。

4、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侵权者往往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冒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低,而售价却能与正品相媲美,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趋之若鹜。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商业习惯存在差异,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跨国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4、技术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2条专门规范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该条共分两款,其中第1款不仅确定了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而且规定了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第2款则规定了免除卖方上述责任的情形及其前提条件。

由此可见,第1款倾向于保护买方的利益,而第2款更倾向于保护卖方的利益。

CISG试图在买卖双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但这种平衡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这一点。

其一,中国的出口产品中侵犯第三方在第三国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严重。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海关共扣留有侵权嫌疑的商品9,312万件,案值近3.8亿元人民币;其中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主要来自出口环节,占扣留总批次的95.6%;如果这些货物出口到他国,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这时CISG第42条有可能成为解决相关争议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因而本条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其二,尽管中国学者对CISG第42条已经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但是还有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澄清。

例如,卖方在何种前提条件下必须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而在什么情况下无需承担这一责任?澄清这些问题,对于引用CISG第42条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中因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纠纷十分重要。

一、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及其前提条件如上所述,CISG第42条第1款要求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值得探究的问题是,这里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究竟包括哪些内涵?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CISG本身没有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该公约第42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第三方能够根据下列国家的法律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依据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则卖方必须交付不受任何此种权利或要求影响的货物”。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风险因素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风险因素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风险因素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知识产权交易并非一帆风顺,其中蕴含着诸多风险因素。

了解并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对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一个显著风险。

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往往存在差异。

卖方可能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范围、有效性等方面有着更深入的了解,而买方可能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例如,卖方可能夸大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应用前景,隐瞒其潜在的缺陷或限制,导致买方在交易后发现所购知识产权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买方在交易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查阅相关的专利文件、技术报告、市场分析等,以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

同时,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也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例如,专利可能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要求等原因而失效;商标可能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撤销。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跨境交易中出现法律适用的问题。

为了防范法律风险,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同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知识产权的估值风险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为其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技术的先进性、市场需求、竞争状况、预期收益等。

如果估值过高,买方可能支付了过高的价格,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估值过低,卖方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影响交易的达成。

目前,常用的估值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但每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

为了准确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并结合具体的交易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分析。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doc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doc

内容摘要: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本文仅就该条款作以简要的评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

[1]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

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

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起诉,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

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其严重性和重要性不可低估。

现阶段,在外贸交流中,我国知识产权问题依然存在诸多挑战,如侵权盗版严重、保护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阻碍我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加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势在必行,以建立更加公平、竞争力强的国际贸易环境。

未来,我国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外贸易、问题、对策、保护、重要性、现状分析、影响、发展方向、不足、加强、未来、总结。

1. 引言1.1 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在当今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变得越发突出和重要。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空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

这不仅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创新动力,也损害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声誉和形象。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

部分企业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容易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受损,甚至被诉至法庭。

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也加剧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

全球化竞争加剧、技术更新换代、贸易壁垒增多等因素不断挑战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不可忽视。

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 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利益。

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

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

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丁寻韬【摘要】CISG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防止权利滥用。

但条文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诸如担保发生的时间点、第三方利益的保护等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之处,这也使得该条文在国际贸易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

该条款的完善能够避免国际贸易中的诸多纠纷,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The Article 42 in CISG set rules for bargainer’ s warran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objective i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benefit balance between purchaser and bargainer, to avoid abusing of civil rights. But there still exist some defects, such as the beginning time point of guarantee which breaches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nd honesty, and it also makes the article less effectiv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article can avoid many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nsure the benefit balance between purchaser and bargainer. In addition, the improvement will afford Contract Law of China the significant reference.【期刊名称】《渭南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21【总页数】4页(P48-51)【关键词】CISG;知识产权;卖方权利担保;完善【作者】丁寻韬【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即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专利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经济价值。

然而,由于专利权的复杂性和专利应用的广泛性,专利权的确权和维护面临着很多的难题,其中就包括专利侵权问题。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是一种新兴的审判模式,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专利权的统一确定和侵权行为的追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在协同审理中应用诚信原则和调整举证责任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协同审理和专利确权协同审理是指在一审和二审中两级法院在同一时间或者在不长时间内相继开庭并审理同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起逐级审理,以达到审理效率的提高和资源的节约。

在专利确权中,协同审理作为一种审判方式,既可以用于专利申请的授权审查,也可以用于专利权的确认和诉讼的审理。

在专利确权的审查过程中,协同审查可以使专利申请人受到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审查,从而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税利,也可以减少申请人的等待时间,最终达到更快速、更便捷的授权流程。

在专利权的确认和侵权的审理中,协同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专利权,遏制不法侵权行为,关联案件的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两个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二、专利确权和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自身行为的真诚和公正,是人们在法律活动中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交往中的一种共识。

诚信原则在专利确权中的应用,不仅有助于保证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真实、准确、公正,还可以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不受到侵害。

作为专利权的确权,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如在专利申请书中解释专利权的范围时,不得使用与专利实际内容不一致的语言,否则将会影响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授权的效果。

此外,专利权的持有人和利益人在专利权的行使中也要遵守诚信和公正的原则,在申请权力、要求赔偿、许可谈判等条件中,不得采取欺诈、诡计、威胁、不正当限制等不道德或者不公平的方式。

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授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

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

首先,没有出让人鸿讯公司参与到本案审理中来,法院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明原告是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作为本案被告的受让人自己是无法提供证据来反驳的。

既然受让人无法应诉,所以干脆不应诉。

即使受让人应诉,其还得请出让人协助提供证据,但是出让人凭什么要帮助受让人打官司呢?其次,法院判定受让人败诉后,如果受让人的确是受了冤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让人将被迫以这份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和从原告获取的证据作为其证据,以采购协议书为依据起诉出让人。

由此,将导致第二个诉讼产生。

不仅如此,该案件受理法院将不得不面对前一份法院判决书作出法律评判。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

目前在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

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

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

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几年上海法院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审理中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专利案件审判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难点问题,总结近几年专利案件审判经验,起草了《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经反复讨论修改予刊发,供各庭在专利案件审判申参考。

1、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限定作用。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但在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的情况下,允许借助方法特征表征。

在确定含有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限定作用。

2、权利要求中用途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中有限定技术方案用途或者应用领域记载的,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用途或者应用领域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限定作用。

3、涉及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产品中另含有其他组分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別的组分,可以带有通常含量的杂质。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发明来说,被控侵权产品组分必须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完全相同,才可以认定侵权。

例:如果权利要求为“由A、B、C组成的甲”组合物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乙的组分亦恰好为A、B、C,侵权指控成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一起专利权纠纷看卖方的知识产权
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的抗辩对策
A公司是一家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2010年4月份,A公司与B 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从B商贸公司购买用于矿山爆破的爆破孔气体间隔器数台,设备的生产厂家为C技术发展公司。

2010年8月份,A公司与C技术发展公司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告上法庭。

D公司要求作为买方的A公司停止使用设备、与C技术发展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等,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是无形财产,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通常称为“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作为载体的有形物体,存在于载体上的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地随着有形物体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爆破孔气体间隔器,但是,存在于爆破孔气体间隔器上的专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所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质,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实施他人智力成果的,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那么,我们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该怎样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损失呢?
由于我们不可能准确知道标的物是否属于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
我们也没有必要在签订合同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查证标的物是否属于专利产品等,因此,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要求卖方作出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可以表述为:“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就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的权利请求或索赔,如因此而引发纠纷,责任由卖方承担,损失由卖方赔偿”。

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们除在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设定自我保护条款外,一旦牵涉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中,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应诉。

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关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涉讼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如买卖合同、对方出具的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并且向法院递交不知道购买的是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答辩状。

通过以上事前在订立合同时设立卖方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预防纠纷的发生,事后一旦牵涉到侵权诉讼中,利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积极补救,就能最大限度的稳定交易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