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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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xx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条设置门店牌匾,应当事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许可。
设置人凭核准的《市区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图》和《市区门店牌匾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
第四条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出租户的门店牌匾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牌匾。
第五条设置门店牌匾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申请设置前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七条每个门店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牌匾;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局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
(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
“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管理和规范深圳市门楼牌的政策。
这个政策的实施,对于深圳市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详细的探讨。
背景介绍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门楼牌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标志城市,引导行人行车,交通管理,方便消防救援等多种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门楼牌存在规划、颜色、字体、材质等不合格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视觉形象,也对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2017年7月份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开始对深圳市门楼牌进行规范管理。
政策内容《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门楼牌的管理和建设。
门楼牌的管理规定门楼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门楼牌颜色、字体、大小等需要推行标准化、统一化;门楼牌安装应符合安全、美观、便捷的原则。
应用材质、工艺也有一定规范,比如:应该采用防腐蚀、防晒、耐用等材质和工艺制作门楼牌;在夜间应设置照明设施使得门楼牌清晰明亮等等。
门楼牌的建设则涉及到门楼牌的设置和更换。
门楼牌应在建筑主体工程完工前安装,如有需求变更应重新申请。
同时,门楼牌设置受到周边物业业主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共同审核和规范。
实施情况自2017年7月份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的门楼牌已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市政府加强了门楼牌管理的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的门楼牌及时予以整改。
同时省、市、区三级城市管理部门也派出专门队伍对门楼牌进行实时检查和指导。
通过上述措施,使得深圳市的门楼牌管理得到了更好的整合和规范。
未来发展方向门楼牌是城市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门楼牌管理也要求不断升级和完善。
为此,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市门楼牌的管理和规范,加快推行城市门楼牌标准化、统一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总之,《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是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政策。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门楼牌是城市的“名片”,它不仅是房屋的标识,更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成都市门楼牌的管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使用和维护,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便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门楼牌的定义与分类门楼牌包括门牌和楼牌。
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编号牌;楼牌则是指标示楼房的编号牌。
按照不同的标准,门楼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例如,门牌可分为大门牌、中门牌和小门牌,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院落和门户;楼牌也可以根据楼房的层数、用途等进行分类。
二、门楼牌的设置原则1、统一性原则:全市门楼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样式、尺寸、颜色等方面的一致性,以形成整体的美观和协调。
2、准确性原则:门楼牌所标注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包括地址、编号等,以便于人们能够准确地找到目的地。
3、唯一性原则:每个门楼牌都应当具有唯一的编号,避免重复和混淆,保证地址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4、稳定性原则:一旦门楼牌设置完成,除非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否则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因地址变更给居民和单位带来的不便。
三、门楼牌的设置规范1、位置和高度:门楼牌应当设置在明显、易于识别的位置,门牌一般安装在院门或门框的上方,楼牌则安装在楼房的入口处或显著位置。
安装高度也应当符合人们的视线习惯,方便查看。
2、尺寸和材质:根据不同的类型和规格,门楼牌的尺寸和材质应有相应的标准。
一般来说,应选用坚固耐用、防水防锈的材质,以保证长期使用。
3、文字和标识:门楼牌上的文字应当清晰、规范,使用标准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字体大小适中,标识应当醒目、易懂。
四、门楼牌的管理职责1、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
2、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门楼牌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维护。
3、城市管理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门楼牌的设置进行规范和管理,对违规设置的门楼牌进行整治。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天津市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四条门牌标志的设置、更换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自命名、更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所有人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等相关文件提出申请;(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房屋所有人应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审批手续、建筑物平面图等材料提出申请;(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标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设置门牌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跨区、县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方式?的通知潮府〔202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门楼牌管理方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1日潮州市门楼牌管理方式第一条为标准我市门牌、楼牌〔以下总称门楼牌〕管理,适应城市成立和社会开展需要,按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式。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方式。
本方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方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实用、尊重历史、维持稳定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我市门楼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政、城乡计划、住房和城乡成立、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工作;邮政、电信、电力、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在记录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立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向建立单位核发房产证明时,地址标识必须与公安机关向建立单位出具的门楼牌编号一致。
第六条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八条楼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九条门楼牌的材料、规格和内容依照现行地名标牌规格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住宅区、骨干道临街的铺面设置大门牌。
有附属门的,设置旁门门牌。
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可不设置旁门门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2号_1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市公安局为我市门楼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管理的具体工作。
民政、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大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设置楼牌。
邮政、电信、电力、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成都市门楼牌的管理,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门楼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门楼牌的设置1. 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尺寸、颜色和字体进行规范设置。
2. 门楼牌的设置位置应明显、合理,方便行人和车辆识别,保证信息的准确传达。
3. 门楼牌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所在单位或住户的名称、门牌号码,不得包含任何违法、违规或淫秽的内容。
四、门楼牌的维护1. 门楼牌的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门楼牌的日常维护,确保门楼牌的清晰可见,不得有破损、污损、褪色等情况。
2. 门楼牌不得擅自更改、移动或遮挡,如有需要更改或移动的,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3. 门楼牌的维护和更换费用由门楼牌的所有者或管理单位承担。
五、门楼牌的管理1. 门楼牌的管理工作由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包括门楼牌的设置审核、维护监督、违规处理等。
2. 凡涉及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并按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门楼牌的使用退出1. 门楼牌的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要随时保持与门楼牌上显示的住户或单位的一致性,如发生住户或单位的更替,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门楼牌的使用权将被取消并予以撤销,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门楼牌的所有者或管理单位擅自更改门楼牌上的信息;(2) 门楼牌上的信息虚假或过期;(3) 门楼牌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城市形象的。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以前颁布的任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咨询或反映。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一、概述成都市门楼牌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规范门楼牌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门楼牌的设置原则1.合规性原则: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
2.统一性原则:门楼牌的样式、尺寸、材质等应统一规范,确保整个城市门楼牌的一致性。
3.可读性原则:门楼牌的字体、颜色、大小等应设计合理,方便行人和车辆辨识。
4.美观性原则:门楼牌的外观应符合城市的整体形象,注重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结合。
三、门楼牌的设置要求1.位置要求:门楼牌应设置在建筑的正面,距离地面高度一般为1.5米至2.5米之间。
2.材质要求:门楼牌的材质可以选择金属、塑料等耐用材料,确保门楼牌的长久使用。
3.字体要求:门楼牌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建议使用常见的宋体或雅黑字体。
4.信息要求:门楼牌上应包括建筑物名称、门牌号、业主单位等必要信息。
四、门楼牌的使用管理1.责任主体:门楼牌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
2.维护保养:门楼牌应定期检查、清洁和修复,确保信息的可读性和外观的完好性。
3.更换更新:门楼牌在出现损坏、信息更新等情况下应及时更换或更新。
4.违规处罚:对于擅自设置、更改门楼牌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门楼牌管理的意义与建议1.提升城市形象: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使用,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人居环境品质。
2.便利居民生活:清晰的门牌号和统一的样式,有助于居民快速找到目的地。
3.优化社会管理:门楼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社区服务和治安管理的效率。
4.加强信息化建设:门楼牌可以与城市智能化建设相结合,为居民提供更多便利。
六、总结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塑造。
门楼牌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一系列原则和要求,以确保其合规性、统一性、可读性和美观性。
门楼牌的规范管理不仅有利于城市的整体发展,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服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登记、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广告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广告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各单位、商户以匾额、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商户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各类材质的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 XX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民族宗教事务、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品质。
【公安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门楼号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
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门楼号牌工作的领导。
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门楼号编制、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质监、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楼号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号编制第五条门楼号包括门号、楼幢号、单元号和户号。
门号包括主号和附号。
楼幢号、单元号、户号统称楼户号。
门楼号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统一编制,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除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由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门楼号编制应当统一规范,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依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
第七条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建筑群,应当编制门号。
门号应当按照道路、街巷的名称编制。
不具备道路、街巷命名条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区,可以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小区名称编制门号。
第八条门号主号以房屋建筑实际坐落的道路、街巷为单位,按照以下规则编制:(一)道路、街巷两侧均有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左单右双顺序编号;(二)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建筑,另一侧不能建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自然顺序编号;(三)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号;(四)小区、院落、单位等有多个出入口、大门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门编一个门号;(五)道路两侧、相邻房屋建筑间有空旷区域待建设房屋或者根据规划需要预留主号的,应当预留主号。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讲解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文号:29696364颁布日期:2011-1-30正文:文件编号:29696364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颁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301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门楼牌管理,规范门楼牌设置,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牌的设置第四条门楼牌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确保清晰、准确、统一。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门楼牌的设置工作。
第六条门楼牌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便于识别和查找;(二)不影响建筑物外观和结构安全;(三)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要求。
第三章门楼牌的使用第七条门楼牌是建筑物的法定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移动或损毁。
第八条门楼牌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四章门楼牌的维护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门楼牌的日常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清晰可辨。
第十条门楼牌损坏或者字迹不清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擅自更改、移动或者损毁门楼牌的;(二)门楼牌损坏或者字迹不清,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门楼牌是城市中重要的标识,它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门楼牌的管理,并推动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
第一、门楼牌设置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
门楼牌设置应按照城市功能分区、道路等级、街道级别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区别设置不同形式的门楼牌。
门楼牌设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将在专门的门楼牌设置指南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门楼牌维护保养门楼牌的维护保养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之一。
门楼牌的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门楼牌的清洗、照明灯光的检修和更换、标识标牌的更新等工作,确保门楼牌的亮度和清晰度。
第三、门楼牌的禁止性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门楼牌进行破坏、涂鸦等行为,禁止采取在门楼牌上张贴广告、乱画乱写等方式干扰门楼牌的正常使用。
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和修复门楼牌等措施。
第四、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需要,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是合理合法的。
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门楼牌的责任单位。
门楼牌的变更和调整应保持与原有门楼牌的一致性,以减少对市民生活和交通出行的不便。
第五、门楼牌的投诉和处理市民对门楼牌设置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对于投诉属实的,责令门楼牌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恶意投诉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门楼牌管理的考核和评估门楼牌管理的考核和评估是对门楼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改进的重要方式。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门楼牌的设置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总结:《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强化,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确保门楼牌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
惠州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惠州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的门(楼)牌管理。
各县(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擅自命名编号和设置门(楼)牌。
第五条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三十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县(区)公安(分)局申请门(楼)牌号:(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建筑物由个人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建筑物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红线图、房屋四置图。
(四)农村土地(不含规划区)的建筑物凭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第六条县(区)公安(分)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民政、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一)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
(二)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受理报建手续时,必须规范使用国标汉字, 房号、单元号, 不得使用英文字母替代。
(三)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售协议时、房管部门在发放房产证时,必须使用经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
对未取得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的,房管部门应告知业主先到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编号。
关于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关于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篇:关于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为加强***写字楼户外牌匾广告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维护良好形象,创造整洁、美观的环境,根据《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规定如下:(一)楼宇的牌匾广告设置及审批,要严格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以及区政府规定到区级以上城管工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符合写字楼统一风格和规划,并持经城管部门审批加章的资料到物业公司申请办理设置手续,否则禁止设置安装。
(二)设置的要求:在确保楼宇建筑风格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繁华靓丽,办公写字楼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简洁清爽。
(三)设置的位置:裙楼为商业设施的楼宇外立面可设立牌匾店招;其他楼层外立面设置均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进行管理;8层以上(不含八层)原则上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或办公单位名称只能设置于本层楼宇大厅内。
(四)牌匾广告设置基本原则为:1、沿街门面:裙楼沿街门面店招牌匾设置在门头上方,高度不得超过裙楼建筑主体高度,宽度以使用人门面宽度为准,不得跨越相邻门面;2、6层以下写字间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设置在本层窗下部位,高度与本层窗台下方平齐,下部不得遮挡下层立面外窗,并留有不小于20厘米的距离;宽度原则上不能超出自用房屋的外墙部分(具体安装位置由商户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手续后,物业公司根据现场情况指定)。
(五)户外牌匾广告本着“谁设置、谁维修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破损陈旧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遇恶劣气候应当采取相应的特别安全防范措施。
(六)各类牌匾广告设置均按市、区相关部门的审批期限为准,牌匾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二篇: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尊敬的经营业户:为及时消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及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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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XX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XX和智慧XX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
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一般性建筑物设置小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临时性建筑物设置临时门牌,采用红底白字,在左上角设置“临”字图标。
轨道交通的轻轨站点、地铁车站等建筑物设置轨道交通门牌,采用黄底黑字,在左上角设置“轨”字图标,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封闭式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内有2栋以上建筑物的,设置楼栋牌。
建筑物有2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牌,在单元编号的右侧设置二维码图标。
有2层以上楼层的建筑物,设置楼层牌和户室牌。
户室牌在室编号的右侧设置二维码图标。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特色建筑物等,可以申请安装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标志。
第八条门牌标志的内容由标准地名、编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楼栋牌标志的内容由小区名称和楼栋编号组成;单元牌标志的内容由楼栋号、单元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楼层牌标志的内容由楼层号组成;户室牌标志的内容由楼层号、户室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
临时门牌标志的内容由建筑物所在道路名的汉字名称、编号、有效期限、“临”字图标组成。
轨道交通门牌标志的内容由所在道路名的汉字名称、编号、“轨”字图标和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