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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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XX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XX和智慧XX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
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一般性建筑物设置小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临时性建筑物设置临时门牌,采用红底白字,在左上角设置“临”字图标。
轨道交通的轻轨站点、地铁车站等建筑物设置轨道交通门牌,采用黄底黑字,在左上角设置“轨”字图标,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封闭式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内有2栋以上建筑物的,设置楼栋牌。
建筑物有2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牌,在单元编号的右侧设置二维码图标。
有2层以上楼层的建筑物,设置楼层牌和户室牌。户室牌在室编号的右侧设置二维码图标。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特色建筑物等,可以申请安装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标志。
第八条门牌标志的内容由标准地名、编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楼栋牌标志的内容由小区名称和楼栋编号组成;单元牌标志的内容由楼栋号、单元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楼层牌标志的内容由楼层号组成;户室牌标志的内容由楼层号、户室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
临时门牌标志的内容由建筑物所在道路名的汉字名称、编号、有效期限、“临”字图标组成。
轨道交通门牌标志的内容由所在道路名的汉字名称、编号、“轨”字图标和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