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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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煤矿行业作为能源供应的重要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煤矿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安全生产问题,例如煤矿事故频发、劳动者工伤事故增多等。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确保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必须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矿山生产活动。

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并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的严格审核。

二、煤矿设备标准和维护规定煤矿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对确保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煤矿设备标准和维护规定。

煤矿设备的选择和采购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核。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维护和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三、煤矿通风与防尘管理煤矿通风与防尘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和污染物排放。

同时,煤矿还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减少煤尘对工人的危害。

相关部门应对煤矿通风与防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合规运行。

四、应急救援和事故预防管理煤矿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和事故预防管理机制。

煤矿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和应对流程,提高事故应对的效率。

同时,煤矿还应加强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五、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人,必须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应开展系统的安全培训,使矿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煤矿还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对矿工进行安全素质的评估和提升。

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保证监督支持三大责任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保证监督支持三大责任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保证监督支持三大责任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和操作条件,煤矿安全生产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大责任体系建设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和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体系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体系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是指每一位煤矿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为安全生产提供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为煤矿的安全生产负责,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体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体系是指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体系,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部门要依法开展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的煤矿要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以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支持体系安全生产支持体系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包括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支持。

在技术支持方面,要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

在人员培训方面,要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在宣传教育方面,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在应急救援方面,要建立并实施紧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保证监督支持三大责任体系建设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支持,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1. 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消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 防火巡查:制定防火巡查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4. 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防火巡查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3.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煤矿安监科日常管理制度

煤矿安监科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安监科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监科是本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安监科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三)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安监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安监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动态。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安监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对全矿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井下作业、地面设施、设备设施等。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 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矿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二)安全生产培训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监处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煤矿安监处的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工作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监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煤矿安监处设机构设置规范,人员结构合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第六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排查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合格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督导。

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二条煤矿安监处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煤矿安监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严格处罚相关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四条煤矿安监处对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煤矿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安监处对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煤矿安监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煤矿安监处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的所有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本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人员包括煤矿经营者、煤矿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监察机构和所有员工。

第二章煤矿安全责任第五条煤矿经营者是煤矿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应当制定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煤矿安全领导小组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的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八条所有员工是煤矿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煤矿的安全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安全活动,积极配合安全监察。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煤矿经营者应当制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细则,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煤矿经营者应当组织安全检查,对煤矿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煤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三条煤矿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煤矿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安全生产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通知煤矿经营者,并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矿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追究到人;公开透明,社会监督”。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为依托,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预防为主线,综合防治为手段,强化监管为保障,注重预防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安全水平。

第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升企业安全运行水平。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监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二)组织制定和审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导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三)监察检查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四)审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五)指导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工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六)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调查和处理煤矿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八)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九)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维护煤矿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依法执行监管职责,不得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审查标准和办理时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6个月申请续期。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内容、作用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当时,煤矿事故频发,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开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规范。

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开始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逐步建立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如通风系统、防尘措施、防爆措施等,降低煤矿事故的风险。

4. 监督检查: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5. 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作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在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预防事故的发生。

2. 提高安全意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煤矿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3. 规范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

矿井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煤矿所有生产、施工、维修、管理、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矿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矿井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矿井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矿井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矿井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矿井煤矿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矿井煤矿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生产、施工、维修、管理等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目标、安全考核等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矿井煤矿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新职工入矿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职工在岗期间应当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矿井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七条矿井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矿井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

公司领导、生产口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团委书记、教育科长、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监科负责____,安监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____、考核工作由安监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的正常生产和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包括开采、运输、加工等环节。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等。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情况和资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煤矿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煤矿公司为安全生产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煤矿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煤矿公司领导小组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门岗位,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故调查和分析、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各企业部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参与公司领导小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十一条煤矿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煤矿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加强员工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掌握。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煤矿的设备、工艺和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煤矿是一个危险性极高的工作场所,煤矿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此,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于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度目的和原则1.标本兼治原则:既要从根源上解决职工不安全行为的问题,也要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和处罚。

2.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3.全员参与原则:所有职工都应参与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来,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和稳定。

4.严格执法原则:依法依规对不安全行为进行惩处,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处罚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制度内容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操作规程和标准,明确煤矿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

3.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职工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

4.不安全行为监督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对煤矿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安全行为。

5.不安全行为奖惩制度: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惩处,激励职工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行为规范。

6.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煤矿职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

7.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要求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管理措施1.压实责任: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工作体系:通过举办安全培训班、宣传栏、悬挂标语等形式,加强对煤矿员工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或岗位,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6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6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现检查,构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矿设立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监察检查工作。

2、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成员: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二、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与方式:矿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并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队)和班组每日进行自查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内容(标准):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要深入地面井下现场各作业地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作业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查思想。

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各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查管理、查制度。

主要检查各单位领导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人是否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工人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矿安全技措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此外,还要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四级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重点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矿井水灾、火灾、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建立的一套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其核心目标是确保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原则: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核心目标是预防事故,保障安全,并确立监督检查的原则,如全面、公正、高效、迅速等。

2.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明确监督检查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详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如煤矿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等。

4. 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数据分析等,以及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要求和跟踪检查。

5. 监督检查的责任与追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追究责任的程序。

通过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堵塞管理漏洞,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双重预防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公司成立以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科,由安全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类安全检查的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二、专职安全机构监督检查(一)公司设立安全科,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本公司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二)跟班安全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盯面(采掘面)跑片(辅助岗点)管线(运输)安全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制,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一)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大排查: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队组人员参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科室包队组人员参加。

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及参加人员。

(二)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安全检查暨隐患排查: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

(三)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或副总工程师带班检查。

(四)生产期间日常安全检查: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人员进行巡检。

(五)班组岗位检查:1.班组长及现场作业人员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

2.队长、班组长及现场作业人员作业时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地面安全检查,地面生产系统可在矿长组织的矿井安全大检查或分管负责人组织的隐患排查中一并进行;地面办公生活用电、消防、建筑以及车辆机械等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煤炭产业管理部门煤炭产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煤炭生产全流程,对整个煤炭生产进行安全监管。

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对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实地检查以及督办,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

3.煤矿生产企业煤矿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等,建立、实施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

三、煤矿安全生产目标1.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标(1)作业场所事故率达到零;(2)设备、车辆运行率达到某一程度,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3)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

2.煤炭生产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全行业采煤工作面瓦斯事故煤尘爆炸事故、运输事故、斜井、立井事故、井下安全生产指标分别为:死亡率、伤残率、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安全生产措施1.安全教育和培训煤矿员工必须经过相关的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领悟安全意识、熟练操作的能力。

2.管理规范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计划进行各项工作;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责任,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设备保障煤矿生产企业必须在设备加强维保和即时维修方面投入大量耐用、高高这·保值等设备。

五、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行煤炭生产企业等级认定制,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管理和技术的配备等制度的加强,各方面安全意识提高等等需要进行考核。

六、安全生产奖、惩办措施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煤炭生产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规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惩罚。

七、附则本制度由煤炭产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煤矿安全督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督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督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章督察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矿设立安全督察办公室,负责煤矿安全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督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煤矿安全督察计划,明确督察内容、时间、人员及要求;(二)组织开展安全督察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定期向矿领导汇报安全督察工作情况;(五)对安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督察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督察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六)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七)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八)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九)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七条督察要求:(一)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二)督察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督察工作程序;(三)督察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督察结束后,应当形成督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督察程序第八条督察计划制定:(一)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需要,制定年度安全督察计划;(二)督察计划应当明确督察内容、时间、人员及要求。

第九条督察实施:(一)按照督察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督察工作;(二)督察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三)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并要求其整改。

煤矿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管机构煤矿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最高监督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则负责督促和指导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1.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包括了各项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章制度涵盖了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度、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等内容,确保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煤矿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煤矿企业的领导机构及相关岗位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理。

3.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了煤矿的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落实等内容。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机制,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

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

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规定,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5.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了对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内容。

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前发现问题,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三、实施方法1. 加强宣传教育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煤矿生产单位。

第二章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1.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2.监测和评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订立安全检查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7.定期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2.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3.审核通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每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订立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第七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场合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作业场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作业人员是否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4.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5.安全生产培训的落实情况;6.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执行。

第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方法安全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文书审核、访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安全监督检查程序1.安全监督检查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和目的;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被检查单位应予以搭配;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4.如发现安全隐患,被检查单位应立刻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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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上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

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

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10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20%。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

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2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10%。

超过20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100元。

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50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4、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即放炮员、瓦斯员、班长在场放炮。

未执行按中途脱岗论处。

检查时做好“三对口”,即检查牌板、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表数值对口,未执行罚款50—200元/次。

5、负责对瓦斯探头按要求摆放,掘进工作面T1探头放在回风侧,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离顶板不大于300mm,离邦不小于200mm。

回采工作面T0放在上偶角,T1放在距离T0不大于10米的位置,否则罚款50元/次。

6、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未汇报,按50—100元/次罚款。

7、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特别是本人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系统。

经常检查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发现损坏,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罚款50元/次。

8、对局部扇风机专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开风机,检查风机风流情况,发现局部吃循环风及时处理、汇报。

临时停工的作业点负责组织打好栅栏,设好警示牌及瓦斯检查牌。

否则罚款50—100元/次。

9、地面主扇因故停运时,应有组织地将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局扇因故停开、瓦斯超限等应立即切断停风区域内的电源,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

恢复供电及时恢复通风。

否则罚款200—500元/次。

10、对风筒进行专职管理,风筒出口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不脱节,风筒无破口,风筒吊挂平直不拐死弯。

否则罚款20—50元/次。

11、对所管区城内的采空区、废旧巷道、盲巷等密闭进行管理,每班不少于一次瓦斯检查,并填好相应记录,瓦斯超限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12、按要求进行瓦斯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时,排出的瓦斯在汇合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流中作业人员,排放开始及结束时向矿汇报。

否则罚款50元/次。

13、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定期进行洒水清尘,巷道中、风筒、设备无粉尘堆积。

否则罚款50元/次。

14、协助、督促施工队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管线吊挂整齐,做好文明生产管理。

否则罚款50元/次。

15、对作业场所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管,并承担安全处罚连带责任。

出现工伤的班受处罚连带责任。

16、对作业场所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管,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责令其返工。

全月对所管区域进行工程质量考评,并负连带责任。

17、对作业场所施工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有权进行处罚。

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如:未执行有掘必探、未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未使用水炮泥放炮、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机尾无双压柱等,安全员、瓦检员负连带责任,处予50—2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18、协助对作业场所的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9、严格执行现场交接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不准空班、漏检、误检、假检,不准在岗上睡觉,否则罚款50元—100元/次,直至辞退。

20、负责组织本作业场所施工队召开班前会,并做好班前会记录、考勤表等相关资料,否则罚款50元/次。

21、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会议,缺一次罚款50元/次。

22、学习煤矿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作为考评基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重大隐患拿不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视为不具备专业知识,并实行待岗。

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待岗时期无编制无工资。

2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请霸王假、不找好替班人员的按旷工论处,出现旷工,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24、考核办法:全月由矿领导、各施工队对全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进行全面考核,内容为:所管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工程质量情况、责任心、空班漏检和脱岗情况、受处罚情况、业务能力等。

对表现突出的进行奖励。

对评比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安全奖。

第七条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矿实行每周六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检自查,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

无故不参加检查的按50元/次罚款。

并召开专题会,参会人员为班长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20—50元/次罚款。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

未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来矿检查召开通报会时,参会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

无故不参加按50元—100/次罚款。

提出的隐患,按“五定”进行整改,未按时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九条煤矿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

每少一次罚主持人200元/次。

无故不参加按20—50元/次罚款。

第九条每月的单号日晚7:30时,为全矿安全生产调度会,对全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落实。

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

迟到20元/次罚款,无故不参加按5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机电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1、机电设备安装建立台帐及挂牌管理,实行谁安装谁负责。

2、有值班和交班记录;重要场所、机房、硐室等,制度、相关记录齐全;值班人员严禁脱岗;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严禁机电设备失爆,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4、各保护装置(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过流保护、煤电钻与信号照明综合保护等)齐全,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5、实行“三专二闭锁” 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6、停送电实行工作票(请示、汇报)并挂牌,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

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及时切断井下所有电源。

恢复主扇运行后,全负压通风巷道无瓦斯超限后方可恢复井下电源。

7、主扇、空压机、监控中心实行双回路供电,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

8、重要设备要保持完好、有备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缆悬挂按要求进行并挂牌,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0、开关设备上台架,摆放平整并挂牌,五小件悬挂并挂牌,三台以上开关进硐室,所有开关设备无粉尘。

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1、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如砍电缆头、带电维修操作和搬运、开关停电不闭锁、地面检修不使用专用工具和保护等),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12、值班电工接到作业通知不及时到现场处理的,按200元/次罚款。

13、有较大工作量需统一调动电工时,不服从分工的,按200元/次罚款,直至辞退。

14、设备和材料定点存放并挂牌,设备维修保养及时。

15、机电矿长外出需经矿长批准,并保持手机通信畅通。

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运输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1、材料巷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维修指定专人,并有检查维修记录。

2、材料巷提升安全装置齐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3、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提升制度,严禁人员蹬矿车上、下材料斜巷,否则按100—200元/次罚款。

固定专人为绞车司机,非专人严禁开绞车,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4、电机车前后灯、刹车装置、行车信号等保持完好。

5、非皮带司机严禁启动皮带;皮带机头、尾有压柱;皮带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皮带司机无故缺岗,按200元/次罚款。

7、皮带、刮板机有联络信号电铃,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1、监控系统出现探头失效、断线必须在本班处理到位,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分站出故章及时与维修中心联系。

2、分站、断电器等上台架并挂牌,严禁失爆。

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监控探头布置符合要求,线路长度、悬挂符合要求。

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4、接线盒、电缆严禁失爆。

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5、监控探头、瓦斯检查报警仪按规定送检及更递使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监控中心值班员严禁脱岗,瓦斯超限时按流程处理,各种记录齐全。

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7、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器布置符合要求,识别卡信息和用工情况相符、真实。

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识别卡每丢失一个,按200元罚款。

8、信号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悬挂在一起,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话失修必须在本班处理好,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10、电话布置符合要求,电话牌更新及时。

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矿根据实际制定“回采工作面安全管理办法”、“掘进工作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违处罚条例”。

并严格执行检查和落实。

第十五条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监管,所有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再办理入矿手续。

未办理入矿手续而入井作业的,处罚队长100元/人.班,发生工伤,矿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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