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交所上市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交所上市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某上市股份公司制定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对外投资的组织架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2 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2.3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2.4 对外投资的产权明晰,风险可控。
第二章对外投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3.1 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子公司、购买他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3.2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3.3 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包括部分证券投资的内容);3.4 委托理财;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公司对外投资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实物资产投资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经济利益;3. 风险可控,收益合理;4. 透明公开,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章投资流程第一节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投资建议: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并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2. 初步审查: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投资方向、项目背景、风险分析等;3. 专业评审: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资建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4. 决策审批:根据投资金额和风险等级,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第二节投资立项第五条投资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1. 编制投资计划: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决策,编制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2. 项目评估: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包括投资风险、收益预测、投资回报期等;3. 立项审批:根据投资金额和风险等级,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第三节投资实施第六条投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签订投资协议:投资管理部门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 资金划拨:按照投资协议,划拨投资资金;3. 项目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4. 投资收益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收益进行管理,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第四节投资退出第七条投资退出应遵循以下程序:1. 评估退出时机: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协议,评估退出时机;2. 签订退出协议:投资管理部门与投资方签订退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 资金回收:按照退出协议,回收投资资金;4. 投资总结: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退出进行总结,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公司在国内外都存在着大量的投资机会。
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回报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投资。
三、投资决策和批准程序:1.投资决策应遵循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并经过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
2.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层级迭代决策程序逐级上报,最终由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3.对外投资总额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限额要求,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偿债能力。
四、投资主体责任:1.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的审议和批准。
2.公司高级管理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评估、风险管理和运营监督。
3.投资筹资及后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资金的调配和监控。
五、风险管理和收益预估:1.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经济周期、政策风险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投资项目的收益预估应遵循公允、准确、合理的原则,并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和评估。
3.对外投资项目应定期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战略和决策。
六、投资合作和合同管理:1.公司与投资对象应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和股权变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投资合同应进行法律审核,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
3.投资合作方的资信评估和尽职调查应在投资决策前进行,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跟踪管理。
七、投资监督和业绩评估:1.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配备专门的投资监督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2.对外投资项目的业绩评估应定期进行,遵循合规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维度评估指标。
3.对外投资项目的业绩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进行报告。
八、违规处罚和风险防范:1.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投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纠正、停止投资、追究责任等。
2.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第五条岗位轮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授权审批一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1.投资审批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三审批方式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五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二长期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控制1.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程序2.投资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第十条投资处置一投资处置的决策按本项目原投资审批程序审批;二投资转让1.由公司财务部研究确定转让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2.必要时,由财务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1.公司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会计规定入账;2.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3.收回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4.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5.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四对外投资核销1.财务部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一条对外投资记录控制一过程记录控制;公司建立投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二会计记录控制1.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2.财务部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时,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3.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台账,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及存放地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4.公司建立有价证券记录台账,记录证券的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5.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被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账目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三权益证书和档案管理1.公司取得的股权证、有价证券等权益证书,由财务部保管或委托其他机构保管;2.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定期由财务部整理存档,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3.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体1.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2.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4.上级对下级对外投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监督方式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5.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6.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8.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3.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康耐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XXXX年8月)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〇年八月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3、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源、资产、资金等向外投资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根据《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范围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含下列范围:(一)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二)长期投资: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租赁、资产置换等方式,以现金、技术、产品、商誉或其他资产等投资组建控股或参股企业或入股有关企业。
(三)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和数量、质量买卖指定商品的交易行为,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实现套期保值。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的品种仅限铝锭,交易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不得从事期货投机性交易。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第三条公司各分、子公司不得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不得自行决定对外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需严格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必须以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不得用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
第五条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由投资部或采购部提出投资分析和市场分析,并经论证后,按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落实专人在公司帐户上实施并由公司财务部对资金和帐户监控。
第六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风险较大的投资,公司年投资期货保证金余额累计控制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套期保值投资计划不得超出公司生产所需铝锭计划,不得进行期货投机性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资金划拨必须经董事长签字并加盖财务印鉴。
每笔交易都应打印交割单,每月底必须打印对帐单,由财务人员领取或要求证券、期货公司将交割单、对帐单直接寄至公司财务部。
600894广日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经营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有关产业政策。
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是公司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
(二)效益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在一定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收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还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注重环境保护等。
(三)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等,进行投资风险的控制,防范并减少投资风险。
(四)量力而行原则:全面、科学、准确预测投资的预期成本,正确估计公司的筹资能力和公司的管理能力,量力而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概述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或者其他资源投入到海外市场以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投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益,本公司制定了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投资决策1. 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决策由以下步骤组成:1) 投资意向形成:根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确定对外投资意向。
2) 投资前期调研与尽职调查: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调研与尽职调查,评估投资风险与潜在收益。
3) 决策审批:由公司高层进行投资决策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和风险控制要求。
4) 签署合同:与投资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合同。
5) 资金拨付及实施: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并启动项目实施。
2. 决策参与者投资决策需经相关部门和岗位共同参与,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部门:负责投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2) 财务部门:提供投资项目财务数据和分析。
3) 风险管理部门:评估投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4)法务部门:参与合同谈判与签署,并提供法律意见。
5)行政部门:协助处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和手续。
三、投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与监测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风险评估和监测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具体包括:1) 相关政策风险:关注目标市场的政策环境、法规变化等。
2) 经济环境风险:了解目标市场的经济数据、行业发展情况等。
3) 商业模式风险:评估投资项目的商业模式是否可行。
4) 资金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资金流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风险控制措施为了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险,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多元化投资:分散投资风险,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领域或地区。
2) 投资限额管理:设定投资限额,确保投资金额符合公司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投资审查和监督:建立投资审查和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跟踪检查。
4) 风险防范与处置:及时应对投资风险,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风险事件的发生。
四、投资回报管理1. 盈利分配与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盈利分配由相关投资方案和协议约定。
常宝股份:经营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12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管理工作,防范对外投资、并购风险,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经营性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遵循发展战略,延伸产业链条、扩展业务规模而进行的对外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股权投资活动。
PE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基金期货理财等风险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五)责任承担原则: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向境外投资的,应考虑投资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会计、税务、金融、市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本企业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行为合法、审慎、安全、有效,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
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4、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5、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战略方向,寻找投资重点和项目,审核投资管理制度,并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报董事会审批决策。
第六条项目部(或项目负责人):由总经理指定,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查与研究,编制投资可研报告及投资项目建议书,经公司批准后跟踪、实施项目计划。
第七条财务部:参与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核并下达投资预算,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与效益评估。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如技术中心、生产部门等应参与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权限划分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如下:1、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含)的一般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2、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事项,由总经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董事会决定;3、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项目,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十条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定。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进行效益提升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金融产品等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经营宗旨,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Ξ)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四)风险防控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不从事股票、股票型基金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证券投资。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结构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指公司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向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购买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风险可控、合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晰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投资范围,加强对外部环境和投资标的的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现金流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保证投资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决定投资项目;(二)对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四)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具体的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分析投资标的,制定投资方案;(二)组织实施投资项目;(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四)协助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审议和决策。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和债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确定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债权投资项目应当制定债权投资方案,确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并签订债权投资协议,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公司、收购兼并、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一)公司股东大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对外投资;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四)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并对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三、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一)投资项目的提出1、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预期收益等。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XX殳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殳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 殳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四条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对外投资由证券投资部会同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和后期效益评价。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控殳公司的投资事项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或公司指定的项目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组织聘请中介机构、专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负责投资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及文档资料的汇总、第七条投资项目应经过公司证券投资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部编制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应从公司发展战略的角度慎重决策,并在决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决策责任。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对投资项目提出明确的投资意见,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
董事会在讨论和表决的过程中,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投资项目的正确性,并在有关决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出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董事会负责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分期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股份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控制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背景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获取新业务机会、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外投资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并确保对外投资与公司整体战略的一致性,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3. 目标和原则3.1 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股份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对外投资的成功率和收益率,并确保对外投资与公司整体战略的一致性。
3.2 原则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合规性原则: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确保合法合规。
- 风险控制原则:对外投资行为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最大收益。
- 我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原则:对外投资必须与公司的核心业务、核心技术及核心资源相匹配,以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 流程和流程控制4.1 对外投资立项流程•阶段一:投资需求申请–申请人填写《投资需求申请表》,包括对外投资的背景、目的、预期收益等信息,并提交给投资管理部门。
•阶段二: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预期收益分析等。
–研究报告提交给公司高层进行决策,决策结果通知申请人。
•阶段三:投资项目评审–投资管理部门对通过可行性研究的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包括尽职调查、财务分析等。
–评审报告提交给公司高层进行决策,决策结果通知申请人。
•阶段四:合同谈判和签订–投资管理部门与投资对象进行合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投资合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合同复印件提交给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4.2 对外投资项目监管流程•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合同和计划执行,并进行风险控制和整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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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三、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4.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5.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6.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7.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四、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五、对外投资的原则: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一、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经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上述范围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批准,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授权予公司董事会,但该等授权不得违背相关监管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二、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三、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配合与监管;公司法律部门负责对项目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一、短期投资1.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1)财务部门负责对短期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2.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4.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计入公司名下。
5.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投资管理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二、长期投资6.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7.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8.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9.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10.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11.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12.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投资管理部门,接受该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13.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14.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五、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的人事管理一、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二、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应该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一、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三、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内部审计。
四、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五、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六、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七、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一、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三、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对外披露。
四、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2.对外投资行为;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5.大额银行退票;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遭受重大损失;8.重大行政处罚;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附则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