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婚姻之法理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凯律师解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
这等于同时给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3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婚姻”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实,即便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一般也要到了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非常尖锐时才会想到采取诉讼的行动。
但此时估计早已过了行政救济时限,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凯律师解析: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时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时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 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 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 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混合制 ( Eclecticism )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 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如瑞士);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 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如匈牙利)。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for Formal Validity) 1.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
评析(Comments)
• 1. 废止了《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 2. 区分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体现 了对形式要件做宽松规定的立法意旨。
• 3. 立法语言上有失标准。
• 4. 第21条无法涵盖结婚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也无共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只能借助《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Conflicts Rules for Family Law)
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 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冲突规范 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涉外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辖 权更为重要。
法律关于婚姻的奇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相识于某网络社交平台,彼此产生好感,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甲、乙两人互许终身,并约定婚后共同生活。
然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甲发现乙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且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甲认为乙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遂要求分手。
乙则表示,其与前妻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且离婚后一直未再婚,请求甲继续履行婚约。
双方争执不下,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甲、乙二人确系相识于网络,并在恋爱期间确定婚约。
然而,乙在与甲相识前,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院认为,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同时,乙与甲的婚约关系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
三、奇葩之处本案的奇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恋爱引发的法律纠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恋爱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恋爱方式。
然而,网络恋爱存在信息不对称、虚拟性强等特点,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2. 婚姻法下的“爱情”关系。
本案中,甲、乙二人虽系相识于网络,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所谓的“爱情”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婚约关系。
婚约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 欺诈行为与婚约解除。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破坏了婚约关系的合法性,故判决解除婚约。
四、案例分析1. 网络恋爱的风险。
本案提醒广大网民,在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伴侣时,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虚假信息陷阱。
同时,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2. 婚约关系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甲、乙二人的婚约关系未得到法律认可,其解除婚约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表明,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婚约关系并非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3. 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
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撤销登记是指将原先登记的事项或权利在法律上予以取消或废除的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撤销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本文将围绕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进行探讨,以期深入了解该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撤销登记的法理1. 法律依据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比如《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动产权利设定的登记有错误的,或者不动产权利依法被撤销、变更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核准登记。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2. 撤销登记的条件撤销登记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有有效的理由。
即申请撤销登记的一方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原先的登记有错误或者需要变更;要有必要的程序。
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登记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进行撤销登记;要有相关的证据。
即申请撤销登记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撤销登记的效力体现在原先的登记事项或权利被取消或者废除,无效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在撤销登记后,被撤销的登记事项或权利将不再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使得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化。
撤销登记的效力是非常明显的。
二、撤销登记的适用范围在公司法、商事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公司、企业的登记撤销做出了规定。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低带限公司决议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依法被裁定宣告破产,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公司登记。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登记撤销的情形和条件。
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的登记撤销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比如专利的无效宣告、商标的撤销等情形都需要通过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的撤销登记。
这些情形都属于知识产权的登记撤销适用范围。
还有一些其他登记如婚姻登记、车辆登记等,也存在着需要进行撤销登记的情形。
这些都是撤销登记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维护相关的权益,保障正当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案例案件及法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张某在答辩中辩称,虽然夫妻关系存在问题,但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
2. 原告李某曾于2018年向被告张某提出离婚,但被告张某不同意。
3.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若干。
二、法理分析(一)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已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符合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
(二)离婚案件的调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无法和好,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若干。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子女抚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应依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抚养问题。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案例观后感法理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理解。
本文以“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为例,从法理角度进行观后感,探讨离婚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和法律规定。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19年,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离婚理由是否充分?(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3)财产分割问题?三、法理分析1.离婚理由是否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感情状况、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等因素,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母亲抚养。
3.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启示1.离婚案件审理应注重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注重调解,尽量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2.离婚案件审理应充分考虑子女权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在离婚后能够健康成长。
3.离婚案件审理应依法进行财产分割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适用与局限性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适⽤与局限性 法通过规定⼈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法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适⽤与局限性 司法考点之法律原则适⽤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律原则适⽤的条件和⽅式。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定要引起重视。
(1)法律原则适⽤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的规则。
当出现⽆法律规则可以适⽤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段发⽣作⽤。
所以,从技术的层⾯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就不应适⽤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的⼀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得适⽤法律原则。
”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法律规则不⾄于要进⾏本⾝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实质审查,⾸先通过⽴法⼿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反⾯推论的⽅式确⽴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适⽤,除⾮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第⼆个条件规则提出⽐适⽤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第⼆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适⽤该规则分量相当甚⾄更弱的理由,那么适⽤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和说服⼒。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更强理由,不适⽤法律原则。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记 程序 瑕疵婚 姻 关 系, 法律 效 力也 有 所 区别 , 能 简单地认 定为 有效 、 效或 可撤 销 。 当 其 不 无 应
在 立 法 中尽 快 明确 不 同情 形 、 同程度 的登 记程 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和 相 关的 诉讼 不
一
生 。 然 而 , 实生 活 中 , 合 我 国《 姻 法 》 其 ① 现 符 婚 及 司法解 释 所规 定 的结婚 条 件 的 申请登 记 结婚 者 , 却 可 能 由于结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而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 指 在 结 结 是 婚 登记 的过程 中 , 婚姻 登 记 机关 存在 程 序 违法 或 在 欠 缺 结 婚_ 必 要 形 式 要 件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办 理 的 了结 婚 登 记 手续 。 结 婚 登 记程 序 瑕 疵 具 体 表 现 ② 为 非 管 辖 地 登记 , 结 婚 登 记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 非 非 本 人 亲 自到 场登 记 , 疵 证 件 、 明 的 登记 ④ 除 瑕 声 ; 此 之 外 . 应包 括 姓 名 、 别 、 还 性 出生 年 月 、 婚 时 结 间登记 错 误 , 没有 及 时办 理 、 取 结婚 证 等情 形 。 领
21 0 2年第 6 期
法 治研 究
登记程序瑕癌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傅 贤国
摘 要 : 由于法律 对 登记 程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缺 乏规 定 , 上 法理 理 解 不一 难 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将以一个涉外婚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我国。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返回甲国,与张某分居。
2018年,李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得知此事后,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李某和张某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三、法律适用问题1.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3)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2. 案例中法律适用分析(1)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成立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是否成立。
(2)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效力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效力。
(3)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离婚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法律讲堂妻子出轨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妻子出轨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结合一起妻子出轨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纠纷,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较好,但在孩子出生后,由于生活琐事和压力,两人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张先生发现李女士出轨,对方为李女士的同事王先生。
张先生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照顾。
”婚姻忠诚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基本义务。
本案中,李女士出轨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2. 离婚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经济条件,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相应费用。
4.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依法进行,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本案中,李女士出轨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准予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中国公民赵某某与法国公民雷诺在中国结婚案例题
中国公民赵某某与法国公民雷诺在中国结婚案例题(实用版)目录一、案例背景介绍1.中国公民赵某某与法国公民雷诺的国籍2.两人在中国的婚姻状况二、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2.中国与法国的法律规定差异三、案例分析1.婚姻缔结地的选择2.婚姻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四、结论1.案例的启示2.对涉外婚姻的建议正文一、案例背景介绍赵某某,中国公民,与法国公民雷诺在中国结婚。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婚姻逐渐增多,不同国家的公民在异国结婚成为常态。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成为涉外婚姻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国籍法、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和居住地的法律。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2.中国与法国的法律规定差异中国和法国在婚姻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在婚姻的形式要件、结婚年龄、亲属关系等方面,两国的规定都有所不同。
因此,在涉外婚姻中,需要对两国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适用的法律。
三、案例分析1.婚姻缔结地的选择在本案中,赵某某与雷诺选择在中国结婚。
这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将适用中国的法律。
根据中国法律,双方需满足一定的结婚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等。
2.婚姻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结合本案,我们可以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1)结婚条件:根据中国法律,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 22 岁,女性不得早于 20 岁。
此外,双方应无近亲关系,且均应为未婚状态。
(2)结婚程序:在中国结婚,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时,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近期免冠照片各 3 张、结婚申请书等材料。
(3)婚姻效力:在中国结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如在法国生活,需遵循法国的法律规定。
四、结论1.案例的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涉外婚姻中,选择合适的婚姻缔结地和适用法律十分重要。
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因法律差异导致的纠纷。
(法律法规课件)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对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是最古老也是最流行的原则。
依此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地方也无效。
适用这一原则虽然简便易行,而且也尊重了缔结地的风俗习惯等公共秩序,而且还可以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解释。
但是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因而会出现大量的“迁徙婚姻”(或称“移住婚姻”)。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主要是考虑到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通常适用属人法。
婚姻关系适用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移住婚姻”的现象,但适用属人法也有一些现实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是适用丈夫的属人法,还是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而双方的属人都给予考虑,那么如果双方的属人法不一样如何处理。
一般认为可以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国籍或住所在法院国,有的国家主张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混合制在采用混合制的国家中,以婚姻举行地、当事人住所地和国籍作为连结点,或以婚姻举行地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作选择或重叠适用。
这一原则由于较为灵活,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而在实践中采用。
结婚的形式方面,目前主要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
对其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的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长期以来该原则一直为各国广为接受。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本国公民或住所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外国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如果一味地强调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依缔结地法(行为地法)方为有效,那么就可能出现当事人在外国依当地的要求缔结的婚姻回到国内反而变得无效,也就是出现了“跛脚婚姻”的情况。
论结婚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结婚的意思表示瑕疵
修艳玲
【期刊名称】《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19)006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仅规定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实际上,在缔结婚姻行为中传统民法规定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形态都是存在的.为此,一方面可以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通过法律解释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修改婚姻法,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确定为虚假婚、错误婚、欺骗婚、胁迫婚.
【总页数】3页(P87-89)
【作者】修艳玲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民国初期大理院对意思自治与交往安全之平衡——以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言说为中心 [J], 赵美玲
2.规制瑕疵以求真意——评《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 [J], 杨德群
3.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 [J], 吴飞飞
4.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
用对接 [J], 吴飞飞
5.论决议行为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以公司决议中表决人意思瑕疵为考察重点 [J], 马强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合法地位的确认程序,对于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一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证件不完整、程序不规范、证人不符合规定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困境。
本文将围绕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1. 司法审查困难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难度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环节。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审查大量的婚姻登记案件,工作量大、审查难度大。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种类繁多,审查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难以把握标准和程序。
2. 法律适用不确定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确定。
当婚姻登记瑕疵出现时,各地法院和司法机构的处理标准各不相同,难以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导致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当事人在面对婚姻登记瑕疵时无法清楚地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为当事人在司法救济和维权方面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婚姻登记瑕疵的思考1. 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婚姻登记瑕疵审查困境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当修订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婚姻登记中各类瑕疵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司法救济途径,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审查标准和裁判基准。
2. 规范婚姻登记程序针对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应当从源头上加强对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和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申请严格予以审查和拒绝。
3. 健全司法审查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机制,加强对婚姻登记案件的审查和裁判。
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工作力量和技术装备,提高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规范司法裁判程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
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 f i j aae Cl g ora oTa i M ngr oee nn l
Au us g t201 2
第 1 总第 3 期 ) 期( 9
N .(a o 9 o1JnN . ) 3
瑕疵婚姻之法理与法律适用
婚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尽管如此 , 有相当多的基层人 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瑕疵婚姻案件时, 对瑕疵婚姻的认识和
理解 仍存在一 定的 偏差。 某基层人民法院曾 审理过这样一 起 离婚案件: 丈夫王某和 妻子 李某分别持有一本结婚证, 妻子 李某所持结婚证印章齐全, 丈夫王某所持结婚证缺少婚姻登 记机关的印章。 李某起诉离婚, 法院在审理此 案时, 争议 认为 婚姻存在登记瑕疵。依职权 去王某、 李某当 年登记结婚的 登
就不存在无效和撤销的问题。
胁迫一方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
婚姻是 男女两 性以 永久 共同生活 为目 结合, 的的 结婚的 男女必须双方自 此为婚姻之契约性( 愿, 合意性) , 是婚姻本 质屙l 生 之一; 结婚必须符合婚姻成立的 实质要件才会被法律 承认, 受法律保护。 结婚的 实质要件是构成婚姻的另一个本 质属性一 合法性。 婚姻法 自 制度诞生以 任何国 都要通过 来, 家
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 该登记机关当年没有电子婚姻登
记档案, 有纸 只 质婚姻登记档案且在一次搬迁中 遗失, 所以, 法院 无法核实 该争议婚姻是 否经过登记。 在讨论该案 件的时 候, 部分法官认为该婚姻无效, 原因是结婚证有瑕疵 , 且无处 查证其真伪; 部分法官认为 该婚姻有效, 但说不出充分的 理 由 最后, 。 该案在没有确定 婚姻是否有效的 情况下调解结案,
39
21 年 2 02 月 第 1 ( 第 3期) 期 总 9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 f i j aae C l g orao a i M ngr ol e T nn e
Aug s 01 u t2 2
N .(a o3 ) o1JnN . 9
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提及此案的目的在于表明, 是基层人
民法院参与本案审理和讨论的 法官认为该案的 核心问题是 在无法确认结婚证真伪的情况下该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上
看法不一。 其实不然 , 是否登记是确认婚姻是否成立的标志, 双方是否欠缺结婚实质要件才是判断婚姻是否有效的依据。
实质要件存在瑕疵) 两性违法结合, 的 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 不包括 登记瑕 疵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成立的 婚姻违 反了 法律规定的 结婚要件而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 违法结合。 可 撤销婚姻, 是指已 成立的 婚姻, 因欠缺 婚姻 合意, 受胁迫的一 方当 事人可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申 请撤销的违法结 合。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 婚姻, 在结婚形式要件上 不 存在瑕疵, 已经完 成结 婚登记, 在形式上 即 婚姻已经成立的,
审理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诉讼程序。 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 包括婚姻 当事人和利害关 系 。 人 因
受胁 迫 而请 求撤 销婚 姻 的主体 , 能是 受胁 迫一 方的婚 姻 当事人本人 。 只 关键 词 : 瑕疵 婚姻 ; 效婚姻 ; 无 可撤 销婚姻 ; 非讼 程序 ; 诉讼 程序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9 瑕疵婚姻的法律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37 (0 20 — 9 0 10 — 872 1 )13— 2
处理该案的正确思路和司法作业应该是: 第一步, 判断婚姻
是否成立。由于登记机关无据可查, 所以需要对李某持有的
印章齐全的 结婚证进行真 伪鉴定, 如果结婚证是真的, 那么
收 稿 日期 :0 1 1- 6 2 1- 1 2
作者简介 : 张宏武(9 7 )男 , 16 一 , 武汉工程大, 婚姻成立; 果结婚 如 证是假的, 认定该 婚姻未经过 登记, 婚姻未成立。 第二步, 婚姻经过 登记。 查 审 双方的 结婚实质要件, 如果实质要件没有欠 缺或瑕疵, 则婚 姻有效, 婚案件处理。 按离 如果实质要件有欠缺, 具有《 婚姻 法》 规定的四 种情形之一的, 认定婚姻无效, 涉及子女抚养和 财产分割的, 按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第三步, 婚姻未经过登 记。 双方要求离婚, 法院应区 别对待: 双方于 1 4 月 1 9 年2 9 日 前已经具备结婚实质要件, 以 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 按事实 婚姻处理, 认双方 即承 是夫妻关系, 按离婚案件处 理。 方于 1 4 月 1 以 双 9 年2 9 日 后才具备结 婚实质要件的, 双 方在离婚案件受理前应补办 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 居关系处理。 于案 由 件已 经受理, 为方便诉 法院 讼, 可以 裁定诉讼中 待当 止, 事人补办登记或确定不补办登记后 再恢复诉讼。 该基层法院的 法官 不经上述作业, 直接依据结 婚证的 真伪判断婚姻是否有 效的 做法 是错误的, 原因是法官 对瑕疵婚 姻的 理论及法律 条文 都有误解。
张宏 武
( y-程大学, 武i r , 湖北武汉,32 5 40 0 )
摘 要 : 国的瑕疵婚 姻 包括无 效婚姻 与 可撤 销婚 姻 , 包括 登记瑕 疵婚姻 。 我 不 已经成 立的婚姻 ,
违 背合 法性会 导致婚 姻无 效 , 背合 意性 可能 导致婚 姻 被撤销 。 审理婚姻 无效 案件适 用 非讼 程序 , 违
二、瑕疵婚姻的基本理论 瑕疵婚姻, 也称违法婚姻, 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 结婚
我国 瑕疵婚姻法律制度确立于20 年4 01 月修正的 《 婚
姻法》至 , 今已十 年有余。 最高人民 分别于20 年、 0 法院 01 2 3 0 年、 1年三次发布适用 21 0 婚姻法的 司法解释, 都对瑕 每次 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