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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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
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表 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居住
用地
公共
设施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第
一
类
R
1
第
二
类
R
2
第
三
类
R
3
商
贸
办
公
C1、
C2
科
教
卫
生
C3-C
8
第
一
类
M
1
第
二
类
M
2
第
三
类
M
3
普
通
W
1
危
险
品
W
2
U G
1
G
2
1低层独立式住宅√√О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注:
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3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注: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已满足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并为城
市环境或公共事业作出贡献,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室内净高不少于5m。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到+6.0,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二十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