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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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通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所有融资行为,不包含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

第四条投融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集团融资预算;

2.制定各种投融资计划;

3. 审核确定投融资方案;

4.推进实施投融资计划;

5. 维护投资与贷款运行安全;

6. 维护金融机构合作信誉。

第五条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1.满足集团资金需求为标准,遵从集团总预算原则;

2.充分整合、利用政策与资源,积极降低融资成本的原则;

3. 兼顾集团长远利益与当前需求相平衡的原则;

4.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支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5. 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适度谨慎性原则。

第二章投融资工作目标

第六条集团融资工作目标:

1. 融资业务流程控制,业务得到适当授权与审核;

2. 融资总量适度增长,满足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3.适当控制融资成本,降低利率或与利率同步调整;

4. 降低融资运营成本,保证廉洁自律,节能增效;

5. 融资方式创新突破,最大限度满足集团跨越式发展需求。

第三章投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是集团融资工作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融资工作接受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第八条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九条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所有的对外投资、融资业务的具体实施与监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融资活动提出议案,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应积极组织对项目融资方案进行筛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管理中心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

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1. 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内部授权和批准;

2. 融资文件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等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3. 融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与规定;

4. 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及财力结构影响评价;

5.融资成本费用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等。

第四章投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集团所属各公司应编制书面的融资需求计划,报请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可行性方案认证,并作出决策。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1.董事局、各经营单位申报项目提出融资需求;

2. 对拟投资(或兼并收购)项目进行财务分析与调研;

3. 分析并汇报项目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及风险点提示;

4.融资方案报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5. 获批的融资方案由投融资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推进;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贷款由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主办,涉及集团以外的下属子公司的融资由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指定其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可以自行开展融资业务,但其融资业务需报经集团控股集团投融资(资产管理)中心同意方能实施。

第五章融资担保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为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需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控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所有对外担保均需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第十八条原则上担保局限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进行,对集团体系外的企业提供担保需经集团董事局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六章融资成本管理

第二十条融资工作应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在各种方案的设计比较过程中应考虑融资成本的影响。融资成本应接受董事局和财务部门的监管。在配合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配套业务时,应本着成本总额可控的原则,实际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获取授信时约定的综合成本。开展银行贷款配套业务、支付银行中间业务费用等,应通过内部流程进行业务审核,方案获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融资费用应在融资方案报备中得到体现,经授权同意的融资方案应同时报备给财务部门进行事中监管;融资费用的支付由融资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提交给董事局相关领导签批、最后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集团投融资(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各类业务台帐,对所有融资业务进行有效监管。融资业务部门都应建立贷款序时台帐、抵押品登记管理台帐、押品评估费用管理台帐、押品保险费用管理台帐、中间业务费用管理台帐、银票登记管理台帐。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融资管理中心档案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材料、各类产权证件、报表数据资料、融资合同、银行票证复件、银行往来公函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应按企业类别分别归类管理,各类产权权利证件应分别标识后存放管理,贷款合同应按照适当的原则编号存档管理,其他文件应按银行或是按融资主体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投融资(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对报表数据资料、产权证件、融资合同等进行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融资(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的档案除按要求进行纸质档案归档外,还应设电子档案扫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融资(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的档案外借应办理外借手续,非经管理中心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同意外借的文件应留下复印件,实际借用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字,视同原件存档。资料档案外借应载明具体原因及归还时间。产权证等重要档案的外借需经董事局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八条投融资部重要档案管理期限同会计档案存档期限。其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类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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