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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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中心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一)公共卫生

1、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

2、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

2、开展辖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

3、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三)卫生管理

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2、落实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3、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针灸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其中儿科可并入内科,针灸科可并入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为五官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同时设置诊治传染病等相对独立的科室。

(二)医技科室:应设有中药房、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超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统计信息室等。

(三)公共卫生科室:设有疾病预防控制科(有独立的免疫规划室、冷藏室、资料室等)、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等。

三、人员配备

(一)人员数按每床1.3-1.5人定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五)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临床医疗服务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2名以上中医师。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名中药药剂专业人员。

四、床位规模

中心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综合考虑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床位规模宜控制在50张至99张之间。

五、基础设施

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一)建筑面积。业务用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每床位55-5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各类用房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占地面积。建设用地占地面积原则上按照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的2.5倍控制。

(三)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四)建筑标准。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主体建筑一般应采用框架结构。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3.0~3.3m,医技科室用房室内净高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房屋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功能要求、结构型式、地基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一般以1~3层为宜。门诊、病房等主要业务用房应设置相应的保暖、降温设施。门诊及病房各楼层有男女各两个以上蹲位的水冲式厕所。

(五)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

施。

5、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6、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7、应设置通信设备并装备计算机及医院管理等信息系统,确保满足急救、信息上报、医院管理、远程会诊、新农合a务等功能需求。

(六)供水供电。没有统一供水的地区,应有供水设施,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七)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八)门诊用房。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九)住院用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十)放射科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透视(摄片)室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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