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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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规定。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

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招标文件无相关内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

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人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签字权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工作时限。

鼓励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采用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的咨询费支付方式。咨询工期三个月内的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咨询费;三个月至一年的可实行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方式;一年以上的可实行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可确定为咨询合同金额的20%-30%,进度款可确定为咨询合同金额的40%-60%。

第八条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应保证合理的编制、审核时限。具体时限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对其承担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具体责任在咨询合同中约定。因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责任导致工程发、承包方利益受损的,可书面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任人(包括单位及个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妥善保管造价咨询过程中形成的成果文件、过程文件和其他文件。具体保管期限按相关行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及本《细则》相关规定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编制原则。清单计算规范有一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选择与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一致的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规范》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状况、环保要求等);工程发包、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采用的标准、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等);使用材料设备、施工方案、施工的特殊要求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在招

标答疑期间提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规范》中的表格本工程项目不发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可不设置。但“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均应设置,设置内容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数量可视具体情况按未来可能发生数量的经验数据进行暂定。

暂列金额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计取。

第十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根据规范、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等,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并且与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相吻合。

项目特征可不重复《规范》对应项目已表述明确的工作内容,按便于报价的原则可选择采用问答式或简化式表述,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涉及正确计量计价的,如各种尺寸、规格;

2、涉及结构标准要求的,如混凝土强度;

3、涉及施工难易程度及部位的,如抹灰的基层类型;

4、涉及材质要求的,如材料的等级、档次、规格等;

5、以成品编制的项目,项目特征取消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

6、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

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第十七条若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列出的项目,应按《规范》相关要求编制,并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补充项目备案格式参见《规范》。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以经济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案,依据《规范》、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现行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材料价格应按最新发布的综合信息价组价,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暂估价或采集市场同类材料的价格并附询价记录单;取费执行相应定额规定。

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第二十条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发包、分包范围;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价基准日期;施工方案;材料价格来源;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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