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新疆清单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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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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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
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用语规,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其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围。
招标文件无相关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
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人的业务围、工作职责、签字权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工作时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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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新疆(R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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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积 空洞模板面 积
0 1 2 3 0 1 2 0 1 0 1 0 1 2
无影响 扣梁体积(圈梁与非圈梁均扣减) 不扣非圈梁体积,扣圈梁体积 扣非圈梁体积,扣外墙圈梁体积,不扣内墙圈梁体积 无影响 扣门窗洞口体积 扣门窗框外围体积 无影响 扣过梁体积 无影响 扣集水坑模板面积 无影响 加上间壁墙面积 加上厚度不大于120的间壁墙面积
0 1 2 3 0 1 2 0 1 2 3 4 5 6 7 0 1 0 1
按主墙间净面积计算 按轴线面积计算 按中心线面积计算 按房间建筑面积计算 无影响 扣砼墙体积 扣砼外墙体积,不扣砼内墙体积 0 1 2 3 4 5 6 7 无影响 扣满基模板面积 无影响 扣圈梁体积
房间
现浇板
条形基础
砖柱
大开挖土方
Remark
基坑
扣减墙未区分 墙体材质
面积
建筑面积计 算方法
投影面积 面积
楼梯投影面 积计算方法 面积与台阶 的扣减
0 1 0 1 2 3 0 1 2 3 0 1
无影响 扣“板后浇带扣梁后浇带体积” 层高大于2.2m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小于等于2.2m不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大于等于2.2m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小于2.2m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层高大于等于2.2m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小于2.2m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考虑层高,计算全部面积 楼梯(扣除直径超过5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楼梯(扣除直径超过2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楼梯(扣除直径超过3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楼梯(扣除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无影响 扣台阶面积
防水面积
体积
砖石砌块墙
地面积 外墙抹灰面 积
房间
体积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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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摘要:一、引言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政策法规依据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流程与步骤1.工程量核算2.合同价款确定3.工程进度款支付4.竣工验收与结算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问题2.对策五、总结正文:一、引言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资金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针对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政策法规依据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同时,还需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流程与步骤1.工程量核算工程量核算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
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如实核算,并提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工程量核算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合同价款确定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核心。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总价款、工程量清单、单价、合同履行期限等事项。
合同价款的确定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获取资金支持的重要途径。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量核算结果等因素,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4.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最后一环。
施工单位在完成全部工程后,需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问题(1)工程量核算不规范,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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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
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文件无相关内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
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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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3〕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贯彻实施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2014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依法加强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意义及工作原则2003年以来,自治区加快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引导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过渡,先后编制完成了建筑安装、市政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完善评标规则,明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及投诉处理办法,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顺利推行,形成了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根本变革的共识,充分发挥了工程造价核心竞争机制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促进了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大力宣传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环境,增强做好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把握机会,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大《规范》培训工作力度,营造一种浓烈的学习氛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方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288939c5fbfc77da269b1c7.png)
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办标[2003]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
《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计价规范》,熟练应用《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切实做好《计价规范》的配套工作1.制定发布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
但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密切相关的工程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还十分薄弱。
为了解决从预算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渡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实施《计价规范》的同时,按照我部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统一性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尽快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适应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
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0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45b2398c284ac850ad0242a7.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三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计价规范》和各专业计算规范。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当对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时,应当对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及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各专业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单位应作补充。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完整版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71690a89172ded630a1cb614.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
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说明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67910216f46527d3240ce0e5.png)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说明一、工程量计算规则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建筑物首层面积(首层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以m2计算。
2、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3、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基础垫层底面积是指垫层与地基相接的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m3计算。
4、人工挖桩孔土方按图示桩的不同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含扩大头进入持力层部分)以m3计算。
5、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m3计算。
6、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的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7、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的钻孔总长度以m计算。
8、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的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10、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场地回填以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计算;室内回填以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计算;基础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计算。
二、说明1、土壤及岩石(普氏)的分类可按(附表一)确定。
2、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3、平整场地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
4、挖土方适用于±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的挖土或山坡切土,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上的挖土,其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5、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等。
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基础垫层底表面是指垫层与地基相接的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
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6、设计要求采用减震孔方式减弱爆破震动波时,可按预裂爆破项目编码列项。
7、土方开挖中,根据施工要求的放坡、操作工作面和机械挖土进出施工工作面的坡道等增加的工程量,可包括在挖基础土方报价内。
附表一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说明一、工程量计算规则1、桩基工程的土壤级别鉴别可按(附表二)土质级别的规定和鉴别方法进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bbb8d15804d2b160b4ec0d8.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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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规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五、结论正文: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计算、核实、支付的过程。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需要依法进行价款结算。
本文将介绍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背景、法规及具体流程,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数量逐年增加,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预防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规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此外,乌鲁木齐市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区性规定。
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如下:1.工程量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2.造价审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造价审核报告。
3.合同价款确定:根据造价审核报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4.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按比例进行工程款支付。
5.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
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工程量计算是影响价款结算的关键环节,需要提高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解决方案:采用电子化计量方法,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加强对工程量计算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2.造价审核不规范:部分造价咨询机构存在资质不合格、审核不规范等问题。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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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乌鲁木齐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合同专用条款实质性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1、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合同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具体情况,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2)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以及工期变化对生产要素价格影响的调整原则;(3)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计取和支付;(4)工程保险、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和事项;(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金额不同时的审批人。
承发包双方审批人中途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8)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9)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的解决办法;(10)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11)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比例、数额及时限;(12)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比例及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13)对甲供材料及分包工程的结算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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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三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计价规范》和各专业计算规范。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当对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时,应当对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及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各专业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单位应作补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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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9fefffa770bf78a652954d9.png)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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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材料、设备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放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填报价格,其清单报价应当是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被邀请人。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详细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及审核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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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
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文件无相关内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
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人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签字权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工作时限。
鼓励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采用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的咨询费支付方式。
咨询工期三个月内的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咨询费;三个月至一年的可实行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方式;一年以上的可实行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的支付方式。
预付款可确定为咨询合同金额的20%-30%,进度款可确定为咨询合同金额的40%-60%。
第八条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应保证合理的编制、审核时限。
具体时限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对其承担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具体责任在咨询合同中约定。
因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责任导致工程发、承包方利益受损的,可书面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任人(包括单位及个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妥善保管造价咨询过程中形成的成果文件、过程文件和其他文件。
具体保管期限按相关行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及本《细则》相关规定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编制原则。
清单计算规范有一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选择与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一致的计量单位。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规范》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状况、环保要求等);工程发包、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采用的标准、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等);使用材料设备、施工方案、施工的特殊要求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在招
标答疑期间提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规范》中的表格本工程项目不发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可不设置。
但“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均应设置,设置内容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数量可视具体情况按未来可能发生数量的经验数据进行暂定。
暂列金额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计取。
第十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根据规范、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等,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并且与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相吻合。
项目特征可不重复《规范》对应项目已表述明确的工作内容,按便于报价的原则可选择采用问答式或简化式表述,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涉及正确计量计价的,如各种尺寸、规格;
2、涉及结构标准要求的,如混凝土强度;
3、涉及施工难易程度及部位的,如抹灰的基层类型;
4、涉及材质要求的,如材料的等级、档次、规格等;
5、以成品编制的项目,项目特征取消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
6、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
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第十七条若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列出的项目,应按《规范》相关要求编制,并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补充项目备案格式参见《规范》。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以经济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案,依据《规范》、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现行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材料价格应按最新发布的综合信息价组价,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暂估价或采集市场同类材料的价格并附询价记录单;取费执行相应定额规定。
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第二十条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发包、分包范围;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价基准日期;施工方案;材料价格来源;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开标。
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项目批准的工程概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工程公布内容包括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规费、税金。
采用《规范》附录中的B.2《招标控制价封面》、C.2《招标控制价扉页》、附录D工程计价总说明、E.1《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E.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及E.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格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
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包括各单位工程的计价表,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计量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相关费用按相应定额的费率及计费基数计取。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发出后投标单位有异议的,可针对具体内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由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对有异议部分的审查,情况复杂的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审查结果误差在备案的招标控制价±3%内时,继续开标,时间顺延,由投诉人承担审查发生的费用。
审查结果误差超过备案的招标控制价±3%时,责成招标人改正,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当年综合检查评分结果扣10分,并承担审查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投标报价应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投标报价可参照现行计价定额、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根据《规范》、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自身的施工方案、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及市场风险预测等自主报价。
投标报价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第二十六条投标报价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发包、分包范围;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施工方案;材料价格来源;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精心制定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报价不完整、错漏项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风险费用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相应定额费率执行,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第二十九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第五章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法订立,条款内容不得违背《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
定标后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