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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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李玉宝

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李玉宝

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李玉宝摘要:一、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概述二、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1.发出商品2.收到代销清单3.收到代销款项三、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四、委托代销的风险与防范五、总结正文:一、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概述委托代销是指企业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销售,并在销售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一种经营模式。

在委托代销过程中,会计处理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业务运营的健康性。

二、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1.发出商品当企业将商品委托给代销方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收到代销清单当企业收到代销方提交的销售清单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代销款项)贷:主营业务收入3.收到代销款项当企业收到代销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代销款项)三、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在税务方面,企业需要按照销售额的约定比例计算代销费用,并在开具发票时按照实际销售额缴纳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四、委托代销的风险与防范1.代销方信用风险:企业在选择代销方时,应充分了解其信用状况,避免因代销方信用问题导致货款无法收回。

2.市场风险: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评估代销产品的市场前景,以确保代销业务的盈利能力。

3.合同风险:企业与代销方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业务受阻。

4.货款风险:企业应合理安排货款回收计划,避免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导致资金链断裂。

五、总结委托代销作为一种有效的销售模式,在为企业带来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发出商品并非代销商品

发出商品并非代销商品

发出商品并非代销商品
夏自厚;吴炎炎;段修晨
【期刊名称】《内蒙古财会》
【年(卷),期】1993(000)005
【摘要】“发出商品”这一会计科目是工业企业用来核算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发出商品的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我们发现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不少工业企业却把发出商品这一会计科目用来核算委托代销商品,误认为发出商品就是委托代销商品,其实不然,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核算方式。

【总页数】1页(P35)
【作者】夏自厚;吴炎炎;段修晨
【作者单位】徐州市鼓楼区审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J], 许浩浩;
2.浅析商品流通企业代销商品业务的核算 [J], 李宏轩
3.谈商品流通企业受托代销商品会计处理 [J], 刘景兰
4.简介商品流通批发企业代销商品的核算 [J], 张明霞;齐兴利
5.“代销商品款”和“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与管理 [J],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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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卖方产品知识

代卖方产品知识

代卖方产品知识
1、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卖产品
委托方发出产品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产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产品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代卖清单时确认销售产品收入。

增值税规范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卖货物,为收到代卖单位的代卖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卖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卖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规范
销售货物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卖的,在收到代卖清单时确认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代卖产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卖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卖产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卖产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产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产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产品收入。

(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产品售出时可以将产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卖产品出现
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受托方将产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卖清单,委托方收到代卖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代销与寄销

代销与寄销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

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批发企业在收到代销商品并已验收入库时,虽然企业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对代销商品有支配权,可以开展商品销售业务,以有效地利用供货单位的资金开展经营业务。

受托单位为了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在收到商品时,应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

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填制专用发票,据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

并按进价货款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俟结算届期时,将代销商品清单交付委托方,当收到其开来的专用发票时,据以支付货款和增值税额。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

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

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

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一般有两种方式:

委托代销一般有两种方式:

委托代销一般有两种方式:
委托代销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虽然按税法规定应作经销处理,但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其劳务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与视同买断方式不同的是,受托方通常应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税法上规定的代销就是指这一种销售方式。

但不管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为准。

这样对委托方而言,委托代销比直接销售,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取一定的延期纳税利益,而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是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一般为商业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编辑]委托代销的特点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

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编辑]委托代销的主要类型类型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类型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类型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类型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编辑]委托代销的涉税问题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

实际上,目前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而非代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

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

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

产品销售合同与委托代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产品销售合同与委托代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产品销售合同与委托代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产品销售合同与委托代销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它们在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对产品销售合同与委托代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探讨。

一、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就特定产品的销售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价格、商品数量、交货方式、验收标准、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产品销售合同通常适用于生产商或批发商与终端消费者之间的交易。

在产品销售合同中,销售方承诺向购买方提供特定商品,并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符合合同约定。

购买方则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接受所购买商品的交付和验收。

产品销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交易方式简单明了,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直接进行商品交流。

在该合同中,销售方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完成后,购买方的所有权得到转移。

二、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代销合同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就特定产品的代销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在委托代销合同中,委托人是产品的所有者,而代理人负责销售和推广产品。

委托代销合同通常适用于生产商或批发商与代理商之间的交易。

委托代销合同中,委托人将产品交付给代理人,并授权代理人负责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委托代销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价格、产品数量、代销期限、代销地域等主要条款。

代理人通过代销产品获取佣金或提成作为报酬。

委托代销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委托人仍然保有产品的所有权,并享有一定的控制权,代理人则负责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并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三、区别与联系1. 合同目的不同产品销售合同的目的是确立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产品并交付货款的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代销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商品并授权代理人代理销售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权利义务不同产品销售合同中,销售方享有商品的所有权,同时承担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

购买方则享有商品的使用权,并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委托代销业务名词解释

委托代销业务名词解释

委托代销业务名词解释委托代销,这可是商业世界里一个挺有意思的名词呢!咱先说啥是委托。

比如说,你有一堆宝贝玩意儿,自己没时间、没精力或者没渠道去把它们卖出去,这时候你就想到找别人帮忙。

这找人帮忙的过程,就叫委托。

那代销又是啥呢?就好比你把你的宝贝交给一个懂行、有办法的人或者机构,让他们替你去吆喝、去推销,想办法把这些宝贝换成钱。

把这俩词合起来,委托代销,简单说就是你委托别人帮你销售东西。

打个比方,你是个种水果的果农,每年都收获好多好多的水果。

可你自己没办法一下子把这么多水果都卖给周围的邻居和朋友,那咋办?你就去找那些专门卖水果的批发商或者超市,跟他们说:“嘿,兄弟姐妹们,帮我把这些水果卖出去呗,卖出去了咱们再商量怎么分钱。

”这就是委托代销。

再比如说,你自己做了一批特别精美的手工饰品,但是你没有店铺,也不懂怎么在网上卖。

这时候你找了一家网店,跟店主商量:“您看能不能帮我把这些饰品放在您的店里卖,卖出去了咱们按说好的来分成。

”这也是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这里面可有不少门道。

比如说,怎么确定分成比例?是你拿得多,还是帮你卖的人拿得多?这就得看东西好不好卖,还有你们怎么商量的。

还有啊,东西卖不出去怎么办?是退回来给你,还是继续想办法卖?另外,委托代销还得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说,合同得签清楚,不然万一出了纠纷,那可就麻烦啦!这就好像你出门没带钥匙,想回家都进不去门。

还有哦,你得找靠谱的代销方。

要是找了个不靠谱的,把你的东西乱卖一通,或者卖了钱不给你,那不就亏大啦?这就跟找朋友帮忙一样,得找信得过的。

总的来说,委托代销是一种很有用的商业方式,能让有货的人和会卖货的人一起合作,实现双赢。

但要想把这事儿做好,可得多花心思,多留意各种细节,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坑里啦!所以啊,大家一定要把委托代销这个名词搞清楚,弄明白其中的弯弯绕绕,这样在做生意或者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才能心中有数,不慌不忙!。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

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

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

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核算

发出商品核算

发出商品核算企业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发出商品”科目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产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目前对“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二科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很明确,“发出商品”科目会计核算业务最频繁,收入和增值税确认因缺乏清晰的条文争议较大。

本文对“发出商品”的核算现状及对策探讨如下:一、发出商品会计核算的现状发出商品科目在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用于核算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未办妥托收手续的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变化。

市场经济下,发出商品核算内容与原来已完全不同,又由于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对发出商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分歧。

实际会计核算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一)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

企业发出商品时出库单或送货单在业务部门单独保管,待到可以开票结款后送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会计根据当月开票销售收入,确定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相反的情况也有,即根据当月进项发票的多少,确定开票销售发票。

这类会计核算办法不仅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而且违背了现行税法。

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是典型应付税务的办法,根本没有任何会计技术含量可言。

(二)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相当普遍,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原因主要有二方面:一方面,由于“税法的规定”造成了销售方企业在无现金流入的情况下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在销售方企业看来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认为不做“发出商品”科目,从账面上看问题较少。

财务制度中的发出商品

财务制度中的发出商品

财务制度中的发出商品1. 发出商品的定义和流程发出商品是指企业将库存商品销售给客户或者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过程。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销售合同签订、货物装运、收款或账务处理等。

在发出商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确认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核实客户信息、准确记录库存变动等。

2. 发出商品的管理方法为了有效管理发出商品的过程,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流程。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销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流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其次是建立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商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库存虚报或漏报的情况发生。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发票开具、收款核对等制度,确保收款的安全和准确性。

3. 发出商品的财务记录在发出商品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销售收入的确认和核对、成本的核算和分配、应收账款的管理等。

在财务记录中,需要按照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要求,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发出商品的税务处理在发出商品的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意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销售税的征收、增值税的开具和缴纳等。

在处理税务问题时,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税法和税收法规,确保税务合规的相关手续和税款的及时缴纳。

综上所述,财务制度中的发出商品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正常运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

同时,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希望企业能够不断完善和提升财务制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

受托方
确认购进: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委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时做销售处理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受托公司发来的增值税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任务三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甬江公司和丁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2月14日甬 江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丁公司销售D商品800件,2015年3月1日, 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400元。合同约定丁公司应按每件500元对外销售, 甬江公司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2015年3月25日丁公司实 际对外销售D商品3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5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25 500元,款项已经收到。2015年3月31日,甬江公司收到丁公司开 具的代销清单,并向丁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甬江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结合该题,试总结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1 甬江公司(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1)发出委托代销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320000(800*400) 贷:库存商品 320000 (2)收到丁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400*3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

请问“发出商品”是存货科目吗?

请问“发出商品”是存货科目吗?

请问“发出商品”是存货科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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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是企业的存货。

它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账户一样,其核算的货物虽不在企业但所有权却仍然属于企业。

一般而言,在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

例:根据合同约定,发给M 公司甲产品100件,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发出产品后得知,M公司目前遇到较大的财务困难,其货款及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甲产品每件实际成本为1200元。

借:发出商品120000 贷:库存商品120000 同时,将增值税转入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其实所谓“过渡科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还是属于五大类科目里的一种。

比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 等等,它们分别属于资产类、负债类、资产类,只不过用起来我们更强调它的“过渡”作用而已。

新会计准则中存货科目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存货科目的变化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个重要项⽬,与存货会计核算有关的会计科⽬众多。

新会计准则对有关存货科⽬进⾏了调整,笔者分析了存货科⽬核算的主要变化。

⼀、“物资采购”→“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物资采购”会计科⽬核算企业购⼊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论企业采⽤实际成本还是采⽤计划成本进⾏材料、商品的⽇常核算,均可以使⽤本科⽬。

对于⼯业企业可以将本科⽬改为“材料采购”科⽬来进⾏材料的⽇常核算,采⽤实际成本还是采⽤计划成本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在期末发⽣的在途商品,以及采⽤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可以将本科⽬改为“在途物资”科⽬核算。

新准则取消了“物资采购”科⽬的使⽤,并明确区分了“材料采购”和“在途物资”两个科⽬的核算内容。

其中,“材料采购”科⽬核算企业采⽤计划成本进⾏材料⽇常核算⽽购⼊材料的采购成本,本科⽬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明细核算:“在途物资”科⽬核算企业采⽤实际成本(或进价)进⾏材料(或商品)⽇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库的购⼊材料或商品的采购成本,本科⽬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明细核算。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周转材料” 原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包装物”科⽬核算企业库存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本科⽬应当按照包装物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明细核算;设置“低值易耗品”科⽬核算企业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本科⽬应当按照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数量和⾦额的明细核算。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可以采⽤⼀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等。

新准则在“周转材料”下核算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模板和脚⼿架等。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核算。

该科⽬应当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和“摊销”进⾏明细核算。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可以采⽤⼀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周转材料的价值摊销可以采⽤⼀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

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有什么区别?

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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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有什么区别?
问:发出商品这个科目现在还可以用吗?是不是国家已经取消了?
问题补充:老师,我还想问一下,小企业制度里没有“发出商品”科目,那作为小企业可以设置吗?
答: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3、新会计准则没有取消发出商品科目。

问题补充:
小企业制度里没有“发出商品”科目,那作为小企业可以设置吗?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涉及发出商品业务的内容,可以增加设置“发出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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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有什么区别?
2015-11-20 07:10:02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
问:发出商品这个科目现在还可以用吗?是不是国家已经取消了?
问题补充:老师,我还想问一下,小企业制度里没有“发出商品”科目,那作为小企业可以设置吗?
答: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3、新会计准则没有取消发出商品科目。

问题补充:
小企业制度里没有“发出商品”科目,那作为小企业可以设置吗?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涉及发出商品业务的内容,可以增加设置“发出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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