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检查评估细则(试行)
泉州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狮政办〔2009〕190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转发通知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石狮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张副书记、郭副市长。
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增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提高乡镇(街道)抓好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乡镇(街道)履行好教育工作职责,推动和落实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现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教育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点是领导职责、经费投入与办学条件、教育事业发展等内容。
办学条件、教育事业发展等内容。
具体评估标准见《泉州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三、督导评估原则开展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在强化政府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评估基本标准
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评估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点)和高等学校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统称为教学站点)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闽举办函授教育的省内外高等学校和举办业余教育的本省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为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的教学站点。
第三条设点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为以下三种类型:1.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2.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3.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设点单位必须与主办学校依法签订合作建立教学站点的协议。
教学站点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其办学活动、教学情况、管理状况等同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设点单位应能提供或筹集教学站点运行经费。
教学站点有独立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主办学校应制定教学站点协助进行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七条省外高校在闽设置教学站点应为特色鲜明的普通高等学校,且一般只设立1个教学站点。
本省高校在一个设区市一般只设立1个教学站点,年招生规模在500人以上或因特殊原因,可设2个教学站点。
严禁设点单位设立点外办学点。
同一设点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接受两所主办学校的设站,且开设同一层次的专业不得类同。
省外高校在闽设置教学站点,其招生专业应为本省尚未开设的专业,或本省相关领域所涉及的紧缺应用型专业,或需求量较大本省无法满足的专业,或主办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相关本科专业。
已开设的专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6年起停止在闽开展函授教育招生。
同时接受两所以上主办学校设点单位的教学站点,在2017年招生前逐步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模板】
22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闽教发〔2007〕113号
23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和《福建省完全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的通知
闽教基〔2007〕81号
24
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
闽教监〔2007〕9号
25
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37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发〔2008〕27号
38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23号
3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编教材质量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93号
40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
闽教语〔2005〕3号
11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闽学位〔2005〕29号
12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闽教财〔2006〕125号
13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闽教人〔2008〕63号
49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教财〔2009〕152号
50
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教财〔2009〕7号
5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9〕8号
52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中学少数民族中学学生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武汉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x年度评估实施细则.doc
武汉理工大学成人继续教育校外函授辅导站2014~2015年度评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继续教育校外函授辅导站的管理,规范我校成人继续教育设站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我校成人继续教育办学水平,明确我校与各校外函授站点的职责,保证成人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成人继续教育的良好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教成[1993]6号)、《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教成厅[1994]8号),以及《湖北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鄂教高〔2006〕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成人继续教育校外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评估是武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武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质量,充分调动函授站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强化服务、规范管理”的目标。
通过评估,检查当前各函授站学习支持服务工作的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所取得的经验,全面地评价我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建立并完善成人继续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我校成人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继续教育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我校继续教育函授站的工作做出较为全面的评价。
通过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找出差距,提高我校继续教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评估工作的对象评估对象为武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各函授站。
四、评估工作的依据评估将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成人继续教育校外函授辅导站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进行。
五、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对各函授站的评估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以二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即每二年对所有的函授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而学院每年也会不定期对各函授站进行抽查和评估。
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 [2008] 5号)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 5号)教高[2008] 5号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随着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必须加快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1)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四、评估原则1. 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
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 静态与动态相结合。
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 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
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 评价与引导相结合。
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学校安全检查评估细则
学校安全检查评估细则学校安全检查评估细则是指对学校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和检查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学校安全检查评估细则中的内容:1. 校园安全环境评估:包括校园周边环境、围墙栅栏、入口出口、道路通行情况、重要设施等的评估,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完善性。
2. 校园建筑物安全评估:对教学楼、宿舍楼、食堂、体育馆等建筑物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建筑物结构、电气设备、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检查。
3. 火灾防控评估:包括防火设施的设置、消防通道是否被堵塞、灭火器、自动火警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以及消防演练的情况评估。
4. 学生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学生的出入校管理、寄宿制学生的住宿管理、监控设备的设置、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性骚扰和暴力等问题的防控措施评估。
5. 交通安全评估:包括学校校车、接送站点的安全管理情况评估,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的检查,交通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等。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检查校园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和实施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的报警、疏散、救援等方面的措施是否健全。
7. 校园食品安全评估:对学校的食堂、零售店、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包括食材采购、食品加工、贮存、烹饪、配送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合规。
8. 安全警示标识评估:评估校园内各种安全标识牌的设置情况,包括逃生指示标识、消防警示标识、禁止标识等是否清晰明确。
9. 安全培训和教育评估:检查学校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内容、方式、频次等,评估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10. 安全态势监测评估:评估学校的安全监测系统的完善程度,包括视频监控、安全报警、安全巡逻等设施和措施的情况。
以上仅为学校安全检查评估细则的一些可能内容,具体的细则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对于评估结果,学校需要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保障学校的安全环境。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内教高字[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字﹝2014﹞51号)各盟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强化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范其办学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与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
各有关高校及承办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严禁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活动。
各盟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函授教学站点的日常管理。
我厅将严格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备案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二、规范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1、凡区外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置的函授站,应面向我区资源相对缺乏的本科层次的紧缺专业,每所区外高校在我区设置函授站一般不超过三个,暂不批准区外高校在我区设置校外教学点。
函授站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和技工学校)或盟市级以上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含企业办)。
严禁各有关高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授予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2、区内高校在盟(市)设置函授站和教学点,每个盟(市)一般不超过二个。
区内本科层次的校外教学点,只允许在高职高专以上的学校设置;专科层次的校外教学点,只允许在中专以上的学校设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现场评估的通知-闽教职成〔2021〕38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现场评估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现场评估的通知闽教职成〔2021〕38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评估基本标准(试行)〉〈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检查评估细则(试行)〉〈福建省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25号)要求,在各高校自查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现场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评估工作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原则,通过评估,引导各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办学定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机制,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规范管理,促进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估对象根据2020年各高校自查工作情况,结合上一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评估工作情况,抽取100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进行现场评估,其中函授教育辅导站50个、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30个、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20个(见附件1)。
三、评估指标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为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评估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进一步优化评估指标。
1.函授教育辅导站:按照《2021年福建省函授教育辅导站主要评估指标》(见附件2)。
2.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和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按照《2021年福建省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主要评估指标》(见附件3)。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4.22•【文号】教学厅[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 (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招生规范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安全,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进一步优化考生服务,提高招生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将《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信息技术手段在招生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招生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可靠的支持,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开放性,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数据极易受到干扰和破坏,给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信息管理风险。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人员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各环节、各类信息及其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信息管理质量和安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细化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闽教师〔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21〕5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切实推进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各校要加大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和我省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的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各地各校要将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纳入教师聘任、聘用合同中,让每位教师知准则、有敬畏、守底线。
要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等工作的第一标准。
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文明校园、高中校达标晋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体系。
二、健全监督查处机制各地各校要对照实施细则,深入排查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师德师风综合治理,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结合全省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道。
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教成厅[1993]8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教成厅[1993]8号1993年12月30日)按照我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拟定了《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第一部分办学条件(30分)总要求:学校应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补充规定》的各项标准。
一、领导班子1.学校应设正、副校(院)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2.校(院)长与主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3.年龄结构合理。
4.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成人教育工作经验,参加过成人教育理论培训。
5.办学思想端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
6.发扬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师资队伍1.成人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专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2.各门课程所需教师人数及职称结构应达到各类成人高校设置规定的标准。
3.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力。
4.兼任教师应是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三、办学经费1.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稳定,并随事业发展而不断增加。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专款。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闽教学〔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2〕30号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4号),为做好我省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等工作,确保考试招生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实施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各地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
各设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人高考、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成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报告省教育厅。
2.完善组考防疫方案。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总结近年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经验,认真落实组考防疫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工作对接,将组考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成人高考组考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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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3-2
班委建设
(1分)
各班级设立班委会,组织健全,能发挥自我管理作用。
查看班委名单
II-14
思政
教育
(1分)
II-14-1
思政教育
(1分)
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政策法规。
查看教育图片等有关资料
II-15
学生
活动
(2分)
II-15-1
学生活动
(1分)
有计划的组织多种形式的、有益的学生活动。
1-2
规范
办学
(16分)
II-2
制度
建设
(16分)
II-2-1
遵守规则
(5分)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合作高校的规章制度,规范办学。
座谈了解,查阅制度建设的有关材料
II-2-2
招生宣传
(5分)
宣传材料经主办学校审查,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无不实宣传、违规现象。
查阅招生宣传材料,现场抽查
II-2-3
I-7
社会与毕业生评价
(4分)
II-17
社会
评价
(2分)
II-17-1
用人单位
对毕业生
的评价
(2分)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素质总体评价好或较好的占60%以上。
查阅教学站点提供的对往届毕业生的追踪调查表和统计分析,有效问卷调查表不能少于毕业生人数的1/5
II-18
毕业生评价
(2分)
II-18-2
毕业生对教学站点教育教学的评价(2分)
现场了解、查阅主办学校检查情况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I-3
办学
资格
(10分)
II-3
资质
管理
(10分)
II-3-1
设点资格
(3分)
1.设点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设点单位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
查阅法人资格证书、办学许可证
II-3-2
建点协议
(3分)
1.设点单位与主办学校依法签订合作建立教学站点的协议;
2.设点单位设立教学站点有完备的申报审批手续,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查阅协议书、备案文件
II-3-3
收费管理
(4分)
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办法符合国家物价部门和主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无乱收费现象。
查有关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环节
I-4
办学
条件
(31分)
II-4
人员
配备
(10分)
II-4-1
负责人
(2分)
(6分)
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和管理办法,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各门课程面授时学员平均到课率大于80%,学生对面授质量满意率超过80%。
查考勤制度、管理办法材料、学生教学反馈表;座谈了解
II-11-5
实验实习
(1分)
有健全的实验、实习管理制度,能执行实验、实习计划。
查阅制度计划;抽查实验报告
II-11-6
II-11-2
理论教学
(3分)
严格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抽查1-2个专业教学日志、面授课表;座谈了解
II-11-3
辅导及作业
(2分)
1.辅导教师对学员自学中的疑难问题能进行指导和答复;
2.有健全的作业管理、评阅制度与办法。
查看班级QQ群、邮箱、微信群等;抽查学员作业
II-11-4
面授管理
查阅毕业证书发放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II-10
教材
管理
(1分)
II-10-1
教材管理
(1分)
使用主办学校指定的适用教材,不使用盗版教材。
抽查部分教材、查阅教材与教学计划、大纲的相符性
II-11
教学与教务管理
(16分)
II-11-1
教学计划
(2分)
贯彻执行主办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查阅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查看活动图片等有关资料
II-15-2
奖惩制度
(1分)
奖惩制度健全并加以实施。
查阅有关制度材料;座谈了解
II-16
信息与咨询
(2分)
II-16-1
信息发布
(1分)
各类教学信息发布、传达及时准确。
查看网站
II-16-2
咨询服务
(1分)
提供有多种方便学生咨询及反馈的方式,渠道畅通、便利,信息反馈及时。
查看班级QQ群、微信群等
现场查看
II-8
学习生活条件(7分)
II-8-1
教学条件
(3分)
具备相对独立集中,满足开设专业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现场查看
II-8-2
实验实习条件(2分)
具备满足开设专业实践要求的实验室、实习场所或有相对固定的教学站点外合作实验、实习基地。
现场查看
II-8-3
II-5-2
辅导教师
(3分)
1.配有合格且相对稳定的辅导教师,数量根据专业情况及就读人数足额配备;
2.辅导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查阅辅导教师花名册及师资库
II-5-3
教师管理
(1分)
教师经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正式聘任,有完善的教师管理制度。
查阅聘任表等有关资料
II-5-4
教师考核
(2分)
主办学校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定期调查和评估。
查阅教学效果反馈表;座谈了解
II-6
生源
规模
(2分)
II-6-1
生源规模
(2分)
设点地区有稳定、足够的生源,满足设点、开班的基本要求。
查看录取学员的花名册
II-7
办公
条件
(2分)
II-7-1
办公条件
(2分)
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网络、计算机、电话、传真、复印机等办公设施。
查有关材料、表册
II-4-3
技术人员
(1分)
设有专人负责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保证教学站点的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现场了解
II-4-4
人员备案
(1分)
站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设点单位提出名单,报主办学校批准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查看名单备案表等有关资料
II-4-5
岗位培训及考核(1分)
1.定期组织各类人员接受岗位培训;
保障措施
(6分)
1.设点单位重视与主办学校的合作,在人、财、物方面有保障;
2.设点单位在加强教学站点建设、招生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3.主办学校每学期或每学年检查教学站点规范办学的执行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表彰成绩优异工作人员的情况。
(30分)
II-9
学籍
管理
(6分)
II-9-1
报名管理
(1分)
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学员的入学资格初审,指导学员完成入学报名事宜。
查看报名材料
II-9-2
档案管理
(3分)
落实主办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协助做好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查阅有关材料
II-9-3
毕业生管理(2分)
1.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毕业生初审工作;
2.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和毕业生档案工作。
2.考试制度严格,考务工作规范;
3.试卷保管、交接严密。
查阅考试的规章制度和执行记录
II-12-2
考风建设
(4分)
1.考场组织规范,考风考纪良好;
2.及时按规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
查阅考场记录表;查阅处理舞弊学生的原始材料
I-6
学生
工作
(7分)
II-13
班级
管理
(2分)
II-13-1
班级建设
(1分)
按规定组建班级并配备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
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检查评估细则(试行)
一级
指标
核心
要素
主要观测点
检查评估标准
检查评估方法
I-1
指导
思想
(2分)
II-1
目标
定位
(2分)
II-1-1
目标定位
(2分)
1.遵守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正确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理念和服务意识。
2.以培养人才为目的,目标定位准确,合作办学方向明确。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
计算机及网络(1分)
具备带宽100M以上的局域网系统,并能正常接入互联网开展教学。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30台。
现场查看
II-8-4
学习生活环境(1分)
1.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符合有关部门对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要求;
2.具备解决集中面授期间学生的食宿条件,收费合理,服务周到。
现场查看
I-5
教学
管理
毕业论文
(2分)
配合主办学校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工作。有健全的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程序符合规定并能严格执行。
查阅学生的毕业答辩记录及答辩程序;抽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
II-12
考务
管理
(7分)
II-12-1
考务环节
(3分)
1.严格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考试、考核和考查;
设有站长、副站长,站长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管理经验。
查有关材料、表册
II-4-2
管理人员
(5分)
1.设立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等岗位,内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2.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数量充足,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