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doc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鄂教高[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9]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
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
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教社政[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积极推进形势与政策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的地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不断增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针对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应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关于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地区专业规划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拟设置专业,应督促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
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点,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或撤销,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doc
范静
89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分析
刘敏
90 当今国际分工状况下的我国外贸国际竞争力研究
于乐文
91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战略选择与构建
石颖
92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国际依据及 政策取向
孙虎
93 西部大开发中的制度创新及对策研究
李雅俊
指导教师 陆燕 唐依凡 周斌 李红梅 杨航征 周一平 杨航征 周一平 杨粉米 丁军 刘莉 李芝 李红梅 成喜玲 金丽国 王舒健 李钊 赵智龙 侯远志
李勤
董芦笛
鲍力
张婧 王晓静
李志民、 周琨、 高博
滕小平
刘洋
王翠萍
周鹏
王翠萍
建筑学 城市规划
7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办公楼
崔凯
赵鸿铁
8 高层住宅楼设计
郭娅妮 许淑芳、岳鹏
9 沙漠公路路基合理填土高度
代永胜
童申家
10 钢筋混凝土钢架拱桥设计
段军朝 李青宁、张平生
11 轻型钢结构副食百货超市设计 12 某科研办公楼
9 高科花园三期工程 6 号住宅楼
邬欢
钱国芳
10 西安某办公楼设计
章少华
郭棣
土木工程
11 轻型钢结构副食百货超市
廖芳芳
申红侠
12 博爱小区 22 层商住楼桩筏基础设计
梁永辉
刘增荣
1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高层住宅楼勘察与地基基础设计 吴 博
王平安
14 陕西某电厂总图运输初步设计
耿娟
王秋平
15 宝鸡二电厂总图运输初步设计
专业名称 院(系)
英语
外语系
法学
人文 学院
国际经济 与贸易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教高〔2018〕54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高等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关要求主办高校应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8〕648号)相关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
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布局由主办高校本着保证质量、有利管理的原则稳妥审慎科学规划,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并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生源。
省外高等学校在豫设立校外教学点仅限于本科层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
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3个。
同时,为集中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
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严禁设置“点外点”,经备案的设点单位不得再行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另行设置教学点。
二、规范简化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主办高校应根据在豫设置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布局,对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辅导教师、管理队伍、支撑服务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按要求提供设点单位申请报告、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协议、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报告、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备案。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和发展成⼈教育的决定的通知⽂号:国发[1987]59号颁布⽇期:1987-06-23执⾏⽇期:1987-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和发展成⼈教育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和发展成⼈教育的决定(1987年2⽉25⽇)⼀、提⾼全社会对成⼈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的认识成⼈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明、精神⽂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的逐步深⼊,⼤⼒发展成⼈教育,不断提⾼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化素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更加坚实可靠的⼈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度民主、⾼度⽂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成⼈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通⾼等教育同等重要。
成⼈教育主要是对已经⾛上各种⽣产或⼯作岗位的从业⼈员进⾏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劳动者和⼯作⼈员的素质,从⽽可以直接提⾼经济效益和⼯作效率。
同时,对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形成好学上进的社会风⽓,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安定团结,成⼈教育也有着直接的作⽤。
成⼈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经⾛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作岗位或重新就业的⼯⼈、农民、⼲部、专业技术⼈员和其他从业⼈员,进⾏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等⽅⾯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对已经⾛上岗位⽽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基础教育;(三)对已经在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等⽂化程度和专业⽔平的⼈员进⾏相应的⽂化和专业教育;(四)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新⽉异的进步,对受达⾼等教育的⼈进⾏继续教育;(五)为建设⽂明健康科学的⽣活⽅式,满⾜⼈们⽇益增长的精神⽂化⽣活的需求,对成⼈开展丰富多采的社会⽂化和⽣活的教育。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鄂教学[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鄂教学[2009]2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是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学历认证的重要依据,不仅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校及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高等学校的质量和声誉。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的统一管理,确定专人统一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
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制度,明确学籍学历数据核对、审查、更正、上报的管理程序,坚决杜绝多头管理、错报漏报、随意更改、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准确规范。
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同志负责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切实加强对函授站(点)及校外学习中心学籍学历数据的统一管理,严禁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下放到函授站(点)和校外学习中心,严禁函授站(点)及校外学习中心任意更改学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信息。
二、进一步明确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限。
从2009年起,我厅在核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注册数据时,只负责审核姓名、学历层次和学习形式三个字段。
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过程中,凡涉及上述三项信息的修改,由所在高校审查后,以学校名义办文并提供有关材料,报我厅审核通过后才能更改。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1]3号1991年1月6日)为了推动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委经过两年多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经过1990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的讨论,现修改定稿,印发实施。
《意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和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方针和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要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对《意见》精神的学习贯彻和《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各单位在组织学习时,可参考《何东昌同志在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稿)》和朱开轩同志所做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讲话”与“报告”另发)。
请各单位将贯彻《意见》的情况和具体落实措施于1991年5月底前报我委高教司。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3年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之后,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急需的专门人才,也使高等教育中长期存在的本科与专科学生比例不合理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
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的现状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仍然是高等教育体系中比较薄弱的部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黑教高函[2012]473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黑教高函〔2012〕473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进行检查。
为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推动高等学校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我省各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文件精神情况;二、检查的内容(一)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是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是否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专业设置是否以所属高等学校为依托,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是否依法办学。
(二)教学条件与利用学校是否具有满足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基础设施;实验开出率、实验设备利用率基本状况;是否具有保证教学工作需要的经费投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4•【字号】教职成〔2020〕228号•【施行日期】202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职成〔2020〕22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继续教育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助力河南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升办学质量通知如下:一、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
建立教育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重点是统筹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办学评估、计划编制、招生考试、专业建设、教学管理与改革、学费调整、学生管理及学籍、学历、学位管理等工作。
通过开展学习培训、发展研究和综合治理,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稳步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
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校外教学点(含函授辅导站、校外业余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奥鹏教育学习中心)的备案管理,强化实地考察,严禁以校外教学点自查、报送文字材料等代替教育行政部门实地检查指导。
要重点监管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招生宣传、经费收支等情况。
对履行属地责任不认真、引发问题较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区、县)对本区域内的校外教学点依法依规招生、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要予以支持,确保属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生学习秩序稳定。
三、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湘教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3〕17号)各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现将《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3年5月27日附件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1.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强劲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让子女“上好学”的热切期盼,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成为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2.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有效作用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
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基础较弱,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实习实训管理特别是校外实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教职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陕教高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精神,现就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业设置管理的对象和原则(一)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工作机构(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二)省教育厅依托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定期对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评估和检查。
专家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评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三)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四)各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突出问题,对本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自评;要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及时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内教高字[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字﹝2014﹞51号)各盟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强化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范其办学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与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
各有关高校及承办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严禁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活动。
各盟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函授教学站点的日常管理。
我厅将严格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备案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二、规范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1、凡区外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置的函授站,应面向我区资源相对缺乏的本科层次的紧缺专业,每所区外高校在我区设置函授站一般不超过三个,暂不批准区外高校在我区设置校外教学点。
函授站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和技工学校)或盟市级以上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含企业办)。
严禁各有关高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授予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2、区内高校在盟(市)设置函授站和教学点,每个盟(市)一般不超过二个。
区内本科层次的校外教学点,只允许在高职高专以上的学校设置;专科层次的校外教学点,只允许在中专以上的学校设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函授站: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我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厅。
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2000]2号)中附件(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管理和教学过程实施要点》(新教高[2005]36号)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立的函授站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主办院校和设站单位要切实按照函授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在抓好函授自学辅导的基础上,提高面授教学质量。
1.主办院校要科学制定符合所举办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计划、函授教学大纲、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资料和自学作业。
函授站要选派相对稳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辅导教师,采用信函、网络、电话等相关函授方式,督促学员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指导学员自学,批改学员作业,并落实相关考核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川教[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川教〔2011〕88号)各高等院校,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普通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坚决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1]4号)“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各级招生部门要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0号)等文件规定,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名:“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成人高等教育应尽快回归到“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的发展定位上来。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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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此表一式三份,经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返回主办学校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表一:
山西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主办学校名称
(盖章)
教学点名称
建教学点日期
教学点依托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名称
教学点通讯地址
教学点联系电话
教学点负责人姓名
移动电话
开设
专业
名称
层次
学习形式
收费标准
层次
学习形式收费标准层次Fra bibliotek学习形式
收费标准
学生
规模
在校
校舍
面积
自有
生源范围
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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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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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