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违约责任管理规定
工程管理违约处罚细则
工程管理违约处罚细则一、设置目的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在管理与协调、工期目标、资源供应、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方面得以有效执行,保证各参建单位严肃、认真的履行施工合同,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二、奖罚依据本细则与《合同专用条款》、《工程质量奖惩管理指引》互相支撑、互为补充。
如内容冲突,以发包人最终解释为准。
三、对承包人违约之处罚细则1.管理违约处罚细则1.1项目会议迟到、早退的,每次处200元罚款;无故不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无决策能力或未按会议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有意推脱责任、扯皮的,均每次处500元罚款。
1.2对会议纪要或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各类文件内容拒不执行的,处1000~10000元/次罚款。
1.3拒收参建单位行文、拒绝签收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对甲方下达的书面或口头指令不能及时履行的,视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程度每次处1000~5000元罚款。
1.4不服从业主和监理在进度方面协调管理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
1.5对“监理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 1000元罚款。
1.6总包单位不履行总包职责,未对本工程其他承包商的进场、材料进场、材料堆放、方案、交叉施工、安全文明、垂直运输、进度、工程资料等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的,或分包单位不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的,处责任单位每次5000元罚款。
1.7未按业主要求的标准或时限报送工程内业资料的,处责任单位500~2000元/次付款。
2.质量违约罚款细则3.进度违约罚款细则3.1未按时报送月计划的,每次对其单位处1000元罚款。
未按时报周计划的,每次对其单位处500元罚款。
3.2按甲方审核确认的施工计划(包含总进度计划、专项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验收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等),出现进度滞后,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1000~5000元罚款。
3.3竣工验收阶段,分项验收节点滞后,处以每天5000元罚款。
3.4承接查验节点滞后,处以每天2000元罚款,并承担公区能耗费用分摊。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模版(四篇)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模版本公司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为了严肃违反相关规定和规范的行为,特制定如下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一、违约行为认定1. 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质量问题;2. 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工地发生事故,威胁人身安全;3. 未按照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责任追究措施对于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分别实施以下追究措施:1. 工程质量违约处理措施(1)第一次工程质量违约:责令项目部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2)第二次工程质量违约:除责令项目部整改并罚款外,还将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处罚,并终止其合同;(3)第三次工程质量违约:除前述两项措施外,将停止支付工程款,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安全违约处理措施(1)第一次安全违约:责令项目部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2)第二次安全违约:除责令项目部整改并罚款外,还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终止其合同;(3)第三次安全违约:除前述两项措施外,将停工整顿,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列入不良记录。
3. 文明施工违约处理措施(1)第一次文明施工违约:责令项目部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2)第二次文明施工违约:除责令项目部整改并罚款外,还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终止其合同;(3)第三次文明施工违约:除前述两项措施外,将停工整顿,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列入不良记录。
三、监督与管理1. 建立监督机构:设立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2. 加强巡查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和标准得到落实;3. 设立考核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监督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奖惩,切实提高施工管理水平;4. 公开透明化: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增加公众的知情度。
四、奖惩机制1. 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色、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达到或超出要求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2. 惩罚机制:对违约行为严重,导致重大损失或后果的责任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行业内进行公示,制止同类行为的发生。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方来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施工过程的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的环境。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有些施工单位或个别责任方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安全或施工文明方面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违约处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办法1.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违约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求违约方进行整改或重建。
2. 对于工程质量违约行为严重的责任方,可以采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暂停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罚款等措施。
3. 工程质量违约责任方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施工安全违约处理办法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包括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2. 在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业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记录。
3. 对于严重违约的责任方,可以采取停工整顿、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罚款等措施。
4. 对于施工安全事故,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1. 文明施工应从施工前期就进行规划和准备,制定文明施工方案。
2. 施工单位要建立文明施工监督制度,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对不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3. 对于严重违约的责任方,可以采取停工整顿、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罚款等措施。
4. 建设单位应对文明施工违约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文明施工义务,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培训和教育。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非常重要,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规范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方的行为,还可以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的合格、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环境。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约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出现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及处理预案
出现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及处理预案(一)退换货服务公司关于退换货制度为完善售后的服务系统力求使消费者更满意,本公司实行退、换货制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拟订本制度;凡符合退、换货条件并得到批准退换货的客户,请按下列条款执行:一、退、换货对象:所有购买公司产品的顾客,无论采用何种送货方式和付款方式的,都可根据本规定办理退、换货;二、退、换货条件:1、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2、促销、清仓商品不得退、换;3、所换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商品未被污染;②所换商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并不影响二次销售;③随产品附带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④随该件商品附送的赠品;⑤相关单据,包括:出具的送收货单、签收单、发票等;4、所退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商品未被污染;②所换商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并不影响二次销售;③随产品附带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④随该件商品附送的赠品及公司手册、宣传资料、促销用品、公司内部资料等;⑤相关单据,包括:出具的送收货单、签收单、发票等;三、退、换货时限:1、国内客户自我方发货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可以办理换货;2、国内客户自在我方购货之日起,七日之内可以办理退货;四、退、换货手续:1、如果符合退、换货条件规定的,请在退、换货前以电话的方式与本公司联系,告知需退、换商品的品名、数量、地址等,或登陆本公司站下载并如实、准确无误地填写《退换货登记表》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退换货登记表》后,我们的售后服务专员将会马上同退、换货人取得联系,响应退、换货人的退换货要求;2、所退、换的商品由本公司物流部统一验收,货物验收无误后由物流部主管将《退换货登记表》交公司事业部总监初审签字,总监确认签字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核签字,然后报请总裁批准方可准允退、换货;3、经审核批准退、换货后,物流部负责人即时与该退、换货人联系,通知退、换货人将所退、换商品发送至本公司;五、退款的处理办法:由退货产生的退款,我们在收到所退货物并验收无误后把它体现到顾客的帐户余额中,顾客可以直接使用帐户余额中的资金选购其他同类商品;六、退、换货的注意事项:1、换货处理只能换此订单中的“同一商品”或相同零售价的产品;2、所有退、换货的运输费及包装损耗费由对方负责;3、顾客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售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二)售后服务体系我们以客户第一、服务第一的宗旨、进行系统的售后服务工作,对于产品出现的重大问题,公司承诺在最快时间内给予明确回复,24小时内抵达现场;(2)承担产品质保期内由质量引起的返修、排除故障和维护的义务;并对使用不当造成的非正常损坏进行低成本收费技术服务;如果发现由于我公司责任造成任何产品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施工图样与技术条款要求,或技术文档错误或技术人员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过程及质量保障期中错误指导而导致产品损坏,有权根据协议要求提出索赔;对质量保障期中的产品,未达到要求的使用期限,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坏或失效,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负责修理与更换,更换后的产品质保期(按协议要求执行)顺延;(3)伴随服务及保障1)随产品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2)我们在质量保障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都是原产品厂家生产的或是经过其认可的;3)质保期(免费维修期)自产品完成并验收签字次日开始计算;4)在质保期内由我公司与厂家质保,不会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暗示贵方自行联系;5)我公司提供365天24小时可靠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技术人员联系方式;我公司一贯非常重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以支持我们客户的成功,本公司技术人员素质高,其服务质量、效率、态度各方面都得到国内客户的好评;为了确保我公司所提供产品的优质运行,本公司愿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维护服务;一、退、换货对象:所有购买公司产品的顾客,无论采用何种送货方式和付款方式的,都可根据本规定办理退、换货;二、退、换货条件:1、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2、促销、清仓商品不得退、换;3、所换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商品未被污染;②所换商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并不影响二次销售;③随产品附带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④随该件商品附送的赠品;⑤相关单据,包括:出具的送收货单、签收单、发票等;4、所退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商品未被污染;②所换商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并不影响二次销售;③随产品附带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④随该件商品附送的赠品及公司手册、宣传资料、促销用品、公司内部资料等;⑤相关单据,包括:出具的送收货单、签收单、发票等;(三)售后服务热线(1)客户咨询接到客户咨询时,客服人员应根据业务资料数据库中的内容,简洁、快速、准确地回答客户;如遇数据库中查询不到有关资料而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和回复期限,同时登记《疑难问题记录表》转发相关部室;各部室接到《疑难问题记录表》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好回复转发客服人员回复客户,并及时补录业务资料数据库;(2)客户投诉解决方案接受客户投诉时,客服人员应耐心解释,尽量当场解决投诉问题;如不能当场解决投诉问题,应填写《客户投诉联系书》一式两联,交座席管理员,座席管理员阅审后转交信息管理员;信息管理员接到联系书,根据投诉具体内容,如能在本部门解决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填写回复意见,并交经理审核签字后通知座席管理员,安排座席员回复客户,联系书专夹保管;如需本行其他部门或上级行协调解决的,在联系书“转办单位”栏填写转交部门名称,交经理审核签字后,联系书第一联留本部门存根,第二联转交本行其他部门或上级行转交本行内的投诉3个工作日内,转交上级行的投诉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返回联系书第二联;信息管理员收到书面处理意见后,在联系书第一联“处理结果”填写回复意见,并通知座席管理员,安排座席员回复客户,联系书由信息管理员专夹保管;(3)客户建议收到客户建议后,客服人员登记《客户建议记录单》;客服人员应及时将《客户建议记录单》转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收到客户服务中心转交的《客户建议记录单》后应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质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质量保证是制造和服务行业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如果质量保证措施违约,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质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合同责任: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措施,并确定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责任,导致质量保证措施的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
2.法律责任:在法律层面,对于质量保证措施的违约行为,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产品质量要求、监督检验、召回措施等,对于质量保证措施的违约行为,被害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方式?1.产品损失赔偿:如果质量保证措施的违约导致产品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包括维修费用、换货费用或者退款等。
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根据产品的实际价值、维修或换货的成本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合理的计算。
2.服务补偿责任:对于服务行业而言,质量保证措施的违约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消费者可以要求违约方提供适当的补偿,可能包括重新提供服务、减免服务费用或者提供其他补偿措施等。
3.公开道歉和信用修复:质量保证措施的违约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一定的损害。
为了修复受损方的信任和声誉,违约方应当及时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信用修复,例如加强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内部管理等。
最后,为了避免质量保证措施的违约责任,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深入调研和了解市场需求,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符合消费者的期望,并充分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问题。
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质量控制标准、员工培训、工艺流程管理等,确保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3.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选择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并对供应链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在法律中规定了相关的产品质量法,涉及到了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文就产品质量法中的违约责任进行探讨。
一、定义和含义产品质量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供应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商品不符合消费者合理期望,从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修理、替换、退货、降价或者赔偿等必要的补救方式。
二、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在产品质量法中,违约责任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未能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望;2. 消费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商品的价格;3. 消费者向供应商提出了合理的要求,要求修理、替换、退货等方式进行补救。
三、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补救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具体的补救方式根据具体的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补救方式:1. 修理:供应商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使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2. 替换:供应商提供替换商品,满足消费者合理期望;3. 退货:消费者有权退回商品,并获得全额退款;4. 降价:消费者选择保留商品,同时要求供应商降低原购买价格;5. 赔偿:当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时,供应商需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赔偿金额一般包括损失金额、利息以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供应商免责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供应商免责的情况。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消费者自身过失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2. 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3. 商品在销售后因消费者错误的使用、维修等操作导致的质量问题。
五、维权途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各个国家都设有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机构进行维权,要求供应商履行违约责任。
在追求自身权益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了解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质量违约责任管理规定
为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依法管理本工程的质量行为,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的违约追究机制,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合用于本项目。
3.1 质量缺陷指工程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虽然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但已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期待的使用性能或者安全性能。
3.2 参建方指 EPC 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的统称。
4.1EPC 承包商对设计、采购、施工质量负总承包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
2 设计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内质量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4.3 施工承包商对施工质量负责,承担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4.4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负责,承担监理违约责任。
4.5 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承担检测质量违约责任.5.1 参建方履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5.2 业主或者其授权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管理要求和其他程叙文件,开展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例行控制和例外控制,配合质量监督站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
5.3 参建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文档质量存在不符合项和/或者不合格品的,由业主质量部依照像关程序开出《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 ,并明示其封闭时限。
5。
4 参建方未能按照明示的时限,封闭《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质量部即行开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
5 业主质量部参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向事故责任单位开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6 《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一式 6 份,业主质量部保存 1 份,其余发送业主项目部各部门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单位及监理单位。
业主项目部负责在对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5.7 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外部组织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质量义务。
外部组织在《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开出后的 30 日内,仍然没有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有权根据本规定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产品质量法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法的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法律”)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该法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解读产品质量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任何生产、销售者对于其销售的产品应对其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该法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1. 相对一方负有提供产品的义务,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并确保其使用安全,适合其承担的目的。
2. 相对一方在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技术要求,确保产品达到合理的质量标准,并履行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3.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相对一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包括更换、修理或退还货款等,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中的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方未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包括更换、修理等或要求退还货款。
2.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使用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的,相对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相对一方赔偿实际损失以及利息、停工、维修等费用。
3. 产品出现问题后,相对一方可以主动提供补救措施等,消费者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消费者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的主动补救行为而减损。
4.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受损的,相对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应当保持警惕,留意以下几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在购买产品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和质量标准。
2. 保留好购买产品的发票和保修证明,以备维权时使用。
3.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与销售商或生产商联系,并详细描述问题,并要求其解决问题或提供合理的赔偿。
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产经营中,偶尔也会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这就牵涉到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进行讨论,以期增进大家对于产品质量法的理解。
一、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的主体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承担着直接的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产品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其责任为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销售者应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如果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的种类1. 替代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消费者索赔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同等质量的产品进行替换,即替代责任。
2. 维修责任: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产品的修理、更换零部件等方式进行维修,这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维修责任。
3. 退货责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退还购买价格,即退货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形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引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2. 消费者过错:若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自身不当操作或使用不当引起的,消费者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质量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
质量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质量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质量问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为了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质量保障措施,同时明确违约责任,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本文将围绕质量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展开论述,旨在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质量保障措施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质量保障的基础。
该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控制流程、质量审核等内容。
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可以规范各项流程,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稳定可靠。
2. 设立质量检测部门及实验室质量检测部门及实验室是企业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
它们可以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测和分析,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可靠性。
3. 严格供应商管理供应商是企业质量保障的关键环节之一。
企业应设立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同时,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提高产品质量。
4. 进行质量培训通过质量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对质量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质量管理知识、质量控制技术、质量意识培养等方面。
通过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竞争力。
5. 建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客户的质量投诉,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
这不仅能增加客户的满意度,也能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6. 定期进行质量内审和外审质量内审和外审是企业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可以发现和纠正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审,确保其运行有效和合规,同时也应邀请外部专家或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外审,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违约责任1. 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普遍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工程普遍质量违约责任承诺背景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工程普遍质量违约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质量标准提供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工程成果,对建设工程造成了安全隐患、使用功能障碍、影响美观或者破坏市场秩序等质量缺陷的行为。
针对工程普遍质量违约,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质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 违约责任由承包方独立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在工程普遍质量违约情况下,应当独立负责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意味着承包方需要承担修复工程、赔偿损失等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
2. 违约责任分摊。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可能协商约定将违约责任进行分摊。
分摊责任的比例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旨在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
分摊责任的方式可以通过裁决、仲裁或调解等程序来解决。
二、补救措施1. 要求承包方补救工程质量问题。
当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违约情况时,业主可以要求承包方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工程达到约定质量要求。
承包方有义务积极响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修复。
2. 要求承包方进行经济赔偿。
除了补救措施外,合同双方还可以约定违约方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由违约造成的损失。
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实际损失的金额或合理的赔偿比例。
三、纠纷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
在工程质量违约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的方式包括双方直接对话、三方调解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等。
2.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双方可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
3. 诉讼解决。
作为最后的手段,合同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工程质量违约纠纷。
诉讼结果拥有法律效力。
结论工程普遍质量违约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对项目的安全和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这种违约情况,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并约定补救措施和纠纷解决方式,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质量保障措施违约责任承诺
质量保障措施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障措施违约责任承诺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质量保障措施已成为企业竞争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通过制定一系列质量管理措施,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要求。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质量保障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
本文将讨论质量保障措施的违约责任承诺,以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责的方式,以推动企业质量保障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定义与界定1. 质量保障措施:质量保障措施是企业为了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质量监督等。
2. 违约责任:指企业在质量保障措施上存在违约行为,即未能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管理。
3. 承诺:企业对于质量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的表态和确认,包括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责任界定、追责方式等。
三、承诺内容1. 责任主体明确:企业在产品或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不转嫁给下游客户或其他相关方。
2. 责任界定明确:明确质量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瑕疵、服务不合格、违约索赔等。
3. 追责方式明确:确定质量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的追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赔偿、整改等措施。
四、责任承担与追责机制1. 责任承担机制:(1)企业内部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工对质量保障措施的违约负有内部责任,在规范操作和管理方面应予以追究。
(2)合作方责任:对于与企业合作的供应商、代理商等合作方,如发现其存在质量保障措施违约行为,企业应与其进行沟通并追求相应的追责机制。
(3)监督机构责任:相关监督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障措施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可处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2. 追责机制:(1)内部处罚:企业对其质量保障措施的违约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降职、罚款等。
(2)合同索赔:相关客户可通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进行索赔,要求企业赔偿由质量保障措施违约造成的损失。
质量安全管理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管理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稳步推进高速公路安全优质如期建成,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及相关合同约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政府实施机构为,社会资本方为(项目公司),监理单位为,设计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总院,检测单位为中咨公路养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
第三条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将定期、不定期组织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多次重复出现的缺陷问题以及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视情况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违约处罚。
第四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明显违反监理程序及相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的行为不加以制止的,对承包人多次同类违约行为未及时纠正的,对承包人重复出现的缺陷问题未能督促整改到位的,对承包人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的,在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同时,对监理单位以承包人罚款的10%~30%进行处罚。
第五条根据本细则以下各条规定的违约处罚额度,监理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可以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内的违约处罚,总监理工程师2万元以内的违约处罚。
第六条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拒绝签认处罚书的,处罚人可在处罚书上进行相关情况备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认后直接处以原处罚款额二倍罚款。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有不服从项目监管单位及建设单位正常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或被检查监督单位员工恶意与检查人发生冲突的,或存在对检查人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等其他恶劣情节行为的,除将当事人限期清理出场外,处以责任单位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处罚单位在出具处罚单时应明确责任单位的违约行为、处罚款额和要求整改时间期限,各责任单位在收到违约处罚单后,应对违约行为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书面按整改反馈程序向处罚人反馈。
施工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管理
施工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的履行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也会出现违约现象,这给工程方与施工方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的管理,需要明确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落实。
1. 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界定,包括违约行为的界定与责任主体的确定。
违约可能涉及合同履行期限、工程质量要求、施工规范等方面。
一旦发生违约,要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返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确定解决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甲乙双方的合理诉求。
3. 违约金的管理与计算违约金作为经济赔偿的一种形式,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提高履约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违约金的管理与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a. 合同约定原则: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b. 合理性原则: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c. 损失认定原则:在计算违约金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进行损失的认定,并综合考虑相关证据与专家意见。
d. 效率原则:违约金的数额不宜过高或过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违约行为的后果。
4. 异常情况下的违约责任管理在施工中,可能会出现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应当被豁免或减轻违约责任。
5. 违约责任的约定与补充文书的重要性避免纠纷的产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补充约定。
补充文书的重要性在于弥补原合同的不足或不确定性,使双方更清楚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期限和双方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施工中的质量管理验收标准与违约责任
施工中的质量管理验收标准与违约责任一、引言在施工中,质量管理的验收标准与违约责任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方履约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二、质量管理验收标准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施工开始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文件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建设用地和环境评估合规-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 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及存储合规- 施工设备安全可靠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是确保项目质量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控制手段:- 施工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把关- 正确使用和维护施工设备- 施工人员技术操作要规范- 工序和工艺控制要合理有效- 质量记录和资料完备3. 施工完工验收施工完工时的验收是确认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常见的验收标准包括:-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相关规范和标准符合性- 目测外观和质量检测合格- 安全设施完善三、违约责任1. 承包方违约责任如果施工方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验收标准,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返工或修复缺陷- 承担额外费用,如延期产生的损失- 扣除合同款项- 赔偿相关方的经济损失2. 监理方违约责任监理方作为工程的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如果监理方未能履行责任,将承担违约责任,如:- 监理不力导致质量问题- 未按时提供监理报告或记录- 监理文件造假或失实3. 建设单位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也有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 提供不合格的设计文件- 拖延支付施工款项- 变更设计或变更施工条件,影响工程质量四、质量管理验收的意义与建议1. 保证施工质量质量管理验收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减少施工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2. 降低违约风险验收标准的明确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有助于各方遵守合同,减少纠纷和违约的风险。
3. 加强监管和监理加强监管和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理水平,确保质量管理验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与处罚机制
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与处罚机制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与处罚机制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行为的定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或相关方违背了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那么我们称之为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行为。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劣质材料、不按照规范施工、虚假报验等。
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行为给工程项目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威胁到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由于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可能需要进行重复施工或修复,导致工程项目的成本增加、工期延长甚至项目无法按时交付。
针对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行为,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
首先,需要明确相应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力度。
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暂停工程施工等。
此外,对于涉及工程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与处罚机制的有效性,我们还需要优化监督机制。
一方面,政府、业主和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应形成合力,加强对违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抽检,从而增加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外,对于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与处罚机制,还应注重倡导诚信守法的理念。
除了严厉打击违约行为外,还应加大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诚信的重视程度。
只有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违约与处罚机制是确保工程项目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对违约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货物质量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货物质量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虽然当事⼈双⽅签订的合同具有⼀定的法律约束⼒,但在实践当中还是难免会发⽣因各种因素引起的违约⾏为。
就⽐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时候,应当如何确定当事⼈的违约责任呢?今天店铺的⼩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货物质量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合同法》第⼀百⼀⼗⼀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
适⽤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
如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质量标准不明确怎么处理事实上,合同当事⼈在发⽣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的利益。
如按照以上⽅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合同法》第62条⼀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
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
这⾥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质量违约责任
质量违约责任
质量违约责任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中,因为质量问题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时,双方对于违约方承担的责任。
如果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违约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质量违约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赔偿损失。
如果因为质量问题导致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款等。
2. 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他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3. 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交易中的多个参与方都对质量问题负有责任,那么他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质量违约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对于违约方来说,要时刻注意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质量标准,避免引起纠纷。
对于消费者来说,则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 -。
质量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2
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财产
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03
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
质量保证措施的法律依据
生产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合同规定 的质量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生产者应当在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 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且违约行为符合免责条款的规定,则 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如对方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轻微等。
03
质量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 解决争议,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协商解决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明确产品标识,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 的相关信息。
市场反馈
及时收集和处理市场反馈,对产品进 行持续改进。
质量承诺
向消费者明确承诺产品质量,增强消 费者信心。
售后服务环节的质量控制
售后支持
提供完善的售后支持,解决客户 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客户回访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产品使 用情况,收集客户意求 。
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
工程通用质量违约责任保证
工程通用质量违约责任保证一、背景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违约责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推动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一种通用的质量违约责任保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工程通用质量违约责任保证制度,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并促进施工行业的良性竞争。
三、保证人的义务1. 保证人应当对所提供的保证承担完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保证人应当及时履行违约责任,对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证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四、集资方的义务1. 集资方应当确保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2. 集资方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施工经验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3. 集资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得到实施。
五、施工单位的义务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3.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处理1. 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2. 集资方作为施工过程中的委托人,对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的实现。
3.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质量违约责任保证制度的争议解决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八、生效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应经过相关方面的协商和确认,并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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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依法治理本工程的质量行为,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的违约追究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
3、定义3.1质量缺陷指工程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虽然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但已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期待的使用性能或者安全性能。
3.2参建方指EPC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的统称。
4、职责4.1EPC承包商对设计、采购、施工质量负总承包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2设计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内质量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3施工承包商对施工质量负责,承担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4.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负责,承担监理违约责任。
4.5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承担检测质量违约责任。
5、工作程序5.1参建方履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5.2业主或其授权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管理要求和其他程序文件,开展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例行控制和例外控制,配合质量监督站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
5.3参建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文档质量存在不符合项和/或不合格品的,由业主质量部依照相关程序开出《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并明示其封闭时限。
5.4参建方未能按照明示的时限,封闭《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质量部即行开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5业主质量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向事故责任单位开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6《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一式6份,业主质量部保存1份,其余发送业主项目部各部门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单位及监理单位。
业主项目部负责在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7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外部组织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质量义务。
外部组织在《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开出后的30日内,仍然没有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有权根据本规定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6、质量违约责任6.1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目标的违约责任,应列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相关合同。
其中涉及特殊过程的质量违约责任,由业主参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金额的下限进行设定。
6.2施工承包商、EPC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详见本规定附件。
7、其他处理措施7.1通报批评7.1.1 EPC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⑴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按合同要求配备质量经理,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⑵编报的项目管理规划、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计划等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⑶未能及时按业主、监理要求督促承包商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或现场出现没有向监理报审合格施工方案就进行施工的。
⑷对承包商出现如下现象视而不见,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控制的: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违反程序且屡禁不止的,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条件未经业主授权代表审查确认即行施工,施工作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⑸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⑹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现场类似不符合项或者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或者《不符合项报告》长期不能关闭且情节较重的。
⑺业主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2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1)编报的设计质量计划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未经业主方批准,擅自发放设计变更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业主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3 施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⑴派驻本工程的施工项目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部门,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⑵编报的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检验和试验计划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⑶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施工劳务人员未经培训即行上岗,或者承包商“以包代管”,造成工程实体施工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
⑷施工组织违反程序且屡禁不止的。
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条件未经业主授权代表审查确认即行施工,施工作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⑸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⑹纠正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类似不符合项或者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长期不能封闭且情节较重的。
⑺业主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4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⑴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配备和人员派遣不履行合同约定和投标响应,或者主要监理人员未经业主代表批准擅离职守的。
⑵没有编制监理细则即批准专业工程开始施工,旁站监理没有编制旁站方案的,或者监理细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⑶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⑷违反程序准许承包商组织施工,或者发现承包商违反程序施工不加制止的。
⑸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或质量检测机构恶意串通,确认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⑹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或者分部分项工程,被业主例外控制、工程质量大检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
⑺没有充分履行质量监理职责,被监理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⑻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5 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工程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⑴因质量检测机构的过错,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⑵质量检测人员与承包商和/或工程监理单位恶意串通,出具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⑶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
7.2 责令清退7.2.1 EPC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工程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清退、更换相关人员或分包单位:⑴项目经理、质量经理不满足合同要求,或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⑵质量工程师不能履行项目质量管理职责,对承包商现场不良质量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已经或者预计可能造成质量不合格品率失控的。
⑶项目管理人员以非正常手段,试图影响业主人员、监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对其项目质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⑷对业主、监理的质量管理指令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⑸业主项目部或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清退或者更换的其他情形。
7.2.2施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质量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清退或者更换相关人员和/或分包单位:⑴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⑵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不能适当履行本专业的施工质量控制职责,已经或者预计可能造成本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率失控的。
⑶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分包单位未经业主授权代表事先批准,作业人员/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不合格品率高于正常水平的。
⑷工作人员或者分包单位以非正常手段,试图影响工程监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对其施工质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⑸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清退或者更换的其他情形。
7.2.3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工程质量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更换相关人员:⑴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监理义务、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
⑵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本专业的质量监理职责的。
⑶监理工程师与其他外部组织恶意串通,确认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⑷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更换的其他情形。
7.2.4 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工程质量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更换或者清退相关人员:⑴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不能有效领导其派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⑵主要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不能适当履行相应的质量检测职责的。
⑶质量检测人员与其他外部组织恶意串通,提供不真实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⑷以分包、变相分包形式,使用非本机构名下注册的检测从业人员的。
⑸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更换或者清退的其他情形。
7.3停工整顿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或者预计可能严重影响单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目标实现的,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工整顿:⑴在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甚至失控的。
⑵不合格品率居高不下,其他措施已经不能扭转严重局面的。
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未能有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
⑷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情节严重的。
⑸业主认为需要停工整顿的其他情形。
8.附表附表1 《EPC承包商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附表2 《承包商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附表3 《工程监理单位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附表4 《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附表5 《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可编辑可编辑附表3:可编辑附表4:精选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