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质疑处理制度(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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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旭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质疑处理制度
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单位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答复。
1.招标代理机构一旦接受招标单位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就开始以招标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招标活动,并与投标单位直接打交道。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单位的询问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于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投标单位和其他有关投标单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单位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必须就招标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单位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时,与招标单位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招标活动中的权限要受委托权限的限制。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投标单位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答复时,只限于招标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至于招标单位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仍然应当由招标单位负责答复。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答复投标单位。
2.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单位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不能擅自作出答复。
3.如果投标单位提出口头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如果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询问或者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及时转送招标单位答复,并通知投标单位,不得无故将书面询问和书面质疑退回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