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龙果》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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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龙果》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介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国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国—东盟农业标准比较研究及示范推广》的任务之一。2013年提交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2013年获得国家标准立项(国标委综合(2013)90号),计划编号为20131522—T—442,项目名称是《火龙果》。本标准由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提出,由全国果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州大丘有机农产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双玉农业庄园、武鸣县润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元江县金地热带水果发展有限公司。
(二)起草过程
(1)成立编制小组
《火龙果》国家标准制定任务下达后,主要起草单位制订了编制工作方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东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了编制工作小组,并就编写进行了任务分工。
(2)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分析
工作组于2013年开始对该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研究,并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开始了本标准的编制起草工作,同时对多家企业进行调研,对火龙果相关标准参考资料进行搜集和研究。
(3)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2014年9月~2014年12月召集火龙果种植企业对火龙果的可食率、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等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共收到4份的检验报告及1份企业标准。
工作组于召开了多次工作组研讨会,针对标准及编制说明提出修改意见,如:建议编制说明增加火龙果标准国内外现状;本标准参考CODEX STAN 237火龙果法典标准作为参考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的火龙果市场,火龙果规则等级,外观缺陷、质量等级要求等,应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对于火龙果的卫生指标,建议参照相关的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议增加火龙果的特征指标,如可溶性固形物等。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4)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9日,在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召开了《火龙果》国家标准起草研讨会。与会人员对《火龙果》国家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逐条逐款进行了认真讨论。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结构及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和意义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台湾引进火龙果进行试种,之后国内其他省份也相继引种,目前广东、广西、贵州、海南、福建、云南、四川等很多省份均有种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火龙果种植面积达26万亩。火龙果植株极耐干旱,在温湿度适合的地区抗病虫力强、耐粗放管理、投产早、产量大。火龙果果实营养丰富,是一种低热量、高纤维的水果。火龙果全身都是宝,可加工成果汁、过久、制罐和制果酱,可远距离鲜销,具有抗氧化、抗自由基、降血脂、养颜减肥、抗肿瘤等作用,深受人们的喜爱,十分畅销,火龙果市场越来越大。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火龙果的国家标准,仅有三个相关行业标准:NY 5255—2004《无
公害食品火龙果》、NY/T 750—2011《绿色食品热带、亚热带水果》、SB/T 10884—2012《火龙果流通规范》。另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有CODEX STAN 237—2003《火龙果法典标准》。以上4个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规定的内容以及对火龙果的要求见表1。
表1 火龙果相关标准对比表
由表1可以看出,3个行业标准各有不同的侧重点,NY 5255—2004仅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火龙果、NY/T 750—2011仅适用于绿色食品火龙果,这两个标准未对火龙果作分级要求,SB/T 10884—2012则侧重于火龙果的流通要求,虽然对火龙果进行了分级,但未对火龙果的理化、卫生指标作要求。CODEX STAN 237—2003虽然对产品做了分级,但是不太适用于我国水果市场的分级,同时,该标准对火龙果的污染物的要求符合《食品及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中最大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规定,火龙果在加工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国际推荐操作规程—食品卫生通则》(CAC/RCP 1—1969)等的规定,这些对于我国企业和相关部门来说,指标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可见以上标准均不能完全直接指导鲜食火龙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我国火龙果生产企业参考标准各不相同,火龙果质量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火龙果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火龙果国家标准迫在眉睫。
编制适合我国火龙果产业发展的国家标准,可以剔除病虫果和机械伤果,减轻危险性病虫害在销售地的传播;可以淘汰不合格产品,降低不符标准水果的等级,最终实现按质定价;有利于生产者包装运输、减少在贮运中的损失、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提高水果质量和经济收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简化贸易环节、降低交易风险等;有利于提高火龙果果树业生产经营的效率,促进火龙果产品标准化及产业发展。
三、制定标准的原则与依据
(一)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的内容。
(二)本标准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1、科学性
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采用文案调查法、专家座谈法、现场调查、试验验证等多种研究方法,科学的研究方法为标准内容的科学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2、客观性
因各地从事火龙果种植的企业水平和形式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研究小组充分考虑了各地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标准内容切合大多数企业生产实际,在保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基础上,不对企业所采用的具体生产方法做过多要求。
3、可操作性
标准中所涉及的操作流程清晰,量化指标科学合理,提出的方法、要求易于操作,对于火龙果生产企业能够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
四、本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火龙果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鲜食火龙果。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质量要求;5试验方法;6 检验规则;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其中,第3章给出了火龙果的非正常的外来水分、成熟度的定义;第4章规定了火龙果的基本要求、等级要求、质量容许度、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第5章规定了火龙果的基本要求、等级要求、质量容许度、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试验方法;第6章规定了火龙果检验规则中的组批、抽样方法、检验分类、判定规则;第7章规定了火龙果的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五、标准条文和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本标准充分注重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协调统一性,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测定方法标准尽可能采用现行国内通用的国家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确定了火龙果的非正常的外来水分和成熟度的定义。无非正常的外来水分是火龙果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标准里需明确其定义,在本标准里是指:雨淋或用水冲洗后在果实表面留下的水分,不包括由于温度变化产生的轻微凝结水。成熟度也是火龙果质量要求里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本标准里是指:果实成熟的程度。果实完成生长发育阶段,体现出应有的色泽、风味等固有的基本特征,适应包装和运输的品质要求。
(二)基本要求及检验方法
基本要求是指所有等级的火龙果均应符合的要求。参考SB/T 10884—2012《火龙果流通规范》、CODEX STAN 237—2003《火龙果法典标准》对火龙果的基本要求,确定了火龙果的基本要求,包括:色泽、风味、口感、形状使用目测、品尝等方法检验,机械损伤、腐烂、畸形、果柄、切口、非正常的外来水分、病害、虫害使用目测方法检验。其中病虫害的检验方法为:果实外部表现有病虫害症状或外观尚未发现变异而对果实内部有怀疑者,用小刀进行切剖检验。如发现有内部病变或虫害时,应扩大检果的切剖数量进行检验。
(三)等级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参考SB/T 10884—2012《火龙果流通规范》,将火龙果分为3个等级: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每个等级均含成熟度、新鲜度、完整度的要求,同时还分别对红皮白肉单果重和红皮红肉单果重。成熟度的要求参照SB/T 10884—2012《火龙果流通规范》的要求;新鲜度、完整度与SB/T 10884—2012略有不同。其中,新鲜度增加了果皮和叶状鳞片具有本品种典型的红色的要求。另外,参考从化市联盟技术规范DBL440184/T 5—2014《火龙果质量等级》,对三个等级的火龙果的单果重分别作了不同要求,具体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