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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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以炼铁、炼钢、轧钢为主的钢铁联合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氧气、耐火、碳素、铁合金等企业。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做到责任具体、分工清晰,主体明确、责权统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解决各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检修施工管理、危险源管理、特种作业管理、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电力管理、能源动力介质使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联系和确认、外用工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分析预警与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等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更新和生产需要,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完善。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本数)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职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相关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4.实施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涉及煤气、高温金属液体、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要在企业明显场所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6.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控制和职业健康监护。企业应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中。倡导班组自主管理,定期交流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倡导全员关爱生命、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理念。

二、强化工艺、装备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企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9.开展危险因素辨识。企业要运用直观性危险因素辨识、专业性危险因素辨识、系统性危险因素辨识等方法以及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三结合的工作方式,有效组织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并识别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并对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熟悉各种危险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对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要及时复核确认,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结合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11.规范生产行为,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企业要杜绝超生产能力、超负荷、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校验。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予以淘汰。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12.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管理。企业要建立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管理登记表和逐级检查台账,健全检查、维护、检修及其评价、管理机制,确保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完善、有效,切实将作业场所各类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13.加强危险源监控管理。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其他重要危险源,也要登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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