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合集下载

安监总管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安监总管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 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丙烯腈罐区的储运工艺设计

丙烯腈罐区的储运工艺设计

丙烯腈罐区的储运工艺设计丙烯腈是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及合成树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化工生产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丙烯腈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监总管三[2011]第95号),职业危害程度分级为高度危害(Ⅱ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B类,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聚合,储运工艺的设计对于丙烯腈安全储运至关重要。

下面以江苏某化工企业新建丙烯腈罐区项目为例,简述丙烯腈罐区的储运工艺设计,实现丙烯腈的安全储运。

标签:丙烯腈;罐区;储运工艺;设计1物性参数丙烯腈亦称氰基乙烯、2-丙烯腈。

CAS号:107-13-1,分子式C3H3N,相对分子质量53.06,主要物性参数见表1。

2储运规模2.1吞吐量本工程丙烯腈设计周转量为25万吨/年,年进出总量为50万吨。

其中:1)年运入丙烯腈:25万吨,全部来自水域海轮运输。

2)年运出丙烯腈:25万吨,全部通过汽车槽车外运。

2.2储罐区的储存规模本工程新建储罐总容积为2万m3,年周转次数约16 次。

储罐配置情况见表2所示。

2.3装车站的装车规模根据《油品储运设计手册》中鹤管数量计算公式,年操作天数取300天,每天作业8小时,装车不均衡系数取2,季节不均衡系数取1,装车鹤管额定装车流量按80m3/h计,计算所得装车鹤管数量为3.26台。

2.4尾气回收处理设施规模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8.2.9条的要求,本工程装车系统设置处理能力为350m3/h的尾气回收处理设施一套。

3工艺流程本工程储运工艺包括产品储存和输送两方面的生产过程,因服务的对象为第三方客户。

3.1卸船工艺丙烯腈通过船运送至码头,利用船上泵及码头至罐区的工艺管道输送至储罐储存。

卸船流量为:200m3/h,卸船压力为:0.6MPa。

3.2装船工艺(预留)根据市场需要,可利用储罐至倒罐泵(兼装船)管道,倒罐泵及泵出口与码头之间的管道输送储罐内的丙烯腈至码头装船外运。

液氨、液氯危险特性及安全管理要求

液氨、液氯危险特性及安全管理要求

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液氨、液氯理化特性 中毒、火灾危险性 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 应急处置
第一部分
液氨、液氯理化特性
液氨
液氨,是一种无色液体,有强烈刺激性 气味。氨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应用广泛, 为运输及储存便利,通常将气态的氨气通过加 压或冷却得到液态氨。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而且具有腐蚀性,且 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相当高。

急性毒害 : LC50 850mg/m3(大鼠吸入,1h ) 职业性接触限值: MAC (mg/m3) 1
18
液氯中毒危险特性


侵入途径:吸入
氯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性气体。吸入极高浓度 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 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眼睛接触 可引起急性结膜炎,高浓度氯可造成角膜损 伤。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在暴露部位 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 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mg/m3):1
危险性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 氨中毒危险特性分析




急性毒害 : LD50 350mg/m3(大鼠经口) LC50 2000mg/m3(大鼠吸入,4h) 职业性接触限值: PC-TWA (mg/m3) 20 PC-STEL (mg/m3) 30
液氨 中毒危险特性
侵入途径
吸入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 氨可致皮肤灼伤。
21
液氯火灾、爆炸危险特性
液氯不燃烧,但可助燃。氯气能与许多化学 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料气、烃类、 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 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 用。

国家发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发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加油站汽油、柴油理化特性

加油站汽油、柴油理化特性

主要危险、有害物质该站经营的危险、有害物质是:车用汽油、柴油。

汽油是《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中规定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F3.1.1.1理化性质与危险、有害特性(1)汽油的理化性质与危险、有害特性见表F3-1。

表F3-1汽油的理化性质与危险、有害特性表F3-2柴油的理化性质与危险、有害特性识别表F3.1.1.2油品具有的危险、有害特性分析汽油、柴油的主要危险特性为:易燃性、易爆性、易积聚电荷性、易受热膨胀性、易蒸发、易扩散和易流淌、毒性。

(1)易燃性汽油、柴油的主要成份是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是可燃性有机物质。

尤其是汽油的闪点较低,同燃点很接近;在常温下,蒸发速度也很快。

由于油品在储存收、发作业中,不可能是全封闭的,油蒸气向外挥发,可能导致在大气中大量弥散和漂移,只要有足够的点火能量,就很容易发生燃烧。

汽油的燃烧速度、线速度、质量速度不仅很快,而且其水平传播速度也很快。

即使在封闭的油罐内,火焰水平传播速度可达加/s~4m/s。

因此,汽油一旦发生燃烧,空气中的氧气又难以控制,很容易造成重大危险。

(2)易爆性爆炸是物质状态变化过程中瞬间释放出巨大能量,同时产生巨大声响的物理现象,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油品爆炸极限很低,尤其是车用汽油爆炸极限范围为1.4〜7.6(V/V,%),汽油蒸气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引爆能量仅为0.2mJ,而加油站中绝大多数引爆源都具有足够的能量来引爆油气混合物。

油品的易爆性还表现在爆炸温度极限越接近环境温度,越容易发生爆炸。

夏天室外储存汽油,发生爆炸的危险性比冬天大。

(3)易积聚电荷性油品的电阻率在1010Q・m以上,是静电非导体。

当油品在运输、装卸和加油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静电。

油品静电的产生速度远大于疏散速度,很容易引起静电荷积聚,使静电电位迅速升高,甚至可达几万伏。

而静电积聚的场所,常有大量油蒸气存在,很容易造成静电事故。

2011年第95号质检总局令-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95号质检总局令-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升降机司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客运索道安装
客运索道作
08
客运索道维修

客运索道司机
项目代 号
P1
P2
P3
P4
P5
D1
D2
D3
T1
T2
T3 Q1 Q2 Q3 Q4 Q5 Q6
Q7
Q8
Q9
Q10 S1 S2 S3
序 种类

作业项目
客运索道编索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大型游乐设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09
2011 年第 95 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 录的公告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 140 号),国 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 录,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施作业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
车辆维修
场(厂)内专 叉车司机
10 用机动车辆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作业
内燃观光车司机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安全附件维 安全阀校验 11
修作业 安全阀维修
特种设备焊 金属焊接操作 12
接作业 非金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接操作
项目代 号
S4 Y1 Y2 Y3 Y4 N1 N2 N3 N4 N5 F1 F2
一级锅炉司炉
二级锅炉司炉
三级锅炉司炉 02 锅炉作业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锅炉能效作业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作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花安监〔2011〕71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转发给你们。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对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摸清辖区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建设项目数量,以及其涉及的重点危化品品种、产量、储存量等情况。

二是结合新修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年度监管工作安排,将上述企业列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是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督促相关企业全面深入排查、整改
安全隐患,装备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

请各镇(街)、管委会于8月25日前将本区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品的企业摸查表(附件1)报区安监局监管科。

附件: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品的企业摸查表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
(联系人:罗新荣,电话/传真:36902978,电子邮箱:huadujgk@)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品的企业摸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3。

乙烯装置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及对策

乙烯装置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及对策

2019年4月| 1735 对轴承套的维护检修维护检修轴承套时,首先要查看表面是否完整光滑,有没有明显的刮痕。

如果表面不够光滑,可以使用细砂纸等进行磨光处理。

如果表面痕迹较为严重,就需要更换轴承套。

更换轴承套的第一步就是将轴承套出入端的轴承进行清洗,还要加油进行润滑。

第二步,通过捶击使轴承套松脱。

在进行捶击的过程中,注意用力要均匀。

第三步,清洗新的轴承套,保证清洁,还要对其内表面进行微磨光处理。

第四步,然后要对新轴承套的内壁进行加热处理。

其加热方法是使用1000W 的卤钨灯进行照射,此时还需要用准备好的木块架起轴承,为安装轴承套做好准备。

第五步,轴承套受到加热后会发生热胀冷缩现象,利用这一原理,当轴承套随着温度的升高膨胀到一定程度后,此时需要使用铁夹将轴承套套入轴承,然后等待其冷却。

这样,轴承套就被牢固的安装在轴承之上了[3]。

6 结语立式轴流泵是由多个功能各不相同的零部件共同组成的,零部件的质量对立式轴流泵能否正常运行,具有直接的影响。

及时维护和更新受损零部件,是确保立式轴流泵能够持续正常运行有效措施,能够有效降低立式轴流泵发生故障的概率。

因此,在立式轴流泵维护检修工作中,其维护检修的关键技术,就是对关键零部件的维护检修。

通过对立式轴流泵关键部件的维护和检修,能够有效保证立式轴流泵的正常运行,同时对延长其使用寿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1]何小锋,卢修连,刘晓锋,等.大型立式泵振动问题分析及治理[J].山东电力技术,2018,45(3):69-72.[2]赵恕轲,张凌晓,王静.立式轴流泵维护检修中关键技术探讨[J].山东水利,2016,(8).[3]彭间好.立式轴流泵在检修中的关键技术探索[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5):280-280.3 结语(1)安装与进口设备上的机械密封等备件,项目建设阶段要严格把关备件的来源,保证能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各项工艺及设备技术要求。

(2)进口设备附属设施的安装要严格执行API682及HG/T 2269-2003《釜用机械密封技术条件》的要求来布置、配管。

电厂使用液氨是否需办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相关法规

电厂使用液氨是否需办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相关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电厂使用液氨是否需办证?
危险化学品主相关法规关系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2011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明确液 氨属于重点监管对象之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范围是使用液氨的化工企业)
液氨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 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 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 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结论: 电厂使用液氨不属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 业。但所使用的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对象。
电厂液氨不用办证,但安全监管不能少
1、电厂使用液氨需不属于办理许可证范围,但不可放松不 管,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对象。(政府及企业) 2、需要从硬件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例如完备的自动检测及 处理装置。 3、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需要有 完备的应急预案,并保障其贯彻落实。
液氨安全监管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800余种筛选定出60种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相关条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液氨等危险品监测监控指导意见

液氨等危险品监测监控指导意见

附件1
液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指导意见
1.1 重点监测监控单元
生产区、储罐区
1.2 生产区(合成、压缩)
液氨生产区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关于公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

1.3 储罐区(液氨储罐、煤气储罐)
附件2
酒精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指导意见
1.1 重点监测监控单元
生产区、库区(库)
1.2监测监控要求
附件3
磷酸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指导意见
1.1 重点监测监控单元
生产区、库区(库)
1.2监测监控要求
附件4
溶解乙炔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监测监控指导意见
1.1重点监测监控单元
重点监测监控单元:乙炔生产装置、乙炔库区
1.2 监测监控要求
1.2.1生产装置
1.2.2乙炔储存库区
附件5
氰化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指导意见。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限公司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概述: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公司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识别公司安全部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要求,识别本公司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并建立“公司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包括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等。

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1)当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时,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本公司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3)针对公司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 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第一条:企业管理层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同时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经常性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保障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理念。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本《安监总管三201195号》规定的企业,安监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本《安监总管三201195号》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监总管部门谨订。

以上文本为《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正文内容,特此公告。

几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几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提请安全评价师注意几个非常重要的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4、《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5、《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9、《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津安监管三[2011]77号10、《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津人发[2010]第20号说明:(1)、其中《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取代《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取代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取代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第10号令。

以上法律法规都是新的,其内容和以前相关文件有很大区别,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和公司联系沟通。

(2)、希望各位安全评价师充分学习36号令,目的是提醒大家要特别关注第七条和第八条。

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企业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需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云应急函〔2022〕104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应急函〔2022〕104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溶解乙炔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安〔2020〕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4号)等要求,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溶解乙炔生产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制定安全仪表系统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完善自动化控制相关内容,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规范安全仪表系统设计改造。

二、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实施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过程中,应同时按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区分离技术指导意见》开展四区分离整治工作,规范企业平面布局设置。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加强对辖区内有关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行政执法,确保2023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验收并有效使用。

2022年5月18日云南省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应急〔2019〕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安〔2020〕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2〕4号)等文件要求,在2017年实施溶解乙炔生产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溶解乙炔设备》(JB/T8856-2018)要求进一步完善自动化控制相关内容,设置必要的安全仪表系统并实施有效的管理运行,实现风险可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五、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有关企业。

附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