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接听来访接待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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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接听、来访接待工作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来电接听

1.来电皆接;

2.铃响即接:不让来电铃响超过五次;

3.文明用语、语言规范:灵活运用“你好、请、谢谢、再见”等,禁止使用伤害群众感情、损害政府形象的话语;

4.态度热情、适度关怀:对群众遭遇到的不顺,给予适度关怀和安慰;

5.做好记录:记录来电号码、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简要记录来电者的意见和要求;

6.规范答复: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向来访者做必要的答复和解释。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外的,不随意表态。

7.不主动挂断:无特殊情况,不主动任意挂断电话;

8.及时转交、及时报告:对于应由有关责任单位处理的来电,应尽快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办理。对于反映较多、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二、来访接待

1.准时上岗: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场所接待来访人,不迟到、不早退;

2.态度热情、用语规范:接待过程中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微笑接待,见到来访人主动问候,灵活运用“你好、请、谢谢、再见”等,禁止使用伤害群众感情、损害政府形象的话语;

3.耐心细致、完整记录: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诉,阅看《来访人员登记表》的内容和来访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应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表的内容。对信访事项填写内容不完整的登记单,应补充记录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主要诉求。

4.规范处理:接谈后,接待人员应当对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对于应由我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可直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2)对于应由我委受理的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告知来访人办理时限。(3)对于我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该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单位,来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4)对于我委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其不再受理的原因,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5)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做约谈处理。

5.及时处理。来访事项登记后转来信办理,按来信办理程序办理。对于反映较多、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信访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端正信访接待和电话接听服务态度,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耐心解答,不断提高现场接待、电话接听的质量,实现在接听、接待服务态度方面实现“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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