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学基础知识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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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备考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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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备考必看一、考情综述: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

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使用水平实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章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三、备考注意事项:因为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使用水平,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增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

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

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

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充足的重视,即时对知识实行查漏补缺。

四、重点知识举例:(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能够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实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9海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基法律知识:民法高频考点提炼

2019海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基法律知识:民法高频考点提炼

2019海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基法律知识:民法高频考点提炼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的法律法规部分占据的分值仍然是比较高的,考查方向主要围绕着这几部法律展开:宪法、刑法、民法、治安处罚法。

从考查角度来看,侧重于考查新法。

比如2017年和2018年两年内出台的监察法、国家安全法、修法修正案、国歌法等都有涉及。

其中,宪法和民法通则的修改内容更是出现多次。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施行,民法本来就是考查的重点,此次修改更使得这部最贴近人民生活的法律成为高频考点。

本文将结合此次修改,对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民法考点作出部分预测。

一、理论考点1.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6.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基础》复习要点

《法律基础》复习要点

《法律基础》复习要点《法律基础》考试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及其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起源:①法是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②法是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③法是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

4、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的揭示了法的本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其他因素,像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5、我国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的形成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法的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官的权限不同。

前者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后者的法官则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2019年公务员考试讲义《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

2019年公务员考试讲义《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

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1.概念1.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不是完全对应关系。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判断】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三、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前提。

(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1.法的生效时间;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3.法的溯及力。

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3篇

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3篇

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3篇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12019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思想等问题。

对于事业单位考生来说,掌握一定的法理学知识是必要的,因为在职业生涯中,或多或少会接触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出发,以事业单位考试的要求为指导,分析法理学的考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规定的行为准则,而道德是个人内心的原则。

两者间通过人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产物之一,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法律哲学是对法律学科中的基本概念的研究,是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有三种:逻辑分析、归纳和历史研究。

二、法理学的主要流派法理学主要包括三个流派: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合法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强调道德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不受人为规定的影响。

实证法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法律应该也是不断地因应社会发展而变革的。

合法主义法学派:法律行为应该基于法律规定。

法律作为一种客观的事物,应该完全遵循法律的规定来制定。

三、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 合法性原则: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2. 公正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应当平等地适用,而不受任何不平等的因素影响。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法律应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公民和组织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并可以通过庭审和仲裁来处理纠纷。

四、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政治和法律两个领域的交叉部分,由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形成的中央的和地方的法律规定。

5、法律运行法律运行是法律制度的实践。

正义不仅涉及实现公正以及公共利益最大化,还涉及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及不断改进、改进政策。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命题热点分析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门抽象学科,这些基本理论⽤来指引各个部门法。

它的热点主要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要素、法的分类、法的作⽤、法的渊源、法的效⼒、法的遵守、法的执⾏、法的适⽤、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相关知识等。

考点知识精讲 第⼀节法的概述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的⾏为及⾏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的社会)或⼈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标为⽬的的⾏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的⾏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们如何⾏为作出了明确的指⽰。

法通过告知⼈们可以做什么、禁⽌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们的⾏为进⾏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某件事⽽制定的,⽽是针对⼀类⼈、⼀类事⽽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法的⽅式主要是两种:⼀是制定;⼆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们可以作或不作⼀定⾏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作或不作⼀定⾏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由。

义务意味着⼈们必须作或不作⼀定⾏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们必须作出⼀定⾏为,后者要求⼈们不得作出⼀定⾏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式调整⼈们的⾏为,因此,⼈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复习资料(大纲要求)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复习资料(大纲要求)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本大纲仅供参加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和考试时参考。

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知识部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对象有个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引路作用。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绝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反的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

事业单位法律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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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特征:①平等性平等性,是指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设定债的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享有超越他人的特权,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之间也不存在管理和服从关系。

②自愿性自愿性,是指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

就担保的发生原因而言,担保有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之分。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

在担保中,约定担保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担保。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地决定和选择担保。

③从属性从属性,是指债的担保从属于主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这种从属性具体体现在: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

即担保的成立以相应的主债为前提,不能脱离主债而独立成立。

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为主从关系,从债即担保之债从属于主债即被担保的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

第二,消灭上的从属性。

即担保之债随着主债的变更或消灭而变更或消灭。

④补充性补充性,是指债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

这些补充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大增加了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的压力,极大地增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因为主债务一旦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就要履行。

(2)保证①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特征:第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大学生招考备考:法律常识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必看考点《法理学与宪法》含答案及解析

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必看考点《法理学与宪法》含答案及解析

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必看考点《法理学与宪法》含答案及解析1、单选题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_____ A: 国务院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最高人民法院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单选题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_____A: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B: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C: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 县人民政府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我国的基层政权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也属于基层政权);在农村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

很显然,县人大及其人民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3、单选题我国在_____年将“政治文明”明确写人宪法,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A: 1988B: 1993C: 1999D: 2004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部分序言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故选D。

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是_____。

A: 某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B: 某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C: 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D: 某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ABCD[解析]《选举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精粹--法律篇

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精粹--法律篇

第二篇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基本概念掌握:法的含义和特征。

产生方式:解释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行为方式社会关系实施保障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包含有法律内容的社会关系。

(1)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单位。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法律体系:横向分部门,纵向分层次。

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诉讼法等。

、国际法纵向: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确定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范围各国四种效力范围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

我国是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时间效力范围1、生效时间:法律实施预备期。

2、终止效力时间:明示、默示3、法的溯及力以合同纠纷为例合同法1999年3月14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法律概不溯及既往,刑法如符合“从旧兼从轻”的规定时,按新法处理。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类(违宪责任职权由全国人在及常委会行使)和实现方式(制裁、补救、强制)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我国的立法程序四个阶段。

(1)提出(2)审议(3)表决:基本和一般法律的全体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过半数(多数)通过。

(4)公布。

法的实施方式:守法、执法、司法。

法律解释的分类。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领导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解释体制。

第二章宪法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特征:1、内容具有根本性。

2、效力具有最高性。

3、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宪法宪法修正案第二节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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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制定,须成立临时的专门机构;②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常务委员会;③有权修改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④宪法修正案的通过,2/3以上全国人民代表⑤法律及其他议案的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人数过半。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民主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基本人权原则。

——生存权和发展权;3.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4.权力制约原则。

——民主集中制。

四、新中国宪法的历史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年)P87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②变通执行权;③财政经济自主权;④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⑤组织公安部队权;⑥少数民族干部具任用优先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1.权力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司法权、终审权;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全部收入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中央不派遣干部担任公职,所选主要干部由中央政府任命;3.享有自治权①行政管理权:依基本法自行管理,处理对外事务;②立法权: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③独立司法终审权:无国防权、外交权④自行立法,禁止叛国、分裂、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对国家组织的活动。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含义公民(具有某国国际)→公民权,人民→人权(自由平等、生存权发展权、天赋人权)二、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司法、守法平等;立法不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批判、建议、检举、控告、申诉。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

【生命权;【肉体不受侵犯: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19-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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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

几个提案主体的总结★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立法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立法法】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专业基础知识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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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订、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规定权力和义务;(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二、法系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和军事法规等。

四、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立法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

2.立法的基本原则(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相结合原则;(2)科学性原则;(3)民主性原则。

【例】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指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即“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

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项复习讲义:第六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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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法1、《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的空间效力:①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P167②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③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④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件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注: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4、犯罪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①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②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③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5、新刑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6、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危害行为)7、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造成危害,也不是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人在睡梦中的侵害行为②精神错乱时的侵害行为③受体受到他人强制情况下的行为④人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的行为8、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可以构成(遗弃罪)9、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10、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1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以下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12、(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5)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7)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8)紧急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9)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11)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2)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3)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4)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3、对教唆犯的处罚: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③对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1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①两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联系②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③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是非故意地帮助他们犯罪的④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的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1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16、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①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②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③正当防卫行为④紧急避险行为17、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8、犯罪中止的特征:①时空性②自动性③彻底性19、刑罚的种类:(1)管制:①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2)拘役:①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对于拘役犯的特殊待遇:A、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B、参加劳动,可以酌情发给报酬(3)有期徒刑:①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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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学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法的概念和本质(简述)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作用: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详述)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的首要特征是: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这一特征使得法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2.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与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力相贯通的。

3.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法具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

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

而且,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的形式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

法的规则或规范的分类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的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

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二、法的形式(一)当代中国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同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部分事项的专属立法权,即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以下10种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⑴国家主权的事项;⑵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⑷犯罪和刑罚;⑸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⑺民事基本制度;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⑼诉讼和仲裁制度;⑽必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10种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两个:一是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二是行政的职权立法,即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

此外,立法法第9条规定还规定了对行政的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上述10个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城市;⑵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2)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称为经济特区法规。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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