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程序正当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一)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
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
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显然,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程序都是适用的。
具体而言,行政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具有如下要求:第一,没有利益牵连。
它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亲属,与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
这里的个人利益,通常是指财产利益或金钱利益,但也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素,例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内”。
第二,没有个人偏见。
个人偏见不同于个人利益,它主要指个人情感受到某种预设的观点或偏好的支配,“构成个人偏见的要件是不正当地偏向一方或对另一方怀有敌意”。
没有个人偏见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应给予当事人同等的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防止上述利益和个人偏见引起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一个直接的解决办法通常是要求行政官员回避,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来加以保障。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摘要:构建法治社会的实质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程序正当原则的实质意义出发,介绍了正当程序的内涵,并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我国程序正当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
[1](P336)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决的程序、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
[2](P3)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程序精确的设计和恰当地遵循可以规避实体公正无法实现的麻烦,一切实体上的弊端最终都可以在程序上得到解决。
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才能保障实体法的公平与民主。
王名扬先生曾论述:“从抽象的观点来说,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
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
然而从实际的观点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
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在行政法领域,对程序正当原则影响最大的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也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认为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的缘故。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自然法理念。
自然公正原则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不仅仅适用于行政法领域。
自然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含义:1,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被听取,每一个人都要听取对方的意见,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这一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政府权力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大量运用,公正原则开始涉足行政法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
司考-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1、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民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注意机构设置与编制的区别:设置,名称与职能。
编制,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3、派出所可以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罚款。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财产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5、返还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该支付利息。
在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6、合法行为——补偿,违法行为-----赔偿。
7、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无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赔偿请求应单独立案,一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诉讼后,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不是判决前,判决可能是择日作出)9、注意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区别。
10、注意三个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不能在自己出生的地方担任县级及以下职务)亲属回避(直系、三代旁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职务,或某一方担任审计、组织、财务、人事、监察、纪检)离职回避(领导3年,其他2年,在此时间内不得在辖区内相关企业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同级公务员部门处理,甚至同级工商部门没收营业所得)11、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都应当从轻。
1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可以辞退。
13、职权立法——条例或规定,经授权的立法(准法律)——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14、国家局负责特定业务,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专门业务(四会、两局等)15、市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
16、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7、上下级如果是领导关系,监督机关对立法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既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
18、行政法规由国办在30天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由法制机构在30天内向相应机关备案。
程序正当原则是什么意思
程序正当原则是什么意思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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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论述素材范例:请结合自2008年5月1日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运用行政法的相关原则对中国政府在汶川地震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评价。
程序正当原则论述概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其一,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密切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其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公民参政、议政,实现公民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前提条件;其三,有利于防止和避免“暗箱操作”可能导致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和政府部门间权责不明可能导致的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现象,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其四,有利于人民群众获取其所需要的各种相关信息,为其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及维权提供必要的资讯和便利;其五,有利于开展国际交往,提高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和确立政治民主与法治的形象。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3、行政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裁决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循公正、中立、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裁决公开制度,增加裁 决过程的透明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规范行政 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次演示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基本要 素和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和理 解。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们可以解决行政法领域 的争议,明确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帮助行政机关和法院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行政法律法规。其次,指导性案例可以监督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程序要求,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最后,指导性案例 还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和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和程序保障。
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公正的待遇,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 则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
1、行政许可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许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许可听证 制度,
最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考虑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法官应当对指导性 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了解其精神和内涵,并在裁判中充分考虑其适用。同时, 法官还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
结论
正当程序行政法指导性案例是行政法和诉讼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 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法领域的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和维护 当事人权益。制定指导性案例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并且需要选定和发布 机构进行发布和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行政审判中的程序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规则,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保障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它不仅适用于行政审判领域,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司法程序中。
在行政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裁决公正、裁判程序公开、裁决书、上诉等八个主要内容。
首先,听证权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审判中有权要求听取其意见、提出举证申辩意见和质疑其他证据等。
它是行政审判中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之一。
在行政审判中,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有助于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陈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进行自我陈述,即对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作说明。
这是确保当事人权益受到保护的必要措施。
再次,申辩权是指当事人拥有针对对方意见的反驳权。
行政审判的目的是审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当事人有申辩权,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举证权是指当事人拥有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行政审判司法人员则有责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这是行政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还有,质证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如果证据不可使用,该证据将不能作为裁判结果的依据。
此外,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争议进行辩论的权利。
辩论可以使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力得以公开普及,并且有助于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和矛盾。
裁决公正是指行政司法人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顺应法律,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公正有效。
审判程序公开是指行政审判公开公正的原则,意味着所有证据、过程和结果都应该是透明的,对当事人和公众来说都应该有说服力。
裁决书是指裁判机构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后向当事人作出的书面决定。
其内容应当表述清晰、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在裁决书中对职责指引清晰准确地述说。
周佑勇正当程序原则读书笔记
周佑勇正当程序原则读书笔记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要求-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
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显然,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适用的。
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参与原则是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理论发达的产物。
长期以来,议会制度及其与此相关联的选举、罢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标志,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
然而,这种代议民主制毕竟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在其实际运行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直接民主制无疑成了民主制发展的重要内容。
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体现。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摘要:在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在草拟过程之中。
从制度源流与理论基础两个层面对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系统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程序正当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从制度上考察,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程序正当原则确立为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程序正当、行政法、基本原则、法律在英国程序正当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程序正当”这一词语。
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
在长期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英国法院使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权,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在英国,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
避免偏私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由没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公平听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其中,后者主要又包含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程序正当”一词,该会议予以采纳并提出“人权法案”。
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程序正当条款的起源”。
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的“正式行动必须符合对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充分通知的权利和做出裁决之前的有意义的听证机会。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摘要:构建法治社会的实质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的重要方面。
不断的规范程序正当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本文从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要素以及规范程序正当原则的意义出发,阐述了程序正当原则。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
[1]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决的程序、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
[2]所谓程序正当,蕴涵了“最低限度公正”这一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从程序正当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指出如果程序不能满足“某种标准”,就是不可接受的。
[3]“最低限度的公正”体现着一种理念:某些程序要素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不可放弃的。
否则不论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何,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 对于行政程序具体来讲,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避免偏私原则。
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程序中立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中立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裁决。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即是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的行政行为。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在正式的听证程序中单方面的接触。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出现了单方面接触,这种接触的内容必须被制作为听证记录的一部分,并且行政官员可能因此受到制裁。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
今天明思教育给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摘要: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美国行政法将其发扬光大,其内容包括行政公开、主持者中立、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案卷排他等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程序正義和实体正义并重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行政法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正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它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是英国法官控制行政行为及公共行为的根据。
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二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原则。
行政裁决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这一程序规则的反应和体现。
正当程序原则发轫于英国1215 年的《大宪章》,它原本只适用于司法判决,直到20世纪初,逐渐被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
具体来讲,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符合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权益保障。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认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但是这种理论片面地将程序作为手段的属性推到一个极端。
(二)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正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公正,不能有任何歧视、
偏袒或滥用权力的行为,要确保处理过程公平公正。
2. 程序正当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包括
事先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适用法律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不能滥用行政权力。
4. 重罚原则:对于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制止,保护公众的卫生安全。
5.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卫生行政处罚既要惩罚违法行为,
也要教育违法者,引导其重新认识卫生法规和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性。
6. 社会效果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追求社会效果,通过处罚
的力度和方式,起到警示作用,对公众起到教育和约束作用。
7. 追究责任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包
括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行政法必背16点
行政法必背16点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程序正当原则:(3公)(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案例_程序正当(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张某原系某市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张某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以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 公正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公开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案分析1.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本案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组成仲裁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然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仅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法定程序。
(2)未依法送达仲裁裁决书。
高中政治 什么是正当程序原则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什么是正当程序原则【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正当程序(英文为Dueprocess),原本是外国法中的一个概念,最早见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和《人身保护法》中,美国将《权利法案》中的一系列保证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规定,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教材中虽然没有出现这一原则的提法,但是这一原则精神渗透在诉讼程序的有关介绍中。
【问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中三条重要的保证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规定放在一起,它们是第3条第2款、第9条和第14条。
由于这三条规定均体现了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充分注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精神,所以我们将这三条规定合称为正当程序原则。
一、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是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法律依据。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办理刑事案件,对公民追究刑事责任,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它不仅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施行生、杀、予、夺的大权,关系到他们个人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大问题,而且关系到家庭的命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司法机关应当力求不出冤假错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都是在总结长期的人民民主专政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这些诉讼程序基本符合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
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事,是及时、公正、正确处理案件必不可少的条件。
2.刑事诉讼法就是司法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如同工厂里的工人要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才能不出次品一样,只有按照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具有自我修正、自我完善功能的、有机的法律调整系统。
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进行。
公安机关在侦查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
程序正当是当代⾏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
程序正当是当代⾏政法的主要原则之⼀。
它要求⾏政机关实施具体⾏政⾏为时依照法定程序进⾏,不得违反包括回避、公开等规定,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公权⼒的侵害。
包括以下⼏个原则:
1、⾏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隐私的外,⾏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
⾏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
⾏政机关⼯作⼈员履⾏职责,与⾏政管理相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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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程序正当原则
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一班王俊霞 110201017
摘要:在中华民族500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封建专制传统较长,程序法律意识缺乏,但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在我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离不开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在学习行政法学这半年,让我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
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要知法、懂法,才能遵法、守法、用法。
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序、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等等是耳熟能详的法学概念,然而在行政法、特别是在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中,将正当性与行政程序结合起来分析,尤其是将其结合为一个专有名词来研究目前来说是不多见的。
“正当行政程序”概念决不是简单的文字组合,而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概念,正如从程序到法律程序再到正当法律程序一样,从程序到行政程序再到正当行政程序,是符合法律逻辑原理的演进,具有和行政法治的演进相吻合的路径。
显而易见,程序不一定必然正当,“程序有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正当程序是‘正当’的,或者‘合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要求,这对权力有非常重要的约束意义”。
行政程序也是如此,事实上我们所希望运行的行政程序是正当的行政程序,学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重点也是在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之上,因此“正当行政程序”的概念本质上切合了理论与实践的要求。
过去我们在行政法学法研究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一提到行政程序,就当然的认为是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没有对其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作出严格的甄别,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逻辑原理,也可能会造成研究成果的逻辑性与严密性之欠缺。
除法学研究中对正当性关注不足外,行政行为实践中往往也不太注重行政程序的正当与否,这在我国缺乏程序理念与传统的背景之下,后果恐怕尤为严重,所以必须在行政立法、执法及行政监督救济等各领域加强正当行政程序理念的普及,树立不仅仅要遵守行政程序,更要遵守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如此方能有效规范控制行政权,更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含义。
广义的程序含义是指“事
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在法学中,“程序”一词有专门的含义,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过程中的次序、行政活动的步骤、方式、方法,但这只是最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程序,行政法上的行政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程序,是与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即立法程序和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即司法程序相对立的概念,是指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切程序。
从狭义上讲,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
行政法上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紧密联系,行政程序可以分解为行政行为及行政监督过程的步骤、顺序、形式、方法、时限等各种要素,在一定的时间内把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通过各种必要的方法和形式按照一定的顺序联结起来,就是行政程序的全过程。
在上述有关程序的基本原理之上,即可对正当行政程序的作以界定,所谓正当行政程序,简言之是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但由于“正当”一词在一定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对正当行政程序的理解会有多种角度和不同观点,通常认为,程序正当与否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指在这种行政程序中,当利害关系人(主要指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其是否有提出相关主张和意见的权利,因此正当行政程序即可理解为行政主体采取的、相对人获得充分参与和尊重的符合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
正当行政程序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程序法之中的体现正当行政程序的根本准则和根本要求的行政程序法原则,是行政程序法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这一理解也说明了行政程序原则本身具有多元性、体系性或层次性,而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则居于行政程序法原则体系的核心地位。
具体来说,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应具有以下基本内涵,这些基本内涵对深入理解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至关重要。
第一,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现代性。
行政程序有现代行政程序与传统行政程序的区别,传统行政程序与专制相联系,为专制服务,不具有控权保民的作用,不具有正当性,现代行政程序与实现宪政、实现民主行政以及法治行政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法治行政所要求的行政程序,主要是在现代民主制度确立后逐步形成发展和丰富起来的,具有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公正性。
现代行政程序最早产生于普通法系国家,其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形成的“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原则,在美国法律中被直接延伸为“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则,并在美国表现为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更多地体现在行政活动中,重视民主参与,注重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欧洲大陆各国有注重实体规则的传统,但 20 世纪以来开始把民主性、公正性作为行政程序的生命,把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公民福利作为行政程序的最终目的。
第三,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要求。
正当性本是高于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应然含义,但在现代社会法治和和法律至上的要求之下,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也就自然失去了正当行政程序的地位。
强调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并不是说法定行政程序就一定就是正当的,法定程序也同样会存在恶的可能,也就是说,程序正当性的评价指征是综合多元的,它包含合法性要素在内。
正当行政程序“并不仅仅限于重视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行使权利,程序法规定、未规定甚至未予考虑的问题,在正当行政程序的语境下都应成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内容,这也是我们在作出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原则和基准”,因此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体现合法性但不限于合法性。
第四,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需要。
“从本质上讲,程序合理性问题就是程序正当性问题”,不合理的行政程序不具有程序的正当性。
同样,繁杂冗长无效益的行政程序也丧失了正当的基础,效益性应该包括效率与有益的层面,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增进程序参与各方收益的程序是应予优先采用的程序,西方自上世纪以来经济分析法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乃至成为显学,正是抓住了法律的经济效益性评价这个根本,“效率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理解不能放弃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否则形式公正的程序很可能给程序参与方带来权益的损害。
行政活动要符合程序性、要式性要求,因而行政程序成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以至于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趋势。
程序正当原则是人类在理性范围内目前为止所能过运用的最合理的程序,虽然有弊端但是其好处大于弊端,正如我国的季卫
东先生认为:“在社会的实质性不平等不能改变,而理性的对话条件又并不具备的场合,言论自由的保障一般只能在有约束力的程序力的程序中寻找。
程序可以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
参考文献:
[1].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3 年版
[2].金国坤:《行政程序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版
[3].江必新、周卫平:《行政程序法概要》,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