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缴费计算办法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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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

计算办法的说明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我中心按政策规定调整了企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于调整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0.5%(即到小数点后三位),现将费率调整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计算办法说明如下:

一、计算原则

(一)代扣代缴金额与缴纳金额相符。即参保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缴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之和与缴纳的本单位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相符。

(二)代扣代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相符。即职工本人工资中扣缴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与社保信息系统个人缴费明细中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相符。

二、计算办法

先计算本单位下每一名职工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四舍五入到分;再把本单位下全部职工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汇总求和,将合计结果作为《结算表》中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的金额。

三、举例说明

如某单位有3位参保人,个人缴费基数分别为3181元,3181元,5301元。

《结算表》中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3181×0.005+3181×0.005+5301×0.005=15.91+15.91+26.51=58.33元。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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