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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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5•【文号】劳社部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1日)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评审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七年七月五日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应以培养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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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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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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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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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级技工学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工人才,制定和实施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符合社会需求。
技工人才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技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的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合理确定各类技工专业的设置数量和范围,确保学校培养的技工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校条件。
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实训场地和设备,以及具备一定水平的教师队伍。
只有这样,学校才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学资源,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技能培训。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关注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也是技工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同时,还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对学生的实训环节和实习实践,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和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够培养更多更好的技工人才,为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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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它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学生的就业前景以及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学校设置标准应当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各类专业的设置比例,确保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学校应当拥有完善的实训设备和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学校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能够有效地传授技术技能知识,并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操作。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学校应当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建立健全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就业岗位。
学校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就业并在职业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
最后,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学校还应当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关注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强化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3f17d41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44.png)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技术工人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培养更多的技工人才,人社部已经制定了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确定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
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需要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需求来进行编制,以确保培养出来的技工人才符合市场上的需求。
第二步:明确技工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技工院校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技能人才,因此,必须明确需要培养的具体技能、技术与知识。
技工人才的要求不仅仅在于技术方面,还涉及到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因此,技工院校在培养技能人才时,也要注重培养这些方面。
第三步:确定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
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需要根据相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就业前景来确定。
同时还要考虑相关专业的市场饱和度和潜在用工人数等工作需求。
第四步:制定招生计划
制定招生计划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人才需求、院校条件等因素来制定。
入校门槛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到不同专业之间的难易程度及劳动强度。
第五步:投资预算
园区规划比较便捷,但是实际建设都需要进行投资,因此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进行资金预算。
总结
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限制技工人才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技工院校的质量问题。
制定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可以更加明确技工院校的布局设置,不断发掘和调整产业、劳动力和人才的需求,以提高技工人才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在未来,人社部将继续积极促进技
工教育的发展,提高技工人才的地位和社会地位,为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评审细则(最新)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评审细则(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492a2c051a37f111f0855b07.png)
附件2
省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
(评审表)
学校名称: (公章)
填报时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01办学方向(20分)
02办学模式(60分)02-1(40分)
02办学模式
02-2(20分)
03双证书制度(20分)
04申办资格(此项为否决项)
05领导班子(30分)
06办学规模(50分)06-1(40分)
06办学规模 06-2(10分)
3年高级技工学制教育班招生计划表
3年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计划表
07专业设置(50分)
08学校面积(60分)
09实习、实训设备设施(90分)
实习、实训主要设施设备统计表
10其他设施设备(60分)
其他设施设备统计表
(生活类、体育类、图书杂志、信息化)设施设备类别:
11师资队伍(140分)11-1(50分)
11师资队伍Array
11-2(50分)
11师资队伍
11-3(40分)
12办学经费(40分)
13学校管理(60分)
14安全管理(40分)
15德育与职业指导(60分) 15-1(40分)
15德育与职业指导 15-2(20分)
16教学科研与专业带头人(50分)
16-1(20分)
16教学科研与专业带头人16-2(30分)
17校企合作(170)分
17校企合作
17-2(70分)
合作企业统计表
word版本.。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cc3c932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2.png)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b158552f60ddccdb38a053.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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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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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的匹配程度。
为了确保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达到规范和标准化,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设置标准。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在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时,需要充分调研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科学确定各类专业的设置比例和规模,确保学校的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学校应当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包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高水平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教师,以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科研能力的学科带头人。
同时,学校还应鼓励教师参与行业实践和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也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训场地,确保学生能够接触到最新的技术和工艺,进行系统的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此外,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总的来说,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建立高水平的师资队伍,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推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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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12-10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导班子、.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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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
第九条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长,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
第十一条本校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职教师人数的1/3.第十二条要设立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信息,制定跟踪新技术的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
第十三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经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有适用的教材。
第十四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十五条图书总数不少于4万册,并按70%的比例配备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
学校每年用于图书、刊物、资料等的投入不少于教学经费的2%。
第十六条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第十七条要结合专业,选择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攻关项目。
第十八条要建立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评审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二○○七年七月五日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应以培养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
在培养高级技工的同时,承担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任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企业生产实际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五条学校办学规模应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班在校生3年内达到800人以上。
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及以上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六条学校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其专业设置类别和办学规模相适应。
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第七条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职校长和教务副校长。
第八条学校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30%。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教师总数的45%以上。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
学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形成专业设置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反馈调整机制。
第十条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学校应与企业联合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在学校完成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指导学生参与企业解决生产难题和技术革新、项目攻关等活动。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实施教学。
所开设的专业应有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
需要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必须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校内实习场所主要实习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要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结合专业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保证学生参加对口专业生产实习。
每一个高级工专业至少有2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十四条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服务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信息,调整充实教学内容,建立和完善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的先进性。
第十五条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有可靠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有与培养高技能人才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国家计委文号:劳部发[1995]289号发布日期:1995-7-17执行日期:1995-7-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资、教育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劳动部从1990年开始,在山东、江苏等省试办了11所高级技工学校,取得了成功经验。
实践证明,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对高级技工的需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组建高级技工学校。
现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基地,主要承担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任务。
二、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招生数量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高级技工学校名称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类别确定(如××省(市)高级技工学校、××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等)。
四、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本地区、部门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00人(每年培养高级技工一般不少于200人)。
五、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技工学校及其他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在职职工,学习期限2至3年。
六、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仪器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实习工厂必须保证学生训练工位,并应选择1至2个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
七、教师队伍必须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5%以上(包括从社会上聘请的兼职教师)。
八、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毕业生发劳动部印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获“双证”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可申报考评技师。
九、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被企业录用后,上岗后按其所在岗位和已达到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进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其见习期工资按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待遇应不低于高级工第三档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