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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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未尽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住宅楼及其地下车库,商业。
2、建筑面积:为框剪结构层建筑。
3、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车库面积约平方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纸。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住宅楼及其商铺和地下车库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本协议约定的分包工程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2、弱电(电话、电视、网络、安防)、消防、电梯等安装的预埋管、过墙套管、线盒、暗装的各类型号箱或柜洞口的预留均由乙方按相关规范和图纸设计进行预埋或预留(管内穿上钢丝);穿线和设备安装均由第三方单位负责施工。
3、强电电表箱进线、电表、表箱安装以及竖井内封闭母线、住宅照明用电桥架由供电部门施工,乙方负责表箱至户内的供电系统施工;公共部位强电由公共变电所引至公共部位各类型号配电箱或柜的接线及设备安装(变电所(居民及公用)内各类型号配电箱或柜由供电部门施工);强电、弱电主进线预埋管要求出建筑物外墙 1.5米。公共用电桥架、弱电桥架由乙方负责施工。
4、给水: 乙方负责管道竖井表后至户内的供水管道连接及安装;给水竖井内立管及水表安装、竖井内引至水泵房与加压设备管道碰头联接均由自来水公司施工。
5、排水:乙方负责户内按设计施工到位,户外要求排水管出建筑物外墙1.5米。
6、暖气:乙方负责从户内引至暖气坚井内预留0.5米,立管和碰头联接由热力公司负责施工。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分包工程
1、分包工程:
双方约定的甲方分包工程包括基础土方开挖及运输、基坑边坡支护及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安防工程、弱电穿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天然气工程、热力工程、防水工程、栏杆栏板(楼梯栏杆除外)百叶、防盗门、防火门、人防门、商业门连窗、电子对讲门、中央空调、商业及办公楼精装修工程。
(1)、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下同)的计取约定:
①土方开挖工程中的总承包管理费按第三方实挖主楼部分土方量的5%和地下车库部分土方量的10%套用定额相关子目进行取费并参与优惠。
此部分费用包括分包单位挖完桩间土、天然地基后,乙方配合清理工作的费用。
凿截桩头费用套用定额相关子目进行取费并参与优惠计入合同总价,此部分费用包括清运桩头费用。
②电梯设备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电梯安装时若第三方需使用乙方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则应经甲方书面签证同意,协调电梯供货安装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费用(每部电梯2000元,含使用脚手架三~四个月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全部费用,但不含搭拆费用)。
③消防工程、防水工程、栏杆栏板(楼梯栏杆除外)百叶、防盗门、防火门、商业门连窗、电子对讲门按分包结算价计取1%的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计入税前。
④人防门分包工程按分包结算价计取1%的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计入税前。
⑤其它分包工程均不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但是乙方负责对分包方的协调管理、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等。
⑥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中包含借用乙方外架、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及乙方对施工第三方协调管理、各专业交叉施工嵌缝补洞修复、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等,乙方不再另外收费。若乙方配合不到位,则甲方有权酌情扣减相应的费用。
2、乙方在具备约定分包工程施工资质的条件下,享有同等参与竞标权。若乙方中标,则该工程不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
3、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单独向第三方计量,并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含损耗)。
第四条承包范围内双方对施工材料的约定
1、双方约定价格及品牌的材料及设备包括:商品砼、各类型号配电箱柜、水泵。
⑴商品砼价格的约定:
①按施工期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的季度信息价加权平均值下浮10%进入预结算;运输费按每立方米19.2元包死价进入预结算;均计入税前,不再优惠。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节能限电)商砼市场价格有大的波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可阶段性调整下浮比例。
②泵送费用:±0.00以上部位使用地泵,泵送费用按照定额的规定计取;±0.00以下部位可以使用汽车泵,按甲方确认的使用部位办理签证,并按18元/立方米计入税前,不再优惠;
⑵各类型号配电箱柜和水泵:均按甲方书面确认的价格计入合同价,计入税后,不再参与优惠。
⑶、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窗、地板砖、墙砖、石材、吊顶工程等:甲方指定品牌、合同综合单价计入合同总价包死,结算不做调整,列入税后,但是不再参与优惠。
⑷、如乙方对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窗工程、电梯大堂前室装修的认质认价有异议,这部分暂不列入固定总价合同,甲方有权另行分包,并不给予乙方配合费,但乙方应提供相应配合。
⑸、甲供材:电缆及暖气片,保管费按甲方供货价款的0.5%计入税前。承包人负责材料的保管并承担损赔责任。
2、双方约定品牌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电缆电线、开关插座、给排水管材管件。
3、以上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图纸设计应达到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并符合验收规范。
4、施工过程中若有不合格材料及没按甲方指定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则乙方应按进场材料价值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及时将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5、关于施工材料品牌、生产厂家的约定详见附件一
6、对于施工材料品牌和供应商,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供货厂家名录,经甲方考核合格后可以作为本工程的供货单位。
7、凡涉及需要甲方指定品牌、认定价格的材料,乙方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拟选定材料品牌、价格及质量标准的报告,否则逾期提交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甲乙双方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及项目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时,甲方有权将相关材料设备及项目进行甲方直接供应或直接分包。
第五条工程工期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高层天,附属工程天。自甲方下达开工令之日起(甲方没有发开工令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乙方之日起算),至工程经质监站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其中:
(1)高层(甲方预售节点)结顶日期为:桩基检测合格后,乙方保证天内四层结顶;地下车库从甲方书面通知施工之日起天达到竣工条件。
(2)其它施工节点工期以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为准。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排出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在每月25日前排出下月进度计划并附加详细的每周工作计划,甲方将按照乙方排出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节点考核乙方,并决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3、因重大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具体补偿办法:
(1)窝工60日以内按每人每天30元补偿,项目管理人员每人每天按50元补偿(人数按九人计),误工人数及天数以签证为准(仅计算施工流程中实际受影响人员人数);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补偿:自有设备及周转材料按租赁价的50%计,租赁机械及周转材料按实际租赁费计(工程开工前后30天,乙方应当将加盖公章的有关